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3版黑龙江标准员岗位技能考试题库[内部版]必考点附答案

2023版黑龙江标准员岗位技能考试题库[内部版]必考点附答案

2023版黑龙江标准员岗位技能考试题库[内部版]必考点附答案1、【多选题】《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分为( )。

(ABE )A、国家标准B、部标准C、地方标准D、行业标准E、企业标准2、【多选题】从标准的定义上可以看出,标准具有( )特性。

(ADE )A、科学B、专业C、统一D、协调E、权威3、【多选题】企业标准体系序列结构中将工程项目分为( )模块。

(ABCDE )A、操作规程B、质量验收C、安全防护D、材料E、试验检验4、【多选题】企业标准化体系的基本特征是( )。

(ABCDE )A、目的性B、集成性C、层次性D、动态性E、阶段性5、【多选题】分析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

(ABCD )A、进行细致的现场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B、收集调查与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C、找出可能生产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D、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实验予以论证确认E、完成分析报告6、【多选题】协调,是使标准内( )的关联、配合科学合理,使标准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平衡和稳定,充分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效果,取得最佳效果。

(ABC )A、各技术要素之间B、标准与标准之间C、标准与标准体系之间D、技术要素与标准之间E、技术要素与标准体系之间7、【多选题】国家标准中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为: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调一致指定并经过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 ),经文件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CDE )A、总则B、准则C、规则D、导则E、特性文件8、【多选题】如果没有经过综合( )其在实践活动中的可行性、合理性或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是不能纳入标准之中的。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0.15•【字号】川府发[1981]167号•【施行日期】1981.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1981年10月15日川府发〔1981〕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就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式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内的标准化形式。

A.简化B.统一C.协调D.优化【答案】 B2、标准编号为GB50296-2014是()。

A.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B.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C.管井技术规范D.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答案】 C3、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对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评价时,针对先进性指标的评价内容包括()。

A.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B.标准条文是否严谨、准确、容易把握C.是否符号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D.标准在工程中应用是否方便、可行【答案】 C4、某住宅楼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进入最后的配件安装阶段。

楼梯栏杆的安装工入搬运配件刚刚进入从单元入口进入地下室时,由于光线突然变暗,致使工入不小心而从楼梯平台坠落到地下一层,造成大腿骨折的重伤事故。

结合事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A.重大事故B.特别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答案】 D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对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评价时,针对协调性指标的评价内容包括()。

A.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B.标准条文是否严谨、准确、容易把握C.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D.标准在工程中应用是否方便、可行【答案】 C6、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日内应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B.20C.30D.45【答案】 C7、下列关于标准化的主要作用的论述,不确切的是()。

A.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B.防止贸易壁垒C.促进技术合作D.保护技术专利权利【答案】 D8、某施工单位承接了5栋6层砖混结构住宅楼的施工,标准员确定了施工需要实施的工称建设标准,编制了标准清单在进行标准实施交底中发现关于砌筑砂浆试件的规定出现了示准之间不协调的现象。

请回答下列问题:某施工单位承接了5栋6层砖混结构住宅楼的施工,标准员确定了施工需要实施的工称建设标准,编制了标准清单在进行标准实施交底中发现关于砌筑砂浆试件的规定出现了示准之间不协调的现象。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第九条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某住宅楼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进入最后的配件安装阶段。

楼梯栏杆的安装工入搬运配件刚刚进入从单元入口进入地下室时,由于光线突然变暗,致使工入不小心而从楼梯平台坠落到地下一层,造成大腿骨折的重伤事故。

结合事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A.重大事故B.特别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答案】 D2、标准编号为GB50181-1993是()。

A.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B.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D.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答案】 C3、监督检查质量验收的程序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查()的执行情况。

A.标准体系全部标准B.标准体系中工程质量标准C.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D.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4、根据《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超长大体积混凝土采用跳仓法施工施工时,跳仓的最大分块尺寸不宜大于()。

A.45mB.35mC.30mD.40m【答案】 D5、根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5.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

A.C15B.C10C.C20D.C25【答案】 B6、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严禁作业人员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并用保险销锁牢。

A.固定B.拆下C.提升至上止点D.提升至下止点7、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检验。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不超过()为一检验批。

A.20tB.100tC.200tD.500t【答案】 D8、评价推广标准状况时,评价区域内使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主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的数量为依据,需要根据标准的类别、性质进行折减,来作为理论销售量。

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2.20•【文号】[79]化科字第1320号•【施行日期】197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2月27日实施日期:1991年2月27日)废止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12月20日)((79)化科字第1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搞好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工作,对于保证化学工业产品(简称化工产品,下同)的高质量,促进化工生产的专业化,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广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护使用者的利益,以及促进化工产品的对外贸易,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枝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生产的化工产品(包括化工专用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以及其它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制订和修订标准,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和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元件和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

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化工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在同一标准中作出合理的分等规定。

检测方法要准确、快速。

第六条在制订好化工产品标准的同时,制订好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化工产品的包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1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六条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位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二十八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第三十四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三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定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七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第四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第八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第四十九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五十一条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11页@w w w . s i n o a e c .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 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九章罚则第五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返修的损害赔偿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运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标准管理制度

工程标准管理制度

工程标准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3. 工程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3. 各专业工程师应根据本职工作,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标准制定与实施1.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程标准。

2. 工程标准应涵盖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全面覆盖。

3. 标准的实施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参建方共同遵守,定期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控制1.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强化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中。

3.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对重要工序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方式。

4. 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确保问题不过夜,不留隐患。

五、安全生产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 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环境保护1.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绿色施工。

