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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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称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第七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类别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确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基础理论;(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三)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九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行政执法身份的证件。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05•【字号】皖政[1992]38号•【施行日期】1992.06.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1992年6月5日皖政〔1992〕38号)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年后的第一季度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执法监督机关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予支持配合。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须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安徽出台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安徽出台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迫、 暴 力等不 正当 手段搜集 汪据 , 不得使 川粗俗 、 歧视 、 侮辱 、 威胁性语 。 从事执 法活动时不 向行政相对人 出 示 行政 执 法 汪 , 或涂改 、 转借 行 政执 法 证; 对行政相对 人使用 粗俗 、 歧视、 侮辱 、
绍 仃 政 , 今 执 后 法 ,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作 人 员 拟 从 事 威 胁 性 语 南 ‘ 等 , 将 被 暂 扣 行 政 执 法 证 , 期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考 省 ‘ 1 作的, 必须 是正 式在 编人 员 限 为3 0} j。受 到刑事处 罚或开 除处分 ; 核 办法》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以 利 诱 、 欺 诈、 胁
动, 明确 对“ 暴力 执法 ” 等 不文 明执法 行 为做 界定 和惩 罚 , 对行 政相 对人使 用 粗俗 、 歧视 、 侮辱 、 威胁性语 言等 , 将 被暂 扣行政执法证。 安 徽 省政 府法 制 办 副 主 任 张 敏 介
机 构开发、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集 中整 治 , 依 法
化 工 作相 关 信 息

指 导
州 单 位 人 员可 享 受 本 市 购 房优 惠政 策 。
与 此 同时 , 涿 州还 将严格 商品房预
严 厉 打 击 无证 开发 、 无证 销 售 、 违规销售 、
虚假广告宣传、 哄抬 房价 、 囤积 房 源 、 捂 盘


限 户 购 籍 居 和 民 差 别 家 庭 化 住 , 限 房 购 信 l 贷 套 政 住 策 房 。 ( 含 对 二 非 手 本 房 市 ) 房 联 机 此 备 外 案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涿 州还 将 开展 严厉 打 击 违 规 开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1997年5月实施以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执法监督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适时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

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

常委会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11月29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

12月5日,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2月6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草案适用范围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应是全方位的,不能仅限于政府内部监督。

修订草案只强调了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是不够完整的。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增加一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为第二条,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但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修改稿第二条)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表述为:“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修改稿第四条)二、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问题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实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人员资格与管理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4. 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5. 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6.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实行公开招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证据,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单位内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3. 伪造、篡改证据的;4.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负责执法任务的人员,他们承担着一项重要的职责,即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首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招聘和选拔机制。

招聘和选拔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应该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应根据岗位需求、工作要求和职责来确定招聘标准,并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来选拔合适的人员。

此外,还需要建立定期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享有合法权益,例如,有权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同时,也应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履职、保守国家机密等。

再次,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中,应设立规范的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本着公正、廉洁、勤勉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滥用职权、违背职责,不得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此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还应设立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受到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通过组织进行,例如,建立内部审查和监察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察和检查工作。

外部监督主要通过社会监督,例如,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应加强培训和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增强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招聘和选拔机制、明确权利和义务、设立行为准则、建立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培训和教育,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经2015年4月2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起草班子,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存在问题,深入分析论证,提出精准、务实、管用和可操作的制度建设方案,切实提高规章草案质量。

实施类规章项目的草案及其说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论证类规章项目的论证工作情况及论证意见,11月3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依法治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修订不合时宜、影响发展的政府规章,推动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现对省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作如下安排:一、实施类项目14件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质监局2.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发展改革委3.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省审计厅4.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安徽省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法制办6.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省总工会7.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8.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10.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省民政厅11.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省保密委1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省人防办14.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公安厅二、论证类项目5件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法制办2.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法制办3.安徽省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安徽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17
•【字号】建法函[2014]63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建法函〔2014〕63号)
各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皖府法秘〔2013〕19号)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3年11月分别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工作。

李洪等894名同志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和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

请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领取资格证并及时申办建设行政执法证。

附件:2013年(下半年)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政府权责清单,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X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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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考核监督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密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机密和涉密信息。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人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依法处理案件,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执法装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执行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办案行为,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贪污受贿。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工作记录的完整和真实,不得故意捏造、篡改事实。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报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在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不得无故耽误工作。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廉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充分和准确。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审查和评估案件,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和后果。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执法人员的工作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果最终负责。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注意听取和核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主观偏见和行政处罚失当。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皖府法[2002]39号2002年12月10日)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招聘并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三)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四)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五)协助调查取证;(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七)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八)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九)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十)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二)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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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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