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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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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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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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数罪并罚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
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
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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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2)一人犯数罪,只要一罪是累犯 或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暴力性犯罪,不能适用假释。
四、假释的程序、考验
1、假释程序同减刑程序。 2、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有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余刑,无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考验内 容是刑法第84、85条的规定。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
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已执行 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部分不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以后再 减刑的,按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D、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 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所减 刑期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二、假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 2、假释与监外执行 3、假释与缓刑 4、假释与减刑
三、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条件:
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有 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1/2以上(起 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 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有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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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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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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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患乙肝“小三 阳”而未被录用,刺杀公务员被判处 死刑。
(1)考察期限
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 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的 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 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 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 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所谓“一定刑期” 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 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 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 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 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81条还规定:“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 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被告人马加爵被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学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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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罪犯。 (二)实质条件: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 目录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 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 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 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 目录
四、适用假释的法律后果
1.假释考验期满,符合条件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 罚。
4.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 的犯罪,撤销假释,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 目录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 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罪犯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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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刑罚权是统治阶级 行使统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统治阶级为维护自 己的阶级统治就会适用刑罚这种作为与犯罪作斗 争的必要措施来遏制犯罪,这是刑罚权最基本的 政治学根据。由于人的意志是相对自由的,能够 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人对自己的行为 要负法律上的责任。这是刑罚权的哲学根据。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 2.个别教育功能。 3.个别威慑功能。 4.改造功能。
二、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1.一般威慑功能。 2.安抚功能。 3.一般教育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
罚所要达到的结果。 1.刑罚的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
的指导思想之一。 2.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
刑罚裁量的结果。 3.刑罚的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
二、我国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 (一)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 (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刑罚?具有哪些特征? 2.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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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一、刑罚的概念、属性与特征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通过刑事立法制定并通过刑事司法性:
1.刑罚的政治属性。 2.刑罚的惩罚属性。 3.刑罚的法律属性。 4.刑罚的目的属性。 5.刑罚的社会属性。
在我国,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方法,和其他强 制方法,如行政性的强制方法,民事诉讼上的强 制方法和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方法相比较,具有以 下特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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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一、单项选择题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B、拘役的犯罪分子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2、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 )A、教唆犯B、主犯C、累犯D、惯犯3、不受刑期限制得假释,须经()核准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A、1日B、2日C、3日D、5日5、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是A、原审人民法院B、刑罚执行机关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6、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A、5年B、6年 C 、7年 D 、15年7、在我国,特赦由()决定A 、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8、减刑是指()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只能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而不能跨刑种减刑9、假释适用的对象是()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
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
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A、时效中断B、不予追诉C、时效延长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11、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A、有重大自首情节B、有重大立功表现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12、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2、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A、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D、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3、依法有权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 )A、基层法院B、县级法院C、高级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4、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5、假释是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该条件包括()A、执行一定的刑期B、确有悔改表现C、有立功表现D、不致再危害社会6、不得使用假释的有()A、累犯B、因绑架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C、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D、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已满10年的罪犯三、名词解释1、刑罚执行2、减刑3、假释4、暂予监外执行四、简答题1、简述假释的考察。
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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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 全罪
03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 全罪
04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06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05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妨 1
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
2
第二十七章危 害国防利益罪
3
第二十八章贪 污贿赂罪
4
第二十九章渎 职罪
5
第三十章军人 违反职责罪
28.1复习笔记 28.2考研真题详解
29.1复习笔记 29.2考研真题详解
30.1复习笔记 30.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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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十四章刑 罚概说
02
第十五章刑 罚的体系和 种类
03
第十六章刑 罚的裁量
04
第十七章刑 罚裁量制度
06
第十九章刑 罚的消灭
05
第十八章刑 罚执行制度
1.1复习笔记 1.2考研真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考研真题详解
刑罚体系课件
![刑罚体系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44aa082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d.png)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法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2
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6
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刑罚总则
![刑罚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e5335a92dd88d0d233d46adb.png)
刑罚总论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一、概念(P216)对于刑事责任的概念问题,在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主要有五种观点:1、法律责任说2、法律后果说3、否定评价说4、刑事义务说5、刑事负担说我们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P217)二、刑事责任的根据(P223)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三、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1、通过给予刑罚处罚实现。
2、通过适用实体法上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
3、通过宣告行为构成犯罪实现。
思考:如何看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第十四章刑罚概述一、刑罚概念定义:(P235)(谁规定的、谁针对谁实施的)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特点:(P235)1、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指定的强制方法。
2、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
4、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
5、是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功能(P238)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限制、消灭其再犯条件的功能);惩罚功能(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教养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三、刑罚的目的(P241)报应预防1、特殊预防针对犯罪分子而言。
2、一般预防针对其他人员。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体系:(P248)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最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我国刑法中刑罚的体系:(No.32/33/34/35)1、分主刑和附加刑;2、主刑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
刑法学--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法学--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https://img.taocdn.com/s3/m/3bd0906ebb68a98271fefa94.png)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三、假释
(一)假释概念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 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 不再执行,否则仍将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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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假释制度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适 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2年以 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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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时效延长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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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减免、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后剥夺政治权利的 减少等。 二、减刑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罪犯。 (二)实质条件: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 ▪ 相对减刑: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一的,即可以减刑。 ▪ 绝对减刑:有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精品课件
三、减刑的程序(79条,新增内容)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
收到后,1个月内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 ❖ 受理:无期由省院;无期以下中院。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减刑条件的,
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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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执
行部分,应当计算在刑期当中); ❖ 原判无期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
行的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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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
定的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而将 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即“假释放”。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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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对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刑度条件——必须已执行一定的刑期 ❖ 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 无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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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减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1.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它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主体:司法机关 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 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 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 限度条件
实质条件 特征 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 假释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
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4.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5.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
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6.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
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14年)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7.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8.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
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9.假释与释放不同。
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10.假释与减刑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
仍在许多方面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
(3)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11.假释与缓刑不同。
两者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
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
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
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12.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
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13.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但是,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3)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或残疾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1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5.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
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17.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无新无漏守法守规,期满,视为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
罪并罚。
(新,撤销假释,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漏,撤销假释,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违法、桂,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程序
18.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
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
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