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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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围绕当事人的主张来 确定的。主要包括: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总是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义务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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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 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包括: 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内容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诉 讼证明对象,是由他们的具体诉讼任务所 决定的,分别由各自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 调整,既受实体法调整,也受程序法调整。 在同一诉讼领域中,每个案件的具体证明 对象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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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无须 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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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七)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以上免证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如果 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证据, 则这些事实仍需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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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原告刘某对家庭缺乏责任感,2006年11月 许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07年1月,刘某起 诉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于2005年 购买私家车,价值19万,还共同出自购买房屋1套, 现评估为52万。双方共同债务为13万。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一、被指控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6—3】被告人胡某1998年1月15日至2006年9月18 日,利用担任某单位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趁办 公室无人之际,先后盗用同事的印章盖在自己保管 的转账支票上,然后私开转账支票,多次从自己经 管的账户上将公款人民币15万元转入自己开办的超 市的账户上,用于个人挥霍和超市经营。 问: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被告不仅应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而 且还应该进一步证明自己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而为行政诉讼 所特有的证明对象。 将法律、法规列入举证范围,实际上是由行政诉 讼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从依法行政的原则出发,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必须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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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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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的确定受归责要件、证明主体和诉讼 模式等因素的制约。 第一,证明对象的确定由实体法上的归责要件 决定。 第二,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也不一样。 第三,证明对象范围的大小还与诉讼模式有关,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证明对象的范围也各不 相同 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 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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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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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加重处罚的事实 3.从轻处罚的事实 4.减轻处罚的事实 5.免除处罚的事实 除上述法定情节事实外,酌定情节事实也需 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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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事实


【6—4】王某等人在叶某开设的饭馆吃饭后未付钱。几 天后,叶某向王某催讨。王某等人认为有损声誉,纠集 熟人到饭店滋事,叶某人持刀反抗,王某等人逃离。次 日晚6时许,王某又纠集郑某、卢某等人来闹事,要叶 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取出刀向其左臂和头部各 砍一刀。叶某拔出随身尖刀还击,刺中王某胸部。两人 随后扭打在一起。郑某见状拿起方凳砸向叶某的头部, 叶某反击。最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为轻 伤。 问:本案中,哪些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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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事实

【6—3】2006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的次子因园田界址与 王家发生斗殴,周某的长子又以骂猪影射王某,与王某发 生口角、撕打。周某闻讯前往。这时王某的母亲沈某已被 周某的长子用砖头砸倒在地,王某见状,拿起扁担上前与 周某对打,被周某用木棒打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口、鼻、 耳流血。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 神经周围性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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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 象应围绕这个中心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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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某县卫生防疫站在进行食品卫生检查 监督时,发现某饭店卫生不合格,厨房里有苍 蝇,于是报请县卫生局,并以县卫生局的名义 对饭店罚款2000元。饭店不服,向法院起诉, 卫生局得知后,为打赢官司,责令卫生防疫站 的工作人员到该饭店补做现场卫生检查笔录, 遭饭店拒绝。卫生局于是委托本局的法律顾问 律师周某到饭店调查有关证据。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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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援引外国法律来解决纠纷 十分常见,则该项外国法律自然也就成为证明 的对象。 当诉讼中涉及到地方性法规时,必要时也理所 当然地会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 本国的法律不是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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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中免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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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事实,是为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依照刑法的规定,此类事实主要包括: 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2.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 3.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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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


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事实,如果在当事人之 间出现争议,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进 行证明。 这类事实主要有: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回避的 事实;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审判组织 组成的事实;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过法定 期限的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诉讼权利的事实;延期审理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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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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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此说认为证据事实既是证明的手段, 又是证明的对象。 2.否定说。该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的对象。 3.折中说。此说主张部分证据可以成为证明的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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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实体法规定的证明 对象不同,因此,有的学者主张从诉的类 型来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学理上存 在着一定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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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6—5】原告林某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 生。某日深夜,林某从上铺下床时不慎摔 到地面,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住院治疗, 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原告诉请被告该中 学承担一定的责任。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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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事实是否应确定为证明对象存在着争议 本教材认为,证据事实应当既是证明手段,又是 证明对象。 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 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 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证据事实具有证明对象和证 明手段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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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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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 3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 某收购茶叶后未向县税务局纳税。税务局知悉后 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 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收购,其税款应 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坚持要求杨某缴纳。杨 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后,杨某不服复议决定, 后提起行政诉讼。


把握构成要件可操作性的公式:


(1)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 (2)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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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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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的证明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证据规定》,下列 证明对象应由被告证明: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必须首先具有事实依据。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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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是关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方式及步 骤的规定 程序规范的作用在于:保障行政实体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保障行政行为实体合法,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违反法定程序本身,就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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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及实体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事实, 是证明对象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司法机关 进行判决的依据和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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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关于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在学理上存在有不同的看法。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折中说 本教材认为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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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 义的事实。 狭义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 事实; 广义的证明对象除包括实体性要件事实外, 还包括诉讼中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 中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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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6—2】2005年10月21日,梁某利用杨某将周某 骗到其住处,当周某进入房间,梁某、李某、王 某三人用尼龙绳将杨某捆绑住,抢得人民币4025 元,手机一部。2005年11月13日,三人被公安人 员抓获,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 法院审理,梁某是本案的主犯,李某揭发他人犯 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问:本案中,实体法事实是什么,程序法事实是 什么?

证明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三)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的性质密切 相关 (四)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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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证明对象的意义


(一)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 和归宿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三)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进行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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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构成要件,被指 控的罪名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因而证明 对象也就各不相同。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 主观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着重围绕这四个方面予 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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