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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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标题: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方式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基本原理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方的过失导致了另一方的伤害时,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是基于对人们行为的自由和责任原则的理解,即每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许多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在这些领域中,当一方的过失导致了另一方的伤害时,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用来划分责任和确定赔偿。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限制和变通尽管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适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限制和变通。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被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基本原理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一方的伤害并非由于他人的过错造成时,仍然可以要求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是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以弥补因特定事件而导致的损失。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严格责任、产品责任等。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当一方的行为或者产品造成为了他人的伤害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用来确立责任和赔偿。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限制和变通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是适合的,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变通。

例如,在某些行为中,如果能够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取代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共同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法律责任的划分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受伤害方的权益和实现公平公正。

3.2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他人伤害,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只要能够证明他的行为或者产品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即可。

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对于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论,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的归责原则更是众说纷纭,例如:(1)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司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

“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过错密切联结起来,把过错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问题提到了十分显著的位置,这就为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奠定了基础”。

这种观点否认了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其他任何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2)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对于一般的归责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归责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总是长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

所以,它能事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3)认为,目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同时也存在着三个归责原则,但对于存在着哪三个归责原则又有分歧。

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应是指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行为能力人致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等特别案件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

也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一改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的说法,将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还有人认为: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则一致同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如刑法中的罪达原则,即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它们在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划分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联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个人的过错行为,即行为人因疏忽、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一方遭受损害时,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损害与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公共安全等领域。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一方的行为或产品导致他人受损时,即使该方并无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的划分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差异。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个人的过错行为,要求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并由此导致他人受损。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仅需证明损害与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更注重个人的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注重对方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导致乙公司的员工受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乙公司需要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即产品存在缺陷或甲公司存在疏忽行为。

如果乙公司能够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行为,那么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我们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析这个案例,乙公司无需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产品导致员工受伤。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1. 引言在法律领域中,违法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理论。

它们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进行界定和分配的原则。

本文将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详细阐述,并比较它们的异同点。

2. 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当一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违反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界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1 特点•维护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需要通过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来维护社会秩序。

•具有强制性:依据违法责任原则,对于犯罪行为或其他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相关机关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罚。

•具有公平性:无论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违法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应用范围违法责任原则适用于刑事、行政和民事领域。

在刑事领域,犯罪行为一旦成立,便会导致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行政领域,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民事领域,当一方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违法责任原则给予救济。

3.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个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相应的责任。

3.1 特点•强调个人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注重个人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将其作为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主要标准。

•确定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确定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过失是否直接导致他人的损害。

•强调补偿功能: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来恢复其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和正义。

3.2 应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当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给予相应的赔偿。

4.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异同点4.1 相同点•都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进行界定和分配的原则。

论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与违法

论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与违法

论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与违法在民事责任中,过错和违法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简单来说,过错是指在日常行为中的疏忽、不慎或者故意造成的损害,而违法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损害。

在许多案例中,过错和违法往往同时存在,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一、过错与违法的配合在某些情况下,过错和违法往往同时出现,需要进行综合处理。

例如,在驾驶机动车时,因为疲劳或者酒后驾驶而导致事故,既存在过错也存在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另一个例子是网络侵权。

在进行网络交易或者发布内容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可能触犯民事侵权法律,同时也违反了网络监管相关规定。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同时考虑过错和违法的因素。

二、案例分析1、交通事故案例张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而导致了交通事故,被判定为民事责任人。

因为他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由于疏忽驾驶造成了事故,他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非法拘禁案例李某因个人利益而将他人非法拘禁,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触犯了刑法。

此外,他的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张某在网络上出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同时,他的行为也违反了网络监管相关规定,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结论过错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相互配合。

对于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和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处理和判断。

无论是寻求民事救济还是追究相关责任,都应该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要加强公众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减少过错和违法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此外,加强对过错和违法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和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性。

在面对过错和违法的情况时,我们不仅要防范于未然,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准则,同时也要保持理智和冷静,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共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等问题产生的损害提供了救济渠道。

