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孙晓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经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权。
当一件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应该支持这种做法呢?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向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二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因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
其次,我们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应该将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而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时,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无疑是一种合适的赔偿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自身和家庭的秩序。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支持这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赔偿效率,让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这种做法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益和安全性。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赔偿方案,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和利益平衡。
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王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问题提⽰:为追逼赌债威胁、恐吓被害⼈,随后将被害⼈殴打致轻伤,被害⼈不堪逼迫⾃杀⾝亡,被告⼈是仅仅对被害⼈的轻伤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还是为被害⼈的死亡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要点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事实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民刑重合与民刑交叉两种形式。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评价的事实范围不同,其归责的根据各有所依,在附带民事的审判中,要将被告⼈的侵权⾏为完整地纳⼈民事归责的评价中,查明被告⼈的侵权⾏为、侵权结果以及⾏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准确认定被告⼈与原告⼈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追究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以刑事归责的标准审视被告⼈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审:⼴东省遂溪县⼈民法院(2009)遂刑初字第49号(2009年9⽉2⽇)⼆审:⼴东省湛江市中级⼈民法院(2009)湛中法刑⼆终字第143号(2009年10⽉26⽇)【案情】公诉机关:⼴东省遂溪县⼈民检察院附帯民事原告⼈:李某附帯民事原告⼈:叶某某1附带民事原告⼈:叶某某上诉⼈(原审被告⼈):王某某1上诉⼈(原审被告⼈):周某某1遂溪县⼈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1等⼈经常在⼴东省遂溪县遂镇南门圩⼀地下赌场放贷(利率5%)给赌徒赌博。
被告⼈周某某1及王某某(另案处理)、“⽼什”(另案处理)等⼈都是王某某1⾝边的朋友。
被害⼈叶某于2008年6⽉10⽇10时⾄16时在上述赌场赌博⼨,先向王某某1的前妻黄海荣借⾼利贷2000元,赌输后⼜将摩托车抵押借“妹仔姑”⾼利贷2000元,赌输后再向黄某某借⾼利贷三次,毎次2000元,共6000元,随后将所借钱款赌尽。
黄海荣在赌场要叶某还赌债,叶某、没钱还,黄海荣将情况告诉王某某1。
王某某1就叫⾝边的王某某、“⽼什”去赌场找叶某还钱,并将叶带到遂城镇速城医院对⾯的华胜旧货店逼迫叶还钱。
⾄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王某某1、周某某1及王某某、“⽼什”、黄海荣某另⼀债主黄某某等⼈在华胜旧货店继续追逼叶某还赌债。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交通肇事罪当中会造成⼈员的重⼤伤亡或是财产的重⼤损失,因此除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做出民事赔偿。
通常受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过调解,被告⼈有赔偿能⼒且愿意赔偿更⼤数额的,⼈民法院应当⽀持;调解不成,被告⼈确实不具备赔偿能⼒,⽽被害⼈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该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
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问题
死亡赔偿金问题——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不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批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多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非常荒唐的,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依据刑事司法解释,法院主张刑事附带民事中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死亡赔偿金,但原告人只能将希望寄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调解上,是非常糟糕的选择!实践中有人主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民事法官一样会援引刑事司法解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物质损失1、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55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该解释中使用了“等费用”三个字,并未明确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并未明确规定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将伤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区分开来的,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此司法解释并未废止)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探析
