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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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

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案件执法手册制度范本

行政案件执法手册制度范本

行政案件执法手册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无私,确保执法公正。

(三)公开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率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作出执法决定,减少当事人损失。

第四条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二)调查取证: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三)处理决定:执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四)执行决定: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执行作出的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效果的实现。

(五)案卷归档: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将案卷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条执法依据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一)行政处罚法(二)行政诉讼法(三)其他与行政案件办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执法监督(一)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自我监督。

第七条责任追究(一)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一节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证据与证明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学理分类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物证据。

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据收集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

首先,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必须在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能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注意准确性。

证据的收集必须精确无误,不能出现错误和模糊不清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科学、客观、严谨的方法,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于涉及数量、日期、事实等方面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如现场勘查、询问、查阅档案等,全面搜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再次,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可复查原则。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复查和辩驳。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收集的证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复查和辩驳。

当事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并在形成处罚决定前进行适当调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后,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的要求,确保证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严禁泄露和滥用。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准确性、可复查和保密原则,以确保所收集到的证据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执法证、工作证、委托证、委托印章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具体执法机关负责管理,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权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伪造、篡改、转移、出借、买卖或盗用他人证件。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制发和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法权限;(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的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完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责任心、纪律性和公正廉洁的品质。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二)执法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执法机关将核准的申请送交制证单位进行制证;(四)制证单位根据职务和级别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注明有效期限和权限范围;(五)制证单位应将已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进行审核和分发。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确保证件的安全;(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向工作单位报告证件的使用情况;(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并做出相应处理;(四)行政执法证件应配备有效的防伪措施,有效防止伪造和盗用;(五)行政执法证件过期或者人员离岗后,应立即收回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归还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出示自己的行政执法证件,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二)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或携带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私自修改、涂改或伪造;(三)行政执法证件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四)行政执法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

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

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

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经领证机关证明,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钦政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钦政办〔2012〕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在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范,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行政执法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落实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当、公正和有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身份凭证,是执法依据和证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一)出具、管理、监督和撤销行政执法证件;(二)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的标准与技术要求;(三)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信息系统;(四)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制度。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种类和管理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和执法证。

(一)身份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必备证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二)工作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办公证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职务和工作单位;(三)执法证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明,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权限。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和印制标准,防伪措施和信息管理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换证或者更新。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和核查,发现证件被借用、冒用、转让、篡改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发放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发放制度,明确申请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和职责,年满18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证据制度范本

证据制度范本

证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提取、审查和运用证据。

第四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证据的种类和资格第六条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

第七条证据应当具有以下资格:(一)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审查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真实性:证据应当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毁灭;(三)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收集、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第十条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收集。

超过法定时限收集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证据的提取和审查第十二条提取证据应当注明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人员、提取方式、提取数量等事项。

第十三条审查证据应当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

对不符合本范本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证据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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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料 4Leabharlann (一)证据概述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属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否则不能成为 证据。它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现象。

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如何理解: • 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 必然发生的事实; • 2、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 • 3、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 案例三:【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9月8日,张晖开车 途中遇到自称胃病需要搭载的路人,途中该路人强行拔掉张晖 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其拖出车外,张晖的电话及 驾驶证件被抢走,对方告知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后张 晖被认定“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遭扣车与罚款 1万元。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 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 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鉴 于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 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交通执法 大队属违法行政。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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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本案点评】本案在取证问题方面,违法之处在于,非 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 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 • 一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将 驾驶员拖出车外”显然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 “抢走电话”属于公然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抢走驾驶证”显然违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法 律强制性规定;“强拔别人车钥匙”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而作为执法大队委托的“钩子”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力, 显属违法,甚至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整个 执法过程,没有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特别是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也不予听证,执法过程中严重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程序瑕疵明显。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下发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同时也还存在着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脱节、执法依据不清、执法责任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等一些突出问题,制约和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为进一步推行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88号)的精神,按照《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钦发〔2007〕5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7〕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的要求,对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再次进行全面梳理,把梳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依据下发到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政府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对应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事项、执法流程、办理期限及责任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核查、勘验、询问、检查、扣押、调取证据、作出行政决定等环节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不得违反程序,不得违反执法纪律,不得违反职责范围。

第五条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电子等形式进行保存,并建立安全可靠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核查、勘验、询问、检查、扣押、调取证据、作出行政决定等环节时,应当及时进行记录。

