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务机关关于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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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各税种实务问题,来看看各地税务局是如何解答的吧不动产车位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税务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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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各税种实务问题,来看看各地税务局是如何解答的吧不动产车位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税务房产...地下车位的税收问题不同地方政策不一样,特别是对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计算以及成本分摊的规定未统一。

佐佑财税认为地下车位是否可售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如果可售,地下车位可视作商品处理,房地产企业取得地下车位转让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不可售,地下车位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让我们来看一下全国各税务局是如何针对地下车位问题作答的吧:1、针对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1)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如果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按照转让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相应成本允许扣除处理吗?(2)如果纳入清算范围,无产权的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有这样一个实务案例:甲房地产公司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出租给业主,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限终止时,甲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甲公司上述行为,税务应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我们分别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这五个税种来分析一下:一、增值税甲公司表面上签订租赁合同,实质上将无产权车位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网上有一个类似的问题,12366的答复也是如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因此,甲公司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企业销售地下车位纳税探讨.doc

企业销售地下车位纳税探讨.doc

企业销售地下车位纳税探讨一、转让地下车位涉及的税种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将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位的行为,无论是以转移产权还是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均界定为销售不动产,那么下面对销售地下车位所涉及的税种逐一进行分析:(一)营业税:豫地税发[2005]第16号文已经明确房地产企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均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那么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位就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相应的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对于有产权车位的销售,将其收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对于人防车位的销售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如建成后有偿转让,应计算收入,并准入扣除成本、费用。

并且既然河南省将房地产企业以转让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地下车位的行为也视同销售不动产处理,那么也应该将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分为预征和清算两个环节:1、预征环节:车位预征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随房走的原则,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税局2011年第10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第28号),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普通标准住宅1。

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的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

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的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

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的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详细剖析,机动应用税收政策。

既要能做到公道节税,减轻税收累赘,又能在维护公司合法、正当的经济权利的同时,规避涉税风险,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地下车位的构成以及权属(一)非人防地下车位:根据《物权法》及法律规定,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不属于人防设施的地上或地下面积。

由开发商投资修建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人防地下车位: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开发商无权出售。

二、不同处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一)销售非人防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1.会计处理:收入与成本单独设帐,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已作废,虽然新修改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没有谈到“永久使用权”这几个字,但是,总局的《营业税释义》中说:取消原条例中的“永久使用权”是因为在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就已经明确——销售永久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子目”所以,此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税率为5%。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3)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的销售非人防车位使用权收益,纳入房地产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畴的非人防地下车位收益与其对应的成本应遵循配比原则。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所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名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宁静致远房地产财税博客2021-1-14一、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介定问题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情形,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咨询内容: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我公司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可以按租金确认吗。

税法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回复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从202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21年之前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A房地产开发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 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A房地产公司销售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当如何纳税?一、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所谓永久使用权房是指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在建和已建楼房,通称使用权房。

所以,增值税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非不动产一定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对于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也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增值税。

但何谓永久使用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税收处理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税收处理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2016-05-24 狼侠001ig...转自萧然峰修改微信分享: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推荐给朋友目前,很多房地产公司或物业部门都会将开发的地下车位或车库销售给业主,但这些车位或车库并没有产权证,业主取得的基本上都是几十年的使用权,这种行为是否将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本文汇总了各地关于地下车位(车库)销售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以期为涉税工作者提供帮助。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作者:毕君业★可能有两种情况:A、购买(销售)永久使用权B、长期租赁30年或50年………人防工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发面积达不到规模,要缴纳“人防费”,达到规定的,必须建造(人防工程)。

实质开发权是房地产,费用成本属于全体业主(成本由全体业主分分摊了)。

所有权属于“人防办”。

开发商无权买。

所以——不能办理产权:买时——是否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没人能回答,如果要开,只能开税目:销售不动产。

子目:永久使用权。

如果有明确使用年限的——可开租赁业发票。

一、出租的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1、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城、教、教(5.6%)。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2、对该车位形成的(地下)房产,属于房屋,应对其整体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视同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根据吉地税发[2006]42号和财税〔2006〕186号以及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这几个文件缴纳房产税)吉地税发[2006]42号: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里谈到了场地)具体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规定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如何解决人防车位以租代售的涉税问题

如何解决人防车位以租代售的涉税问题

如何解决人防车位以租代售的涉税问题
高玉红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24()5
【摘要】本文通过对人防车位以租代售交易的分析,结合税法相关规定,对人防车位以租代售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人防车位以租代售概述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会利用人防设施建设停车位,这类车位不具有产权登记证明,通常被称为地下人防车位。

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于车位的需求日益增加,车位问题也成为社会和民众普通关注的重要问题。

