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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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规则,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我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禁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利诱、欺诈、胁迫、

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五条收集证据应当与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必然、合理的联系,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我局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我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经局机关相关科室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当事人放弃或拒绝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职权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无需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应当载明所依据的证据,并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在行政执法决定中实施行政裁量权的,需要载明

实施裁量的理由、事实及其证据。行政执法文书未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而当事人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二)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由提供人提供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证人证言分为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执法人员对证人所作的证言笔录。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应有证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或者笔录的记录日期;

(四)证言笔录还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陈述是指在行政执法中由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向行政执法人员陈述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以及询问、谈话类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能证明当事人及其陈述人、被询问人、谈话人的身份及相关基本情况的证据;

(二)有当事人或其陈述人、被询问人、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或者陈述的记录日期;

(四)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

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所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八条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局机关及其内设职能机构之间,我局与其他机关之间就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协调、核审、审批及研究决定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条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申请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齐全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具有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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