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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
证明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公布日期】1959.06.12
•【文号】
•【施行日期】1959.06.1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案件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
规定
(1959年6月12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

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即:“2.公证机关证明-司法部证明-外交部认证”的规定应即作废。

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法律2012.08.3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1998.11.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1985.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二、法规、规章2004.03.29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08.08 《婚姻登记条例》1999.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0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83.12.09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三、司法解释及其他最高法相关文件201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0.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2009.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11.19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7.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07.1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0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5.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2004.04.01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03.0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2.0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2002.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2001.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2001.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0.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0.04.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0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0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0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纪要》1995.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1994.07.0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1993.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1992.07.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1992.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到三百二十条1992.06.11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1992.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0.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1990.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01.09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1989.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195条1987.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1986.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08.13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0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1985.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三条1985.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4.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1984.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1983.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3.11.28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0.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79.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9、4、26 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1.04•【文号】公办[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公办[1999]1号1999年1月4日)部属各局级单位:为了使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外交部主持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研究确认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以下简称《若干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中央有关部门将按照《若干程序》,通过各自的归口单位统一协调和联络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事宜。

外事局作为我部的归口单位,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事宜,并对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执行结果的文书进行把关,各有关业务局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办理司法协助案件,需经法制局审核(必要时经办公厅审核)后,通过外事局与中央有关部门联系。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一、向外国提出请求(一)我国司法机关需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将请求书连同有关附件送外交部。

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应对请求书及其附件负责把关,使其符合要求。

有关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主办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办理上述事务。

(二)外交部如认为有关请求涉及外交事务,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与提出请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以便确定是否向外国提出该请求。

(三)除前款提及的情况外,外交部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被请求国发出外交照会,转递请求书及其附件。

(四)上述外交照会中可简要提及有关请求书及请求事项,但不必陈述具体案情及请求的具体内容。

(五)代表国家或政府作出的互惠承诺,应通过外交照会作出;但业务主管部门可代表本部门作出互惠承诺。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202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个里程碑式的法规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涉及广泛的综合性民事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涉外事务方面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的意义作为新时代的民事法典,它的颁布不仅为本国境内的各项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该法律条文也将被应用于跨国和涉外领域。

民法典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一部分,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之间的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典的涉外规定为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建设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民法典涉外规定的主要内容1. 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通过将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相等对待,实现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同等地位下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

2. 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规定民法典对于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与外国人、外国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有关涉及外国的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基于“最近合理连接”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民事纠纷的管辖,主要是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则,并在适用外国法的规则制度归纳了几个可适用法的情形。

新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极有助于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4. 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在对外沟通和协商时,不可避免地会用到信函、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办理这一类文书的方式和方法等,从而保障了对外通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跨国企业的影响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5.06.20•【文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和《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的通知-外办发[1994]7号

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和《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的通知-外办发[1994]7号

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和《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的通知正文:---------------------------------------------------------------------------------------------------------------------------------------------------- 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和《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的通知(外办发[1994]7号1994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外事司(局):现将修订的《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和《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六四年六月修订的《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和《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同时废止。

签订条约应注意事项条约是指国家间按照国际法经协商一致而规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的总称。

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也是体现我国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法律形式。

因此在办理签订条约的工作时,必须严肃认真,要求高度的政策性、思想性和准确性。

在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中,也应该贯彻这一精神。

现将准备条约签字本和有关签字仪式的一般做法介绍如下,供各单位签订条约时参考。

一、签字本的准备。

(一)文本的准备:一般情况下,中文本由我方准备,对方文本由对方准备。

如用第三国文字,一般由所在国准备。

有时根据情况,也可由所在国准备全部文本。

正本可以铅印或打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书写。

一般单面打印,必要时也可以两面打印。

(二)纸张:用白道林纸(驻外使馆可在当地购买)。

纸张尺寸一般是长34厘米,宽24厘米。

各种文本最好用同样的纸张,至少大小应一致。

(三)签字本的格式:我方保存的中文和外文文本中,凡是双方并提的国名、代表职衔和名字、地名等,我方的都写在前面;近年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与日俱增。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也经常采取一种不倒版的做法。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 (15)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2 71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8)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8)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8)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71)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73)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78)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5)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8)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9)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lO 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13)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0)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28)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30)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3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 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曰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36)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9)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45)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52)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5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l目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58)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5)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72)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76)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8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85)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89)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1)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2)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4)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5)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97)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2)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4)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6)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206)1965年11月15目订于海牙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209)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213)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214)1986年8月14目外发[1986]47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15)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16)2002年6月11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16)2006年7月17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lO曰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218)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18)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零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 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219)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20)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222)1987年4月10 El 法(经)发[198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24)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24)1997年4月23 El 法复[199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225)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2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33)1998年12月30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34)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九十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36)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六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37)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39)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9日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40)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七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 日公布白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42)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 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43)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44)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0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45)200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46)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八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7 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47)2007年5月22日法[2007]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47)2007年6月11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国际经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49)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9)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89)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98)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00)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号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301)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05)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309)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314)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319)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321)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加入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329)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冬委员会委员长令第3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来华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外国人在华死亡或者因违反中国 法律而被拘留逮捕和被起诉判刑的涉外案件也相应增加 我国已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公 民在接受国被拘留逮捕审判或死亡时接受国所应承担的义务都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办案的实际 工作中,对上述问题的具体处理,目前有的尚无规定,有的虽有规定,却与我国承担的多边或双 边条约义务相抵触为此,对处理外国人在华死亡以及被拘留逮捕和关押期间的探视等问题规 定如下: 一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倍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 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 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 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 法权益 二涉外案件必须及时查证,依法处理 凡对外国人予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 对外表态口径等及时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并同时告知当地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将当地公 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报告外交部 凡拟对外国人予以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一般案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但在执行拘留或逮捕 前,主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应及时将案情处理意见和对外表态口径呈报其上级主管 机关,并抄报外交部 三涉外案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通知的时限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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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文/王勇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体现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法治理念。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际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我国条约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首先,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同法院关于是否适用条约以及如何适用条约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共20条,主要目的是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实现“类案同判”。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统一领导、职责明晰、衔接有序、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在上述背景下,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既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建设内容。

