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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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一、主要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交所特别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承诺: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方提出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等,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董监高买卖股份案例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8
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后减持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表示,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此前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职的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其所在公司须上市满一年,且每年减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

而对离职高管,在6个月后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50%,在12个月期满后,则全部解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cn 2008年04月29日01:4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标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制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展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方案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展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鼓励方案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以下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一、董监高股票买卖简易手册如下1.将买卖计划书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是否在窗口期或短线交易期)2.买卖(买多少无限制,卖就有25%或其他限制)3.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秘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制定网站公告。

4.当然,如果买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或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该办法办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证券法(1)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请求收回其所得利益。

(2)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74条和7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规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1)申报义务《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禁止和限制转让《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所持的股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董监高在特定期限内可以限额转让的规定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成果。

我国2005年之前老《公司法》曾经完全禁止董监高在任职期间转让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⑨]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买卖所属公司股票作出了以下规定:1.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规则》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对《公司法》申报规定的具体化。

2.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规则》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2)董监高离职半年内;(3)董监高承诺的期间内;(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性要求、定量要求、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定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其买卖股票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操守正当、履行义务的原则。

他们应该始终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利用内幕信息和优先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资源进行股票操纵等不当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投资者披露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二、定量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定量要求体现在交易限制和公告披露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时应当注明交易目的,进行其他投资决策时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进行操纵。

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增减持情况,包括金额、价格、时间等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了解其交易状况。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需要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披露相关信息,例如交易计划、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增持或减持的明细、比例、达到或减持临界点的原因等。

这样可以使市场和投资者对其行为有所了解,并能够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同时,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_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_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近期本所发现少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其配偶,下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即将启动,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内部制度。

2、上市公司应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等敏感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加强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不应将账户委托他人管理。

3、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督导,结合一季度现场检查,举办专项现场培训,并向本所报送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报告。

4、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照上述规定对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从严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处分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0年1月21日。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行为,现主要根据以下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一)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三)窗口期交易;(四)限售期交易。

第二章严禁内幕交易第六条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具体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依法公开、如实、及时、足额地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更新业务发展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
经营状况,公平、完整、准确地传达信息,并对披露内容负责。

三、公司关键决策人严禁利用公司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自身投资、空
壳投资等行为,负有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益转移,不
得出售公司股票,也不得结构性股票交易,不得挖掘、获取公司未及时披
露的内部信息进行投资。

五、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股转系统将采取停止股票交易等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4.11.18
•【字号】沪证办[1994]126号
•【施行日期】1994.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沪证办[1994]126
号)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据了解,本市有些上市公司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不得以各种形式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各上市公司不得认购、持有本公司新发行或增资配售的股票。

三、各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认真进行自查。

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同时将自查结果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四、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提供条件。

五、本通知下达后,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将依法对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检查,凡被查实仍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即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各上市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2、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我部7月22日《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的要求,将上述《规范问答》及时转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亦应及时组织相关规则的学习工作,并转达上述《规范问答》的相关内容。
3、各上市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4、各上市公司应定期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5、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份行为的,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确有失职的,我部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将作为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予以参考。
(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包括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
(5)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6)部分公司董事、监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涉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我部将对从事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对于上述违规交易行为,“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帐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近期,发生多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09年半年报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和在其他敏感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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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2010年11月4日深证上〔2010〕355号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八、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通知规定之外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并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追加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承诺执行情况的跟踪措施等。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解除锁定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相关承诺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

十、本通知所称时间均含本数。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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