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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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本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二)家庭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八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轮候库,并根据轮候规则进行配租。

第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期限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者不再需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制腾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等信息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

(3)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

2. 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用电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4. 用水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水设施,确保用水安全。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用水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水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水安全。

5.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规装修。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6. 应急救援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租户应熟悉应急救援知识,掌握逃生技能。

(3)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监督检查1.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 租户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门用于安置低收入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租赁资格:低收入群体包括低保家庭、无房家庭、困难职工等,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租赁资格范围及申请条件。

2. 租金标准:单位公租房的租金通常会根据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以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

3. 申请程序: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4. 分配原则: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以确保低收入群体有公平的机会获取公租房资源。

5. 租期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租赁合同的租期及续租条件,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6. 维护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了公租房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7. 监督机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租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提供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困难。

同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也需要注重对公租房的配套服务、社区
建设、租户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 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 、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政策。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 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1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2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城市化和人口流动不断加速的今天,住房问题成为困扰许多人的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紧缺的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各地纷纷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本文旨在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管理办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租赁过程中。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商引资建设的,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

其目的在于提供相对廉价的租住房源,缓解住房紧张形势,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1. 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一般包括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等。

申请者需满足一定的住房困难指标,并通过审核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

2. 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并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进行续租或解约。

租赁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市场价购买该租赁住房,或选择其他住房方式。

3. 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不得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30%。

政府会根据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租金合理且可负担。

4. 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是确保住房质量和租住环境良好的关键。

政府和住房管理机构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住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租户也需要遵守租房合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办理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填写申请表格,经过审核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候选人名单。

在租赁住房分配上,通常采取抽签或者积分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势1. 解决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

2. 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3. 推动经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资和相关产业链的发展都将为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承租人以及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租房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公租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建设的公租房;2.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3.房地产开辟企业提供的公租房;4.其他经济合用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5.其他类型经适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

第三章公租房的租赁申请与资格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该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且税款清缴满2年;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三年内持续在该市就业,或者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

第四章公租房的承租与租金收取第五条公租房的承租人必须经过租赁资格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必须按照像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七条承租人有责任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

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公租房的管理团队应负责管理公共设施设备,保障公共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章公租房的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第十条承租人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公租房纠纷应当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公租房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租赁申请表2、公租房租赁合同模板3、公租房维修报修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住房领域的法律。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前期、建设、供应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统计、人防、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广电、金融、供电、首创水务、中燃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配套设施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中,按照规划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开发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企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政府在市场上收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根据其住房需求、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合肥公房管理规定(3篇)

合肥公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保障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房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修、租赁、出售、物业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原则:公房是国家为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而建设的,应当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公平原则:公房分配、租赁、出售等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权谋私。

(三)市场化原则: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公房市场化,提高公房使用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公房建设和管理应当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公房管理的领导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发展规划和本市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合理布局、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原则。

第六条公房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第七条公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第八条公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公房建设规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二)选择合适的公房建设项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按照批准的公房建设规划,进行公房建设;(四)公房建设项目完成后,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九条公房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章分配与租赁第十条公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公房分配应当根据以下条件进行:(一)住房困难程度;(二)家庭收入;(三)家庭人口;(四)住房状况;(五)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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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目 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7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12.2入住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入住人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12.2.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12.2.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12.2.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12.2.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10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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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入住人因离职、购房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的,应当提前报告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逾期未报告的,房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11.4租赁期满后,入住人应在3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款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公司,并通知公司共同验房。
11.5公司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入住人房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入住人补齐。腾退返还房屋后,入住人遗留的物品视为入住人放弃所有权,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1.2公司对入住人租赁需求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2.2.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1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12.3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13 制度的效力
本制度从2018年 月 日执行,由生活服务部进行解释。
附件:
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工,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1.6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公司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入住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2租赁合同解除和房屋收回
12.1公司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个月或公司交付的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入住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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