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
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其家属得不到分 精神抚慰金, 文 而一条狗被 撞死, 人却 其主 第6 条规定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 , 2 “ 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 被杀,
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 、 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
这种将私权的实现寄托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 历史局限性,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
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问题 目 益凸显”¨ 此外 , 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 “ 对犯罪分子除 于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贪官提起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 质迥异) 。构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刑事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责任的同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从而不仅实 附带民事诉讼”即只要是造成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均可以提起 , 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 目的, 还一并维护附带 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第 8期
N8 o
宜宾学院学报
Jun l f ii nvrt o ra o YbnU i s y ei
A gs20 u ut 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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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缺 陷 与 完善
肖乾 利 , 国 建 2,代 松 2
(. 1 宜宾学 院 法学系 , 四川 宜宾 6 4 0 2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 4 00;. 四川 宜 宾 64 0 ) 4 0 2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2 D 2.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56 2 0 0 0 3 17 3 5f09)8— 0 9—0 5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使申请人在执行前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 解,能够正确的对待执行的结果,减少信访。
( 三 )完善保全制度及适用先 于执行制度
执行 滞后
目 前法院的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执行法官执行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往往花时费力 , 但很少能将案件执结。在分到 此类案件时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被执行人已入狱,往往仅在 形式上查 询被执行人 的财产状况 , 很 少或根本不去监狱会见 被执行人 , 不能从被执行人处得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 ; 另外, 执行 法院 、法 官案件 较多 ,该类 案件顺 利执结 的难度较 大 , 为 了质效 指标 ,不愿意在此类案件上 花费较大精力 ,简单 的 做终结处理 。 四、侦查 、提起公诉 阶段 的措施缺失 、思想缺 位 各个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角度不同,公、检两机关较为重 视刑事部分的处理 ,对民事赔偿部分的重视程度不高,对受 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往往不予告知或告知不到位,或者对受 害人的请求不够重视。并且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不能 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 ,导致受害人的权 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切实 加以解决,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 才能依法及时维护好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开始,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犯罪 嫌疑 人进行财 产状况 的调查 ,包 括房产 、车辆 、债权债 务 、 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控制财产的封存,随卷移送 后续机关 ,由后续机关 不断调查 补充 ,该项工作贯穿于案件 的全 部过 程 。这 样一 方面可 以使 有可 能涉及 民事 赔偿 的犯 罪嫌疑人由始即知道其需要民事赔偿,使其思想上有一定的 认识 ,如有意转移变卖财产将会 人 民法院的形象。 【 关键词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对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及对策加 以归 纳分析 是很 有必要的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有 以下几点 : 被执行人 主体 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难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和一般 的民事诉 讼有所 区别 的 , 这 种 赔 偿是 由被执 行人 犯罪行 为 引起 的。( 一) 被 执行 人一般 已 经在监狱服刑,丧失了人身 自由,也丧失了创造有效的价值 来赔偿受害人的权益 ; ( 二)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一般抵触情 绪比较普遍,其认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一般不予 理会 , 而且在刑满释放后, 往往不再回户籍地、 经常住所地, 执行 法 院根本找不 到被执行 人 ; ( 三) 被 执行人家庭 成员认 为 “ 被 执行人 已坐牢 ,家里人是 不能拿 钱 出来 赔偿 的” ,对 于法 院的执行 不放在眼里 ,尤其是未 成年犯罪案件 中,被执 行人是未成年 的监 护人 , 未成年人被法 院判 决追 究刑事责任 , 监护人会仇视法院,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 ( 四) 刑事案件在 侦查、提起公诉阶段时间较长,往往不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利用这段时间转移、 隐匿、 变卖财产,规避案件的执行 ; ( 五) 被执行人刑事犯罪往往 不在其户籍地、经常住所地,有的居无定所 ,造成申请人不 能够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 ( 六) 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在刑事犯罪之前没有较大的经济能力 , 在犯 财产型罪后很快挥霍一空 。 二、受害人 (申请人 ) 不能够积极的提供执行线 索 受害人因为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其在人身、财产上已 经造成了损失 , 其情绪往往不稳定,认为刑事犯罪是国家追 究 的 ,那么赔偿部分也应该 由国家予 以负责 ,对 于被执 行人 的财产线索不注重收集。如果不能顺利执行到位 , 会认为法 院执行不力。从而导致信访、缠访。 三 、执行 法富的主观意识不强和畏难情绪 加剧 了案件的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1 — 6
根据 《 刑法 》和 《 事诉 讼法 》 的规 定 ,凡是 因被 告 人 的犯罪 行 为而遭 受 物质 损 失 的人 以及 人 民 刑 检 察 院 ,在 刑事 诉讼 中提 出赔 偿请 求 的 ,便可 成 为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 告人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原 告 人 一般 应 是刑事 案件 的被 告 人 ,但 是 《 于执 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8 4
