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作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主要采取“公司农产”、“公司基地农产”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口号。但是这些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年月,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的一面旗帜”

蓝田股份因为银行贷款出现危机事实上宣告破产。有人因此发出疑问:“公司十农产”可以富裕农民吗?有的学者担心土地“流转”到那些龙头公司手中之后,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遭遇其他市场风险,谁来保护不能享受任何正式社会保障的农户的利益(仲伟志[])?当然,我们不能用蓝田模式的破产来全盘否定农业产业化本身。龙头企业脆弱,可以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蓝田模式行不通,还可以选择其他模式,农业产业化并不是一定要把土地交给龙头企业。我们最关心的是: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是否能够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据有关部门年公布的统计,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经发展到.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万多个。各类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亿元,销售收入达亿元,利税总额为亿元,带动的农户达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平均每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收元(程云[])。但是,这些数据显然被

注入了水分。因为如果产业化真的很好地带动了%的农户,那么我国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肯定比现在高得多。特别是如果用给出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分别除以龙头企业总数就会得出,平均每个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为万,销售收入为万,而利税高达万,利税率竟然高达%以上。实际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并没有这么乐观。以上海为例,目前全市拥有家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但根据我们年对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研,这些企业多数规模不大,产业链条偏短,经营视野偏窄,关联产业间的联系(合作)不够紧密,地域触角不够广泛。特别是多数企业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加工为主,利润空间不大,而且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税收减免和国家其他的财政支持。一些经营绿色蔬菜及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毛利率仅为%左右,某上市企业近万元的农产品销售额仅获得了不到万元的毛利润。尽管也有部分以外贸出口为主的企业利润率较高,但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太大。某集团公司年因日本、欧盟等世界主要农产品进口国技术壁垒限制的加强,发生.亿元的巨额亏损。年年初突如其来的“非典”灾祸,也对许多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公司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某公司的农副产品%以上出口海外,因不少客户在“非典”期间取消了订单,造成公司出口创汇缩水%左右,国内销售也下降了%。即使是某些企业科技含量较高的设施农业,由于前期投人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要求,也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带动农户方面,大部分企业与农户仍然处于一种加工商与原料供应者的采购供应关系,产前、产中、产后的联系不够紧密,违约率高,对农户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多数企业在市场建设方面建树不多,过分

依赖国际市场和超市、宾馆等销售渠道,缺乏稳定的市场体系的支撑。

根据其他学者的研究(例如沈俊霞[),亓玉文、周国银[],畅小艳等[])和我们的实地调研,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公司与农户的联系松散,不能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第二,农户在合作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介入产业化的全过程,得不到产业化的平均利润;第三,农户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素质较差,特别是诚信水平低,违约率较高;第四,农业产业的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第五,农户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与风险保障,增加了产权关系一体化机制中的经营成本;第六,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掺杂过多的政府行为,但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企业与农户的利害关系与合作收益缺乏制度整合,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二、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业产业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通过农业产业化来提高经济效益。例如杨明洪[]的研究说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反映的本质特征是对节省外生交易费用还是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选择。近年关于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采用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管理模式的主张也着重强调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仅仅研究提高经济效益并不能完全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因为产生“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有的市场价格评价体系中,

[] [] 农副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附加值普遍较低,而且农业的很大一部分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外溢到了加工、流通以及社会的其他领域,即使农产品附加值得到提高,也不能保证这些利益都能够真正回归农村、农

业和农民。

所谓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是使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重新返还给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制度体系。这种机制大致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各种经营组织形式,直接或间接返还外溢到加工和流通等领域的农业效益;另一种是通过农业支持等国家干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返还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从而使产业化农业经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农业产业化的各种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大致归纳为契约合同关系与产权关系这两种基本形式。简单说来,契约合同关系(包括产业链和供应链管理)将外溢到加工、流通领域的农业效益返还农村与农户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龙头企业为了帮助农民摆脱原材料供给者的不利地位,通过提高收购价格等形式将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环节的部分获利返还给农民。但根据我们的调研,多数龙头企业并不向农民返还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环节的部分获利(因为缺乏相应利益调节机制的制约),有的还利用把握市场的强势地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确定合同(或订单)价格(主要是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第二种方式是龙头企业通过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市场、特殊种子、化肥、农药、技术和管理指导与培训等,强化农民的生产能力与经营能力,从而间接获益。但也有的企业通过对特殊种子、化肥、农药和技术等的垄断,从农户那里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

在契约关系中龙头企业返还外溢农业效益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契约合同联结的各个利益主体共同利益的大小、对共同利益的认同程度以及相互联结的密切程度。通常情况下,在契约合同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