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2014
2014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额度分析表
总结:网络搜索得知某某宝2013年下半年平均收益率约为4.8%,每年参保300人民币及以上对比某某宝 低了,如果该农民如果也是网民大军的话,目前最合算的参保金额为200软妹币,剩余投入各
险参保额度分析表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 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 、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 400 45 0.1125 500 50 0.1000
右侧单元格点击下拉箭头选择政府补贴比例计算→
上述总收益为10份参保额参保10年后总收益.如果换成10份参保额每年存某金融机构1年定期,存10次 要产生与上述相同的收益,需要某金融机构年存款利率(公式:(最终总收益/10)^1/10-1)如右所示→
最后统计下5种补贴额度下需要的某金融机构年存款利率
个人参保缴费(元/年) 地方财政补贴(元/年) 补贴比例(地方财政补贴/个 人参保缴费) 对应利率 100 30 0.3000 5.72% 200 35 0.1750 4.77% 300 40 0.1333 4.44%
个人账户存储额如何计息? 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 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居民 存款利率 3.30% 此为网络搜索最新央行公布数据
1.设定新农保政策发布时某农民50周岁,那么他需要至少参保缴费10年才能领取养老金; 2.设定10年内需要缴纳总参保费额为10份,每年缴纳参保费额为1份; 3.设定"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参保费额+政府补贴额+利息)每年按银行1年定期计息,需要农民每年 需要政府每年补贴一次; 4.设定上述10份费额里"参保余额"每年全部存入银行,每次存1年定期,每年减一份用于参保; 5."账户总收益"="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参保余额存银行账户" 6.第1年初账户总额为:1份参保额+9份参保余额+政府补贴额; 7.第某年初"新农保个人账户"额=(上一年新农保个人账户额+1份新增参保额+政府新增补贴额)*(1+银 农民年龄 50周岁 51周岁 52周岁 53周岁 54周岁 55周岁 56周岁 57周岁 58周岁 59周岁 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参保时间 第1年初 第2年初 第3年初 第4年初 第5年初 第6年初 第7年初 第8年初 第9年初 第10年初 第11年初 新农保个人账户 (份) 1.1000 1.1363 2.3101 3.5226 4.7752 6.0691 7.4056 8.7863 10.2126 11.6859 13.2078 参保余额存银 行账户(份) 9.0000 9.2970 8.5708 7.8206 7.0457 6.2452 5.4183 4.5641 3.6817 2.7702 1.8287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展望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展望发表时间:2019-10-22T17:11:51.5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1期作者:王楠[导读]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它覆盖了我国一半的人口,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
山西财经大学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它覆盖了我国一半的人口,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经历了“老农保”、“新农保”和“城乡居保”三个阶段。
本文在梳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展望。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前景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计划生育的持续推进,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让家庭的赡养功能持续减弱。
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运而生,它是继取消农业税以来最重要的农村公共政策,也是我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一步。
任何细微的政策调整都会影响广大的农村居民,因此政府在推进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谨慎。
正是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我国政府通过不断地调整摸索出了满足我国农村居民需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一)“老农保”阶段:1982年——2002年摸索期(1982年——1991年)。
为了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出现的养老问题,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提出初步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这个计划,民政部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982年全国有11个省市3457个生产队实行了养老金制度。
1991年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挑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由政府组织建立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
2014年养老保险政策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
一、1954年(2014年60周岁)出生的人农村养老保险缴纳方式:
①2014年一次性交4000元,当年即可领取约108元。
②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
分为三个档次:(800/年,共12000元)(1000/年,共15000元)(1200/年,共18000元)。
(注:缴纳800/年,可每月领取约166元。
缴纳1000/年,可每月领取约187元。
缴纳1200/年,可每月领取约209元)
二、1954年之后出生的缴纳方式
①按三个档次来缴纳,800/年,1000/年,1200/年,缴纳15年。
到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1954年之前出生的(1954-1951)
①1953年出生的,一次性缴纳3200元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800/年,1000/年,1200/年。
②1952年出生的,一次性缴纳2400元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800/年,1000/年,1200/年。
③1951年出生的,一次性缴纳1600元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800/年,1000/年,1200/年。
四、2010年,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①无法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如子女办理养老保险,可申请基础养老。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
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
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
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
是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2014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4养老金上调细则概述本文档介绍了2014年养老金上调的细则以及相关政策。
养老金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经济保障制度,通过上调养老金,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并推动经济发展。
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口的比例逐渐提高。
为了解决养老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养老金制度,并适时对养老金进行上调。
2014年,针对养老金上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操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
养老金上调细则上调幅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2014年养老金上调幅度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
具体的上调金额根据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调整方案根据养老金上调的幅度,各级政府将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基数:养老金的上调幅度将基于当前的养老金基数进行计算,以确保上调后的养老金能够覆盖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调整范围:养老金的上调范围将确定为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退休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等。
3.调整时间:上调养老金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上半年,具体时间由各级政府决定。
资金来源养老金上调所需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各级政府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金额用于上调养老金。
2.财政预算拨款:政府财政预算中将拨款一定金额用于上调养老金,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3.社会捐款和捐赠: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捐款和捐赠的方式为养老金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效果2014年养老金上调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上调养老金使退休人员的收入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并增加了他们的消费能力。
2.推动经济发展:上调养老金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退休人员得到更多的养老金后,将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出现是为了保证一些失地的农民的基本利益,对于年满18岁的农村户籍者都是可以享受到此待遇的。
