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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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相同,参照当地实际补偿政策。

下面是关于征地补偿总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标准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我们所使⽤的⼟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只是拥有它的使⽤权⽽已。

所以国家在征收⼟地建设⼀些公共设施的时候,我们应该⽀持政府的相关⾏为,在拆迁时洽谈好相关补偿。

那么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释。

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农村房屋拆迁规则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并征收,其的补偿⽅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般来讲很多地⽅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案;(⼋)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1、法律依据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般依据《⼟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城市房屋拆迁⼀般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

2、补偿标准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用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2024)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2024)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国家或政府依法征用后,向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定权属人支付的一种费用。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并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正文内容:一、经济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1.1标准化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补偿费的基准标准。

1.2个体化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具体土地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补偿费的标准。

2.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2.1一次性支付:将全部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农民。

2.2分期支付:按照协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补偿费分期支付给农民。

3.补偿费标准的调整与调节:3.1农村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根据国家农村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变化,及时对补偿费标准进行调整。

3.2参与主体的协商:政府、农民和相关利益方应该进行协商,以确保补偿费标准的公平合理。

二、社会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农民的权益保障:1.1公平性保障:在制定补偿费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和贡献,确保其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1.2文明补偿方式:除了经济上的补偿,还要注重对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关注。

2.农村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2.1留住农民: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可以促使农民主动配合土地征用,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2.2提高农民的投资意愿:通过提高补偿费标准,可激发农民对农村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乡村经济振兴。

三、法律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1.1《土地管理法》:该法律为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定。

1.2《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2.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2.1补偿费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解决土地征地补偿费争议,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一、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征用费、征收费。

”此条对土地征用和征用费有一定的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统一所有权”,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及城市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也有相关规定。

2.第十六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第十七条规定:“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4.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扣押、损毁的补偿办法。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1986年修定)有关土地权益的规定。

2.第九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3.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界定和延长办法。

4.第十四条规定了因国家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处理的办法。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第二条规定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适用范围。

2.第十一条规定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包括货币补偿、土地补偿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3.第十二条规定了腾地费的支付。

4.第十四条规定了被征用土地的移交手续。

5.第十八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五、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广东省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六、文件和通知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员会、农业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文件和通知,包括《关于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开发系统监管地方收费的通知》等。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主要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目标与程序:规定了征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必要征收、征收程序、公告征收决定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行政监督:规定了征地的监督和责任,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明确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及维持农村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2.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承包权的征收程序和范围,保证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土地承包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管理计划: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管理计划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1982年12月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1988年4月1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至49条(2004年8月28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9、土地复垦规定(1998年11月8日);1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求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剖的通知(2002年8月1日);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1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15、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6月28日);16、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4月3日);17、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18、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的通知(2004.9.23)颁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文号:监发[2004]3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1997年3月14日修订);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7月9日)。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征收补偿政策1、补偿额度(1)封建宅基地。

对因征收而被拆除的封建宅基地,补助发放封建宅基地补偿款,每亩按住宅用地标准补偿200元。

(2)耕地。

对耕地,补偿每亩按经济林地370元,林地每亩按一般造林标准270元,草地每亩按一般造林标准200元。

(3)因征收而遭受损失的林木按经济估价价款。

(4)征收农村公共设施按照维修或更新费用补偿个人或家庭费用,每人每次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补偿时限征收农村土地补偿工作正式启动的次日起的90日内到位。

3、实施主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补偿准则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分别确定,主要应考虑土地性质、利用方式、实际补偿价格及收地理由等力量。

2、补偿应均衡公平,维护收下户的合法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受征收影响的农民因家庭成员、生活支出或失业等原因获得补偿的,应分流至(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确保受征收影响的收地者可以尽快建立新居所。

4、扶贫项目应征收全部土地时,以贫困户扶兴为目的,减轻其征收负担,改善他们的实际经济状况。

三、补偿流程1、土地调查评估阶段,由有关部门对征收影响的村民地头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性质、产业利用情况以及土地价值等,依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2、签认安置现场阶段,由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确定补偿方案后,与村民就补偿事宜进行签认安置,并认真审查签认安置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补偿发放阶段,乡镇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和银行,在收下村民的补助申请表、土地证及其他资料审核确认后,组织发放补偿款。

4、结案证明阶段,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发地方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证明补偿事宜已落实,结案成立,及时向政府性质部门备案,报告完成情况。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一、引言土地赔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是衡量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以及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的相关情况。

二、国家层面的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征收和补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根据这部法律,土地被征用时,需要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法》主要规定了土地被征用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征收对象的权益保护措施。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和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等。

4.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该法律,农村土地被征用时,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措施。

三、地方层面的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土地赔偿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的实施。

以某省为例,该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了《某省土地征收办法》、《某市土地被征用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细化了土地被征用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农民权益的保护措施。

四、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的参考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被征用时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被征用时,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内部使用)一、征地程序根据宪法第 10 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赋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普通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商议允许。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预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文) ,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采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1、确定征地位置*围相邻,四至要明确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规定: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二、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政策手册是如何规定的(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协字[]号征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政发***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洞政发**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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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是如何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赔偿政策适用于国家依法征地,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应秉承公平、合理、综合、客观的原则,执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区域综合补偿标准为依据的补偿政策。

第二章农村土地政府征收
第四条国家根据国家规划、建设需要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开征收,严格按照政府征收征地安置赔偿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村土地征收范围应当在许可行使征收权的规定范围内,严格
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征收任何没有经过赋权的土地,特别是不得征收任何
未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权规定的土地。

第六条向农户征收的土地,应根据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
当地市场价格确定每亩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赔偿农户
补偿金,其赔偿金给付清款的时限应在政府征收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农户特殊困难。

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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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一、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1、宅基地补偿与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二、农村宅基地的特征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较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二、2024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2.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3.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4.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5.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6.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费用;7.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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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及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与被征收土地有关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行政关系,依据依法行政的理论,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行使。

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依据。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

”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宪法依据。

2、《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3、《土地管理法》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建设用地的行为。

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按上述审批,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应该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批准征地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时办理征地手续。

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47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项(1)土地补偿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安置补偿费。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用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补偿费。

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数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

(4)对征收菜地的特别规定,即用地单位除缴纳上述费用外,还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建筑物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原则上按市场价值补偿。

第48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

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
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述是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征地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也是征地法律依据的组成部分。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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