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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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一、认识观念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本报告进行了一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二、问题分析2.1 司法效率低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一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过多,而法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理速度较慢。

•法律程序繁琐:刑事诉讼的程序繁琐,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和审判程序,这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相对较低,无法高效地处理案件,影响了审判进程。

2.2 证据收集难度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常常面临难度大、不公正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证据保全不力:在案件侦查初期,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技术手段不足,警方往往难以妥善保管和处理证据,导致证据丢失或者被损坏。

•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证:有时候,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证,例如一些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一些物证的鉴定难度较大等,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纠纷。

2.3 公正平等问题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律适用不公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不同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人民群众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被告人权益受损:在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获得辩护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程度。

我国刑诉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我国刑诉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我国刑诉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摘要:本文以我国刑诉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为主题,着重讨论了刑诉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探讨了如何加强其适用性,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从技术、人才、法律体系三个角度入手,探讨了刑诉法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诉法,适用困境,解决思路正文:一、刑事审判技术的滞后刑事审判技术是刑诉法适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我国的技术水平相对滞后,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技术问题,这就导致了刑事审判的效率低下及判决的准确性不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增加使用技术设施的技能,提高技术使用率,促进技术的创新,在刑诉法适用中更好地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二、优化人才配置人才对于刑诉法适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理的配置人才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

尽管我国司法人才数量不菲,但是并非人人都能胜任这项工作,这就需要我们优化人才配置体系,打造更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为刑诉法适用提供更多创新思路。

三、加强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刑诉法适用中的一个问题,有时会导致司法思路不清晰,在审判的过程中影响运作效率。

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律规范,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非常必要。

案例:一起网络诈骗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涉案金额数万元。

因为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且案情较为复杂,导致了审判的时间较长,效率较低。

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相关技术设施的使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加快审理速度,提高司法公正。

结语:通过分析我国刑诉法适用中的现实困境,我们可以发现,提高司法效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努力,我们相信刑诉法适用会得到更好的应用和发展。

最终达到我们的目标,为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应对刑诉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技术设施的改进和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手段对于刑事审判的支持越来越重要。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三篇: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摘要:刑事诉讼法为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准确依据,本文主要从公诉变更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问题以及核实证据的理解方面入手,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不足,并尝试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不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提升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公诉变更; 认罪认罚; 量刑从宽;刑事诉讼法是为刑法事项而存在的程序法,其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发挥着极大作用,为犯罪案件判刑提供准确依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正,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发布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当前刑事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重要的前提基础。

细致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将能够为更好推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支持。

一、公诉变更问题(一)问题表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过程中,公诉变更方面表现出一定不足,集中体现在:(1)立法不够规范,法律制度支持不够有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回起诉和公诉变更、追加方面不够明确规范,且在具体行为落实中没有全面按照既定规定进行,使得公诉人的想法、起诉书中的内容不相一致,这就需要变更起诉书,而现实情况却是具体变更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这就会影响到公诉的公平性,内容的真实性[1]。

(2)检察机关单方面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而被追诉人是无法行使权的,这就导致无法全面有效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给被追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妨碍。

法院很多判决无罪的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撤诉方式进行的。

(3)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全面深入认识公诉权,对于其中的内容掌握存在着不足之处,从而在撤回起诉方面的行为不够科学严谨,在撤回起诉之后也没有针对被追诉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特别是部分检察机关没有及时采用不起诉管理手段,尽管没有针对被追诉人进行起诉,但是被追诉人的切身权益仍然受到一定威胁,表现在侦查机关并未停止侦查活动,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所受到的限制还未解除。

最新-刑事诉讼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精品

最新-刑事诉讼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精品

刑事诉讼法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制下,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有着十分明确和细致的分类,大到国家安全层面,小到群众个体,都涵盖着对法治社会体制建设当中刑事案件的审理。

本文主要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分别从问题阐述和对策执行两方面进行研究,为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更好的理论指导和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实施问题;对策从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条款越来越人性化和具体化,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尤其是在200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上的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更加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法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

所以,对于刑事诉讼法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司法解释问题。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确定性,这也使得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小的弊端,刑事案件是多种多样的,其构成要件和结果未必有固定的联系,但司法解释无法兼顾所有情况,笼统地概括几大范畴,对一些特殊的案情是无法考量的,最终判定又是根据司法解释为标准,使得解释过于客观片面,没能发挥法官的自由裁判权。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但非法证据排除这一制度一直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在排除证据的适用解释上存在许多的差异,法官的判断水平、证人言辞的可靠性以及对非法证据本身的范围限定皆是容易变化的,社会、政治以及道德准则均能改变排除适用的评价角度。

