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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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

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

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我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工作的保密性,保护患者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三、保密原则1. 保密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确保患者隐私权不受侵犯。

2. 合法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

3. 真实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四、保密措施1. 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我院应建立健全的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的落实。

2. 设立保密管理部门:我院应设立保密管理部门,负责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保密培训: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4. 设立保密协议:我院应与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5. 保密文件管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保密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6. 保密设备管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保密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和保密。

7. 保密信息处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保密责任1.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

2.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妥善保管患者的检测样本和检测结果,确保样本和结果的安全。

3.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确保检测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保密原则1.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平等、尊重、信任的原则,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3.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密内容1. 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艾滋病患者的病情、病史、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信息。

4. 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地点、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等信息。

四、保密义务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避免患者的信息被他人获取。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保密责任1. 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造成艾滋病患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艾滋病患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密工作制度的落实。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是为了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防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因隐私泄露而受到歧视和伤害。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

一、保密原则1. 尊重隐私: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充分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2. 严格保密: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 内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场所、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 法律责任:违反保密制度,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保密程序1. 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臵符合保密要求:艾滋病自愿咨询室设在单独的场所,咨询室环境安静舒适,一对一咨询,提供保密性咨询。

2. 咨询过程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非咨询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咨询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无关人员在场。

3. 检测报告过程保密: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不能将HIV抗体检验单(无论结果如何)随意放在化验室由求询者自取。

阳性检测结果不应通过电话告知。

4.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5.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6.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7.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8.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9.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10.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三、保密制度实施与监督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一)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照医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检验的机构,检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的应尽快送确证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三)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凡涉及感染者和病人个人情况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公开和泄漏。

(四)在不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全体公民都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坚决反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岐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协议书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6、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宜州市石别镇中心卫生院2015年1月5日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上报管理,制定本制度。

1、全院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

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后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复筛后阴性者及时向医院反馈结果,阳性者上报宜州市疾控中心确认。

3、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准确向市防疫站上报。

4、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管理按照“HIV病人管理规定”执行。

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

(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

(3)联系方式等。

5、疑似AIDS住院患者必须做HIV初筛试验,初筛试验阳性者由检验科专人登记,然后送宜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证。

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流程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艾滋保密_工作制度

艾滋保密_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权益,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原则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条信息保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 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同意,不得将其感染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病情信息仅限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需要知晓时使用,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条文件和资料保密1. 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2. 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3. 定期对保密文件和资料进行清理,确保不再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得到妥善处理,防止泄露。

第五条工作场所保密1. 咨询环境安静,无打扰,能够做到保护隐私。

2.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3. 未经求询者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检测结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 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第六条保密工作培训和监督1.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2. 设立保密工作监督机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_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_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_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保护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者的隐私,确保其个人信息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保密性原则: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 合法性原则: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咨询检测者的合法权益。

3. 专业性原则: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自愿性原则: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诱导咨询检测者进行检测。

三、工作流程1. 咨询: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咨询,了解艾滋病相关知识和自愿咨询检测流程。

2. 预约:咨询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检测时间,确保检测过程的隐私性和便捷性。

3. 检测:咨询者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应确保咨询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4. 结果告知:检测结果由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告知,确保告知过程的保密性。

5. 随访: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咨询者,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随访服务,包括心理支持、治疗建议和生活指导等。

四、保密措施1. 信息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咨询检测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2. 人员培训:对参与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 保密协议:与参与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护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4. 监督检查:定期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密工作制度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1. 泄露咨询检测者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强迫或诱导咨询检测者进行检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保密工作制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旨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咨询者的个人隐私权,确保咨询检测过程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咨询检测保密原则1. 保护咨询者隐私权,尊重咨询者的人格尊严。

2. 未经咨询者同意,不得泄露咨询者的个人信息。

3. 咨询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隐私。

4. 咨询检测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保密的原则。

三、咨询检测保密措施1. 咨询检测室应设在相对独立、安静的环境,避免无关人员打扰。

2. 咨询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保持专业态度,尊重咨询者意愿,不得泄露咨询者个人信息。

3. 咨询检测记录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非相关人员不得查阅。

4. 咨询检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向相关部门报告,应征得咨询者同意,并确保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最小。

5. 对咨询检测结果的反馈,应采取保密方式,避免泄露咨询者个人信息。

6. 工作人员在咨询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将咨询检测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咨询者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泄露咨询者个人信息的医疗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咨询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五、培训与监督1.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制度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2.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制度的执行力度。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咨询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解释。

3.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咨询者的个人隐私权,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质量。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为加强对我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工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1. 保护患者隐私权: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

2. 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3. 加强内部管理:医院要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二、保密措施1. 设立保密制度:医院要设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内容和保密责任。

2. 签订保密协议:医务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3. 设立保密档案:医院要设立保密档案,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医院要加强对患者信息的安全管理,采用加密、权限管理等技术手段,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

5. 设立举报制度:医院要设立举报制度,对违反保密制度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责任1.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

如违反保密制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医院责任:医院要加强对保密制度的管理,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如发生泄密事件,医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患者责任:患者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如违反保密制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密制度执行与监督1. 医院要加强对保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

2. 医院要定期对保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一、总则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保密原则1. 保密性原则: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合法性原则:保密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3. 保护性原则:保密工作应有利于保护艾滋病患者的身心健康,防止歧视和排斥。

4. 责任性原则:保密工作应明确责任,确保保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保密内容1. 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艾滋病患者的病情,包括诊断结果、治疗过程、病情进展等。