权利 ,人 民法 院应 当准诉 ,其 后可 对其 请求 做 出受 理 决定 。如继 承顺 序 在先 的人 ,不 愿放 弃诉 讼权 利 ,
并提起 附带 民事诉 讼请 求 ,人 民法 院对 此应 做 出立 案决 定 ,并通 知 先行 提 出附 带 民事 诉 讼之 人 。其诉 讼请 求法 院 不予 受理 或裁 定驳 回其诉 讼 。但 如 果继 承顺 序 在 先之 人接 到 法 院通知 后 ,既不提 出放弃 , 也不 提 出附带 民事 诉讼 , 时对 继承 顺序 在后 之 人 的诉讼 请 求 能否受 理 呢 ?按照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解 释 , 这 继承 权利 是 否放弃 ,应 以其 他继 承人 明确 表 示放 弃为 依据 。如 前述 ,他 不 明确表 示放 弃 ,是 一种 沉默 , 那就 应理 解 为一种 接 受继承 ,至于 他是 否提 出附带 民事诉 讼 ,这只 是他 是否 愿 意行使 这 一权 利 ,是否 愿 意对这 一债 权行 使追 偿权 而 已。故此 时继 承顺 序在 后之 人 的诉 讼 请求 法 院 同样 不 能受 理 。 ( )其他 因犯 罪行 为遭 受损 失 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也 可作 为 原告人 向被告 人提 出附带 民事诉 3 讼 。法律 规 定他们 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到物 质损 失可 以提 起 附 带 民事诉 讼 ,但 引起 争论 的是 曾为被害 人承 担 了丧 葬费 、医疗 费 、保 险费 等 的公 民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能不 能 向被告 人提 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从 严格 意义 上讲 他们 不应 该 是刑事 案件 的被害 人 ,他 的损 失是 因刑 事 案件 被害 人 的损 失而 引起 的 。这是 一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与对策
海南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M ce c sJu n l fHan n Unv ri ma i e i o i S in e o ra ia ies y o t
0 t2 1 e. 0 1 V0. 9 No 5 12 .
第2卷 第 5 9 期
其设计 特别 的调解程序规则 。 [ 关键词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 害人 ; 被 赔偿 [ 中图分类号 ]D9 5 2 2 .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4—11 (0 10 0 5 7 0 2 1 ) 5— 0 3一o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 的主持下 , 就被告人涉嫌 犯罪的行为导致 的民事责任问题 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 解决纠纷的活动。近年来 ,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 司 法政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之贯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颇受青睐 , 其具有 的轻刑 化效果和对被害人受损 民事权益 的救济效果相 当明显。据 福建省华安县法院统计 , 该法院从 20 00年至 2 0 年共审理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 5 02 6件 , 其中调解率 占6 % , 4 判处非监禁刑的 占6 .% , 8 3 刑事附带 民事调 解执结率 9 .% ; 82 同比判决率 3 % , 6 判处监禁刑 10 , 0 % 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执结率 3 % 。然而, 7 遗憾 的 是, 由于相关立法粗疏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暴露 出了一些 问题 , 严重影响了该制度 的正确适用与功能发挥。随着《 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工作提上 日程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 题引起 了有关部 门的关注。20 年出台的《 09 人民法院第三个 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指 出要完善刑事附带 民 事审判制度 , 强化诉讼调解。2 1 年《 0 0 关于进一步贯彻“ 调解优先 、 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 的若干意见》 5 第 条特别指出:对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 “ 要在调解 的方法 、 赔偿方式 、 调解案件适用 时间、 期间和审限等 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 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 的积极因素 , 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 为 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本文拟针对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 在的一些 ” 主要 问题加 以分析与论证并提出相应 的对策 , 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 。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摘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检察机关由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民事原则等存在一定的矛盾,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到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必然造成大量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民事破坏行为,因此根据司法实际情况,从理论上探讨民行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权限及方法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事情,是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必然要求。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是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摘要: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急需进行规范的问题。
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局限在诉讼法或侵权法领域,很难引领附带民事诉讼真正走出困境。
实际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真正走出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认识不清。
而转变理念、创新体制、完善配套制度等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乱象问题的重点。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对策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个问题也是多年以来在理论界引起深入关注和探讨的难点问题。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并施行让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统一。
但随着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死亡赔偿数额高而导致调解难度增大、“空判”率也较高等情况的不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能不能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引发了人们新一轮争议。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乱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进行统一和规范,但因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在2009年底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后,关于怎样协调刑法、刑事诉讼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还将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原因分析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也必然由一定的原因引起。
