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924765185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一、企业诚信评分1、本市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企业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标准的,加50分。
外省市进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5只中型以上工程(经本市建管部门项目注册的),加50分。
2、获国务院部(委)级以上行文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0分;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0分。
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类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的企业,加40分;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类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的企业加30分;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的企业加10分。
3、在例行检查中,受到建设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50分;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40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30分;受到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20分。
4、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般程序处罚的,每起减30分;简易程序处罚的,每起减15分。
5、不良行为记录的,每起减10分。
6、每出现一名项目负责人年内累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其所在企业减20分;每出现一名项目负责人年内累计扣分在20(含20分)至29分(含29分)之间的,企业减10分(有关项目负责人违章处理按锡建工[2003]4号文件要求执行)。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减30分。
二、质量安全评分1、获国家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50分;获省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40分;获市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30分;获市(县)、区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10分。
2、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或市(县)、区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0分;获市(县)、区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加5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2
3.7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
量
3.9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
安
3.10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
全 3.11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3.12 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
4.4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5
4.5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5
队
伍 管
4.6 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4
理
4.7 通过非正常途径讨要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2
4.8 省外入川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2
综
合
5.2 未按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会议的
1
管
5.3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5
理
5.4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5
2
管
理 1.6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5
1.7 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3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证书上岗的
3
1.9 恶意扣押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1
2.1 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
3.2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一、总体要求1.本标准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表彰、获奖、科技创新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作重复累计计分。
2.本评分标准范围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企业及项目各类表彰、奖励、不良行为。
3.本市企业是指在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4.外地企业在芜设立子公司且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子公司在芜的年度纳税、产值、吸纳本地就业人数、社会贡献评分可分别计入母、子公司。
5.各项信用指标均有有效期,失效的信用信息不予评价。
有效期即信用申报材料的生命周期,如:某奖项获奖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该奖项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有效计分期至2021年1月1日止。
如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1年1月2日,则该奖项超出评价有效期,系统不予登记。
6.严禁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证明资料,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信用评分资格,且该年度信用总分归零。
二、企业基本信用分(一)企业初始分企业初始分18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基本信息的可获得18分初始分。
外地进芜企业,或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无基本信息的企业,需在系统中完善基本信息方可获得18分初始分。
评价有效期为长期。
由市级系统与省厅平台对接,获取企业信息。
平台无信息的,由市级录入。
(二)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信息由系统自动抓取企业信息生成得分,最高得4分,评价有效期为动态,即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后,系统自动更改得分。
(三)年度纳税额1.以上一年度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完税证明为准。
2.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3.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录入。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一、队伍管理方面(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5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工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容.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9
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0.3
10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0。3
11
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1
12
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1
1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
14
0.3
35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0。3
36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0。3
37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0.1
38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3
3
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3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2
1
4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5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1
2
11
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1
4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
5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2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
2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
2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
2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
行为类别
序
号
不良行为
扣分标准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102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2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102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2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2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102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类别3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3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3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3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03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03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03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39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104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或者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全面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一致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D1-4-04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导语:建筑施工企业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力量,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良信息在建筑行业中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行业监管和激励企业规范经营,国家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标准,以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任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然而,一些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不良信息。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防止不良企业滋生和蔓延,国家开始引入不良信息扣分制度。
1.2 意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的建立,对于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推动企业规范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它通过对不良信息的记录和扣分,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不良信息扣分制度为行业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加强了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的内容2.1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常见的不良信息之一。
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分类和扣分标准,如重大事故扣分X分,一般事故扣分Y 分等。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2.2 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社会信任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将被扣分。
国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扣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3 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行业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扣分标准,如拖欠工程款、虚假宣传等。
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的影响和挑战3.1 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的实施对企业经营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细则
住建部门通报文件或住建部门官网“曝光台”信息
12
24个月
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10
24个月
5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8
24个月
6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6
12个月
7
因不良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部、省、市、区(县)住建部门通报文件
1
0.8
0.6
0.4
12个月
8
被社会市场行为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国家、省、市公共市场行为信息系统通报
5
24个月
9
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交虚假企业信息、工程业绩、奖项等的
住建部门处罚文件
4
24个月
10
企业在进行合同信息归集时,弄虚作假、提供有误信息的
附件5:
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细则
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下不封底。根据不良行为类别、有效期、分值计分。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不良行为
扣分依据
扣分值
有效期
1
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司法部门判决文书
3
24个月
2
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被通报的
部、省、市、区(县)住建部门通报文件
2
12个月
14
因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或行政警示的
住建部门约谈记录、行政警示书
1
12个月
15
因质量或安全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住建部门处罚文件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D1-1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D1-1 -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D1-1 -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D1-1 -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D1-1 -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1-2承揽业务D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4D1-2 -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D1-2 -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D1-2 -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D1-2 -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5D1-3工程质量D1-3-0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3-0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D1-3 -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3 -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D1-3 -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7D1-4工程安全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8D1-4 -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9D1-4 -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D1-4 -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D1-4 -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1D1-4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2D1-4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3D1-4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4D1-4 -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D1-4 -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5D1-4 -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6D1-4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17D1-4 -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D1-5-0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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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
人贝安全生产考核证(5分)
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扣3分;“三类人员”不办理安全 生丿考核证母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5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
破坏事故现场(3分)
存在以上任一情况的扣3分。
五、招标投标方面(5分)
1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的(3分)
扣3分。
2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1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
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
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
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 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5
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过少
(3分)
无施工任务的扣3分,施工任务不足企业等级标准数 量的30%的扣2分。
6
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未持
证上岗(10分)
项目经理无证上岗的扣3分,非本单位人员的扣3分,
中标后擅自更换的扣3分;项目经理部专业人员配备
不齐全扣3分;施工作业层“五大员”及建筑工人不能 全部持证上岗的扣3分,本项目最多扣10分。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5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丄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20分)
1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6分)
扣6分。
2
存在安全隐患而被下达停工整
改通知的(3分)
下发1次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扣1分,最多扣3分。
3
施工现场违反文明施工规定(3
分)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扣1分;存在 扰民投诉的母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施工现场 脏、乱,宿舍、食堂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
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
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 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存在施工质量隐患而被下达整
改通知的(3分)
下发1次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扣1分,最多扣3分。
3
施工中偷工减料或选用不合格
建筑材料(3分)
扣3分。
4
违反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
野蛮施工(5分)
存在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
5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
破坏事故现场(3分)。
存在以上任一情况的扣3分。
表二: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
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 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 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 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