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29岁,某市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2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现年7岁。
婚后,甲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甲认为乙不关心家庭,忽视孩子的成长,而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无法独立承担家庭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案件审理1.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离婚;(2)子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被告乙的答辩意见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认为:(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2)子女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按照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离婚问题,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且双方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丙年幼,且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但甲在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较多,故判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实际贡献和财产状况,判决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判决结果1. 准予离婚;2. 子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且双方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年收入约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且子女与其感情较好,应由其抚养。
李某则认为,自己有稳定收入,且父母均为退休教师,有能力共同抚养子女。
3. 纠纷焦点(1)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即张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李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
李某则认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均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法规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房产,故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均分割,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需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四、判决结果1.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即张某获得房产150万元,李某获得房产1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张某和李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和李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共同存款50万元;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
双方均无其他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如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律师代理意见1.关于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无其他财产,因此,双方应就房产进行协商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2.关于存款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存款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存款的60%,被告李某获得存款的40%。
3.关于股票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股票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股票的50%,被告李某获得股票的50%。
五、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3.共同存款5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30万元,被告李某获得20万元。
4.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15万元,被告李某获得15万元。
司法所婚姻家庭经典案例
司法所婚姻家庭经典案例
1. 杨帆与杨雪的离婚案
杨帆和杨雪是夫妻,他们共同抚养着两个孩子。
但是,婚后不久,夫妻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最终,杨帆和杨雪决定离婚,但是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他们无法达成共识。
在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杨雪是孩子的生母,理应拥有更为充分的父母抚养能力。
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杨雪。
2. 黄生与沈娇离婚案
黄生和沈娇是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六年后终于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在离婚协议书中,黄生同意支付沈娇一笔赡养费用,以便保障她的生活质量。
但是,离婚后,黄生并未按照协议书履行支付赡养费用的义务,沈娇因此起诉黄生。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黄生未履行赡养费用支付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黄生应当支付给沈娇约定的赡养费用。
3. 张飞与李钟离婚案
张飞和李钟是夫妻,他们育有一名女儿。
但是,在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中,两人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最终,他们以离婚来结束婚姻生活。
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没有达成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张飞和李钟共同育有一名女儿,两人的抚养能力也比较平均。
因此,法院决定将女儿的抚养权平分给双方,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
4. 王杰与高娜离婚案
在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之间的自由选择,但是抚养问题必须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来确定,而且父母双方的意见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因此,法院最终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王杰和高娜也应当根据协议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三、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原告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张某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双方争吵是夫妻间的正常现象。
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张某认为双方财产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被告张某认为应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四、法院判决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构成家庭暴力。
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年幼,考虑到原告李某有抚养能力,且原告李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性格自私,不顾家庭,经常加班,很少陪伴家人。
此外,李某某的酗酒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过于强势,对家庭事务干涉过多,且对子女教育过于严格。
2. 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李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长期陪伴子女。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双方均认为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双方均有意愿抚养子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已出现明显裂痕。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李某某工作原因,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张某某抚养子女的需要,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支付张某某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矛盾等因素。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全面分析问题,避免偏颇。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家庭民事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如下: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屋价值的30%作为补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离婚后,张某与李某在履行财产分割过程中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2. 张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三、法院审理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2. 张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条款,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
至于张某未支付补偿款的原因,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李某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
五、案例分析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困惑与解决(1)困惑: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诸多困惑,如财产价值评估、分割方式等。
(2)解决:①财产价值评估: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是必要的。
当事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②分割方式: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方式多样,如按比例分割、按需分割等。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
③调解与诉讼: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当事人可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若调解无效,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家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破裂,张某是否有权提出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可获得相应价值的补偿。
3.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之子年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获得子女抚养权。
4.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某子女抚养费2000元。
四、案件评析1. 家庭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审理,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3. 婚后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一大争议焦点。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丽(化名),女,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强(化名),男,38岁,个体经营者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2016年,张丽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丽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李强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李强则否认家庭暴力,声称双方矛盾主要是由于性格不合、经济压力等原因导致。
二、争议焦点1. 李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李强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张丽、损坏家中物品等。
张丽的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2. 双方矛盾虽然存在,但并非无法调和。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进行婚姻关系修复。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李强赔偿张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2. 双方进行婚姻关系修复,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心理辅导。
3. 如双方在婚姻关系修复期间达成和解,可申请撤销离婚诉讼。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暴力问题,以及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强多次殴打张丽,并损坏家中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 婚姻关系修复婚姻关系修复是指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夫妻双方改善关系,恢复和谐家庭生活。