3. 艾滋病患者的生活习惯、社会活动、家庭成员等信息,与患者病情相关的内容。

4. 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内部资料和数据,包括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措施等。

四、保密措施1. 建立保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和保密流程。

2. 签订保密协议:医务人员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遵守保密规定。

3. 加强保密培训:对医务人员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4. 严格信息管理: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5. 保密设施:使用加密技术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6. 监督和检查: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五、保密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医务人员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患者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机构和艾滋病防治机构未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导致患者信息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工作制度实施与监督1. 本保密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艾滋病、乙肝、梅毒保密工作制度及承诺书

医院艾滋病、乙肝、梅毒保密工作制度及承诺书

医院艾滋病、乙肝、梅毒保密工作制度及承诺书一、保密工作制度1. 严格保密原则:医院对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 建立保密制度:医院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和保密范围,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3. 保密培训教育:对医院全体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4. 患者信息管理:对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管理,患者就诊时,应使用实名制,确保患者信息真实、准确。

5. 保密协议:与患者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保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患者隐私得到保护。

6. 保密监督检查:医院应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保密制度落实到位。

7. 保密责任追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承诺书为确保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得到严格保密,我代表医院全体员工承诺如下:1. 我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密职责,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2. 我将加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遵守医院保密制度,不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3. 我将尊重患者隐私,不歧视、不侮辱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4. 我将积极参与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保密素质,为医院保密工作贡献力量。

5. 我将自觉接受医院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保密制度落实到位。

6. 我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为患者保密工作尽一份责任。

7. 我将自觉维护医院形象,不参与任何损害医院声誉的行为,为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承诺人:(签名)承诺时间:(年月日)以上保密工作制度及承诺书,旨在加强医院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保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医院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

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

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篇一: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为确保实验室所有资料严格保密,应遵守以下制度1、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检单与检测记录的保管,报告单的发放和工作人员年度采血检测等。

2、HIV 初筛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归定的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3、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4、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5、对初筛证实的阳性结果要以机密程序上报主管领导机构,并对本人做好保密教育。

6、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7、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8、保密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修订保密制度。

水磨沟区中心医院篇二:HIV初筛实验室保密程序制度HIV初筛实验室保密程序制度1 、HIV检测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

不得对无关人员透漏任何实验室内部的信息。

2、HIV检测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送检单、各种实验记录、感染者档案、报告单的发放),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情况。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2、我院HIV实验室属于筛查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也不是最终结果,检测到阳性结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WHO提出的三级包装系统送到上级实验室作进一步确认。

此时,不能出具HIV抗体阳性的结果报告,更不能告知受检者本人。

3、确认实验室确认阳性结果,以机密级向送检单位出具阳性报告;送检单位接到报告后,由专人负责接收,并应及时会同医院感染科上报县卫生防疫站和卫生局。

在对阳性者告知检测结果时要先做好法律、医学、生活等方面的咨询。

4、经确认的阳性标本,包括在实验室留存的标本,应送省级HIV抗体确认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保存,不得擅自处理。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_hiv实验室保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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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实验室保密制度_hiv实验室保密制度范文hiv实验室保密制度篇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6、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篇2为确保实验室所有资料严格保密,应遵守以下制度1、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检单与检测记录的保管,报告单的发放和工作人员年度采血检测等。

2、HIV 初筛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归定的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3、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4、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5、对初筛证实的阳性结果要以机密程序上报主管领导机构,并对本人做好保密教育。

6、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7、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8、保密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修订保密制度。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篇31.目的严格管理实验结果和相关记录,防止受检者隐私泄密。

2.适用范围适用于HIV筛查实验室人员对HIV抗体检测患者信息的保密。

3.职责3.1初筛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HIV筛查实验室保密制度。

3.2科主任负责全科质量管理和督促检查HIV筛查实验室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4.该SOP变动程序本标准程序的变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专业组长、科主任。

5.实验室保密制度5.1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及病人姓名、地址等情况。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流程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流程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流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不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除卫生行政部门已公布的疫情信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未公布的艾滋病疫情信息向外泄露(包括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培训教学等),更不得擅自向媒体公布。

3、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4、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5、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本单位领导,不迟报、谎报或瞒报。

6、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不当行为造成的泄密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艾防工作制度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制订年度防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5、做好自查和辖区督导工作,了解本辖区内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入各村屯(社区)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6、定期对村医开展培训,指导村级做好艾防知识宣教工作。

7、与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艾滋病防控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艾滋病防治科保密规章制度

艾滋病防治科保密规章制度

艾滋病防治科保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艾滋病防治科内部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科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保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艾滋病防治科安全。

第二章保密内容第四条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内容包括:(一)国家秘密:艾滋病防治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艾滋病防治科内部信息:艾滋病防治科内部形成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国家利益和艾滋病防治科安全造成影响的内部信息。

(三)艾滋病防治科客户信息:艾滋病防治科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影响的客户信息。

第五条艾滋病防治科员工对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损毁、篡改、非法使用保密内容。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六条艾滋病防治科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对国家秘密和内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密级划分和审批制度。

(二)对艾滋病防治科客户信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三)对艾滋病防治科计算机网络实行分级保护,设置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防止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

(四)对艾滋病防治科文件和资料实行编号管理,设置保密柜和保险柜,防止文件和资料丢失和被盗。

(五)对艾滋病防治科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四章保密责任第七条艾滋病防治科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艾滋病防治科员工对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

第九条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保密纪律第十条艾滋病防治科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对泄露、损毁、篡改、非法使用保密内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坚持保密原则。

一、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二、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三、医疗卫生机构违返上述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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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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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5、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6、医疗卫生机构违返上述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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