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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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法律的秩序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解释,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观点:首先,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的框架,以确保公平竞争、维护秩序和稳定社会。

法律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行为,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为任何犯罪行为提供了处罚和制裁。

其次,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保护人权和自由。

现代法律体系往往是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基础的,它通过法律的力量来抵制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确保个人和群体的权益得以充分保护。

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而且还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例如儿童权益、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等。

有了法律的保护,人们才能在一个公正平等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第三,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应该超越人们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以确保人们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能受到公正对待。

法律确保了作为公共资源的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个人提供了追求正义的平台,保障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和保护。

第四,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积极健康的环境,使人们能够打破传统的束缚和限制,尝试新的创新和发展。

法律的出现和完善,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可预测和稳定的环境,促使人们更加大胆地创造和发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的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社会才能不断迈向更高的水平。

最后,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法律通过管理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和冲突的途径,从而避免暴力和血腥冲突。

法律使得公平和公正成为社会各界行为的指导原则,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框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多方面的,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护人权和自由、促进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的社会。

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与秩序

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与秩序

1 .价值 目标的共存与冲突。不 同价值 目标之间应 当是一种共存 的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
们 之 间不存 在 冲突 ,实 际上 , 目标 的多样 性 已经决 定 了冲 突存在 的可能性 ,因为各 种 目标 本身 或 目标实 现 的过 程 ,其 方 向并 非 总是 一 致 ,有 时甚至 是相 互 掣制 的 。如维 护社 会或 国家 秩序 与保 护 具 体诉 讼 中个体 自由 、诉 讼 效率 与 司法 公 正 、程 序 公 正 与实 体 公 正等 之 间 ,都 会存 在 一 定 的 冲 突 。一 般情 况下 ,这 些 冲突 并不 明显 ,或 者在 立法 中这 种 冲突并 不 明显 ,但 在具体 实 现这 些价 值 目标 的过 程 中 ,冲突有 时就 会显 得十 分突 出 。如 :我 国的 17 9 9年 刑 事 诉讼 法 强 调 打击 犯 罪 和 保 护 人 民 ,实际上 反 映 了刑 事 司法 制度 对社会 整 体秩 序 、安全 目标 的侧 重 ,与 对保 护个 体公 民 自由 与 权利 的忽 视 ;对 于刑事 司 法 中 的公 正 目标 ,也 重 实 体 公 正而 轻 程 序 公 正 。 19 96年 修 定 的刑 事 诉 讼法 虽对 具体 价值 目标 有所 修正 ,强调 实体 公正 与程 序公 正 的并重 ,但 是社 会整 体 的秩 序与 安 全 依然 高 于具体 诉讼 中个 体 自由的保 障 ,诉 讼 效率 的 目标也 难 以实 现 。那 么 ,如何 去解 决 这些 冲 突 呢 ?实 际上这 个 问题导 出了刑事 司 法制度 价值 目标 的第二 个特 征 。 2 价值 目标 之 间 的层 次性 。刑 事 司法 制度 价 值 目标 内容 十 分 丰 富 ,但 却 并 非 杂 乱无 章 ,而 . 是存 在 一定 的层 次性 。这 种层 次性 也 决定 了 冲突解 决 的可能 性 ,当低 位 阶的价 值 目标 与高位 阶的 价值 目标 相 冲突 时 ,高位 阶 的价 值 目标 具 有 优 先性 。而 同一 位 阶 的 不 同价 值 目标 之 间 产 生 冲 突 时 ,就需 要 在个 案 中具体平 衡 ,实 现 总体价 值 目标 的最 大化 。实 际上 ,无 论哪 个 国家 ,立法 者 在 设定 具体 的价值 目标 时 ,实 际上都 会 根据 现实 的需要 进 行一 定 的选择 或安 排 ,给法 律 实施 者一 定 的判 断标 准 ,否则 ,当 冲突产 生 时法律 实施 者无 所适 从 的话 ,那 么这 样 的 目标设 定 实 际上没 有 任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论有秩序的自由——法的秩序与自由价值之均衡

论有秩序的自由——法的秩序与自由价值之均衡
的混 乱 。 ”因此 ,法律 秩序 就 是 由法律 规 则所体 现 的、防止 社会 混乱 的 、作 为结 果 的一种 理想 的社会秩 序形 态 。 “ 规则和 秩序 本身 对任 何要摆 脱 单纯偶 然性或 任 意性而 取得 社会 的 固定性 和独立 性 的生产 方 式来 说 ,是一个 必 不可 少 的要 素 。 ”② 规 则不 仅与秩 序 一样 要摆 脱单 纯偶 然性 或任 意性 而取 得社 会 的 固定 性和独 立性 的生 产方 式必 不可少 ,而 且还是 秩序 必不 可少 的依据 。法 作 为一种 规则 ,对秩 序 的意 义主 要表现 为秩 序提 供预想 模 式、调节 机制 和强 制保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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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秩序 与 自由价值之均衡
缪 文 升