本文将就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制度的运行有赖于一些基本原则的支撑,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的依据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2. 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赔偿的赔偿对象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必须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错误的行政决策。

3. 公平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保证赔偿的公平性,既要保障受赔偿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合理利益。

4. 适用原则:行政赔偿必须适用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赔偿制度适用于多种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适用范围:1. 行政不当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错误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等。

2. 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

3. 行政强制措施:例如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等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4.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当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时,可能导致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向侵权方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行政机关的审查与答复:行政机关接收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不合理,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 诉讼阶段: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者答复不支持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 赔偿责任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

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

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在侵权责任编当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了侵权损害的结果,就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责任中,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中关键的认定要素,二者所产生理论争议一直存在。

在责任要件中,我国在学说上是否采取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存在争议。

其中三要件并没有违法性,而是认为其中认定的过错因素已经涵盖了违法性。

根据对法条理解上的差异,四要件说又分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应符合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认为违法性应作为独立的认定要素。

二是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全部适用四要件说,其中在认定上除去了违法性这一要素。

学说上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违法性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认定因素并且区分于过错。

也就是说针对违法性问题,其实质上是对违法性要素能否具备独立性上存在理论分歧,而不是在于要不要对侵权行为做违法性的判断。

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二者是否应当加以区分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从而是否形成不具有违法性的四要件,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违法性和过错的历史渊源违法性和过错的产生可以从古罗马法时期出台的相关法律来探寻。

如在《阿奎利亚法》的相关条文中,出现了不法致害的几种情形,即不法侵害其他所有权人的奴仆或者牲口时,需要向其所有权人给付金钱损害赔偿。

如果行为人通过不法的行为导致其他财物的损坏,那么行为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就该被损坏物的相应价格向所有权人给付金钱损失。

这里的“不法”是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的标志,其可以被理解为“违法性”。

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二是指“故意”和“过失”。

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内,行为的违法性中包含了过错的因素。

在不法致害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因素仍应当进行考量。

所以从实质上可以认为,这一时期的违法性与过错因素两者是相互融合、相互联系的。

到了自然法时期,过错因素则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认定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不法即违法性的问题被模糊化了。

工作衔接及工作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工作衔接及工作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工作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制度编制:审核:批准:2011年XX月XX日发布2011年XX月XX日实施前言根据公司加强企业管理,建设一流企业的要求,为规范部门协作和部门工作衔接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内部客户意识,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和工作过错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因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造成工作执行不力的,必须追究工作过失和工作过错责任,相关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和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行为。

工作过失和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本办法由xxxx行政人事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起草。

主要起草人:xxxxxx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修订,自xxxx年xxx月xxxx 日正式执行,公司及各部门以前颁发的关于工作衔接及工作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的制度、文件作废。

工作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xx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协作/衔接管理细则、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

2 工作协作/衔接管理细则2.1 凡涉及到公司各部门人力资源的互补、信息的流通均受本细则的制约。

2.2 各部门之间需要协作的一般工作事项(24小时可处理)由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直接采取非正式的沟通方式处理。

2.3 各部门之间需要协作的重要工作事项(48小时以上可处理)由各部门填写《内部工作协作/衔接函》采取正式的沟通方式处理,且必须作好记录,明确责任到个人。

2.4 提供协作的部门接到《内部工作协作/衔接函》,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并按时、保质完成。

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任何协作部门不得以人力、时间作为推脱执行《内部工作协作/衔接函》的理由。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标题: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进行详细探讨。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当主体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主体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主体在行为上有过错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公共服务等领域。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因其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能够激励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安全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主体在行为上有过错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主体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责任。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对主体过错的要求不同。

3.2 两者的衔接在实际应用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割裂的,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

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

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

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在侵权责任编当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了侵权损害的结果,就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责任中,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中关键的认定要素,二者所产生理论争议一直存在。

在责任要件中,我国在学说上是否采取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存在争议。

其中三要件并没有违法性,而是认为其中认定的过错因素已经涵盖了违法性。

根据对法条理解上的差异,四要件说又分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应符合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认为违法性应作为独立的认定要素。