本案中,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对双方进行心理辅导,以期修复婚姻关系。
六、启示与建议1. 家庭暴力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2岁)与李娜(女,30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娜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琐事和育儿观念上。
2018年,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9年,李娜提出离婚,张伟不同意。
随后,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破裂与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娜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张伟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且缺乏有效沟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李娜所有,汽车归张伟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娜所有,10万元归张伟所有。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小明年幼,且与母亲李娜感情深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张小明由李娜抚养。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了婚后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夫一妻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育有一子。
然而,2016年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的原则。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赔偿因其出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一夫一妻原则?2. 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与被告离婚?3. 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一夫一妻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2. 原告李某有权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出轨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3. 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夫一妻婚姻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要点:1. 一夫一妻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一方出轨行为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
3. 出轨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家庭生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1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抚养儿子李某甲。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项:(1)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2)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3)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4)股票账户内的资金50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存款:原告张某分得50万元,被告李某分得50万元;(2)房产:原告张某分得100万元,被告李某分得100万元;(3)汽车:原告张某分得10万元,被告李某分得10万元;(4)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原告张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李某甲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具备抚养条件,故判决儿子李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原告张某分得17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175万元;3. 儿子李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妇女、儿童的意见;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公平、合理;3. 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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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1、翁某某诉余某某、吴某某变更子女姓氏纠纷案——余某某、吴某某能否未经得翁某某的同意改变翁某玲的姓氏?[案情]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1990年11月离婚,婚生女儿翁某玲跟随被告余某某生活。
2001年余某某与吴某某结婚后,未经翁某某允许,擅自将女儿姓名改为吴某玲。
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恢复女儿姓名,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其女儿的姓名。
被告余某某辩:我是母亲,有权决定女儿的姓名,女儿与继父吴某某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为不伤害女儿自尊心,从有利其健康成长考虑,才将其姓名改为吴某玲。
[案例评析]依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子女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确定。
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倪某冬诉倪某某随便处置其财产纠纷案——倪某某是否有权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倪某冬的财产?对倪某某的行为丁某某是否有权干涉?[案情]倪某某与丁某某因感情破裂于1998年6月协议离婚,8岁的婚生子倪某冬由父亲倪某某抚养。
2000年1月,倪某冬爷爷去世时,给倪某冬留下2万元遗产,由倪某某以倪某冬名义存入银行。
同年5月,倪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把2万元存款从银行取出。
倪某冬生母丁某某闻讯后即找到前夫倪某某,要求把钱还给儿子倪某冬。
而倪某某认为自己和丁某某离婚,倪某冬由自己抚养,因此丁某某根本没有权利干涉自己和儿子的事,况且作为倪某冬的监护人和抚养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置倪某冬的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丁某某遂以儿子倪某冬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倪某某归还挪用的存款。
[案例评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倪某某为自己的私利擅自挪用儿子倪某冬财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倪某冬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
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丁某某对倪某某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完全有理由干预。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3、翟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重婚案——两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吗?两被告之间的关系违反婚姻法的何项原则?[案情]1972年,被告刘某某与翟某某结婚,并生养两子。
1990年,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
两被告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1992年,刘某某自己办了个电套厂,聘用李某某为采购员。
后,两人关系暧昧,1993年中旬经密谋后,刘某某带李某某背井离乡到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李某某是新娶之妻。
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刘某某朋友家,共同生活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
1996年3月,刘某某原妻翟某某得知两被告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两被告在1993年中旬之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发生在前述民政部条例实施以前,所以,两被告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两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4、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案——离婚时,赵某某所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案情]1998年8月,介绍人为赵某某介绍对象。
赵的父亲对介绍人说,女儿曾订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已退婚了,但收人家1300元的彩礼还没退。
如果对方肯出这笔彩礼,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搞对象。
介绍人将这一情况向李某某及其父亲讲了,李某某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亲,满口答应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随介绍人去相亲。
双方见过后都表示满意,原告之父当即给赵某某1300元。
双方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
结婚之后,被告迟迟不迁户口,且三天两头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与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原告替其偿还彩礼钱。
原告出于无奈,于2000年2月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索要的全部彩礼。
[案例评析]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第三章结婚法5、张山与刘本山是姨表兄弟,刘美丽是刘本山的女儿。
刘美丽与张山同在乡办工厂上班,工作中二人产生感情。
1993年30岁的张山与21岁的刘美丽准备登记结婚,遭到两家共同反对,理由是他俩属不同辈份的表亲关系,法律禁止结婚。
问:该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
而本案中的两当事人显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畴,不应禁止其结婚。
6、1988年甲(男)与乙(女)相识,当时双方均已婚。
1989年双方先后与原配偶离婚,1994 年中旬乙带着儿子来到A市与甲同居,未领结婚证。
乙在儿子的学籍卡父亲一栏填的是甲的名字,两人对外活动中均以夫妻相称。
1995年两人时有矛盾,经常打闹。
乙先后两次在外租房给儿子住,自己仍与甲同居。
1997年4月2日,两人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乙持刀冲砸甲的办公室。
甲喊来居委会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居委会主任及两位民警调解下,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规定甲付给乙3万元,以后两人无任何关系。
后甲付了3万元,乙女搬出。
同年6月,乙女让其妹以她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结婚证明,与余某办理了结婚证书。
8月,甲以乙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问:乙女是否构成重婚罪?答:乙女不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另据相关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合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等规定,不难得出结论: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
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
就本案而言,甲与乙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补登记,未领取结婚证,根本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并不互为配偶。
乙并非“有配偶”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第四章夫妻关系法7、齐某某诉姚某某离婚案——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案情]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
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
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案例评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先析产,后分割,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第五章离婚法8、唐某某诉游某某离婚案——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应否判令原被告离婚[案情]原告唐某某为话剧演员,被告游某某为美籍华人,双方均系再婚。
1999年8月,被告来海口观光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于原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相处了3天,被告即返回美国,2000年7月,被告再次由美国来海口,与原告相处一个星期后,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少,彼此了解不够,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致使双方相互埋怨。
2000年,原告便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
[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仅相处3天,此后,被告再次回国,也仅相处一个星期,即登记结婚,因而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形,婚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表明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本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