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加速提质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以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优化流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优化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相适应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参照近期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清理的情况,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突出主干、融合支干。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各环节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石政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16〕37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具体操作流程和衔接办法,对于意见中明确不再作为审批要件的前置文件,1周内清理到位。

二、市招标办、采购办负责,2016年4月底前分别建立工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和专家库。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2016年城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并提前谋划好下一年度的城建项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更加规范有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海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以及省、市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不纳入本方案。

第三条工程建设审批实施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各部门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第四条依托海宁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是指各责任部门、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预选址、用地指标、产业投资等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按阶段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一张蓝图”合规性审查和建设条件集成。

原则上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完成协同生成。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湖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沈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发〔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邯政办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7〕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

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一)简化环节。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审批,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许可阶段审批。

(二)优化流程。

审批部门对各阶段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对每个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和承诺时限、办理流程通过目录清单形式公开。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等前置要件,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一次性告知。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锦政办发〔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9日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整合、规范、提升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效能,在《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4〕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逐一梳理审批事项前置要件的基础上,打破部门界限和审批阶段界限,实施四次并联。

即:辅导并联、勘验并联、图审并联、审批并联。

第三条对审批流程进行充分辅导,招商引资类项目由招商部门组织对投资企业进行前期辅导,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前期辅导,为审批提速奠定基础。

第四条设定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第二章招商引资类项目第五条审批流程:1.土地挂牌。

项目单位先到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即办);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先由环保部门(审批局)出具环评初步意见,国土部门根据环评初步意见及土地基本情况进行挂牌,同时环保部门对环评情况按程序进行拟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

土地挂牌至土地成交确认书期间需40天时间,在此期间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中介编制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稳评、项目可研报告、安评、控规方案、详规、立面、初设、人防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用电、用水申请等(环评文件批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水保方案、节能审查意见、稳评备案、安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可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即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穗府函〔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6日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巩固改革成效,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内容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二、主要目标全面检验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加强常态化督导,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既定目标落地生根。

2019年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阶段、环节和事项,强化指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总结经验做法,制定出台深化改革配套制度文件,形成可检验成果;重点将涉及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的行政审批总时间分别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温政办[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和省作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并采用表格式审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本数),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先批项目建议书,后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丹政办发〔2015〕52•【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应及时予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改为后置要件。

(二)优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40个审批工作日。

其中项目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施工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明确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对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榆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9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8年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8〕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体要求按照中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精简整合、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

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一)依法审批。

依法整合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推进投资审批提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创新务实。

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办法限定时限和要求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三)便民高效。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四)强化落实。

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

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宁政办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审代办”,是指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项目代办员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材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以下称“许可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全程代办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园区)确定的重点投资、科技创新和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务办、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绿化园林局、水务局、人防办、消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预审代办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委托、提前介入。

项目单位自愿与代办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许可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进行项目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信息共享、平行推进。

依托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基础材料一次录入,审批要素多家共享,审批手续同步办理,切实解决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互相制约等问题。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经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如下:一、总体要求1.加强领导,建立高效机制。

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

2.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减少材料和手续的重复提交,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速度。

二、具体措施1.建立项目备案制度。

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简化审批环节。

在项目审批流程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手续和材料,减少企业的办事成本。

同时,建立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

3.实施一网通办。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现申请、审批、备案等环节的一并在线办理,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4.强化监管责任。

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项目审批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工作机制1.设立协调工作组。

成立省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协调工作组,由主管部门、发改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跨部门工作和解决审批中的问题。

2.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确保审批工作的顺畅进行。

3.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激励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四、推进措施1.加强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2.加强培训。

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批能力。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平政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日平凉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着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84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平政发〔2017〕2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2018年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1.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4.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责任部门:市建委)5.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责任部门:市建委)6.取消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调整办理事项10项7.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只审批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局)10.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

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11.需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由市建委牵头按规定程序分阶段组织竣工验收。

建立企业发起、在线协同、综合组织、信息共享、并联验收、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局)、人防办、环保局、营商局]12.规划国土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一并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建委)13.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市建委)14.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15.降低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比例:(1)人员密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80%下调至50%;(2)公众聚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55%;(3)公共娱乐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60%;(4)其他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60%下调至20%。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16.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改以抽查方式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二)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性经营用地项目)或先期确定项目主体(工业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审批“门槛”,原则上项目主体承诺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含调整)建设,即可“准入”实施建设,实现“过槛即入”。

17.在“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土地出让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需求,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人防、文广、环保、执法、交通等相关审批部门先期进行论证,完成建设条件核实,明确建设准入标准,并完成相关场地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实现“净地出让”,为“过槛即入”创造先决条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8.在全市各开发区实行区域评估改革。

在开发区范围内,由政府购买服务,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考古勘探、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评价等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大幅度降低项目审批准入门槛。

(责任单位:市文广局、规划国土局、地震局,开发区管委会)19.全面推广中德产业园改革经验。

对于工业项目,园区管委会在先期确定项目主体(项目签约)情况下,与项目主体签订《承诺协议书》,在土地出让前(含公示期),组织审批部门完成施工前全部审批手续办理;项目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立即开展施工建设。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三)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

将技术审查从行政审批剥离并后置,政府部门只负责审核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核交由专业机构把关,实行“先批后审”。

20.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可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环保、人防、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定,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联合修改意见。

项目单位在根据修改意见调整设计方案的同时,可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其方案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可据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局)、环保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局]21.实施“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

整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图纸审查环节于一体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

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项目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即可提出申请,由市建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初审,并组织相关审批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联合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在根据修改意见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可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据此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后,即可进场施工。

[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人防办、公安局(消防局)、气象局]22.项目单位凭借《承诺协议书》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为2个月,仅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开工使用,不具备其他法律效力。

项目单位有义务在有效期内凭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按照审批程序完成所有正式审批手续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项目单位与审批部门签订《承诺协议书》后,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单位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落实“有偏则纠”。

23.健全与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的监管措施,对于项目单位已签订《承诺协议书》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承诺”资格。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建委、人防办、公安局(消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24.加强项目单位信用监管,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项目监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通过“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人防办、公安局(消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25.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提高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及时公开项目单位失信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综合监管提供参考,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投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建委、人防办、公安局(消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五)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化监管。

在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同时,注重平台化的管理方式,优化行政效能,规范审批行为,对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26.将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多规合一”联合审批平台,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审批,杜绝投资建设项目平台外审批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进入平台审批的项目,对相关部门问责,从根本上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规范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营商局)27.建设审批效能监管平台,规范投资建设项目网上监管流程;建立监管信息库,采集并沉积全流程审批信息,对审批全流程进行留痕;严格控制审批时限,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对可能无法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事项及时预警。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大数据局、财政局)(六)强化项目领办机制。

建立项目领办机制,完善服务链条,项目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由专门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的办理,做到“跟踪服务”。

28.强化首办首问负责制。

充分发挥“多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作用,强化“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平台化工作模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