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名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名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89(000)002
【摘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江国镇、舒惠国、郑铁根、何一清、玉洪昌、王飚;省计委副主任姜萍,傅文仪、黄智权、雷天翔、刘初浔;省经委副主任刘大立、赵志坚、朱英培、胡仲权;省科委副主任马道文、金祖光;省教委副主任周绍森、张希仁;省体委副主任周佩琅、梅长林、陈观珍;省计划生育委副主任郑兴、熊小江、桂水金;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J],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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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第四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
宪法宣誓制度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来源:中国人大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燕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本次会议的安排,我代表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报告宪法宣誓制度工作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文山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和任职承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决定》和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研究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决定》和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州检察机关采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院大会传达学习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逐条把握具体要求,使广大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制度不仅是一种仪式和象征意义,更是一种承认宪法的重要性、最高性和根本性的制度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树立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权力来自于人民、宪法规范和制约权力的理念,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知;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让国家工作人员在庄严的场合宣誓效忠宪法,促其由衷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并对宪法的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更好地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
(二)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州县两级检察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是成立机构。
大部分县市院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宪法宣誓管理事务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
在深入学习宣传《决定》和两个《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就检察机关实施宪法宣誓的具体形式、流程、方法、步骤、工作职责等形成工作措施。
丘北县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下发的《丘北县人大及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实施宪法宣誓和任命承诺实施办法》要求,认真研究和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工作,制定了《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就宣誓对象、宣誓仪式、场所、着装和誓词作了具体规定,为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组织保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主持词+讲话
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主持词+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新任国家工作人员,各位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庄严举行宪法宣誓仪式,以确保新任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将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放在首位。
本次仪式意义重大,是对宪法权威的进一步强调,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深入教育和培养。
首先,让我们以庄重的态度,深情地回顾我们这个充满荣光和自豪的宪法。
我们的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指南,是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石。
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确保了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宪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治基础,为我们实现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的目标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我们每一个新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之前,我们都有义务作出下列庄严誓言:在这里,我郑重宣誓:忠于宪法。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我将忠实履行我的职责,尊重和捍卫宪法的权威。
我将专心致志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保持对宪法的尊重和敬畏,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治的权威。
我将恪守职责。
在履行职责时,我将恪尽职守,依法行事,并尽力维护各项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责任。
我将坚持勤勉、廉洁、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人民利益为重,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做到光明正大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我将奉行廉洁。
我将始终保持廉洁自律,对于可能诱发的贪污腐败行为持坚决抵制态度。
我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作风,以身作则,依法行事,为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公共利益。
我将尽忠职守。
我将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放在心上,为人民做计划,为人民办事。
我将全力以赴、勇往直前,积极主动地完成我所负责的任务,尽管努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争取更多的人民获得更好的生活。
我将保守国家机密。
我将保守国家机密,严守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不透露和泄漏任何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机密信息。
我将对国家机密给予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严守机密工作纪律,保证机密信息的安全。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宣誓仪式结束了,但我们的责任刚刚开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2023年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中考一模道德与法治试题(含答案)
2022—2023学年度九年级道德与法治复习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将所选选项前面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每小题2分,共36分)1.已经连续举办五届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早已成为世界经济复苏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支点,是新时代中国不断扩大开放的生动缩影。
2022年11月4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在上海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致辞,致辞题为()A.《让开放的春风温暖世界》B.《共创开放繁荣的美好未来》C.《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D.《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2.2022年9月9日,在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上,普华永道与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联合发布《中国投资热点城市》报告。
江西获评的唯一“中国投资热点城市”是()A.南昌市B.九江市C.鹰潭市D.赣州市3.北京时间2023年2月3日凌晨,在世界田联室内巡回赛瑞典哥德堡站比赛中,以6秒59的成绩获得男子60米冠军的中国运动员是()A.谢震业B.吴智强C.刘翔D.苏炳添4.56岁的邓清明,1998年入选我国首批航天员,20多年来,他是一次又一次的“备份航天员”,直到2022年才终于圆梦“神舟十五”,踏上飞天征途。
“清寒枯苦飞天路,明净坚贞报国心”是他飞天之路的真实写照。
邓清明的事迹启示我们()①要有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坚强的意志②有了远大的梦想就一定能取得成功③实现梦想主要取决于外部条件和机会④用坚持、责任、勇敢活出生命的精彩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5.对下边漫画认识正确的是()A.有竞争就不能有友谊B.合作一定会共同进步C.竞争并不必然伤害友谊D.竞争对手是最好的朋友6.在2022女足亚洲杯决赛中,中国女足3∶2绝杀韩国队,时隔16年重回亚洲之巅。
无数网友为之振奋,“你可以永远相信中国女足”“让2追3很难却做到了,中国女足好样的”“如果拼搏有颜色,那一定是中国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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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赣府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省政府确定依法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98项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认领实施,法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积极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目录”,并报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市县部门做好乡镇(街道)赋权衔接工作,帮助乡镇(街道)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在人员培训、网络及技术应用等方面对乡镇(街道)予以保障和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2020年1月16日
——结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5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
据统计,在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明确作出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宪法、法律虽然尚未对宣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已经开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按照委员长会议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草拟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
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研究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见建议,以及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宣誓活动情况,比较了一些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做法。
