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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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摘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技术管理对于市政工程整体质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才能够使市政工程整个建设过程更加规范、标准,也才能够及时的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摇篮中,为市政工程整体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

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质量监督中的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更好的推动监督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市政工程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引言: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是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关乎市政工程企业的信誉与形象,更关系着市民的切身利益。

如果忽视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就会增加市政工程的质量风险,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针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加强重视,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监督与管理力度,保障市政工程的建设水平。

1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价值一是确保工程建设按规范、标准、程序进行。

监理、业主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其常态有力、奖罚有度,将积极引导和规范施工单位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程序进行组织施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按照项目部的规章进行操作。

二是确保进场的市政工程材料合格。

监理、业主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将确保甚至提高市政材料的质量,为高质量的施工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是确保工程安全、工期、造价和合同其他目标的实现。

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工期、造价与合同其他目标息息相关,互相成就,监理、业主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也确保了工程安全、工期、造价和合同其他目标的实现。

四是促进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品质的提升。

监理、业主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可以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加强施工人员队伍管理,不断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各项施工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在确保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的过程中,获得了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获得了企业品质的提升,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力。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背景
为了加强广州市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二、监督目标
(1)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

(2)完善市政工程监督机制,加强对市政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3)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

三、监督主体
(1)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市政工程建设。

(2)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内容
(1)施工前期监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选址等工作的审核
和评估。

(2)施工过程监督:包括施工图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检查等。

(3)竣工验收监督: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和技术交底等。

(4)运营维护监督:包括市政工程的运营和维护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监督。

(3)加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效果和准确性。

(4)建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六、监督效果评估
制定监督效果评估指标,定期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上是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基本内容,旨在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
进广州市市政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本工作制度实施范围为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报监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

一、监督告知(一)告知内容:(1)人性化善意告知:包括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规定)、相关规范书籍(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规施工规范书籍)、质量通病防治(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抗震设防构造、装修工程等)、安全文明通病防治(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在本市备案的商品砼厂家、在本市备案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备案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专家论证监督告知等。

(2)通知公告:各类长期执行(本地规定)的通知、短期执行的通知、季度大检查通知、节假日前检查通知、重大项目专项检查通知、注意事项通知、专项检查通知、季节性监督告知。

(3)监督执法:监督执法原则、监督执法的方式、监督执法抽查内容、监督执法抽查所应用的标准、发出监督执法通知书。

(4)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5)表扬: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

(二)告知方式:(1)会议告知:采取工程开工前,监督执法科在监督站四楼会议室召开监督执法告知会议,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告知以上内容的方式。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科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本站留存两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须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上签字。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在工程竣工时汇归监督执法档案。

(2)网上告知:同时监督站在互联网上建立“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信息网”(网址:),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书籍和本地有关规定等在网上展示,在监督执法告知会议上将网站名、网址、网内的有关内容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方便其以后上网查看。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篇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名称:监督机构:编制人:审批人:年月日根据监督注册号,由我站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为了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有关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如下监督方案:一、监督组织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出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79号)6.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标准。

三、监督内容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监督方法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

(1)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至少2人以上。

(2)监督机构下发各类文书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重点控制的原则。

监督人员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监督小组到现场抽查。

3.实行重点控制和巡检相结合监督办法。

监督机构在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外,采用抽检与巡检方法,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4.实行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方式。

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均为随机监督抽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方案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方案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参与或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成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九条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开展工程建设监督检查,主要目标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二)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风险源和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组织开展线路检查、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四)及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对象、时限和责任人,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监督科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科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科工作方案一、前言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科的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1.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2. 严格把关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3. 完善监督措施,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4. 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记录和报表。

三、工作原则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2. 保证科学、合理的监督措施;3.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4. 充分调动监督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工作内容1. 制定科学的监督计划首先,我们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明确监督的重点和范围,制定合理的监督计划。