要 :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还是 以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和 自由,历来是立法和执法的价值选择
上的两难问题。秩序和 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正是 自由与秩序之 间既对立 又统一 的矛盾运动才使得 法律 不断发展、演变,也才使得社会 不断进 步,并使社会从相对和谐到不和 谐再到新的和谐 。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宗 旨 是生成 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法治,在这样 的法治社会 中,人们 不仅 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享受到生活的安 宁,又能在 自由的环境 中享受到创造 的快乐。 关键词:秩序 自由 法的价值 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D 0 9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7— 0 02 0) 20 8一 7 6 2 12 ( 9 0-0 5 O 0
我 国古代 儒 学大 师苟 况有 “ 治之 经 ,礼 与刑 ”的治 国高 论 ,西方 民法学 大师 耶林 有 “ 权利 而斗 为
争”的呐喊。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还是 以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和 自由,向来是立法和执法的价值选择 上的两难 问题 。事实上,秩序和 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 自由通过不断打破 日渐陈旧的、束缚人类 自由的旧秩序,促使能确保人类 自由实现的新秩序不断产生,从而使 自由与秩 序获 得统 一 。正 是 自由与 秩序 之 间既对 立 又统 一 的矛盾 运 动才 使得 法律 不断 发展 、演 变 ,也才 使得 社 会不断进步,并使社会从相对和谐到不和谐再到新的和谐。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宗 旨是生成 自由与 秩 序 动态 平衡 的法 治 。在 这样 的法 治社 会 中 ,人们 不仅 能在 稳 定 的社会 秩 序 中享 受到 生活 的安 宁 ,又

自由与秩序: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

自由与秩序: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
• 国际贸易法对自由尺度的影响
自由尺度的区域化
• 区域人权法对自由尺度的影响
• 区域贸易法对自由尺度的影响
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在国内法中的发展
自由尺度的宪法化
自由尺度的部门化
• 宪法对自由尺度的保障与限制
• 部门法对自由尺度的保障与限制
• 宪法司法化对自由尺度的影响
• 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 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衡
02
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基本
原则与理念
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的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原则
• 尊重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 保障个人权利:确保个人权权利的范围由法律规定
• 合法: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的保护机制
法律保护
⌛️
• 通过法律规定自由和权
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 通过法律制裁侵犯自由
和权利的行为
社会保护

• 通过社会力量监督和保
司法保护
障自由和权利的行使
• 通过社会舆论维护自由
和权利

•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自由
和权利的纠纷
• 通过司法判决维护自由
和权利
案例分析: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限制与保护在具体案例中的体现
• 隐私权在法治框架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03
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尺度:案例
分析
言论自由与秩序:以新闻自由为例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 言论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
•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
法治框架下的新闻自由案例
• 美国新闻自由与诽谤法的平衡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自由、平等。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同时正义也是法律进化的巨大推动力。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

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自主地行动和思考,而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涉。

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总之,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是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系。

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法理学第7章法律价值

法理学第7章法律价值
• 从法学角度看,平等应该是指人们在同一情境中彼此具 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简称法律平等。它实际上是人类本 质上的平等在法律上的反映和体现。
• 作为一个口号,法律平等是在希腊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 (公元前443~429年)最早提出的。
• 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接过这个口号,作为反对封 建等级特权的一个战斗武器。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 “法律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载入各国的宪法。
2. 法律协调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原则 • 首先,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 其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
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 再次,在司法领域,法律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六、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一)正义诸理论 1. 正义的含义 • “正义”是一个涉及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 法律价值判断则旨在揭示作为客体的法律现象的性 质、功能和其他各种状况与法律价值主体的需要之 间的关系,判断者的知识、好恶、观念、兴趣都可 能影响其判断的结果,具有很强烈的主观性,属于 价值论的范畴,是主体确定自己将如何从事法律行 为的根据与条件。
(三)法律价值体系
•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甚至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 都往往会有多种价值追求。这种多元的价值按照一定 的位阶或顺序排列组合起来,便构成法律价值体系。
一、法律价值概述
(一)价值与法律价值
• 在哲学上,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需要 的满足关系。它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 的。
• 从客体角度说,价值指客体所蕴含的对主体有意义 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有 用、有益性。
• 从主体角度讲,价值则是人们所偏好或希求的事物 或原则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的观念,它常常表 现在一些基本信念、意向、目标、选择习惯、利益 分配的优先顺序、报酬与惩罚等等之中。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p(一)法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目标,是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