二是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全部适用四要件说,其中在认定上除去了违法性这一要素。

学说上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违法性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认定因素并且区分于过错。

也就是说针对违法性问题,其实质上是对违法性要素能否具备独立性上存在理论分歧,而不是在于要不要对侵权行为做违法性的判断。

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二者是否应当加以区分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从而是否形成不具有违法性的四要件,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违法性和过错的历史渊源违法性和过错的产生可以从古罗马法时期出台的相关法律来探寻。

如在《阿奎利亚法》的相关条文中,出现了不法致害的几种情形,即不法侵害其他所有权人的奴仆或者牲口时,需要向其所有权人给付金钱损害赔偿。

如果行为人通过不法的行为导致其他财物的损坏,那么行为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就该被损坏物的相应价格向所有权人给付金钱损失。

这里的“不法”是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的标志,其可以被理解为“违法性”。

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二是指“故意”和“过失”。

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内,行为的违法性中包含了过错的因素。

在不法致害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因素仍应当进行考量。

所以从实质上可以认为,这一时期的违法性与过错因素两者是相互融合、相互联系的。

到了自然法时期,过错因素则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认定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不法即违法性的问题被模糊化了。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

在这些纠纷和争议中,往往会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两种基本的责任原则,分别是违法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两种责任原则。

一、违法责任原则1.定义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行为或者事项,在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其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2.适用范围违法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比如对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就擅自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2)市场管理:比如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注册登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公共秩序:比如对于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特点违法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够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2)无需实质性损害:即使某些行为或事项并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但只要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主要是行政责任: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时,主要是对于个人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民事赔偿。

二、过错责任原则1.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为某个人或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该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事故:比如因为某个人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比如因为医生或医院的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了伤害或者死亡的,该医生或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合同纠纷:比如因为某个人或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该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交叉适用

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交叉适用

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交叉适用本文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运用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结合不同学者对此问题的代表性观点,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新思路。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因权益受侵害而生的损害应由被害人承担,抑或使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此点,各国法律多采相同原则,即被害人须自己承担所生的损害,仅于有特殊理由时,始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特殊理由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此乃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问题同样是归责原则。

目前,存在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等不同观点。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并未明确归责原则。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及争议第一个阶段是从1987年1月《民法通则》生效到1992年1月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

基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形成通说:汽车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驾驶汽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几乎没有争议。

第二阶段从1992年1月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生效到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

《民法通则》和《办法》同时并存。

《办法》第2条和第19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这与《民法通则》123条确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无过错原则相矛盾。

但是《办法》第44条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很显然,这是典型的无过错原则,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责任适用的。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责任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当一方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依据在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

在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责任规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方的过错行为、另一方的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存在时,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

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依据在于一方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得以适用,例如法定责任、举证责任等。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方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是要求无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行为。

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3.1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在于责任的基础和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过错行为而产生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责任。

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

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

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在行政法领域,《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致害提供了救济途径;而在民商事领域,则通过《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规范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但是,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某种损害后果(以下简称“共同致害案件”)时,如何进行赔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的“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深刻的反映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衔接的重要意义。

除了审理程序、责任方式等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外,归责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也成为一个难题。

一、司法实践中的疑惑案例:20xx年8月14日,王某驾驶其拖拉机在某国道上运输竹竿。

拖拉机没有后尾灯;竹竿系顺装,超出车厢2米多。

当晚10时许,王某驶过某木材检查站时,被该站工作人员追上拦住并在机动车道上进行检查。

检查期间,随后骑摩托车驶来的张某撞在拖拉机运输的竹竿上,致张某胸部多处骨折、开放性血气胸。

张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事后,张某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并对木检站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①]该案较明显的表现出共同致害案件侵权主体混合性、诉讼形式交叉性、违法与过错交错性等特点。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三种审理模式,而每一种处理模式都或多或少带来一些疑惑。

第一种审理模式:在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或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违法”是否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共同侵权?此为疑惑一。