应 当予 以赔 偿。受害人死亡的 , 赔偿义 务人 除应 当根据抢救
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相关费用外 , 还应 当赔偿丧 葬费 、 被扶养人生 活费 、 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 害人亲属 办理丧 葬事宜支 出的交 通费 、 住宿 费和误工损 失等其他合 理费用 。
第 十八条规定 : 受 害人 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 受精神损 害 , 赔 偿 权利人 向人 民法院请求赔 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 , 适 用《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 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
不包括精神损失 。2 . 人身损害 的具体赔偿 范围明确有如下 7 项: ( 1 ) 医疗 费 ; ( 2 ) 护 理费 ; ( 3 ) 交通费 ; ( 4 ) 康复 费 ; ( 5 ) 误 工
收入 ; ( 6 ) 残 疾生活辅 助具 费 ; ( 7 ) 丧葬 费 。是否 还有其他 项 目, 解释 中则用 了一个 “ 等“ 字 。其 中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 和 死亡赔偿 金。 众所周知 , 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 中 , 所 占赔偿数 额最 多的通常 就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 司法解释对 如
2 0 1 3年第 2 3期 总第 2 0 5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E
No . 23, 201 3
S e i f a l N o . 2 0 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赔偿 问题探 析
邬 正 龙
(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 淮安 2 2 3 0 0 3 )
造成 的物质 损失 , 结合案 件具体 情况 , 确定被 告人应 当赔偿
3月 1 0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 偿责任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九条规定 : 精 神损害抚慰 金包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生活中出现意外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某些疏忽或者是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人员死亡的现象在当前社会是时常会发生的,这时候错误的一方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死亡的赔偿金,但其实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生活中出现意外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某些疏忽或者是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人员死亡的现象在当前社会是时常会发生的,这时候错误的一方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死亡的赔偿金,但其实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 德国的立法例 三) 德 国与前 述法国等 国不 同,没有真 正程 序意义上 的附带 民事诉讼 ,但在刑事诉讼 中 可 以提 出附带 民事请求 ,该请求在程序 上依 附于刑事 诉讼 ,受到刑 事诉讼程序 的许 多限 制和牵 制,如关于受 害人或他的继 承人 只能 对犯罪行 为产生 的财产 权方面的损 失享 有请 求权 ,就是这种 限制 的一个表现 。鉴于附带 民事请 求不具有独立 的程序意义 ,所 以 《 德 国刑事诉 讼法典 》规 定,如果 附带 申请不适 合在刑 事诉讼程序 中处理 ,特别是 如果审查 这一 申请会拖延 程序 ,或不 能许 可这一 申请 时,也可 以对 申请 不作裁判 。此 时,受害人 可 以在 民事法 院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 ,该 民事 法院的判决不受刑事案件判决的约束 。
用上,尊重 民事 实体法适用上 的统一性 ,如 《 意大利刑法典 》 1 5条规定: 根据 民法 , 第 8 “ 任 何物质的或非物 质的损害 ,不法 行为者应根据 民 法 的 规 定 由对 其 行 为 负责 的 人 予 以损 害 赔
偿 。 ”
经济与法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杨 艳 伟
;  ̄ 经 贸大学 - .L J 河北 石家庄 006 50 1
摘要 :长期 以来 ,由于法律规定 的模糊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 法律界人士对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适用 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大 的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 , 民权利 意识的强化,要求依法保 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又与社会情势、公众情绪甚 公 至基本法理相抵 触,以致公众难以接 受立法者和 司法者对这 一问题 的态度 , 其冲突的焦点在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 的认 识及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二 、 附带 民事案 件残 疾赔偿 金 、 刑事 死亡赔 偿金解读
( ) 一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是一 种性 质特殊 的 民事诉讼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在性质 上是 民事诉讼 , 它的 目的是追究 由
其他 损害情 形 的精神抚 慰金 。据 此 , ” 残疾 赔偿金 、 亡赔偿 金被 于 犯罪行 为所引发 的行为人 的民事 责任 问题, 死 主要 是损 失赔偿 问
在司法 审判 实践 中, 各地 法 院掌握不 一 。 法院往 往对交通 肇 事案 的 , 依照道 路交通 安全法 的有 关规 定承担 赔偿 责任” 根据 《 。 中华
件附带 民事部分 往往判 赔残疾 赔偿金 或死亡赔偿金 , 却不在 其它 人 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法》 第七十 六条 :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 “ 刑事 附带民事案 件 中把 残疾赔偿 金或死亡 赔偿金列入 赔偿范 围,
中图分 类号 : 9 05 D 2.