”由于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法的价值目标必然是丰富的。

1.法的正义价值庞德对正义做出如下描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相同的面貌。

”法与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作为应然与实然的结合,作为规范的体系,需要正义这种价值的指引。

毫无正义的法律是难以被人们所遵守的。

法应当体现正义的价值,它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模式,确立和维护正义。

2.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这是因为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的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和发展。

也就是说,“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

3.法的公平价值法是离不开公平的。

进一步说,法的产生、发展、变更都离不开一定的公平观作为依据。

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制定法,就是要维护自认为公平的社会关系。

如果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公平的要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法所蕴含的公平价值是通过法律内容予以体现的,并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文中,突出体现在合同法领域中“显失公平”的规定和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4.法的自由价值自由作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它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界定。

一方面,每一个主体可以选择自己想做的事情去做。

另一方面,每个主体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能干涉、影响到他人的自由。

即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既是为了保证他人的自由,更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能够得以实现。

黑格尔曾说过,“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从这一层面上说,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的基本内容。

5.法的效率价值“效率”这一概念本为经济学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并成为法所追求的价值。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然法学派〕第⼆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1、⼈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致包括两个⽅⾯: (1)价值性认识⼈们必须从⾃⾝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的关系以及对⼈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符合其本来⾯⽬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的正是这种⽅法。

(3)历史实证⽅法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法来研究现⾏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所进⾏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或“价值中⽴”。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功利原则,也就是避苦求乐旳原则。是以自 由价值与秩序价值旳量化分析为最终根据,以最 大多数人旳最大幸福作为唯一原则来消解法旳自 由和秩序价值之间旳冲突。
法旳价值位阶原则。法旳价值一般意义来说是指 法对于人旳需要旳满足以及人对法旳绝对超越,其主 要涉及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法旳价值为结论 就是指对法旳价值按照其对于人旳生存和发展旳主要 程度分为不同旳层次,当面对法旳价值之间旳冲突旳 时候按照其所处旳位阶来决定法旳价值旳取舍,即选 择位阶高旳法旳价值而舍弃位阶低旳法旳价值,从而 消解法旳价值之间旳冲突。
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旳协调
实施紧急状态旳根本目旳是保障公民人 权和自由,国家为了处理紧急状态而采用恢 复秩序旳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之间会有矛盾 和冲突。为处理自由与秩序旳冲突,使公民 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得以协调。 1.百分比原则。
紧急状态法旳百分比原则是指紧急状态 措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旳百分比合适, 紧急状态措施旳危害性不能不小于紧急状态 本身旳危害性。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 协调旳关键所在。
紧急状态下旳秩序
秩序旳必要性 秩序是事物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旳体现,秩序
旳关键是安全。离开秩序旳自由是混乱和没有保障旳自 由,自由要在一定旳秩序框架下才干持久和稳定。在紧 急状态下假如不采用尤其措施则国家旳生存受到威胁, 公民旳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紧急状态是保障自由与人权旳最终措施,以预防整 个国家和社会秩序旳全方面失控。紧急状态旳直接目旳 是保障和恢复秩序,其措施也以秩序性措施为主。国家 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采用紧急措施对于恢复秩序,保障 公民旳人权和自由是非常必要旳,而且国家与政府有义 务为维持秩序而采用必要旳措施,涉及对公民人权和自 由采用必要旳限制性措施。
4.救济原则。

秩序与价值法理作业

秩序与价值法理作业

法的价值冲突——自由与秩序在法律的价值冲突之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也许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也体现出最为强烈的对抗和冲突性。

自由,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们孜孜不倦追求探索的终极奥义。

在法律上,自由则多表现为对权利的规定和保障。

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利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这样看来自由的界限好像被法律限制了,那这种被“限制”的自由还是真正的自由吗?自由究竟该被如何定义?根据自然法,人人都是生而自由的。

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尤其是在中国这个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刚从计划经济的阴影里走出来的我们仍旧受到了过多的政府干预,西方的自由民主的思想精髓还没有被中国人民完全吸收。

中华五千年的专制统治让我们从骨子里习惯了被限制、被规范。

可以这样说,中国人民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再过分强调秩序的重要性而忽略自由的意义,那么我们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建设运动就无法再进行下去了。

