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济南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四年xx月xx日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人关联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济南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济南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
上述出资人均具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
公司或者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地或居住地,具有作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