2 0 年 最高 人 民法院 出台 了 《 03 关于 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 害 价值 或者评估机 构的评 估结论 计算 ; 即将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赔偿责任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但 由于 各地理解和 实际情 况 的差 异, ,
国侵 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 条规定 :机动 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 “
原 因
( ) 质界 定为精 神赔偿 一 性
最高 人民法 院《 于确 定 民事 侵权精 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 关
题 的解释 》 九条规 定 : 精神损 害抚 慰金包 括 以下方 式 :一 ) 第 “ ( 致
人残 疾的 , 为残 疾赔 偿金 : 二 ) ( 致人 死亡 的, 死亡赔偿 金 ; 三) 为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作者:张永红单位:河南省兰考县⼈民法院 ⼀、概述 近年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发⽣,当事⼈因犯罪⾏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统⼀,赔偿范围差别较⼤,当事⼈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从⽽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了刑民裁判的⽭盾,更损害了司法公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者在诉讼风险⽅⾯的区别 ⼀是⼈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其最⼤优点,即当事⼈避免了因预先⽀付诉讼费⽤⽽带来的风险。
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
⼆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般是在六个⽉内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般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在受理后⼆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这就远⽐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谅解,⼀部分被告⼈愿意赔偿被害⼈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者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不公”背后的根源
“法律不公”背后的根源摘要:我国96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2012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变动。
近期,因长春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满认为”法律不公”,精神损害赔偿再次走入公众视野。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然状态、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出路。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长春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喜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宣判后,被害婴儿的父亲许家林说:”对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满意的,但是民事赔偿方面,肯定是不满意的。
”“周喜军死刑是对儿子的交代。
但赔偿这么少,是法律不公。
”,并且当庭提出上诉。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后维持原判。
被害婴儿父亲对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不满意,进而认为”法律不公”。
这不禁让我们思考这个”法律不公”背后的根源是什么?长春杀婴案中,被害婴儿之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30余万元,但是法院仅就丧葬费进行支持,判决支持此项损失1.7万元。
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等均未支持。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出现此种不为被害人家属接受的判决结果,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长期以来对被害人精神权利保护的不足的体现。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性损害而言的。
笔者在此讨论的精神损害是就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言,指犯罪行为造成的自然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害。
精神损害具有非财产性、不可逆转性、主客观相结合的特点。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都包括什么?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都包括什么?有些人可能不太理解故意伤害罪会带来什么样的惩罚,并且也不是很清楚,关于民事诉讼的环节,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都包括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的代理时应该包含最基本的医疗费,诊疗费以及相关的费用。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有些人可能不太理解故意伤害罪会带来什么样的惩罚,并且也不是很清楚,关于民事诉讼的环节,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都包括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的代理时应该包含最基本的医疗费,诊疗费以及相关的费用。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应该由附民被告承担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数额为:1、医疗费7562.9元事实依据:被害人被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后,被害人家属即附民原告为抢救被害人而支付了医疗费7562.9元,附民原告提供的MX人民医院、JFJS医院医疗费票据证实了该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2、交通费1880元事实依据:被害人受伤后先后被附民原告雇车送往MX人民医院、JFJS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而返回家中共花费了1880元的交通费。
附民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证实了该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3、丧葬费事实依据:被害人被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4、死亡赔偿金事实依据:被害人被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法律依据大全(2018年最新整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法律依据大全(2018年最新整理)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生活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可知,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的范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中难免涉及到民事诉讼问题,但是如果分开进行诉讼活动的话又会给诉讼双方以及司法机关带来很多麻烦,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那么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该规定,有两类犯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犯罪也,这个比较难理解,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下面做一下简单阐述。
被害人的财物遭到犯罪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处置,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这种情形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追缴和退赔与附带民事判决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法院已经责任令追缴或退赔了就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单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6、被抚养人生活费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在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制度一直饱受大家的争议。
主要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相比之下,其赔偿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仅仅局限于物质损失,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补助是有限的。
那么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内容是什么呢?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难免会发⽣⼀些纠纷问题的出现,那么对于⼈们来说发⽣问题协商不⾏的情况下就会寻求法律的判定,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答辩⼈(被告⼈):地址:法定代表⼈:被答辩⼈(原告⼈):地址:法定代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已于_____年_____⽉_____⽇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项:答辩⼈认为,本案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第⼀、答辩⼈不属于刑事侵权⼈,不应赔偿原告⼈因被害⼈______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六条规定: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七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答辩⼈与被害⼈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答辩⼈的⾏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原告⼈的经济损失来⾃于_________的⾮法⾏为,与答辩⼈的的⾏为之间⽆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答辩⼈对受害⼈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四、原告⼈提出的______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答辩⼈承担原告⼈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交通费、住宿费等费⽤计_______万元,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条“对于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应当被驳回。
