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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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姓名:宋丹琦学号:2014102030112
A、历史背景
一、英国司法传统:司法制度兼具依附性与独立性
1.英国法院之依附性(权力结构)诺曼征服前后封建时代:法院分别依附于领主或称为国王的臣仆14世纪出现的衡平法(equity),进一步强化了国王对司法权的集中和统一。1265年根据《大宪章》召开僧俗贵族参加的“三级会议”——1343分上下两院——掌握最高司法权的上议院对于民选议会(下议院)有服从之义务:下议院可以撤销上议院裁判。
2.英国司法功能独立性:
法律职业团体的自律与自治;法律用语的专业性、复杂性;法律自治团体律师协会发达;
B、原因
二、英国司法改革的现实动因:国内压力与国外压力
1.英宪体制的内在张力(内因)
“议会至上”:最高司法裁判权依附于上议院,12名常任上诉法官同时担任议员;上议院院长兼任大法官,兼任内阁成员1876年《上诉管辖法》确立了上诉法官任命规12名上诉法官的数量。其后,上议院立法职能受到削弱、司法职能增强。
2.英国工党的积极推动(内因)
1999年《上议院法》:任何人不能基于世袭的贵族地位成为上议院议员。对上议院实行民主化改造。
3.欧洲法的强力推动(外因)
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司法独立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欧洲人民要求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
二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彻底的议会主权形成了限制。1972年《欧洲共同体公约》对议会立法权的实际约束。
C、内容
三、英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8年《人权法》
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有权作出不相符的宣告。如英国高等法院宣布1988年《商船条例》违法欧共体法律而无效。上诉委员会提出司法功能独立的声明:参与政治辩论不合适;发表意见即排除
审判权。
2.1999年《上议院法》:废除沿袭上千年的世袭贵族制度。
3.2005年《宪政改革法》
A.上议院承担司法行政职能。上议院长有维护司法独立之职责:上议院院长、法官选举委员会——首相——女王
B.成立最高法院。
《宪政改革法》第23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任免程序、第24条规定第一届最高法院法官产生方式。意义:基本统一了司法终审权;司法独立理念的伸张;议会主权理念进一步受到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