这明显背离了民主国家发展道路,也不利于中国的未来。

就中国的现状来说,政府仍旧以“控制者”的身份在社会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法治的不完善导致了政府行政力量的急剧膨胀,各种名目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填补着法律的空白,以“维稳”、“公共利益”等理由大行其道,公然忽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限制着他们的自由。

即使是在现存的法律中,我们也很难看到法律对公民自由的保护。

尽管在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

但是却没有规定当公民的以上自由被侵犯后应如何寻求救济。

“Where there is a right,there is a remedy”,这句英美法谚告诉我们,权利受到侵害,必定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否则,没有救济措施的,就不是权利。

这些难道是合理的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早已说明:“无论我们以什么样的理由来否定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都是不正义的,不管是因为维护秩序还是提高效率。

第十五章__自由和秩序-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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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 含义
第十五章 >>第二节 法的秩序价值
一、秩序的含义
◆按中国的传统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秩序(order) 是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按现代解释,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 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发展的程 序性和事件的可预测性。 ◆秩序包含着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两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社会 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的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是人们相互作 用的状态和结果。自然秩序则是指自然界事物的位置所在、结构 状态或变化模式。法所追求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 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 法律状态,是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作为法律价值的秩序包括 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生产和交换秩序以及权力运作秩 序。 ◆秩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自由的 含义
第十五章 >>第一节 法的自由价值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
◆法是调控人们行为的一种工具,法设定的目标之一在于保障和扩 大自由。如果没有自由,法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 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重 大意义。因此,法应当体现自由。 ◆任何法在赋予人们自由的同时,禁止或限制某些自由。依法禁止 或限制某些自由,正是为了实现法的目的,即保护和扩大自由。 ◆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使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人们往往愿 意使自己的自由受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合理合法限制。在实践中 这种合理合法的限制表现为:(1)禁止自我伤害。如规定禁止自 残自杀的法律,禁止决斗的法律,禁止卖淫、赌博、吸毒的法律, 强制接受义务教育和专业训练的法律,规定妇女和儿童不得从事 某些有害身心健康的生产活动的法律,强令摩托车驾驶员驾车时 必须戴安全帽的法律,不允许把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推卸法律责任 的辩护理由的法律等等。(2)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侵犯了乞丐的自由。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是演绎推理,法律没有规定,就是出现了立法的空白或立法的漏洞,如果出现立法的空白或立法的漏洞,则就没法进行演绎推理,只能用辩证推理。所以辩证推理基本上发生了两个整合。第一,如果进行演绎推理,显然会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论。第二,没有大前提,无法进行演绎推理,因此只能用辩证推理。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本题从法的价值角度论述的话,交警把违章行使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耽误时间,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自由和正义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该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维护了正义。所以正确的适用了价值位阶原则,正义大于秩序。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存在冲突。

自由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秩序价值则强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妨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权利。

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要平衡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 尊重个人自由,但要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当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2. 维护社会秩序,但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律应该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必须公正地对待所有人,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