因而,非法证据排除一直处于不稳定的适用状态,标准因为案件性质和案件背景时常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统一。

三关于行政证据的适用问题。

首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体现,主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法院拥有收集证据的权力,却没有义务,故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全部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⑧ 管 理 观 察
D e c i s i o n m a k i n g a n d p u b l i c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刑事诉讼法 实施 中的若干 问题解析
于艾叶 吉林鹏信律 师事务所


的 规 定是 二 百二 十 五 条 ,然 而 人 民检 案 也 没 有 明确 的标 准 。其 次, 根 据第 据事实状况 来编制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 察 院、 人 民法 院 以及 公 安 机 关加 起 来 七十二条 的规定 ,首先 判断逮捕条 件, 的存在对于 刑事 诉讼法而 言是至关重要
【 摘 要】 近 些年 来 ,我 国经 济发展 迅猛 ,在追 求物质 方面慢慢地 出现 了饱和 的状态 .社会的状 况相 比较之
前发生 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 ,所 以国家逐 渐 出现 与从 前法律 应用的社会状 况不符 的现象。特别是在近些年 ,社会
冲突变得更加严 重化 。我 国的刑事诉讼 法在很 早便 开始 实施 了,这部法律存在 的问题逐 渐地随着社会发展暴露 出来,对此,社会 上 出现 了很 多声音。本文主要就是针对在刑事诉讼法 实施过程 中所产生的 问题进 行讨论。
二 、针对监视居住 问题
依据 国家 的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二条 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 、人 民法
院 对 于 符 合 逮 捕 条 件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或 是
否逮捕 。但 是在此条规 定中,公安部 门
可 以 自 己进 行 判 断 。这 样 一 来 , 便 可 以
逃脱检察 部 门的监督 了,公安部 门很可 能 出现权力滥用 的情况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实施

刑诉法规定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刑诉法规定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刑诉法规定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引言: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与刑诉法规定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从调查取证、审判程序以及证据问题等方面对刑诉法规定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调查取证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经常会违反法律制度,以及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例如逼供信件、虚假证言等,这严重干扰了案件的正常调查取证过程,造成了案件的冤假错案。

其次,一些法律规定对调查取证的时间限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侦查人员滥用调查权力,延长案件的办理时间,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调查取证的程序和限制,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实践。

二、审判程序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然而,实践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实际的审判程序往往存在事实审查不准确以及证据不完整等情况。

一些审判人员在判决时可能会出现过度依赖口供证据,而减少对实体证据的审查,导致判决结果产生偏离。

其次,一些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违反法律,例如拒不承认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导致案件审理不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客观。

三、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定案件事实和认定罪责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刑诉法规定与实践中存在一些与证据相关的问题。

首先,一些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环节存在疏漏。

由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不完善,给案件事实的查清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一些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会强制或伪造证据,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偏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

问题:
1.手续化倾向强,法律适用不都,侵害当事人权利。

比如,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充分,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2.司法不公和裁判不当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指令性裁判”、“鸣锣喊打”等问题,导致司法不公,不当裁判。

3.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

在审判中使用刑讯逼供等行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玷污司法公正。

原因:
1.制度不完善。

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2.执法不严、违法不起诉。

执法人员对一些涉及自己的问题,可能会不严格执行,存在一定的违法不起诉现象。

3.司法不公现象。

一些地方的司法现状非常复杂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包括很多腐败现象。

完善建议:
1.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

2.完善全国统一的审判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一、认识观念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背景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近年来,随着法律改革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实施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案件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证据规则实施情况•审判程序改革实施情况•刑事诉讼公开度实施情况调研结果经过对相关领域的调研和访谈,我们发现:案件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目前,一审的刑事案件中,裁判员审前必须制作案件审查笔录,但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同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的把握较为松散,影响了案件审查的质量。

建议:•加强对审查笔录制作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审查程序,确保程序正确、完备•对证据问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目前,有些法院在掌握证据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对于复杂、争议性较大的证据难以把握;另一方面,也存在证据来源单一,难以充分体现证据的客观性等问题。

建议:•加强对证据规则的培训和学习,确保法官能够熟练掌握规则•加强对证据存在的解释和辨析•多渠道获取证据,充分呈现证据的客观性审判程序改革实施情况审判程序改革旨在加强程序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但现实中,由于相关实行办法还没有完全制定出来,具体操作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法庭在开庭前并未进行调解,增加了案件的处理时间。