不过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哪些呢?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征地的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对于相关的政策解读请看一下介绍!由于受到我国政策上的影响,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上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征地的情况。
由于土地对于农村户籍者来说等于是一辈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话,是可以选择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障未来的生活。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来说,购买保险是起到了一个未来的保证防范,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保障。
我国对于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可以凭借着国家开的相关征地文件来获得购买失地保险的资格。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需要年满18岁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到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没有任何资格购买失地保险的。
另外在相关的规定上,购买失地保险不包括一些国家的公务员,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以及参军退伍后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的人员。
那么购买失地保险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般是可以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数量来规划的,一般是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标准来参保。
目前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说,在推行上目前还在试行阶段的,国家会在试点推广之后如果得到很好的反响之后,是会在全国推广的。
关于失地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可以选择一年一次或者每月缴纳来安排,在规定上第一次交保是需要连续缴纳1年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的相关补偿的,另外在缴费的比例上也包括村集体缴费还有政府补贴的一部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来说在规定的年限以及缴费的比例上有差异,不过在试点进行的工作当中,考虑到保障性,最好是可以购买一份商业性质的保险。
像购买低保,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等。
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全文2014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计发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养老保险的概念并不普及,人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也相对较低。
农民在劳动生产中所得的收入很少,生活水平低,导致许多农民无法自己进行养老保障。
这个时期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非常缓慢,主要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
1978年中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开放,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开始加速。
1986年,中国开始试行乡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设立了村级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村财政和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1990年,国家出台农村集体资产养老金试点方案,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了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并逐步完善了相关政策。
2009年,国家出台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实行了全国范围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2014年,国家推行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纳入统一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
这对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农民的养老保障不再仅仅依赖于自己的积蓄,而是通过参与农村养老保险获得真正的社会保障。
然而,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缴费意愿不强,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的运行难以达到最佳状态。
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支付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
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
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2014年退休金调整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
每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备受关注。
2014年,国家出台了最新的退休金调整方案,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本篇文章就此对该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2014年,我国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就业形势严峻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复杂形势,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退休金调整方案。
二、方案内容2014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分为两级调整。
第一级调整是根据物价上涨程度,调整工人、职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和待遇水平。
第二级调整是在第一级调整基础上对退休人员实施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并行动态调整。
对于第一级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年调整的比例为6.5%。
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其本次调整比例为10%。
对于第二级调整,其具体执行方式为: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统计,根据这笔账户余额和缴费年限按照一定比例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当下降幅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国家也会给予资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开支不受影响。
三、分析2014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政策导向。
在第一级调整中,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进行了缓慢的调整,考虑到这些退休人员的生活压力和就业基础。
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则获得了更多的调整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其生活需求。
在第二级调整中,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实现了个性化的调整,更好地反应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贡献和应得到的补偿。
同时,公司和国家对于退休金的动态调整也更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总结2014年退休金调整方案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体现了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态度和责任担当。
从方案内容来看,第一级调整在帮助一些退休人员渡过难关的同时,第二级调整更好地反映了个体差异的影响。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退休养老金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养老金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
2014年10月1日前,中国就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退休养老金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政策,并分析其对民众的影响。
一、退休养老金政策概述退休养老金政策是指国家为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保障制度。
它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经济支持,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在晚年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中国的退休养老金政策主要采用了“延缓退休制度”和“单位制度”两个主要措施。
1. 延缓退休制度过去,中国的退休年龄普遍较低,这导致了养老金负担的加重。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2014年10月1日前实施了“延缓退休制度”。
根据这个政策,退休年龄由之前的60岁或55岁提高到了65岁或60岁,具体执行时间和条件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单位制度在中国,退休养老金主要通过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发放。
过去,退休养老金的数额主要由企业或单位根据员工工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然而,由于劳动力市场的改变和企业经济困难的情况增多,单位制度已经面临着一些困境。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国开始逐步推行个人账户制度,将一部分退休养老金从单位支付转移到个人账户中,以增加养老金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二、新政策的影响新政策的实施对退休人员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老年人的收入延缓退休制度的实施导致了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使得老年人能够更长时间地从工作中获得收入。