3. 限制自由权利时要遵循合法程序。

当需要限制个人自由权利时,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

这意味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原则。

4. 强调对话和妥协,以解决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

在处理自由和秩序冲突的过程中,应该鼓励各方进行对话和妥协。

这可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
和利益,为解决冲突找到更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总之,解决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需要在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行,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原则,鼓励各方进行对话和妥协。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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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济原则。
包括事先救济和事后救济。事先救济是 指紧急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受到 损失和灾害威胁的公民和其他主体进行救助, 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事后救济是指紧急 状态恢复正常之后,对因为紧急措施的实施 而在紧急状态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公民 给予补偿或者司法救济。两者都是保障公民 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手段。
其次,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消解能够促 进人类法律的进步,是人类探寻法的应然的阶梯。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法律的不断发展,必 然产生许多问题和困难,这其中当然包括法的自 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旧的价值冲突的消解必然 伴随着新的价值冲突的产生,人类只有以旧的价 值冲突的消解为基础来消解新的价值冲突。法的 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消解是人类法律不断发展 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在一次又一次消解法的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的过程中,人类也在不断 地完善自己。
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例如自由、公平、平等、 正义、效率等,法的秩序价值是实现法的其他价值 的前提和基础,它是连接法和法的其他价值的纽带, 是法的其他价值存在的必然要求。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 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 有打破既有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 度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 的冲突在所难免。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 辩证的对立统一。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 活参加者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 自由,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 序。要将二者统一起来观察。当然,在不同 的条件下对自由或秩序应有所选择、有所侧 重,但无论如何,二者不可偏废。
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协调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利益衡量 原则就是指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 即通过相应的价值准则,值尺度来衡量价值冲突 各方的利益大小,保障利益较大的价值,舍弃利 益较小的价值,从而尽可能保护所有利益而尽可 能少的损害利益全体,或者说尽可能少地损害整 体利益体系的完整。
3.程序原则。
一旦国家可以不受约束而任意宣布极大的威胁,专制与独裁政体随时有可能到 来。程序原则是民主、法治国家对抗专制的 最有效的工具。程序原则要求对紧急状态的 宣布、紧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公民权利和 自由的保护、紧急状态实施和正常秩序恢复 的期限等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从程序上保障 紧急状态权力不被滥用。
作为法的价值的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是 法的价值的基础。由于社会的群体属性,因此法对 于社会,对于人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社会的稳 定、安全,保障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作为 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一般规则的法律的重要目标。 所有的法律,在秩序价值的层面上来说,都是为了 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安全的状态,都是为一定的 社会秩序服务的。
紧急状态下的秩序
秩序的必要性 秩序是事物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表现,秩序
的核心是安全。离开秩序的自由是混乱和没有保障的自 由,自由要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持久和稳定。在紧 急状态下如果不采取特别措施则国家的生存受到威胁, 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紧急状态是保障自由与人权的最后措施,以防止整 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紧急状态的直接目的是 保障和恢复秩序,其措施也以秩序性措施为主。国家和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对于恢复秩序,保障公 民的人权和自由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国家与政府有义务 为维持秩序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公民人权和自由 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谢谢
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实行紧急状态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人 权和自由,国家为了处理紧急状态而采取恢 复秩序的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之间会有矛盾 和冲突。为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使公民 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得以协调。 1.比例原则。
紧急状态法的比例原则是指紧急状态措 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比例适当,紧急 状态措施的危害性不能大于紧急状态本身的 危害性。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协调的 关键所在。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自由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价值的灵魂,凝结 着人类对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崇高理想和无限追求, 可以说自由是法的终极目的。首先,法律体系的创 立都是紧紧围绕自由终极目标进行的。其次,社会 主体的所有自由权利都是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 务的规定而产生的。最后,自由是法律产生以及发 展的起点和终点。同时,法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能 够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能够顺畅地行使。另外,法 律可以防止自由的滥用,从而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 不受其他社会主体自由的侵害。
2.区分原则。
紧急状态法要对紧急状态区分不同的级 别,比如战争状态、 自然灾害状态、 社会 公共卫生危机状态等,对每一种危机状态又 进行细分不同的级别,针对不同级别的不同 阶段采取不同的危机应对措施。这些不同的 应对措施对公民人权和自由限制是不同的, 只有这样分级管理,才能很好地实践比例原 则,实现在不同的紧急状态下对公民人权和 自由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达到自由与秩序 的协调。
谢谢
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消解的意义
首先,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消解是人 们研究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理论体系最终目的。 当人们面对法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问题时, 总是本能地探究法的自由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的 含义,它们之间的冲突的原因以及如何表现。所 有这些仅仅是消解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铺 垫,人们的最终目的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真正消解 它们之间的冲突,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在某种程度 上说,抛开这个最终目标来谈法的自由与秩序的 价值以及它们之间的价值冲突的研究,对于人类 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实际意义。
经济分析原则。是指在法律的运行发展过程中, 运用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以经济效益的最 大化为目标,当有人违反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时, 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在得到及时的赔偿的前提下,如果 侵权人还能够获得其他的效益,那么法律就要牺牲秩 序保障侵权人这种侵害他人自由的自由。反之,则要 保障秩序,限制甚至剥夺这种侵害他人自由的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但并不意味着为所欲 为,相反,自由意味着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因此,它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自由是法律 的目的,即便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 保障自由。
例如,提高治安管理级别可以更有效的应对 骚乱,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但人身自由往往会 受到额外的限制。
功利原则,也就是避苦求乐的原则。是以自 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量化分析为最终依据,以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唯一标准来消解法的自 由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法的价值通常意义来说是指 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对法的绝对超越,其主 要包括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法的价值为结论 就是指对法的价值按照其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 程度分为不同的层次,当面对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的 时候按照其所处的位阶来决定法的价值的取舍,即选 择位阶高的法的价值而舍弃位阶低的法的价值,从而 消解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最后,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消解能够指 导法律的实现。法律的实现是创制法律的终极目 标,所以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的实现程度如何是所 有人关心的问题。法的价值冲突如何解决,解决 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 度,研究包括法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在内的 法的价值冲突的消解对于法律的实现有重要的理 论指导意义。因此,从法的价值的层面上来说, 法律的实现过程就是法的价值冲突被逐渐解决的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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