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银行业五十个严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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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违反四川银监局禁止性规定行为

的责任追究适用标准

一、操作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操作卡、授权卡、个人名章,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

(二)严禁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私自调剂现金以及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

(四)严禁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

人业务,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五)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和将非工作用

包带入现金区。

(六)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七)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

(八)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泄露或违规修改客户信息。

(九)严禁接收未经客户加密的批量代发工资数据包。

(十)严禁对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二、授权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柜员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违规将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交他人,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

(四)严禁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五)严禁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

(六)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

(七)严禁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对操作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

(八)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十)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

迟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一)严禁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授权柜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

(二)严禁使用他人的章、证、卡办理业务。

(三)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中牟利,以及参与协助客户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个人经商等活动。

(四)严禁将个人名章(按规定授权除外)、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五)严禁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查库。

(六)严禁违规揽存,违规发放贷款。

(七)严禁泄漏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八)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九)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十)严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迟报或隐瞒不报。

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对

外投入运行,自助设备的网线及网络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

(二)严禁单人进行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

(三)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或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四)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

金业务操作。

(五)严禁吞没卡非本人领取,不按时回收、保管、登记、上缴吞没卡。

(六)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不对外包加钞过程进行监督。

(七)严禁清、装(卸)钞后不进行账务核对。

(八)严禁自助设备长短款不及时查清原因并进行账

务登记。

(九)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

料进行调阅。

(十)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的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

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五、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受理企业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预留法人印章时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的真实性;不核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真伪;不联网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二)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三)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

(四)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

(五)严禁违反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或对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和应年检未年检账户办理支付类结算业务,不通过核心系统控制新开立单位账户3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业务。

(六)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或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和验印。

(七)严禁网银开户不纳入授权管理,为未启用账户开通网银。

(八)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九)严禁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严禁不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账户和上门收款账

户进行风险监控。

六、客户经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二)严禁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

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

(三)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人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四)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五)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六)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

(七)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

(八)严禁违反贷款尽职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以及向本行提供不实的贷款调查、检查和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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