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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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
实施办法
第一条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设立宪法宣誓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六条进行宪法宣誓时,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监誓人着装应整洁、得体,宣誓人配发职业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
第八条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第九条宣誓仪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第十条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