通过科学的方法,合理分配资源,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展开。

2. 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科的管理,健全监督制度,确保科学、严格的监督。

建立健全的文件、记录和报表系统,对监督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

3. 加强监督力量的建设加强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培训监督员的技能和管理能力,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挥监督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4. 加强监督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不断改进监督措施,确保监督工作的及时、有效。

5. 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报表对监督工作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做好监督的报表。

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确保监督工作的协调、顺利进行。

五、工作方法1. 组织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召开监督会议,对工程质量监督科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讨论,及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2. 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采集和分析,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分析,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3.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监督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展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市政工程监管制度范本下载

市政工程监管制度范本下载

市政工程监管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保障市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监管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全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政工程监管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保障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市政工程监管制度的内容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管责任的界定等。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做到监管工作的专业化、高效化和规范化,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管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由市政府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具体负责本市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专门负责市政工程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素质,能够胜任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市政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秉持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处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市政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监管责任的界定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明确监管责任的分工,建立监管责任的层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监管责任的具体细则,明确监管责任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对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市政工程监管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行为。

2023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23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23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2023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目标1.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2.提高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3.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4.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2023年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点1.监督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各类房屋市政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3)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质量;(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3.监督检查时间安排:按照工程项目进度,分阶段、分批次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方法与措施:(1)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了解工程质量状况;(2)随机抽查: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进行随机抽查;(3)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4)“双随机、一公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透明化;(5)信用管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信用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四、相关部门职责与协作1.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2.勘察设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规范要求;3.施工部门: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4.监理部门:负责监理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5.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作总结与评估1.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2.每年度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各部门工作成效;3.结合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市政道路工程监督方案

市政道路工程监督方案

市政道路工程监督方案一、概述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城市的交通运输和市民生活,更关乎着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因此,对市政道路工程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督方案,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市政道路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管理体制1.市政道路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市政道路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委,成员包括相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和社会监督人士等。

委员会负责制定市政道路工程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2.市政道路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政府指定领导,成员包括监督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等,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3.监理单位:由市政道路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选聘,负责对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向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监理结果。

4.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和专业人士参与市政道路工程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市政道路工程立项前,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成立专门的立项评估小组,以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施工计划、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同时,由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审核其施工人员的资格及设备设施,确保施工的准备工作完备。

3.施工过程监督: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监督人员对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材料采购、设备安装、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等,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质量验收阶段:监理单位按项目计划对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的部分提出并督促整改。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篇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名称:监督机构:编制人:审批人:年月日根据监督注册号,由我站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为了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有关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如下监督方案:一、监督组织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出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79号)6.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标准。

三、监督内容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监督方法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

(1)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至少2人以上。

(2)监督机构下发各类文书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重点控制的原则。

监督人员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监督小组到现场抽查。

3.实行重点控制和巡检相结合监督办法。

监督机构在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外,采用抽检与巡检方法,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4.实行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方式。

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均为随机监督抽查。

建设工程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监督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关乎全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本监督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有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监督方案的目的本监督方案的目的是完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1、遵循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2、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依法管理工程建设。

3、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4、强化技术监督,确保工程设计规范合理。

5、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效率、透明的监督管理体系。

6、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7、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到信息共享。

8、提高监督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质量。

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依法建设,督办涉嫌违法行为、违法建筑企业自行组织整改、及时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预售许可资料,并按要求发布预售合同。

设立重点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运输体系,规范生活垃圾管理等。

2、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家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和环保规定,并能保证项目的安全、经济合理、较高的服务质量和较高的环保水平。

3、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监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力争零伤害事故。

4、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工程监理,强化国家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监督。

5、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六、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1、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2、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管理,提高监督管理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市政工程监督方案

市政工程监督方案

市政工程监督方案1. 概述市政工程是指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备的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市政工程监督方案,以指导监督人员合理、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2. 监督目标市政工程监督的目标是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具体目标包括:•确保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违规行为,例如偷工减料、私自改动设计等;•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3. 监督组织市政工程的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理机构或第三方监督单位负责。

监督组织应具备以下能力和条件:•有相关市政工程监督经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监督工作所需的资源和设备;•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督组织应与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4. 监督内容市政工程监督的内容应覆盖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和验收。