所以我们来深入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是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并走出这一困境的重要前提。
从表面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但除了这一问题,在其背后,还有这一问题产生的社会层次的原因。
而且,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所以,法律关注的核心也是人。
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存在的根本问题,其实最终体现出来的还是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对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问题,是对法的理解与认识问题。
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主要问题包括:审理周期长、审理程序复杂、证据收集不充分、庭审质量有待提高等。
1. 审理周期长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案件中,审理周期常常较长。
这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困扰,延长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所需要的时间,并且增加了成本和心理压力。
同时,长时间的审理也降低了司法效率,使得法院无法及时解决其他案件。
2. 审理程序复杂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繁琐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繁文缛节的手续。
这导致诉讼双方经常因为手续上的错误或遗漏而耽误时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诉讼参与人员对程序规定未必都完全掌握清楚,给予当事人以应有的教育和审议机会常常不易达到。
3. 证据收集不充分证据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困难。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包括:一是被告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二是公证、鉴定等手续繁琐,费用高昂。
缺乏充分的证据不仅使审理工作受阻,也无法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4. 庭审质量有待提高庭审过程中,应该注重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和司法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庭审效果欠佳,法官对应诉方求实性辩解能力考核不足;二是庭审纪律松散,存在一些规章制度遵守不严格现象;三是庭审过程中涉及个别主观意识、政治派别等非法律因素影响判决结果。
二、建议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 加强立案管理与调研为了减少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及时管理和调研,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受理和处理。
建立健全案件审理统计与监控机制,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2. 简化审判程序为了解决复杂的审判程序问题,可以简化一些繁琐的诉讼步骤,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诉讼模式与系统经验,推行电子诉讼系统等新技术手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注意哪些问题在⽇常⽣活中,难免会发⽣⼀些纠纷的⾏为,对此很多⼈都会害怕,特别是发⽣⼀些刑事纠纷的时候,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就要进⾏诉讼,对此很多⼈都不清楚整个流程该如何处理,那么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注意哪些问题店铺⼩编就为⼤家分析⼀下,下⽂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希望⼤家可以了解。
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满⾜⼀定的时间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案件⽴案以后第⼀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被害⼈是个⼈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向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录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民法院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当事⼈双⽅达成协议并已给付。
被害⼈⼜坚持向⼈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情况指当事⼈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和住所。
证据,指当事⼈⾃认为可以争取胜诉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制度的设计在于主要解决因犯罪⾏为⽽引起的物质损害经济赔偿问题,他依赖于刑事诉讼,同时解决民事实体问题,从性质上说,它⼜属于民事诉讼的⼀部分。
构成附带民事诉讼,既要符合被告⼈的⾏为是犯罪⾏为,⼜要使犯罪⾏为造成了民事损害、犯罪⾏为和民事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个⽅⾯的条件,即使符合了这⽅⾯的条件,进⼊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影响刑事审判、降低诉讼效率等负⾯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步的探讨和解决。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程序出错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探讨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立法空白、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为出错提供了空间。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错误。
3.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使得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
4.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程序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法律程序出错后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5.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动接受错误的程序。
三、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心理创伤。
2.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律程序出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程序出错可能使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上访、缠诉等行为,加剧社会矛盾。
4. 影响社会稳定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程序。
3. 规范程序执行加强对司法人员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防止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和优化
