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2017最新)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为防范受托人不当投资给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各国信托法均对受托人投资提供明确的示范和指引。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由来已久,经历了从移植保守的英国标准到“法定清单”制度,到“谨慎人标准”,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过程,其日趋完善的受托人投资标准的立法保障了其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信托制度建立不久,有关受托人投资仅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可借鉴美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无论传统信托法还是现代信托法,核心均在于规范受托人管理信托的具体行为,尤其是要防范受托人不当投资行为而给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在信托制度相当发达的美国,主要通过有关受托人投资标准的立法,给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提供明确的示范和指引,其立法经历了从移植保守的英国标准到“法定清单”制度,到“谨慎人标准”,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过程,完善的受托人投资标准的立法保障了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而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投资仅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亟需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托管理和投资体制。以下笔

者拟对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作一简要介绍,以期促进我国刚刚移植的信托制度的完善。

一、从保守的英国标准到“法定清单”(Legal list)制度

英国的受托人投资标准是金融灾难的产物。它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益人免受受托人投机性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直到19世纪早期,英国的受托人投资主要集中于安全性相当高的政府的证券,比如英国政府统一公债。美国的信托制度是由英国传入的,英国的受托人投资标准也对美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当时的美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象当时发达的英国一样有足够多的类似英国政府统一公债的政府证券品种,以供受托人投资。因此缺少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投资品种的政府证券使得美国无法成功地移植英国的保守的受托人投资标准。

受托人除非在信托契约中有明确的授权书,否则只能在清单所列举的投资品种目录中投资,如很多州规定的清单中,受托人只能投资于一些债务工具和债券。对普通股票的投资往往被认为是不合适的,除非委托人给受托人做此类投资的自由裁量权。

二、“谨慎人标准”(prudent Man Standard)

(一)Harvard College vAmory案与“谨慎人标准”的起源

在著名的1830年Hatyard College v.Amory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面临着要裁判受托人把一个为维持立遗嘱人的妻子的生活的信托的部分信托本金投资于制造业和保险业的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是否是谨慎的投资。在本案中,立遗嘱人授权受托人从事股票投资,后来受托人所投资的制造业和保险业的股票价格下跌了,并因此争议成讼。法院在本案中拒绝采用保守的英国观点,认为此争议的投资仍然是可接受的,受托人不必对遗产的贬值而承担责任,因为在做出投资决定时,没有受益人表示反对。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无论受托人怎么做,信托本金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并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更灵活的投资标准:对受托人投资方面的所有要求集中于一点,就是受托人应忠诚且依合理的判断行事。受托人应该考察一个谨慎、慎重、聪明的人是如何管理他自己的事务,与是否投机无关,而要考虑资金的长远安排,在考虑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可能的收入,并进一步认为,如果受托人运用了很好的判断且谨慎,则可作任何投资,包括象投资普通股票之类的投机性的投资。这就是著名的“谨慎人标准”的最早起源。(编辑)

(二)信托法重述(二)之“谨慎人标准”(编辑)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商业状况不断变化,僵化的“法定清单”制度越来越不合时宜了。到了20世纪30年代,Harvard College v Amory 案确立的“谨慎人标准”再被人们纳入视线,在此基础上,许多州采用

了更广泛且更灵活的受托人投资标准——“谨慎人标准”,以此代替了“法定清单”制度。1942年由美国银行家协会负责制定的谨慎人规则示范法(The Model prudent Man Statute l942)首次正式把HarvardCollege v Amory案确立的“谨慎人标准”法典化了,这个示范法鼓励了许多州的相关立法。1969年的统一遗嘱法(Uniform probate Code 1969)是另一个重要的相关立法,其中规定: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应遵守一个谨慎人在处理别人财产时所应遵守的标准。在1959年的信托法重述(二)中,详细地阐述了“谨慎人标准”。其第174条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谨慎义务,在管理信托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象一个普通谨慎人处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履行注意义务并行使技能;并且,如某个受托人自称拥有超过普通谨慎人的更高技能,则其有义务履行其声称的更高技能。(编辑)

(三)“谨慎人标准”的不足(编辑)

应该说,“谨慎人标准”的确立,对“法定清单”的摒弃,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广泛的投资种类的选择,包括股票和别的财产,但“谨慎人标准”采取的谨慎标准堪称严格,在不少方面也缺少Harvard College v Amory案中提出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真正有效的信托管理和投资。主要体现在:

1.“谨慎人标准”对某个投资是否是谨慎的判断,是将此投资独立

于整个投资组合来考察,只考察该项投资的收益,而不关注其所在的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也不关注相关的多样化投资的其他收益。面对这样的判断方式,那些为了获得最高收益的整体投资计划的发展必然大大受阻。

2.法院在运用“谨慎人标准”时也趋向于鼓励类似政府债券等等相当可靠的安全投资方式,而这些比较安全的投资通常也只能有适度的回报,往往是刚刚能超过通货膨胀率。在信托法重述(二)中没有要求受托人承担保护信托本金不受通货膨胀侵蚀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法院要求受托人采取应对通货膨胀的投资策略,但没有哪个法院强加受托人保护信托财产免受通货膨胀影响的义务。

3.“谨慎人标准”要求受托人积极地管理信托财产,然而,再积极的管理技术或是投资技巧也很少能够胜过相应的诸如由股票、指数基金等组成的投资组合。如近二十年来,类似标准普尔500家股票指数基金的积极管理型的机构基金的表现一直是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更有趣的是,统计学家告诉我们,要找到一个总能胜过市场2%的基金管理者,来看看他是否真的比别人聪明,就要考察长达105年的数据!

4.“谨慎人标准”不支持创新投资。除非信托契约中有明确授权,受托人才可以投资“投机性的财产”。“谨慎人标准”禁止购买保证金证券及用于转售的地产,不许作出风险投资承诺,且对受托人投资贵金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