第二种审理模式: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案提起。

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此种模式产生的问题是:民事判决中对民事侵权行为不承担全部责任论证时会自觉不自觉的对行政行为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评判,行政判决中用违法性原则进行评判,两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差异是否会导致结果的差异?即用违法性评判行政行为所得出的赔偿份额与用过错责任原则评判民事行为所得出的赔偿份额之和是否会高于或低于损害?此为疑惑二。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领域中,当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伤害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适合范围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特点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领域中,当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行为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但仍然故意进行的行为;过失行为是指在应当注意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民事纠纷中,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合同纠纷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纠纷中,当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合条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合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

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存在的过错,如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等。

伤害的发生是指他人受到实际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导致伤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适合范围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为依据,而是以行为的结果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的现象。

本文中,笔者拟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之比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侵权行为的两个重要原则。

侵权责任主要强调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更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影响。

本文将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线,探讨其相关概念、适用条件、权利义务、赔偿责任等内容。

一、侵权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则之一。

侵权责任原则是指当某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对方要求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主要通过对侵权程度和赔偿责任的规定,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需要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道德;二是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三是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被侵权者才能依法主张他的权益。

侵权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刑事责任是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过错,即存在疏忽、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更注重对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以及其过错程度的评价。

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过错,即存在疏忽、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二是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被侵权者才能主张他的权益。

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过错责任原则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三个等级,并根据过错的程度不同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轻微过错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重大过错的行为人将承担更严重的赔偿责任。

三、侵权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侵权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对行为人的约束和对被侵权者的保护。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种责任原则。

它们在法律适用、责任承担和赔偿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判断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

具体而言,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过错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存在过错,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社会公共秩序等。

2. 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他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

在判断责任和赔偿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过错的程度、损害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某些特定行为:某些法律规定了特定的行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医疗事故中的医疗机构等。

2. 某些特定关系:某些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关系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3. 某些特定行业: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密切的关系。

具体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更广,几乎适用于大部分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

法律应当充分遵循过错与责任一致原则

法律应当充分遵循过错与责任一致原则

法律应当充分遵循过错与责任一致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整个侵权私法领域最根本的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能分辨自己行为的人即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例外)。

完全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基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虽然尽到一定的先行义务,但是并未阻止危害后果的产生,仍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房县人民法院大木法庭审理的一起共同喝酒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依法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道德观,指引了私人活动领域的正常秩序。

案情回放2013年5月24日16时许,付某某(生于1985年4月)与被告裴某某、薛某、肖某在房县大木镇惠宜佳超市门口相遇,其后四人一起在该镇政府大院及共青村等处游玩。

从共青村回来,付某某提出到肖某家吃饭,四人便来到肖某租住的位于大木镇建新街的刘某某的房子里,由肖某做饭,付某某买酒。

四人于当日19时许开始吃饭,四人共计喝掉一瓶42°枝江王白酒与三瓶金龙泉啤酒,其中付某某喝掉一杯(一次性杯)白酒与一瓶半啤酒。

四人于当日21时许吃完晚饭,饭后在肖某住处聊了一会儿天,22时许,薛某的婆婆来接薛某回家,付某某也提出要回其住处,在离开之前付某某为防止裴某某酒后驾车而拿掉了裴某某的摩托车钥匙,让其在肖某处休息。

肖某见付某某酒醉,就给付某某的朋友李某发信息让其来接付某某,李某打电话给付某某,付某某自称没有醉,然后就骑摩托车从肖某住处沿大木新街往大木邮政支局方向行驶,行至大木步行街口鑫磊建材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付某某当场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但其在酒后仍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这是造成付某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

被告裴某某、薛某、肖某与付某某同桌饮酒,明知酒后驾车存在的危险,对付某某仅进行了口头劝说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行政法上的过错原则与违法责任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过错原则与违法责任原则

摘要:过错原则与违法责任原则能否作为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

行政法领域的过错责任原则说可以分为狭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说与广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说,二者皆不能成立。

“违法责任原则”的提法不仅本身有欠妥当,而且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不能作为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行政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2-0109-03论行政法上的过错原则与违法责任原则肖登辉(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一、过错责任原则能否作为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和地位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能否作为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以前,首先有必要研究过错责任原则本身。