此外,原告⼈没有提出明细的费⽤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认为,本案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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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2013年的一些具体判决书分析摘要: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以至于不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有很大的分歧。
这样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明确立法一、案例回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产生了不少分歧,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判例。
现在我想以以下具体的判决书开始论述这个问题:(2013)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茂君和与其有男女关系的被害人陈某某在仁寿县富加镇富中路187号陈某某的租住房内,因琐事发生抓扯、扭打,杨茂君掐陈某某脖子,捂其面部,致其昏迷,并点燃陈某某的衣物后逃离现场。
大火将陈某某烧死,并蔓延至相邻的房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杨茂君赔偿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币制同)17936元、死亡赔偿金140028元、被扶养人黄佳星生活费40250.25元,被扶养人陈双南、王南英生活费107334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3000元,共计315548.25元。
最后法院的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结果为:被告人杨茂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 936元,其中丧葬费17 936元,交通费5 000、误工费2 000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由判例引发的问题从上述判决以及(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梁程故意杀人案、(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7号刘玉亮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看出,同为故意杀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例和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广东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因此就是认可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4号陆明挺等3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陈毅海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87号张元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黄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57号王友松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为故意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判佛山中院和海口中院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其余的都没有支持:(2013)临刑初字第44号张守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3)阳少刑初字第3号孟广标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都是交通肇事的附带民事诉讼,结果是都支持了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
在这我有几个疑问相信也是大家所关心的,为啥同样是死亡赔偿金各个法院的对待态度为何不同?即使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如(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4号陆明挺等3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广东省高院为何对于死亡赔偿金作出不同的判罚?纵观2013交通肇事和以前交通肇事的案件,受害人家属一般都能得到死亡赔偿金,难道判定死亡赔偿金会因为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种种疑问使得我们对死亡赔偿金到底是不是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产生了兴趣。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辨析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1]。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在现实的审判中,有很多地方的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也有法院不支持,那死亡赔偿金到底是不是应该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呢?我认为是属于的。
首先我想举一些具体的法条规定来说明: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物质损失。
2、《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最终认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物质损失,最终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部分。
以上是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其一,就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也就明确了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区分开来,且将死亡赔偿金采取了收入丧失说,可见该司法解释也已经将死亡赔偿金视为了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为死者物质收入损失的赔偿[2],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可的观点。
另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人损解释》第十条就已经将《精神损害解释》第九条予以废止。
[2]杨立新,法官适用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10(1):32-36其三,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也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也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由此可见,其他法律并未将死亡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失。
根据位阶原则,以上法律都应当优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其四,根据新的《侵犯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死亡赔偿金也被新法律确认为了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
其五,就司法实践来看,也有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列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中。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实际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
”将死亡赔偿金列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贵州该院发布的《关于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调整赔偿范围的通知》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调解或裁判。
”由此可见,其他地方法院不但未将死亡赔偿金排除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反而将死亡赔偿金明确列入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由以上几点可知,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并非物质损失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被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是这样表述的“死亡赔偿金,亦不予支持”。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的态度还是不支持。
我认为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原本受害人的近亲属已经因为加害人的行为收到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如果再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疑会使他们陷入更大的悲伤。
当然这都是从法理上去讨论,抛开法理我们可以认识到一个人因为受到侵害致死,不管这个人是大人小孩或者老人,如果活着的话都会创造出价值,都会给家庭创造财富,因此死者死亡后其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是合乎情理的。
四、综述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属于财产性损失,现在在司法界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既然已经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区分开,就应当依法支持原告人要求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坚决不予支持,而且在判决中未注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实在很令人费解。
有人说被告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判决赔偿的数额再高,也是一纸空文,但我认为是否应当赔偿和是否能够履行是两个问题,如果判决赔偿的数额要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这是非常可怕的。
一方面,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很少会查封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被告人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会在充足的时间内最大限度转移财产;另一方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容易让人们误解为“命不值钱”,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另一个角度讲,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应当是执行阶段判断的问题,现在没有履行能力,不意味着将来也没有,应当给付,就应当判决支持,不应当给付,就应当说明不支持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法实现公平,也难说服受害方,导致很多案件多年不能结案。
就此情形,建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解释或者立法的形式对死亡赔偿金到底属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定化,统一死亡赔偿金立法[3],这一点台湾的做法我觉得是很可取的,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1.[3]宋豫、李健,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3月第115期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殡葬费之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