具体监督内容如下:4.1 前期准备阶段在工程开工之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勘察、设计图纸编制、材料采购等。

监督人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勘察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数据准确性;•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材料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流程和标准。

4.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监督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检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工程特点和需求;•检查设计是否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4.3 施工阶段在市政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和要求。

•监督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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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市政工程)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公章)(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总站监制本工程由 ############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监督登记编号:。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开展有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编制监督方案如下:一、编制依据1、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2、施工组织设计;3、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组织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我站市政监督科及等 2 人组成监督组。

同志为该工程的项目监督工程师、主监,_ 同志为该工程的项目监督员、辅监。

三、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监督核查和抽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主要有:1、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预拌砼生产单位的资质;2、参建各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4、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资格;5、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如钢材、水泥、河砂、石子、外加剂等)的进场和检(试)验制度及执行情况;6、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情况;7、工程内容增加、重要功能和重大结构变动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变动的合法审批情况和报我站备案的情况;8、主要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变动后报我站备案的情况;除上述内容外,我站还将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下列其它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各参建方主体应遵守和执行其相关规定:A、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B、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C、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及工序质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D、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二)监督抽查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内容有:A、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5、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B、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5、对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C、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荷载试验、闭水试验、拉拔试验等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同时也将对市政工程涉及的设备安装进行监督抽查。

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核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施工中必须对锚杆抗拔、桩基、预应力构件、结构钢筋等进行现场检测。

各参建方主体应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参建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有关验收条件、程序的规定,我站将对其认真监督。

这些规定主要有:A、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B、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监督的方式和质量控制重点部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附表一所列主要施工阶段或部位属规定的质量控制重点,必须经我站到现场核查,请建设(监理)单位提前二天通知我站监督人员。

附表一:其它部位不定期的抽查,由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进度、部位、监督频率等多项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告知参建各方。

抽查可采取抽检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主体施工阶段的施工作业面,监督检查的重点仍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以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为重点。

各参建方有事约请监督人员去现场,监督人员应尽量给予安排。

五、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附表二)附表二:六、其它特殊要求无。

七、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监督工程师应出具质量监督告。

监督工程师:(签字)监督机构:(公章)二〇二〇年月日送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总监:(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注:由项目监督员将质量监督方案送达各方,经签收后返回本站办公室连同该方案一齐存档。

项目监督工程师:(签字)二〇二〇年月日监督工作方案交底要点: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在现场施工单位项目部,由市质监总站向参建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交底。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底主要内容:1、由质监总站送达书面的监督方案,建设业主、监理、施工各方签收。

2、核查参建各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1)总监:#####符合要求;请补充监理公司的总监任命书。

(2)施工项目经理:#####经理,与中标书一致。

查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3)尽快完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

对担任本工程技术质量签字人员的岗位职责在一周内报我站备案。

如下人员填报我站存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部总监、结构专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二、相关各方规范质量行为提出如下意见:1、建立现场报验、中间质量验收、竣工验收三级质量管理。

特别是施工现场报验,总监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并签认,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质监总站;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2、严格检测见证送取样制度的管理,项目监理部制定见证计划。

3、监督方式及监控重点部位。

工程质量监督以不定期抽查为主,参加中间质量验收。

根据本工程技术质量的特点,监督方案所列重点部位必须经质监总站到现场核查,请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提前二天通知质监总站参加。

三、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详监督方案,参会各方无异议。

四、会议研究的其它事宜:1、关于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严格执行见证送取样制度。

要求委托两家以上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采用平行检验并应制定检测见证送取样工作专项方案送我站备案。

监督抽测由质监总站检测中心独立进行,施工现场各方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采用委托检测方式,我站检测中心送检比例为10%,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在我站检测中心进行。

2、工程质量验收执行2008版新标规。

其单位工程、部位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签认后请建设业主单位报我站存查。

3、部位工程和转序施工要求纳入中间质量验收程序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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