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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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

【发文字号】法办[1994]5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7.05

【实施日期】199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法办[199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正确及时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已经生效。

二、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下同)办理。办妥后,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及送达回证经高级人民法院退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三、我国人民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办理。

四、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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