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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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瑞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与装修单位应缴纳装修履约金,装修验收合格后*****日后退还装修履约金。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每一位业主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装修管理规定,完成其所属房屋的装修工程。如物业服务人员发现业主(使用人)聘用的装修单位及其工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或相关单元,或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请出小区和相关单元。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人员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以检查并确定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得到遵守。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赔完全由该业主(使用人)负责和承担。物业公司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须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 至12:00 下午:14:00 至18:00
其他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固定、噪音及冷凝水排放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武汉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获得相关的合法手续,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梯、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阳台、露台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