建议:•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细化操作规程•加强庭前调解工作•提高程序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刑事诉讼公开度实施情况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体现。

但现实中,有些法院在执行时存在不公开的现象,或者公开程度不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建议:•加大对公开审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严格执行公开审判规定,提高公开程度•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司法公正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加强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规范。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胡伟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刑事诉讼法是其十分关键的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对国家和个人的全面覆盖。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之中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由此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权威性、执行力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基于这种情况,在本文之中,对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执行的时候所存有的缺陷进行了探讨,而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刑事诉讼法,让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更加的顺利。

关键词:解决措施;执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一、引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确立,从而让司法部门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使刑法的合理实施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使民主性得到了很好的彰显。

然而,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之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

所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与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之中所存有的问题(一)辩护制度存在问题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然而,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之中却存有很多的问题。

在侦查时期,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各项人物、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权,使取证的难度非常大,错过最好的取证时间。

另外就是对律师的阅卷方法进行了局限,导致一些证据很难保存。

律师的辩护意见也经常会被驳回,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平与公正[1]。

(二)排除非法证据存在问题排除非法证据的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法律很大的进步,然而,该制度执行与实施起来却会遭遇很多困难,非法证据自身的范围限制、证人言语的可信程度以及法官的决断能力都非常容易发生改变,道德体系、政治制度以及社会环境都会使证据排出的适用范围造成影响。

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始终不太稳定,案件背景与案件性质都会造成其标准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背景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保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分析1.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了案件办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技术、经济等复杂领域的案件中,证据收集变得非常困难。

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技术手段,使得案件进展缓慢。

3. 司法公正性不足在一些案件中,司法公正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有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律师辩护权受限、审判程序不公正等问题。

4.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警察使用非法手段对嫌疑人进行拷打、虐待等,导致了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5. 保护被害人权益不足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被害人的隐私泄露、心理辅导缺乏等问题。

结果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刑事诉讼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2.证据收集困难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3.司法公正性不足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4.刑讯逼供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加强打击力度。

5.被害人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议基于上述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改善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1.加大司法资源投入。

增加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数量,提高办案效率。

2.推动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强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

3.加强司法独立性的监督和保障。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4.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

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警察的培训和教育。

5.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

建立完善的被害人保护制度,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结论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证据收集困难、司法公正性不足、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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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许秋萍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20期摘要:到目前为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不完善之处。

尤其是某些条例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问题。

本文从新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视居住问题、庭前会议制度等几方面做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一部法律。

它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自身行为,使得刑法能够顺利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修。

随着刑事犯罪行为的增多,以及许多新型刑事犯罪形式的出现,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经过这次大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然而,当前社会愈来愈复杂,新《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时依旧存在若干问题,有着很大争议,还需不断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一)特别程序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新法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但并不完善。

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其他群体,既然是专门设置的特别程序,就应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

然而,从新法具体条文规定中可发现,依旧有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性。

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成果,以及倡导的做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太过简单,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

比如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只规定调查,并未强调是否形成调查报告,而此报告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新旧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矛盾冲突。

(二)监视居住问题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者。

第七十三条则主要对执行场所做了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了折抵刑期。

在以上三条规定上,法律界意见不统一,存在很大争议。

首先,第七十三条“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侦查,所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问题在于该如何理解“无固定住处”,是在中国领域内,还是在侦查机关所在地,空间领域范围不明确。

结合现实考虑,嫌疑犯在中国领域内没有固定住处的可能性很小,但若是按照侦查机关所在地来分析,那么非本地嫌疑犯可能都符合条件。

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新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限制。

其次,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需先判断是否达到逮捕条件,这是司法机关的一项监督权,检察院要先利用手中的证据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判断构成何罪,最后决定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但此条规定中,公安机关可自行判断。

如此一来,其实就躲避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可能会出现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

(三)庭前会议制度新法增设有庭前会议制度,主要考虑的是庭审程序太过激烈,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影响庭审效率和最终结果,所以设置庭前会议制度加以缓冲。

在这个过程中,会对庭审重点以及审理方式等内容加以强调,进而确保庭审工作顺利开展。

自新法实施以来,震惊全国的刘志军案、薄熙来案等重大案件均经过了庭前会议环节。

但就整体而言,由于法律效力、审议范围等原因,庭前会议数量并不多,在起诉案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首先,庭前会议审议范围不够明确,以至于某些地方出现重复开庭的情况,造成明显的资源浪费。