而地下人防车位作为产权车位的补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停车空间,在缓解停车困难、车位紧张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页数】3页(P129-131)
【作者】高玉红
【作者单位】广东德方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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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和纳税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和纳税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 费用。 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 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 有关联。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苏地税规[2015]8 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 室等)问题”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 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 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说明: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
位、储藏室)按照 187 号文执行。 二、营业税 营改增前,销售地下车位(包括无产权)时,一般开具不 动产销售发票,并按规定预缴营业税。政策依据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 号) “九、销售不动产[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 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 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 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 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 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 土地的不动产。 说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地下 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相当,购买者拥有其 使用、处分的权益,可以转让、变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和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定 《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 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 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 XX 年 XX 月 XX 日(与土地使用权 期限一致)。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 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 一次性支付,价格在 10~20 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 销售价格相当。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 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 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 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 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 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 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 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最近),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 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 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

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涉税分析!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涉税分析!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涉税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车位成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由于地下车位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地下车位进行永久租赁,既可以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又可以作为一种理财手段。

然而,地下车位租赁是涉及税收的问题。

本文将对地下车位永久租赁涉税分析进行探讨。

此外,还应注意到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以制订一些减免灵活的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地下车位永久租赁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永久租赁是一项涉及到多个税种的活动,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等。

个人在进行地下车位永久租赁时,需要根据具体政策和地区规定,正确缴纳相关的税款。

同时,政府也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地下车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

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停车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市民生活质量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房地产企业开始在小区内建设地下车位,并将其作为附属设施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然而,对于地下车位的销售合同缴税问题,许多人存在疑惑。

本文将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下车位的性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将其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然而,由于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实际上归国家所有。

因此,开发商只能获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将其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际上是建立了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债务。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有义务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业主,并保证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而业主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车位价款。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问题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作为销售方,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业主作为购买方,在支付增值税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抵扣政策。

2.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业主作为购买方,应当缴纳契税。

3.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作为转让方,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应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和业主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车位买断情况下涉及的税务处理

车位买断情况下涉及的税务处理

某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3月,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某中介机构预售该项目地下200个车位,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买断价为每个车位8万元,中介机构一次性支付地产企业1600万,超出买断价的价差归中介机构所有,开发企业不另支付手续费;当年预售150个车位,预售合同均由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均价为每个12万元。

开发企业这样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600万元贷:预收账款1600万元预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3.24万元【预收车位款÷(1+11%)×3%,18/5/1后税率为10%】贷:银行存款 43.24万元那么地产企业预收账款确认金额是否正确呢?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本案例中,该企业应确认预收账款=120000*150=1800万元。

最终该企业被税务稽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其实,可以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规避。

收到中介一次性付款属于保证金,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收到中介机构款时:借:银行存款1600万贷:其他应付款-保证金-某销售机构1600万按已签约销售合同金额,在不超过保证金金额时借:其他应付款-保证金-某销售机构1600万贷:预收账款-车位款1600万预交增值税时: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3% [18/5/1后,税率为10%]贷:银行存款按已签约销售合同金额,超过保证金金额时,凭借销售中介开具的发票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200万贷:预收账款-车位款200万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3% [18/5/1后,税率为10%]贷:银行存款销售中介直接收款,车位款不再通过地产公司,当然这里需要双方签合同时要明确。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税务] 房地产企业转让车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目前,大多楼盘都带有车位(库),但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文规定。

地下车位(库)的转让,大致分为临时转让和永久转让。

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结合个人的理解,对转让地下车位(库)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如下。

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库)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短期租赁车位使用权,预收租金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以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预收地下车位(库)租金3000000元,会计处理为:收到预收租金时,借:银行存款 3000000贷:预收账款 3000000确认租金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30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00计提预收账款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50000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150000贷:银行存款 1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标杆地产集团 财务税务 买房送车位涉税问题操作指引

标杆地产集团   财务税务  买房送车位涉税问题操作指引

买房送车位涉税问题操作指引ZL-DCJT-SW-2021-029一、现行政策(一)、部分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67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86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83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具体人防车位政策按照所在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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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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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海南国税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如何适用问题。《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1%增值税税率。
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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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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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
财税【2016】36号有关应税服务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国税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0%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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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浙江国税
关于免费赠送纳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都规定免费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理解免费赠送,全国各省理解有所不同,鉴于营改增后免费和有偿赠送内容多样化和复杂化,税务机关难以区别对待的现实,建议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无任何关系的赠送认定为免费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房地产企业、银行宣传资料发放等;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有关的赠送认定为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房地产企业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活动等。其他情况各地可比照处理。
青岛国税
目前青岛市房企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1.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2.对于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转让车位使用权,不涉及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各地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
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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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河北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山东国税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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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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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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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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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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