其次,大力增强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理念总体上还比较保守;我国精通条约适用的司法人才非常匮乏;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方式与手段也亟待创新。

以上因素均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亟待变革。

再次,我国应建设完善的条约适用法律制度体系。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体系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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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国际私法网络考核综合练习题

国际私法网络考核综合练习题

国际私法第一次形考任务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普鲁士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日本法例》6.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7.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A.不承认反致B.不承认反致,也不承认转致C.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D.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8.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

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9.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完整word版)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法律2012.08.3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1998.11.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1985.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二、法规、规章2004.03.29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08.08 《婚姻登记条例》1999.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0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83.12.09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三、司法解释及其他最高法相关文件201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0.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2009.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11.19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7.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07.1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0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5.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2004.04.01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03.0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2.0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2002.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2001.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2001.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0.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0.04.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0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0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0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纪要》1995.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1994.07.0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1993.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1992.07.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1992.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到三百二十条1992.06.11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1992.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0.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1990.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01.09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1989.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195条1987.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1986.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08.13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0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1985.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三条1985.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4.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1984.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1983.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3.11.28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0.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79.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9、4、26 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当人民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时,需要将诉讼文件送到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诉讼者的手中,包括境内和境外。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需按照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来送诉讼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

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5)【法规类别】涉外案件处理【发文字号】外发[1995]17号【发布部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5.06.20【实施日期】1995.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1995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② 美国也是目前受理国家豁免案件最多的国家。在能够公开检索到的案例中,美国法院的 “国家豁免” 案例超过其他各 国这一领域案例的总和。
③ “国际法” 也称 “国际公法”,本文结合上下文视情分别使用 “国际法” 或 “国际公法”。 ④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36页。 ⑤ HRREP94-1487(1976),p9 ⑥ NMLCapitalLtdvArgentina[2011]UKSC31(6July2011),para8 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条第 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 不论普通
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 用、国际私法关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 (准据法之查 明)、对外政策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等。
一 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用
(一) 国家豁免案件适用国际公法概说
在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中国政府明确反对美国法院管辖,所陈述的依据之一是 “根据 獉獉
① 根据中国 《民法典》 第 1260条,自 《民法典》2021年 1月 1日施行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废 止。”另,《民法典》 中不含与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第 2款相对应或相类似的内容。因此,自 《民法典》2021年 1 月 1日施行之日起,基于 《民法通则》 的上述讨论不再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只具有法理的意义。本文引用的中国 立法均使用简称,不在法律法规名称前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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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 2期
对外关系的政策问题。”① 因此,要完整阐释国家豁免制度,需将其置于司法和外交的复合语境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国法院特别是美国法院多次发生针对中国的诉讼。中国妥善应对这些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案的通知《外交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外交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案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保留外交部。

外交部机构改⾰的指导思想是:在保留原有职能的基础上,适当加强多边外交、世界经济调研、领事侨务和涉台港澳事务等⽅⾯的职能;按照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效率的原则,调整精简内设机构和⼈员编制,将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转为事业单位,使部机关机构设置和⼈员编制更加合理、统⼀、精⼲、更好地适应我国外交事业发展的需要。

⼀、主要职责外交部是国务院主管外交⼯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对国际形势和各国情况进⾏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重⼤动向,为中央制定外交战略、⽅针、政策、策略提供情况和提出建议。

(⼆)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

(三)代表国务院或根据授权归⼝管理有关的涉外事宜。

(四)进⾏世界经济形势调研,了解国际重⼤经济信息和外国经济体制、法规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开放服务。

(五)从外交政策和国别关系的⾓度,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援、军援、军贸、侨务、⽂教、科技、宣传中的⼀些重⼤问题,与有关单位协调,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贯彻执⾏中央关于多边外交的⽅针政策,就联合国事务以及⼈权、军控、世界和地区经济合作等重⼤问题向中央提出建议,办理多边外交事务。

(七)在外交⽅⾯贯彻执⾏中央关于⾹港、澳门和解决台湾问题的⽅针政策,促进祖国和平统⼀。

(⼋)领导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作。

(九)领导部直属单位;代管对外友协和中国红⼗字会、宋庆龄基⾦会的外事⼯作;配合省、⾃治区、直辖市对地⽅外事办公室进⾏业务领导。

(⼗)负责外交⼲部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作;呈请任免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及有关代表机构的主要外交、领事官员;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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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
【发文字号】法办[1994]5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7.05
【实施日期】199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法办[199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正确及时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已经生效。

二、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下同)办理。

办妥后,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及送达回证经高级人民法院退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三、我国人民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办理。

四、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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