( 一 )司法机关不重视 虽然 附带 民事诉 讼本质 上是 一种 由刑 事审判组织 审理 的民事诉讼 , 但是 由于依附 于刑事诉讼这一基础 , 所 以它的顺利进行也 离不开侦查 、 检察 、 审判等机关 的相关工作。 实践 中,司法机关 的不重视很大程度上影响 了附带 民事诉讼 的进行 。 首先分析检察机关 ,它作为公诉机关 , 主要工作对象是刑事案件 , 也就是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刑事部分 。 对于 民事案件它在 案件判决之前并没有责任去处理 , 一般只是 履行一下告知义务 。由于我 国民众法律素养 较差 , 很 多被害人并 不知道还可 以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简单地告知他们可以委 托 “ 诉讼 代理 人” ,并不 能起到提醒或告知他们 可 以 进行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的效果 。 其次 , 法 院对 附带民事诉讼 的重视程度 也不足 。民事案件的起诉 和受理 , 有着明确 且具有可操作性 的规定 。民众起诉 方便 , 法 院受理起来也顺畅 。 但是附带 民事诉讼因为 特殊 ,所以在受理 方面就有不少 “ 疙瘩 ” , 比如有 的法 院严格 执行 民事诉讼 的受理 要 求 ,要求有一定的证据。但是 由于案件材料 在检察机关 ,被害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 导致起诉 困难 。有 的法院甚至是 “ 未受理 , 先 审查 ” ,立案庭 先将案件送 给刑庭 的法官 做实质审查 , 根据他们 的意见作 出是否受理 的决定 ,这种 “ 先 人为主 ”“ 未 审先 判”的 做法不但违背法律 的精神 。 ( 二) 当前法 治环境不利于 附带 民事诉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 期 ( 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和优化
陈萍 ( 杭州市余杭 区人 民 检 察院 侦查监督科 浙江 杭 州 3 1 0 0 0 0 )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问题也相应地出现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及时识别和解决。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判透明度不足。
尽管法院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审判活动的记录和公示,提高法官和法庭行为的公开度,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效率低下。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一些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为提升审判效率,可采取的对策包括优化案件分流和审理程序,加强法官和法院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管理,提升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第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可能因为调查不彻底、证据不足或程序不规范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甚至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应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侦查、审判程序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面对的问题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素质不均等现象。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司法人员能够胜任各类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除了上文提及的问题和对策外,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具体情况。
一方面,法院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与案例分析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未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更加注 重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涉外民事纠纷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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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 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 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智能化技术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未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更 加智能化,如利用大数据进行案件分析和预测、利用智能 语音技术进行庭审记录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未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更加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 应用,如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 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繁琐 的问题,可以探索简化诉讼程序 ,如合并审理、快速审理等方式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与完善
、
度与界限 ,从而 出现 了久调不决 、强制调解 等现象 ,使 附带 民事诉讼的制度价值大打折扣。 四、附带 民事诉讼 制度 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明确被害人 的诉讼地位 与权力 。刑事 诉讼 中的被 害人在 民事诉讼 中应处 于原 告的诉讼地 位享有原 告的权利 , 但在 2 0 1 2年 《 刑事诉 讼法 中 》并未予 以明确 规定 ,这 就导 致 了在司法审判过程 中 ,忽 视被 害人 原告诉讼 地位的现象数 见不鲜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屡遭漠视 。明确被害人在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地位 ,可 以使被害人更加充分 的参 与到附 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去 ,使其合法权 益得 到充 分有效地保 障。 ( 二 )扩大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 偿范 围。由于附带 民事诉 讼的性质是 民事诉讼 ,因而理应按照 民事侵权 责任 的赔 偿范 围在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偿范 围中加入精神损 害赔偿 ,立 法考 虑到对被告人处 以刑罚本身就是对被 害人 的精 神慰藉 而没有 规定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是从 国家本位 出发漠 视私权的行为 ,对犯罪分子处 以刑罚 与给予被 害人精 神损 害 赔偿本身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 精神慰藉” 。 ( 三 ) 进 一步完 善刑事案 件 中当事人的和解 程序。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在第五编第二章 中规定 了当事人 和解 的公 诉案件诉讼程序 ,标志着刑事和解程序在 《 刑事诉讼法 》中 的正式确立 , 是我 国刑事立法 的~大进步 , 但仍有不足之处 。 其中 2 7 8条规定 “ 双方 当事人 和解 的, 公安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法院应 当听取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 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 自愿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书。 ”可见 , 刑事和解仍是在公检法机关 的主持下进行 的 ,并没有 吸收社 会组织 ( 如基层社 区机构 ) 。虽然法律 规定 了对 和解 的合法 性与 自愿性的审查 ,但仍不能保证公权不越过其界 限对 私权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探讨