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经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江西省禁毒条例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江西省禁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江西省禁毒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禁毒条例(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整治、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禁毒工作措施;(二)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四)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五)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学习题库
江西省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学习题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考试题库1.多选题第1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用“三个事关”阐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这“三个事关”包括()。
A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B 事关人民幸福安康C 事关经济快速发展D 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答案 ABD第2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了()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
A 全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B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C 全面深化改革D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答案 BCD第3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了当前执法司法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包括()。
A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B 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C 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D 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答案 ABCD第4题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以下关于党和法治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B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C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D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答案 ABCD第5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A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B 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C 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答案 AB第6题下列选项中,()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提出了明确要求。
A 编纂民法典B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C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D 制定社区矫正法答案 ABCD第7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
同时强调了以下()“三个坚决”。
A 坚决杜绝越级执法、跨区执法B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C 坚决克服懒政、怠政D 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答案 BCD第8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对()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版-V1
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版-V1
最近,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公布了修订版的《国家工作人员宪
法宣誓实施办法》,这标志着全国开始执行更加严格的宪法宣誓制度。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变化吧。
1.新版宣誓仪式的内容更新
新版宣誓仪式在内容上做了一些更新,包括增加了“尊重和维护宪法
权威”、“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公务员”等内容。
这些增加的内容让
宣誓更加完整,同时也显得更加重要。
2.宣誓人员范围的扩展
新版宣誓制度中,对宣誓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展,除了公职人员之外,还包括了选举人员、法律职业人员、公证人员等。
这意味着更多的人
员将被纳入到宪法宣誓制度之中,这将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3.宣誓内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
新版宣誓制度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要求所有宣
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宣誓,并对未依法宣誓或宣誓不真实的
人员进行处理。
这不仅是对宣誓内容的严格执行,也是对宣誓人员自
身的约束和警醒。
4.加强宣誓培训的规定
新版宣誓制度还要求宣誓机构加强宣誓培训,使得宣誓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宣誓内容,做到真正遵守和落实。
总的来说,修订版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更加严格,消息还没有传到所有人耳朵里,请各位朋友及早了解,遵守这一重要制度,为维护宪法权威,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制定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同志就批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与全国人大的衔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制定我省的组织办法,茅临生副主任对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和夏书记的指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前准备,积极开展调研和我省组织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请示和沟通。
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等的意见。
经汇总研究相关意见,起草了《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之后,又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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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其中,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省政府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宣誓人员具体范围由各部门确定。
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实施(一)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人员所属单位选派代表见证宣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应组织干部职工见证宣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事项(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二)宣誓程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测试题-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道德与法治八下期中测试题选编第I卷(选择题)一、单选题1.(2022春·江西赣州·八年级统考期中)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________的领导地位。
()A.中国共产党B.工农联盟C.人民代表大会D.政治协商会议2.(2022春·江西赣州·八年级统考期中)2022年1月15日开播的《零容忍》,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决心。
纵观所有落马贪官的案例,很多人都是从不愿意接受监督开始,认为监督会来等自己,到最后铸成大错,落入违法乱纪的深渊,追悔莫及。
这表明()A.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犯罪B.加强宪法监督就能消除腐败C.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D.我国的腐败现象依然很严重3.(2022春·江西赣州·八年级统考期中)在2021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小刚所在班级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的班会活动。
在班级讨论中,小刚结合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提出了应该把传染病防治相关措施写进宪法。
对于这一建议,你的观点是()A.赞成。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理应作出相应规定B.赞成。
写入了宪法才可以严惩妨碍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违法行为C.不赞成。
宪法是基本法,宪法法律条文中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D.不赞成。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4.(2022春·江西赣州·八年级统考期中)2021年11月29日-12月5日,是我国第四个“宪法宣传周”,主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此,各地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宪法宣传活动。
这有利于公民()A.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B.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C.遵守宪法规定,履行宪法职权D.明确宪法职责,保障宪法实施5.(2022春·江西赣州·八年级统考期中)小云在学习了“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一框题后,绘制了“国家机构的设置”思维导图。
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政府任命的政府副秘书长以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国家努力奋斗!三、宣誓场所要求宣誓场所要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宣誓组织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长或受长委托的副长监誓,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宣誓仪式在政府办公室举行,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政府办公室保留宣誓仪式影像资料。
五、宣誓程序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二)主持人宣读政府任命通知或任命人员;(三)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
领誓人在宣誓台后方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
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
誓词诵读完毕,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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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
实施办法
第一条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
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设立宪法宣誓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六条进行宪法宣誓时,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监誓人着装应整洁、得体,宣誓人配发职业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
第八条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
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
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第九条宣誓仪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第十条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