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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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汇报

一、收费标准: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对、驻金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员总社(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8元。

(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每一个水表算一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特殊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餐饮也: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文化娱乐业(含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网吧):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5元。

3.沐浴、足浴、桑拿、美容美发业:每月每平方米0.5元。

4.宾馆、旅社按实有床位的6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每张床位每月6元。

5.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商场(超市),每月每平方米0.15元;500-10000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50-499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50平方米一下(不含50平方米)的校门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6.沿街的建材商店每月每平方米0.80元;修理门市,每月每平方米1.20元。

7.车站、码头、停车场、修理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8.各类专业市场:农贸、瓜果、水产批发等每摊每月10元,建材、农机、小商品市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9.瓜果、熟食临时摊点:每天每摊点1元。

10.道路两侧经营性设施:每月每平方米1元。

11.烟花、爆竹经销业:每月每户15元。

12.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0.8元。

二、征收形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和部门代收,确保足额征收。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征收的主管部门,以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只能及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1.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委托县财政局代收。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二次供水”尚未进行改水的用户,由征收主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上门确认征收虎头;一户多表用户,按水表个数征收。

3.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

4.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处理非,由工商局代征。

5.瓜果、熟食临时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6.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规划局负责代收。

7.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不对、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派员收取。

三、存在问题:

1.征费文件的贯彻执行力度不足。如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收费范围确定有疏漏,测算成本偏低,影响收费总额增加。应尽快结合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环卫部门实际运营成本,对原有收费文件进行修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没有强制手段。

四、下一步打算:

1.启动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提高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认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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