在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责任归属之依据,并以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最终界点,当行为人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为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初期,对于侵犯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的不法行为实行结果责任,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比较野蛮,带有原始同态复仇的色彩。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引起罗马法学家对侵权责任作进一步思考。

公元前3世纪颁行的《阿奎利亚法》即是罗马人所作思考的立法结晶。

这部法典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内容。

具体表现在:第一,根据《阿奎利亚法》,最轻微的过失也具有考虑的价值。

这实际上是明确规定以过失作为归责依据。

第二,偶然事件谁也不负责任。

早期的罗马法实行“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身上”的规则,《阿奎利亚法》颁行以后,“偶然事件谁也不负责任”取代了前一项规则。

实际上,该法既规定了免责条件,也确认了“无过错则不受处罚”的规则。

第三,受害人的过失否定加害人的过失。

第四,以客观标准确定过失。

正因为有这样的历史渊源,所以,理论界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发轫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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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致害提供了救济途径;而在民商事领域,则通过《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规范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但是,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某种损害后果(以下简称“共同致害案件”)时,如何进行赔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的“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深刻的反映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衔接的重要意义。

除了审理程序、责任方式等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外,归责原则适用的交错与衔接也成为一个难题。

一、司法实践中的疑惑案例:20xx年8月14日,王某驾驶其拖拉机在某国道上运输竹竿。

拖拉机没有后尾灯;竹竿系顺装,超出车厢2米多。

当晚10时许,王某驶过某木材检查站时,被该站工作人员追上拦住并在机动车道上进行检查。

检查期间,随后骑摩托车驶来的张某撞在拖拉机运输的竹竿上,致张某胸部多处骨折、开放性血气胸。

张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事后,张某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并对木检站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①] 该案较明显的表现出共同致害案件侵权主体混合性、诉讼形式交叉性、违法与过错交错性等特点。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三种审理模式,而每一种处理模式都或多或少带来一些疑惑。

第一种审理模式:在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或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违法”是否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共同侵权?此为疑惑一。

第二种审理模式: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案提起。

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此种模式产生的问题是:民事判决中对民事侵权行为不承担全部责任论证时会自觉不自觉的对行政行为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评判,行政判决中用违法性原则进行评判,两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差异是否会导致结果的差异?即用违法性评判行政行为所得出的赔偿份额与用过错责任原则评判民事行为所得出的赔偿份额之和是否会高于或低于损害?此为疑惑二。

第三种审理模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是由于诉讼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是否可以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样使用本身就有争议,如果使用,仍会产生第二种审理模式中对共同引起损害后果的两种原因行为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问题,可能导致结果上的差异。

不同的审理模式所产生的问题无不与行政赔偿适用“违法性原则”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关,在共同致害案件中,“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交错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如何协调两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衔接适用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违法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交错——基于对疑惑一的解答(一)行政赔偿中的“违法性原则” 20xx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仍没有改变违法性原则的主导地位,众学者关于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完善的呼声在立法中体现的并不明显[②]。

目前对违法性原则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立法解释,学者看法不一,但其强调以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评价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已成为共识。

行政赔偿中违法性原则的确立初衷是为了实现评价标准的客观化,避免诸如过错责任原则等主观性较强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减轻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但这种愿望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从违法性原则不难看出,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行为才可能发生赔偿的问题,这便使得行政赔偿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同,大大限制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有学者指出,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违法的前置程序,但从归责原则上看,这样的结论还有待商榷且主要体现在司法赔偿中,行政赔偿表现的并不明显;其次,违法性原则中的“法”究竟范围如何,理解各不相同。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作狭义解释,“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有学者主张,此处的“法”应作广义理解,“违法不仅是指违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包括诸多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 如法律原则、精神、目的、惯例、行政规则等, 以克服赔偿范围狭小的缺陷”[③];其三,违法性原则使得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评价面临困境,也无法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情形下责任的确定问题,对行政行为共同侵权状态下如何进行责任分担也无法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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