第七条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所属单位等;(二)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等;(三)执法依据和事由:包括法律法规等;(四)核查、勘验、询问、检查、扣押、调取证据、作出行政决定等过程的具体情况;(五)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七)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决定;(八)当事人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的时间和地点;(九)其他与行政执法过程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记录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随意篡改、删除、添加记录内容;(二)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用语和格式,避免模糊、不清晰的表述;(三)记录应当及时填写、签署并盖章确认;(四)记录应当与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信度;(五)记录应当在案件办结后进行整理归档,确保安全保存。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密相关记录内容,不得泄露给非法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过程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抽查制度,对记录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执法人员的记录质量。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的必备工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和使用。

第四条执法证件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五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由各级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由执法人员部门负责。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应该强调制度建设和规范操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要做好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执法证件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种类包括执法证、执法证明、执法证章等,不同种类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不同。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颁发对象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不得私自变更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逾期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挂失、补办等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者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执法证件使用第十九条执法证件使用应当符合执法工作的需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执法证件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操作或者滥用。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效力与合法性直接受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制约。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遵循的证据收集、保管和审查等程序和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例如通过法定程序获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人证言等。

2. 全面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不能仅凭片面证据进行处罚。

证据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缺失重要证据。

3.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公正,不能存在歧视性和偏见性。

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对当事人有特殊偏见或歧视。

4. 确凿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证据的确凿性有要求。

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并且具备充分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二、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处罚权时所遵循的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成立的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成立为标准。

也就是说,必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完整的证明。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

2. 相关责任的确定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要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3.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标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依据非法证据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

4. 处罚的适当性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判断。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模板】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模板】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模板】**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规则,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我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禁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

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五条收集证据应当与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必然、合理的联系,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我局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我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经局机关相关科室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执法取证管理制度

执法取证管理制度

执法取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执法取证活动,保障执法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进行取证的管理。

三、执法取证的原则1. 合法、公正、客观、准确;2. 严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严格保守执法秘密,防止泄露。

四、执法取证的基本程序1. 取证活动应当在法定程序下开展,取证人员应当出示取证证件,依法履行职责;2. 取证活动应当在证据目击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等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避免单方面收集证据;3. 在涉及隐私的证据收集中,应当适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依法履行取证义务。

五、执法取证的具体规定1. 证据的收集(1)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取证手段,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2)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证据;(3)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在符合法律程序下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 证据的保存和管理(1)取得的证据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做到有据可查;(2)证据的保存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可靠;(3)证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做到规范、科学,便于管理和检索。

3. 证据的出示和披露(1)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合法程序,适时出示相关证据,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2)在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提供,并根据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对于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当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4. 证据的使用(1)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2)对于证据的使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证据;(3)在证据使用中如有争议,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和解决。

六、执法取证的监督与责任追究1. 对于执法取证不当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理;2. 对于违反执法取证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3. 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取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第一篇: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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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规则,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我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禁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

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五条收集证据应当与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必然、合理的联系,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我局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我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经局机关相关科室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当事人放弃或拒绝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职权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无需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应当载明所依据的证据,并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

在行政执法决定中实施行政裁量权的,需要载明实施裁量的理由、事实及其证据。

行政执法文书未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而当事人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二)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由提供人提供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证人证言分为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执法人员对证人所作的证言笔录。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二)应有证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三)注明出具日期或者笔录的记录日期;(四)证言笔录还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陈述是指在行政执法中由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向行政执法人员陈述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以及询问、谈话类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能证明当事人及其陈述人、被询问人、谈话人的身份及相关基本情况的证据;(二)有当事人或其陈述人、被询问人、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三)注明出具日期或者陈述的记录日期;(四)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所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八条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局机关及其内设职能机构之间,我局与其他机关之间就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协调、核审、审批及研究决定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条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申请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齐全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中,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集日期。

第二十四条收集和保全证据应当及时、合法,保证证据全面、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收集和保全证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一)提取原物、原件;(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三)勘验、检查;(四)录音、录像、摄影;(五)复制、摘抄;(六)送有关机构鉴定;(七)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八)调取有关单位保存的证据、收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九)依据法律、法规查封或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中涉及需要公证的事项实施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报。

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当事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审批表与其他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程序启动审批表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收集当事人身份及其本情况等必要的证据,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监督检查报告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才能调查收集证据。

因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根据核查情况和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事项、收到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收到材料的时间等,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收集、调取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严禁变相拘禁;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行政执法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样取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并制作勘验笔录。

第三十四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六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依法应当没收或者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没收或者查封、扣押;(四)依法不应当没收或者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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