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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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司员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我公司技术创新工程,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家经委和全国总工会公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理化建议活动,是一项群众性的献计献策活动。全公司每个职工都应以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工程的深入发展,为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在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具体体现;是调动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创造性,开发智力资源,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强职工经营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的有效形式;尤其是面对入世和市场变化企业生存与发展十分必要的手段。各级领导应给予足够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企业科技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加强引导,将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四条为推动我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对职工所提合理化建议要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过审议,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委员会验收,方可对建议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我公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

1、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

2、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3、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方法的改进;

4、数理统计、计算技术,软件开发,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改进和提高;

5、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6、科技新成果的推广,生产技术方案的优化,改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7、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联系,但有创新的建议或技术方案经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申报贯穿于项目完成的始终。一个项目的完成,主要包括申请立项、审核、实施、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立项是实施的前提,考核验收是奖励的依据。

1、立项。建议人向所在单位领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登记表》,填写“建议依据、详细内容、主要技术指标、预计完成时间及预期效果”等内容,交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基层单位汇总后上报公司工会。

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项目。

2、审核。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办公室,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登记表》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做出采纳与否的结论。时间: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半年。

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立项手续的,在项目实施半月内补办立项手续。

3、实施。申报的项目批准立项后,经有关部门或领导安排即可组织实施。实施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两年,否则按放弃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管委会反映。

4、总结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必须经六个月以上时间的连续应用,并在生产或工作中取得成效后,按规定格式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励申请书》,上报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项目,按直接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公司设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获经济效益(年)奖金额

一等500万元以上(1%) 50000元以上

二等100—500万元(1%) 10000—50000元

三等50—100万元(1%) 5000—10000元

四等50万元以下(1.2%) 6000元以下

经济效益指:采用了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案后所获的利润。

利润=新增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附加

第十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年经济效益,是自采用之日起,以十二个月为单位计算的总额。并要经公司财务处审核认定后,经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被采用的,且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项目,根据企业受益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应用成果,参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为促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活动的群众性和普及性,积极鼓励公司职工全员参与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凡能以书面形式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设想的解决措施、方案,并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者,一经采纳,均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数额为10—1000元之间。

第十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奖金,应按获奖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建议者(集体或个人),应占奖金总额的60%—70%

实施者(集体或个人),应占奖金总额的40%—30%

如建议者一同参加实施,还可领取实施者其中的一份。

对于公司确定的技术攻关项目,可由各专业部门牵头成立攻关小组,获益后所获奖金按小组参与人的实施情况由小组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技术创新所发生的费用在成本否决时剔出。

第十五条公司合理化建议每季度评审一次,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的奖励工作每年度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时应遵照如下原则:

1、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属于一个整体提出或实施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为多个项目进行申报。

3、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一个主要完成单位牵头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共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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