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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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精)

乾照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精)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的规范要求。

二、董事、监事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他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2. 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董事、监事在买卖股票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

他们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限制买卖行为董事、监事在公司股票买卖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操纵市场。

三、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也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不得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的股权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他们不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股票的正常交易,如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方式影响市场行情。

3. 禁止操纵股价控股股东不得以恶意炒作或操纵股价为目的进行买卖股票行为。

他们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四、总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他们应遵守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或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以上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的解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真才实学,奉献的同时还得提醒吊胆,时刻谨记各种限制、各种壁垒……,其中莫过于拥有股份的那些高管如何卖好自己的股票(好有钱……),当然此卖好非彼卖好,别抱怨没卖个好价钱,还是提醒他们别违规吧。

本文浅显罗列下董监高在窗口期、重大事项敏感期等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样适用证券事务代表哦,你看地位还是有的……),以及短线交易的限制。

一、短线交易1、《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短线交易的限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对短线交易的限制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董监高买卖股份案例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8
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任职、持股、买卖股份及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以下简称“限制期”)的行为。

第三条子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程序第四条子公司董监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 无犯罪记录;4. 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子公司董监高的任职程序:1. 提出任职申请;2.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或决定;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任职文件;4. 公司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持股与买卖股份第六条子公司董监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股:1. 不得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规定比例;2. 不得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3. 不得通过融资融券等手段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条子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规定:1. 买卖股份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2. 不得在限制期内买卖公司股份;3. 买卖股份价格应公允合理;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子公司董监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2.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4. 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九条子公司董监高应承担以下义务:1. 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子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2. 记过;3. 撤销职务;4.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二○一○年十二月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2)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4)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4)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6)第六章处罚 (7)第七章附则 (7)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4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行为,现主要根据以下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一)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三)窗口期交易;(四)限售期交易。

第二章严禁内幕交易第六条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具体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

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

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核心人员的买卖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首先,上市公司核心人员指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技术人员等具备重要决策权或核心技术能力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买卖行为对公司的运作和股价波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他们的买卖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核心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和限制:1.信息披露:核心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备相关信息,以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核心人员严禁利用自己了解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禁止操纵市场或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

3.交易限制:核心人员在公司发布财务报告的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期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敏感时期内,一律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4.预先披露计划:核心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制定详细的买卖计划,并提前进行预先披露,以便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买卖动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持股期限:核心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应设定一定的持有期限,以避免频繁买卖对市场造成冲击,并加强其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限制核心人员的买卖行为,可以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减少市场操纵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一制度的执行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执法,同时也需要核心人员的自觉遵守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只有有效地实施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则:
1. 公开持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需要公开披露。

他们的持股变动情况也需要及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

2. 违规交易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不得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3. 守信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守信、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者虚假陈述。

4.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进行披露,公司则需要及时公告,并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

5. 交易限制:在特定时间段内,如财务报表公告前、业绩预告期间等,在内幕信息非公开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交易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6. 信息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后,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并管理该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者
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等非法活动。

7. 违规处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交易、追究法律责任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执行。

因此,以上只是一般的管理规则,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

第二章持股管理第三条董监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初始任职时;2. 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3. 股份锁定、解锁时;4. 任职终止时。

第四条董监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章股份变动第五条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八条董监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期间;2.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前;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九条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完成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及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1.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 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请全体董监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1.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2. 管理层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其所持股份的持有、转让、质押等义务。

3. 本规则所称股份,包括管理层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持有1. 管理层应当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

2.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3. 管理层应当保证其持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股份变动1. 管理层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管理层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股份:(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三年;(4)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其他情形。

3. 管理层转让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转让股份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转让股份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转让股份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影响转让价格;(4)转让股份的,应当在转让前5个工作日公告转让计划。

四、信息披露1.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 管理层在持股期间,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持股的监督管理。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管理层持股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遵守本规则。

3.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司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3.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窗口期):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拥有多个证券账户、新增或新设
证券账户的,应及时将全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结算
” 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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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证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第十八条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证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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