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3)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24)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9)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33)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40)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4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52)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59)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69)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73)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80)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85)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92)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6)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102)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04)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09)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116)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119)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125)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130)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140)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145)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150)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3)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58)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164)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170)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内容略) (17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8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9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19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8)《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 (208)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2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36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司法行为。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评估,并阐述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1. 司法解释的内涵与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解释的作用既在于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又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
法官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解读,以便正确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3. 司法解释与法官裁量权的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就涉及到了司法解释与法官裁量权的关系。
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并在裁量过程中兼顾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个案的特殊性。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首要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司法解释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2. 维护合同公平性和合理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一方因合同条款不清晰或不合理而受到损失。
3.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它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各项事宜,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了质量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往往具有复杂的技术和法律性质。
2. 期限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具有明确的工期和交付时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时间节点实施工程,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3. 风险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裁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司法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解释》,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愿,优先考虑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施工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事项有明确约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判,避免随意替代或修改合同约定。
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法院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价,判断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理解与运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传统的经验式的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
我们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
司法解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针对施工领域中的大量问题,如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黑白合同、工程价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
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处理争议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的无效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一条解释的是在施工合同里面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讲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建筑工程,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的第二项讲的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面有两个概念,一是实际施工人,二是借用,在现行法里面没有。
现行法律在表述建筑工程承包人时有三个概念,一个是施工人,再一个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有一个是承包人。
最高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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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阅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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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 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三、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转包的区别和联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 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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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理解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掌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尤为严格,强调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违法转包、挂靠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理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等。
4. 重视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运用该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认定合同的效力,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 关注司法解释的后续发展: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该司法解释可能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动态,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该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最为基础、全面的法典,是我国大陆法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条款。
近年来,针对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问题备受关注,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深度探讨1.1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定义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指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和适用进行详细的说明。
这包括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方面面。
1.2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了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依据。
1.3 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在实际中是如何应用的,以及其对于解决合同纠纷的实际意义。
1.4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二、广度探讨2.1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影响范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影响范围并不仅限于建设工程,还对相关的经济活动和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2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衔接,是相关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2.3 对未来的影响和发展前景对于未来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规的发展,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和发展前景,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总结与展望在深度和广度的探讨之后,我对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实际中,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更包含了一种指导实践的规范和原则。
对于未来,我认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并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逐条解析及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逐条解析及法律适用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一旦自愿进行了招投标,就应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
此前曾有地方高院认为,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实际履行合同优先于中标合同的做法与本条正好相反,本条规定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六十四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若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而无效,具体分析可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9辑251页。
本条第二款为新规定的内容,可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化,笔者认为该款为本解释最大亮点,任何人不得从其不诚信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获利,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构筑诚信社会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
同时,也规定了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承包人的资质问题。
承包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如果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
转包和违法分包都是违法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同时,合同条款也应该符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条款,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工期延误等问题,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及时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三、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四、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二)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二)共二十六条,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解除、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合同解除: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3.工程质量: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责任和鉴定方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以及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4.工程价款: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以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5.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司法解释(二)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统一,有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总则本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解释所称的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发包给他人。
本解释所称的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质量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垫资修复,承包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或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支付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或者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结算完毕,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处理、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在理解和应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2. 适用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
只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引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时,才具有指导作用。
3. 解释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包括施工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招标投标、竣工验收、质量问题、责任承担、支付问题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问题上,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4. 司法解释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自由表达,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总之,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需要结
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如果对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有疑问或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并寻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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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行政法规范调整、干预民法领域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多达60 多种。
是否所有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为无效,一直是困扰审判实务界的难点问题。
从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各地人民法院对于此类问题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理解,并产生过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判例。
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困扰,另一方面不利于贯彻《合同法》尽量保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旨。
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判不能达到合理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效果。
因此,本司法解释在起草中,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研究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中三种情形的五类合同无效。
这有利于指导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解决纠纷,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本条规定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本条主要对无效合同作出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
①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判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范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当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时,行政法只规定了针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
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很大的空间。
我国由于行政管理权介入经济领域的历史传统及法制化进程的限制,行政法强制性规范很多,且很多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过多侵占民法领域。
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都会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台湾学者主张把强行法规范进行区分。
台湾学者认为,强行法规范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两种。
强制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史尚宽先生认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取缔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违反禁止规定的效果,应先判断该禁止规定为取缔规定或效力规定,取缔性规定不适用“民法”第七十一条无效的规定。
②日本民法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而是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取代违反法律,但学说、判例有“取缔法规”和“强行法规”的概念。
在民法典颁布之初,日本判例所表达的思想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后来,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都发生很大变化,认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虽然要受到行政制裁,但在原则上并不影响其在私法上的效力。
而且,判例至今仍然坚持这种立场。
从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学者及审判实务界的作法来看,他们一般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取缔性规范。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取缔性规范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学者对于法律规范的区分,分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学者们认为,凡是关系国家一般利益、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市场交易安全及直接关系第三人利益事项,法律设强制性规定,以排斥当事人意思自由。
凡是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由原则协商决定。
同时,一般认为,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是用禁止、不得、不许或者应当等词语来表述。
我国学者只是对合同规范进行了两种形式的划分,但没有对强制性规范做进一步的区分。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视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研究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
但没有就区分标准形成主流观点。
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区分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是有必要的。
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违反这些规定是否都导致合同无效?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看,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前者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
这就有必要区分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
划分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
③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法律行为或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
但仍有例外,即法律、法规依其意旨,并不以为无效的,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惟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④我国法律将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原则作为一项效力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这一规定当中,将所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均确认为无效,这就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存在。
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交易安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故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将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限制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这样,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制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但是,我国由于法律发展的局限性及行政干预合同自治原则一定范围内的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而且庞杂。
而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无效,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问题,这就给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留有很大的空间。
因此,也使法官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取舍一直存在争议。
从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来看,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同时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的态度来看,审判实务界基本上把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这种区分方法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中,就严格区分了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一部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的登记备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预购人的利益。
房地产开发商没有进行预售登记,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制裁来规范其行为。
故在上述司法解释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将登记备案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范围之外。
本条司法解释从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目的出发,紧扣《建筑法》保证工程质量这一立法宗旨,将五种合同确认为无效。
这五种合同直接关系建筑工程质量及建筑业市场的规范经营。
三、司法解释起草中的几种观点1.在起草本司法解释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在本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外,加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