然而,同时也增加了老年人的就业压力和竞争,尤其是对那些年龄偏大的人来说。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社会需要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
2. 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个人账户制度的推行使得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得到了增强。
通过个人账户,退休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管理和投资养老金资金,提高了养老金的灵活性和透明度。
历年四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
历年四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1、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并明确此次增加的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2014年1月1日,我省首次将城乡居民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从55元增到60元(含我省自行调整5元)。
2014年7月1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8年1月1日起,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达到每人每月93元。
2018年12月1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3元(88+5)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5元(100+5元)1、2014-7-1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四川省自行调整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
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这是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试点运行以来,已覆盖全市19.9余万人。
据悉,2015年2月10日前提高和补发的基础养老金将足额发放。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务必于2月10日前将提高和补发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
2、2018-1-1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
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4]3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贯彻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是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是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
推动此项工作,对深化数据应用、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构建统一高效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把核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建立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待遇数据比对核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提出落实的保障条件和具体要求。
要加大督导力度,做到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落实到位。
二、认真履行数据比对和核查职责各级社保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畅通的待遇数据比对和核查纠错处理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保机构、信息等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帮助所辖市县及时协调解决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社保机构要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
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区,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7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60万人。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作者:国发[2014]8号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4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2014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4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金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2014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2014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50%;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50%。
这一调整方案的出台,将有效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有力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2014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还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水平,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障。
此外,2014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还对特殊群体的养老金进行了重点调整。
对于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群体,政府将加大对其养老金的补贴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总的来说,2014年的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政策,有力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通过对养老金的调整,政府将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相信在政府的持续努力下,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加可持续、更加稳定的养老保障。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02-07 17:22:00 来源:评论:0点击:6731导读: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本文崇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完整版的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农保政策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3、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以及保障制度如何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浅析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浅析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者:周丹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11期【摘要】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统筹城乡发展、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重要举措,对民生建设、保障经济发展和应对老龄化冲击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在回顾我国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战略部署的基础上,分析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和意义,论述政策实施的有利条件,并对未来整合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路径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路径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此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覆盖城镇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覆盖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覆盖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金体系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试点{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开始试点{2},经过短短几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750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1381万人;基金收入2154亿元,同比增长17.8%;基金支出1453.7亿元,同比增长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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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计发
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
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
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
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
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
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
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
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