部分地方没有真正理解庭前会议的内涵,没有抓住其工作重点,而是在此环节就展开实际调查、取证,把正式开庭后的事情提前完成,然后再度开庭,一方面重复开庭,另一方面破坏了诉讼程序。

所以,司法机关应该明确指出庭前会议阶段的审议范围,比如限制在证人出庭名单、证据掌握情况等范围内。

其次,庭前会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很多案件中,庭前会议环节虽达成合议,但在之后的正式庭审中则轻易被推翻,庭前会议几乎等同于虚设,毫无法律效力,必然会影响到庭审质量。

所以,笔者建议:庭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确认为非法证据后,不得再用于提起公诉的依据;若庭前会议中,司法机关已经依法对某项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没有足够的新证据时,不得随意更改。

(四)律师执业权利首先,律师在实行会见权时存在障碍。

旧版《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便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在具体执行时,看守所则又有新的限制,必须有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掌握了“太大”的权力。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无意让律师会见嫌疑犯,就可以找出很多借口不开证明,如此一来,律师则不能行驶自己的会见权。

新法中规定,律师在侦查开始时便可以介入案件,而且除了一些重大案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在其他案件上,律师只需持有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等相关文件,便可自由要求会见嫌疑犯。

然而,虽然法律制度如此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依然难以落实,除了规定的证书文件,往往还被要求出示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

换言之,公安机关又拥有实际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以需要进一步侦查为借口,不予立案,也不会开具立案通知书,则律师就不能与嫌疑犯会见。

而至于何时立案、何时才能开具立案通知书,权力还在公安机关。

其次,开庭审理前,律师不具备完整阅卷权,只能查阅部分证据材料。

按照旧法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师才能完整查阅所有资料。

然而第一百五十条条规定,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需把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递交人民法院即可。

这就导致公诉机关极易将部分证据排除在外,甚至递交给人民法院的并非主要证据,以至于律师根本无法阅读完整的证据资料。

当律师持有新证据需要申请准备辩护的时间时,若没有通过,显然其辩护效果会大大削弱。

新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看似做了调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还是依照的旧法。

(五)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与旧版《刑事诉讼法》相比,2012年修改后的新法修正、增加了许多内容,比如防止冤假错案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呼格吉勒图案是近两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大案,揭露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巨大弊端。

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则是针对此类案件的进步之处,2014年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中,王玉雷被误认为是凶手。

检察机关根据发现的疑点,抽丝剥茧,坚决认为王玉雷应该无罪,同时加大侦查力度,最终真凶落网,避免了呼格案的悲剧。

可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然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争议,焦点在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如何界定。

若是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进而获得嫌犯证据,此类证据应当在排除之列,没有太大的疑问;但依靠“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该予以排除则争议很大。

另外,正常侦查时难免会使用一些引诱策略,这与“引诱、欺骗、威胁”等手段该如何区分也无定论。

这些争议很容易导致两个极端出现,要么排除过宽,要么排除过严。

借鉴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它们至少经过一个世纪才逐渐成熟,而我国显然立法时间较短,加上现实社会中复杂的犯罪形势,该制度的彻底落实有着很大难度。

国内目前的侦查水平并不理想,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过大,极易导致出现大量尚未侦破的案件,对社会安定极为不利。

(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新法考虑到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会破坏侦查的合法性,所以增设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表面看起来没有问题,然而具体执行时依然有很大争议,主要是录音录像的性质问题。

笔者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记载着与犯罪事实有直接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记载着侦查人员讯问是否合法的内容。

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它和笔录一样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载体;在证明讯问的合法性时,它又是一种视听资料。

虽然如此,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本身不能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以工作性资料对待是适宜的。

出庭时,笔录仍是举证质证的法定证据,但当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或提出讯问过程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时,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一方面,录音录像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侦查行为,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另一方面,笔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的法定载体,而且笔录较为简练、效率高,而录音录像则需要很长时间,可操作性上有很大难度。

三、结束语我们应该认识到,自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得很多刑事案件都得到完美的解决。

不过,其中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今后还需进一步完善。

而且在执行落实方面,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极为关键,还需不断增强。

参考文献:[1] 胡广政,谷永清,石瑞敏.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公民与法,2013,22(1):38.[2] 揭萍,李红.我国刑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讨——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20(6):111- 114.[3] 詹婷,彭瑾瑜.浅谈刑事和解制度实行中的若干问题的思考[J].科学导报,2014,27(z1):132- 134.[4] 王业坤.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问题[J].青年科学,2013,34(7):109- 110.[5] 王晓雷.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下的监所检察工作[J].今日湖北,2014,24(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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