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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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联合国大会第3281(XXIX)号决议,由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提出,编目:A/9946,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315次会议以唱名表决方式通过,120票赞成,6票反对,10票弃权。情况如下:赞成票: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不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布隆迪、白俄罗斯、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民主也门、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加蓬、冈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位、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牙买加、约旦、肯尼亚、柬埔寨、科威特、老挝、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叙利亚、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喀麦隆、坦桑尼亚、上沃尔特、乌拉圭、委内瑞拉、也门、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

反对票:比利时、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卢森堡、英国、美国。

弃权:奥地利、加拿大、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西班牙。

联合国全体大会

回忆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其1972年5月18日的第45(Ⅲ)号决议中,曾经强调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标准规范来系统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并且认识到只要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宪章来保障一切国家的权利,特别是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就不可能建立起公正的秩序和稳定的世界;

进一步回忆起:在同一决议中,曾经决定设立一个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以便拟出一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草案,而联合国全体大会则在1972年12月19日的第3037(XXⅦ)号决议中决定该工作小组应由40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

注意到:联合国全体大会在其1973年12月6日的第3082(XXⅧ)号决议中,重申确信迫切需要在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制订或修订全世界普遍适用的标准规范,并且敦促《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起草工作小组,作为制订和发展标准规范的第一步,务必经过精心推敲,拟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最后草案,以便提交联合国第29届全体大会审议、通过;

念念不忘:联合国全体大会1974年5月1日的第3201(S-Ⅵ)号以及第3202(S-Ⅵ)号决议的精神和各项条款,这两项决议分别包含《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强调这部宪章将由联合国第29届全体大会加以通过的极大重要性,同时强调这部

宪章必将成为一种得力的工具,大有助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彼此待遇公平、主权平等以及利益相互依存的基础上,建立起国际经济关系的新体制;

审议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起草工作小组第4次会议所拟定、并由贸易和发展理事会第14次会议转呈给联合国全体大会的报告书;

表示感谢《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起草工作小组:作为工作小组在1973年2月至1974年6月期间举行四次会议执行任务的一大成果,它汇集了各种必要的因素,以便按照以前的建议,在联合国第29届全体大会上完成和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兹特通过并郑重公布下述《宪章》: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序言

联合国全体大会:

重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特别是重申要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国际问题;

确认在上述这些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

进一步重申为了发展而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

声明本宪章的基本宗旨,在于促进建立以一切国家待遇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共同受益及协力合作为基础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不问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制订如何;

迫切希望作出贡献,以便为以下各点创造条件:

(1)一切国家都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昌盛,一切民族都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2)整个国际社会努力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3)鼓励一切愿意贯彻执行本宪章各项规定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开展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如何;

(4)克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路途中的各种主要障碍;

(5)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以缩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

(6)维护、保和改善环境。

注意到必须通过下列措施,建立和维持公正和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及社会秩序:

(1)实现更合理和更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鼓励世界经济的结构改革。

(2)为在一切国家之间进一步扩大贸易、进一步加强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3)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性。

(4)结合考虑各发展中国家在开发事业中大家公认的各种差别以及这些国家的各种特殊需要,建立并促进国际经济关系。

决心在严格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条件下,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增强集体的经济安全,以促进发展,特别是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考虑到:在各项国际经济问题上,以联合审议和一致行动作为基础,开展各国之间的真诚使用,这对于满足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实现全世界一切地区

的公平合理发展说来,是必不可少的;

强调:必须切实保证适当的条件,借以建立一切国家之间正常的经济关系,而不问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上的差别;并借以充分尊重世界一切民族的权利;同时,必须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各种手段,借以巩固和平,维护整体利益;

确信必须在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公平互利以及彼此利益息息相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体制;

重申:每个国家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它本身的努力,但是,相应的和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对于彻底实现这些国家的发展目标说来,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因素;

坚信:逐步建立一种从本质上加以改进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乃是一项当务之急;

因此,庄严地通过这一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第一章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同各国间的政治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样,应当特别受下列各项原则的制约:

(1)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各国政治独立;

(2)一切国家主权平等;

(3)互不侵犯;

(4)互不干涉内政;

(5)公平互利;

(6)和平共处;

(7)各民族权利平等,实行民族自决;

(8)以和平手段解决各种争端;

(9)纠正使用强迫手段侵夺别国正常发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的各种非正义行为;

(10)真诚地履行各种国际义务;

(11)尊重人权以及各种基本自由;

(12)不谋求霸权以及各种势力范围;

(13)增进国际社会正义;

(14)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

(15)在上述各项原则的范围以内,局处内陆的国家享有进出海口的自由通道。

第二章各国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第一条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的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

第二条

一、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及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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