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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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08

【实施日期】1995.02.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现发布《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培训承办工作人员,并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承办工作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

办公厅(室),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省和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应当设置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

(五)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

(六)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交办

第十一条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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