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如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的控制。

3.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确保场地整洁、有序。

七、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1. 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团队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3. 鼓励创新和改进,不断提升工程标准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件格式、制图⽅法等通⽤技术语⾔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要求,⽣产、储存、运输和使⽤中的安全、卫⽣要求,⼯程建设的安全、卫⽣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的试验、检验⽅法; (六)⼯农业⽣产、⼯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程建设的通⽤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药品国家标准、⾷品卫⽣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产品及产品⽣产、储运和使⽤中的安全、卫⽣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件格式和制图⽅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的试验、检验⽅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工程技术标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标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和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类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的责任单位和管理机构。

2.指导和监督各级工程项目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3.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的调研、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4.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5.处理技术标准相关的纠纷和投诉。

6.对违反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纪律处理。

四、技术标准的编制1.本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制度,明确技术标准的主管部门和管理程序。

2.技术标准的编制应遵循科学、严谨和操作性的原则,确保技术标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技术标准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的意见,确保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技术标准的编制应经相关单位的审定和领导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技术标准的管理1.技术标准的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和专人负责的原则,明确技术标准的责任单位和管理机构。

2.技术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档案,定期更新和修订技术标准,确保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3.技术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发布制度,公开和传播技术标准,提高技术标准的普及率和实施率。

4.技术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对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技术标准的执行效果。

5.技术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纪律处理,确保技术标准的严格执行。

六、技术标准的实施1.技术标准的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效率。

2.技术标准的实施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技术标准的有效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食品标准与法规题库

食品标准与法规题库

单选181、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182、制定标准的对象应具备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特征。

183、世界标准日是10月14日。

184、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简称。

185、世界上第一个标准化组织是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

186、英国标准协会缩写为BSI。

187、德国标准化学会缩写是DIN。

188、NF是法国标准的代号。

189、标准的本质特性是统一性。

190、标准产生的基础,一方面是来自与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所形成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来自科技成果。

191、标准具有相对统一的,固定的特性,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在理论上是可协调的。

192、标准不是针对具体人(事物),而是针对某类人(事物)在某种状况下的行为规范。

193、标准同其他规范一样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但标准调整的重点是194、195、国家标准,批准的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的公认权威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197、A.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国外的技术法规具有等同效力和地位。

B.我国的推荐性标准与国外的技术法规具有等同效力和地位。

198、标准是一种特殊的规范。

199、标准虽是一种规范,但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

200、标准化是一项反复循环的过程。

201、标准化活动的最终结果是生产标准。

202、标准化活动的效果只有通过标准的实施来实现。

203、过程标准是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204、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有时还包括工艺要求的要求。

205、简化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标准化对象的类型数目,使在一定的时间内满足一般需......化形式和方法要求。

206、对产品的简化要形成系列,其参数组合应尽量符合标准数值分级规定。

207、统一的目的是确立一致性,是标准化活动的本质和核心。

208、222、政府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市场准入。

22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中的重要补充是a标准体系b消费正评价c合格评定224、A225、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的实施手段是测量。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核工业技术进步,提高核工业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规章和规定,结合核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及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

第三条对下列各专业领域在科研、开发、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储运、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应制定相应的标准:(一)军用核技术装备;(二)核燃料、核材料和铀矿产品;(三)核电厂、供热堆、研究堆等;(四)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五)铀矿勘查、采冶;(六)核设施退役;(七)核保障技术;(八)核安全、核应急、辐射防护及环保与职业卫生等。

(九)核仪器设备、同位素、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十)质量与可靠性技术和管理;(十一)非核产品及非核工程等。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要积极贯彻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和技术政策,适应我国国防和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时跟踪国际标准的制(修)订,认真开展国际标准的投票工作,争取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提高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科研开发、生产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为各种日常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核工业标准化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防科工委的指导。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对成员单位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核工业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五)对重大引进项目组织标准化审查;(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产品质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产品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工程产品全过程的监管,保证工程产品质量。

第四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工程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程产品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工程产品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信息,以便追溯。

第七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工程产品的质量监督,定期检查、评价工程产品的质量状况,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保障工程产品质量。

第八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应当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质量管理的过程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监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一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程产品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产品质量的监督、评价、检查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各方面资源,提高工程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对工程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价,提供质量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量监督处,负责对工程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实施“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国务院1962年11月10日批准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规格及其检验方法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技术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对于保证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增加产品的品种,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原料、材料。

便利协作配合,使用、维修,巩固、推广广大群众革新创造的成果,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由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料的,出口的以及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农产品,都必须制订或者修订技术标准,并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制订和修订技术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应当贯彻多快好省的精神,符合经济、实用、安全的要求,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既要便于使用,又要便于生产,既要从现有基础出发,又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先进成就,注意不断提高;既要照顾当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做到宽严适度,繁简相宜。

第四条一切应当而又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都必须采用统一标准,以利全国通用;同时也要根据用途不同、地区不同,生产或者建设条件的不同,区别对待。

第五条工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统一同一种型号产品的质量、规格,形成同类产品的系列,提高同类产品的零件和部件的通用程度。

第六条凡有必要而又能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标准取得一致的,尽量采用相同的标准。

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性技术标准,应当参考采用。

第七条制订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注意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发挥资源的特有优点。

第八条一切具有民族特色、历史传统的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保持和发扬产品固有的优良特点。

第九条制订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应当在保证国家收购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注意因地制宜,可以在统一的技术标准中作出不同的规定,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制订不同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制订产品的技术标准,应当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包装标准;包装标准的制订,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贯彻节约用材的精神。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