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019年7月1日后执行
附件1
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05分钱。
3.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时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
4.冰蓄冷谷时段电度电价为0.2706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下)。
5.大工业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
6.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100千伏安(含)-315千伏安(不含)的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电及其他用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目录电价表中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目录电价表中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
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目录电价表中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
(2010年6月2日川发改物价〔2010〕377号)
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自2010年6月1日起,四川电网目录电价表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
大工业用电中其他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附件:1.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2.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销售电价表(略)
——结束——。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2.1新疆 ..............................................2.2青海 ..............................................2.3甘肃 ..............................................2.4江苏 ..............................................2.5内蒙 ..............................................2.6安徽 ..............................................2.7山东 ..............................................2.8河南 ..............................................2.9江西 ..............................................2.10山西 .............................................2.11云南 .............................................2.12黑龙江 ...........................................2.13吉林 .............................................2.14辽宁 .............................................2.15天津 .............................................2.16河北 .............................................2.17陕西 .............................................2.18宁夏 .............................................2.19上海 .............................................2.20浙江 .............................................2.21福建 .............................................2.22湖北 .............................................2.23湖南 .............................................2.24四川 .............................................2.25重庆 .............................................2.26广西 .............................................2.27广东 .............................................2.28贵州 .............................................2.29海南 .............................................2.30北京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计价格[2002]2659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5日计价格[2002]2659号)四川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报来《关于四川省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和2002年疏导电价及均摊加价方案的请示》(川价工[2002]64号)收悉。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省高坝水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下同)由现行每千瓦时0.507元降低为0.487元。
核定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英惠燃气发电公司0.5元,姚河坝水电站0.3元,达源电厂0.3元,国电大渡河水电开发公司0.21元,四川石棉矿电厂0.27元,巴蜀香水电厂0.25元。
此外,二滩水电站和广安电厂2002年新增电量,均执行我委已核批的上网电价。
二、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以各个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35个县和交叉供电县中的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在四川电网范围内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63元。
省电力公司代管的趸售县、未代管的趸售县和地方电网自供自管县,要尽快在本县范围内实现同价,各县同价水平由你局审批,报我委备案。
你省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三、由于今年你省电价方案推迟出台,今年二滩水电站新增电量执行核定上网电价对四川电力公司的影响,通过连续2年在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解决。
2年后取消用于解决其它电价矛盾。
四、由于今年二滩水电站为保证明年枯水期电力供应而减少发电量,省电力公司购买高价电增加造成的成本增支,在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部分予以补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2.2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农村销售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农村销售电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1.25
•【字号】成价工[2005]13号
•【施行日期】2005.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农村销售电价的通
知
(成价工[2005]13号)
各相关区(市)县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火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发[2005]6号)文件精神,我局对成都电业局直属局农村销售电价进行了测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现下发你们,从二○○五年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成都电业局直属供区)
2005年2月1日。
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力电价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
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和《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以下简称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取消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地方电网仅保留现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并通过优先收购供区内并网直调水电予以保障。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地方电网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结算电量纳入四川电网优先购电保障范围。
二、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形成机制另行明确。
三、2022年1月31日前,地方电网企业应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具体办法规定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
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
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
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成都电费收费标准
成都电费收费标准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电费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电费是指居民和企业用电所需支付的费用,是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必需支出之一。
了解成都电费收费标准,对居民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成都电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成都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成都市地方情况制定的。
目前,成都的电费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居民用电和非居民用电两种类型。
居民用电是指家庭生活用电,非居民用电是指工商业、公共事业等用电。
根据用电类型的不同,电费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其次,成都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般来说,成都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是按照阶梯电价来计费的,即按照不同的用电量来分段计费,用电量越大,电费单价越高。
这种收费方式可以激励居民节约用电,促进节能减排,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再次,成都非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则是根据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的用电情况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非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单一电价来计费的,即按照实际用电量乘以电费单价来计算电费。
对于大型工商业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来说,电费是一个不小的支出,因此合理的电费收费标准对于它们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成都电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是由成都市物价部门和国家能源部门共同制定的。
在制定电费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成都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能源资源供给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保电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成都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情况制定的,主要分为居民用电和非居民用电两种类型。
居民用电采用阶梯电价计费,非居民用电采用单一电价计费。
电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是由成都市物价部门和国家能源部门共同制定的,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了解成都电费收费标准,有利于居民合理安排用电,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希望成都的电费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和科学,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川价电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川价电发﹝2009﹞59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我省统调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为,安装脱硫设施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937元(含17%增值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每千瓦时0.3787元。
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二。
二、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四川电网水电标杆电价暂停执行后,在新的水电定价机制出台之前,新投产的水电站由我局暂按每千瓦时0.288元审批临时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小水电保护性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4元。
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见附件三。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精神,广安意民煤电公司瓦斯电厂和川南煤业公司瓦斯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83元。
四、国家发改委通知所列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水平每千瓦时为2.24分,加上国家统一规定不列入调价平均水平的同价项目,我省销售电价实际提高每千瓦时2.45分。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调整电价,我省各类用户(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包括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电量、直购电量均作同步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四[1]、[3])。
四川商业用电收费标准
四川商业用电收费标准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电力资源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商业用电是指用于商业经营和服务行业的用电,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办公楼等场所的用电。
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商业用户的用电费用,促进电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
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工业条例》,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公平。
四川省能源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以确保商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费和阶梯电价两部分。
基本电费是指商业用户按照其用电设施的容量和数量支付的固定费用,而阶梯电价是指商业用户根据用电量的不同,按照不同的阶梯价格支付电费。
基本电费和阶梯电价的结合,既能保障电力公司的收益,又能激励商业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另外,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还考虑了季节性因素和用电负荷因素。
商业用电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时间段的用电负荷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也对不同季节和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收费进行了调整,以反映实际的用电成本。
最后,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环保和节能问题。
商业用户在使用电力资源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因此,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也对节能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用户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
总的来说,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川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四川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商业用户和电力公司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四川省电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价格均
降低1分钱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
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5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按
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
.。
成都市水电气价格
5.50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
0.80
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
0.80
工业用水
1.00
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
1.50
特种用水
1.70
洗 车
2.00
成都市天然气价格
用 气 类 别
销 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 格
(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含学校师生食堂用气)
1.43
公共集体用气
1.72
1.90
工业用水(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用水)
1.70
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含商业、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仓储;旅游;影剧院;餐饮业;招待所;美发;游泳池;写字楼;营利性医院;建筑业用水)
3.10
特种用水(含娱乐业;浴室、浴足、美容;茶楼;烟草加工;纯净水厂用水、饮料业、酒厂)
5.00
商业用气
2.08
工业生产用气
1.66
星级宾馆用气
2.03
四 川 省 电 网 销 售 电 价 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一、居民生活
(一)合表居民 0.5224 0.5124
(二)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
月用电60千瓦时以内 0.4724 0.4624
月用电61至100千瓦时 0.5524 0.5424
03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一居民生活一合表居民0
成都市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类用水(含公立学校、幼儿园;部队的办公及生活用水;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1.35
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含非营利性医院的办公及医疗用水;公园、游乐园绿化及办公用水;改制及民办学校;企业及民办幼儿园)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网企业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和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下调。
四川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暂维持不变。
二、取消四川电网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中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以及趸售工商业用电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分别按相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和趸售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大工业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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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价格均
降低1分钱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5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按
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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