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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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

(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

4.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责任部门:市建委)

5.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责任部门:市建委)

6.取消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调整办理事项10项

7.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只审批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局)

10.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

11.需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由市建委牵头按规定程序分阶段组织竣工验收。建立企业发起、在线协同、综合组织、信息共享、并联验收、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局)、人防办、环保局、营商局]

12.规划国土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一并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建委)

13.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建委)

14.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

15.降低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比例:(1)人员密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80%下调至50%;

(2)公众聚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55%;(3)公共娱乐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60%;(4)其他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60%下调至2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

16.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改以抽查方式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性经营用地项目)或先期确定项目主体(工业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审批“门槛”,原则上项目主体承诺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含调整)建设,即可“准入”实施建设,实现“过槛即入”。

17.在“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土地出让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需求,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人防、文广、环保、执法、交通等相关审批部门先期进行论证,完成建设条件核实,明确建设准入标准,并完成相关场地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实现“净地出让”,为“过槛即入”创造先决条件。(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在全市各开发区实行区域评估改革。在开发区范围内,由政府购买服务,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考古勘探、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评价等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大幅度降低项目审批准入门槛。(责任单位:市文广局、规划国土局、地震局,开发区管委会)

19.全面推广中德产业园改革经验。对于工业项目,园区管委会在先期确定项目主体(项目签约)情况下,与项目主体签订《承诺协议书》,在土地出让前(含公示期),组织审批部门完成施工前全部审批手续办理;项目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立即开展施工建设。(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

将技术审查从行政审批剥离并后置,政府部门只负责审核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核交由专业机构把关,实行“先批后审”。

20.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可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环保、人防、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定,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联合修改意见。项目单位在根据修改意见调整设计方案的同时,可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其方案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可据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局)、环保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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