法行 为直 接 提起 民事 公诉 , 行 了必要 的探 索和 有 益 的尝试 。 进 在 体财产 , 使它们 屡屡 遭 到蚕食 、 吞或 其它形 式 的流失 , 重危 致 鲸 严
刑事诉 讼 中 , 察机 关通过 刑事 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方 式进行 监 及 社会 主 义公 有制 的基 础 。 检 从我 国现 有 国家机 构来 看 , 检察 机关 督 , 护 国家 、 体财 产 的合法 权益 , 由检 察 机关 的法 律地位 决 是最 合适 的代 表 国家进 行 诉讼 的 主体 。 维 集 是 定 的, 具有 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七 第
这 与 以往 的检察 机关 为单 一的刑 事检 察 院的影 响是 分不 开 的。 提 事 诉讼 的存 在为 前提 , 指司 法机 关在 依法追 究被 告人 刑事责 任 的 起 公诉 的含 义是 指检 察机关 代表 国家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求 刑 事 诉讼 过程 中 , 要 附带解 决因被 告人 犯 罪行 为造 成 国家 、 体财 集 追 究行 为人 的责 任 , 察机 关不 但可 以提 起刑 事诉讼 , 且可 以 检 而 产 损 失的赔 偿 问题 , 由检 察机 关代 表 国家或集 体提 起 的民事诉 是 提 起 民事诉 讼和 行政 诉讼 , 这才 是对提 起 公诉 的全 面理解 。 另外 , 15 年 的 《 94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察 院组 织法》 定 了检 察机 关 规 的 民事 起诉 权 、 参诉 权和抗 诉权 , 19 年 民事诉 讼法 的修 改 , 而 91 分则只规 定 了单一的 民事抗诉权 , 总则规定 的 民事 检察权 不符 。 与 讼活 动 。 察机 关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检 还是 一 种特殊 的 附带 民 事诉 讼 , 必 须是针 对 国家 、 体财 产遭 到被 告 人犯罪 行 为 的侵 它 集 害, 由检 察机 关 以法律 监 督者 的身 份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诉 讼 。 告 被 人所 实施 的危 害社 会 的行 为 , 在刑 法上 构成 犯罪 , 当追 究刑 事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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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重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益,给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操作上的不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在诉讼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谈一谈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随意性较大。
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特别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此理解为也可以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得不到保证。
二是有的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
有的就由审判庭直接受理进入了审理程序,而立案庭却不知道还有附带民事案件,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有的就在立案庭和审判庭之间相互推委,甚至有的审判人员图省事、怕麻烦而有意拖延,造成被害人在刑事部分已经审理完毕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还未被受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应当履行向被害人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并不知道被告人是谁、是否归案、刑事案件何时提起公诉,有的甚至还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将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一项法定工作程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能够得以实现。
随着人民法院立审分离制度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与审理程序也应该严格分开,要坚决消除由刑事案件审判庭自立自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状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规范化。
附带民事案件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但从性质上讲是两种
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当在立案时从案号上加以区分,以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
考虑到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从属性,可以在所立刑事案件案号后加上一个附属号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号。
这样的话,如果附带民事案件与所属刑事案件一并判决,就可以只用刑事案件的案号;如果附带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需要另行处理,就可以直接用附带民事案件的案号。
2、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法律规定不具体。
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的时间跨度非常大的过程,如果不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加以适当限制,就会造成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的滥用,有违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妥,因为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
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有限的,这样
一来就会白白浪费人民法院有限的审理时间;而不这样做的话,又会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使得人民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但毕竟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如果这一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也有违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也会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也就是说,对于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最快也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后。
如果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但是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最好由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加以规定,不宜由司法解释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如果被害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才有可能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性规定。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规定过窄,限制太死,严重妨碍了被害人行使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而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又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同一事项,同一有权机关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显得很不协调和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