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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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单位公务卡的使用,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提高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并严格落实公务卡的办理、使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工、兼职人员、临时工等。

三、公务卡的定义公务卡是指用于公务费用支出的信用卡。

四、公务卡的申请1、公务卡办理前,需要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流程如下:由提交申请的部门经办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然后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批,并报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2、公务卡的纸质申请资料需要包括:单位申请表、个人申请表、工作证等证件。

3、公务卡维护时需按时更新卡片信息,如负责人变动、银行账户变动、卡片有效期变动等。

五、公务卡的使用1、公务卡必须仅用于办理公务用途,不得被个人或他人所用。

2、公务卡使用需要严格按照预算制度规定使用,做到一票制管理。

3、公务卡使用时请注意保管卡片及密码,以防止丢失或泄露。

4、公务卡使用时请注意收据收取及证明材料的齐全,且保留收据并填写费用支出明细表。

5、公务卡使用过程中请注意及时修改预算调整情况,并在次月初修改费用支出明细和汇总表。

六、公务卡的结算1、公务卡使用完毕后,需及时填写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上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报送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2、公务卡结算需在每年度结束前,按要求统一结算,并提供相关资料档案等。

七、公务卡管理1、公务卡是单位重要资金的管理工具,各级领导需对公务卡管理严格把关。

2、使用公务卡造成的任何问题,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3、如出现公务卡被挪用、刷卡不正确等情况,使用人员有义务及时协助财务人员提交申请证明和调查解决。

4、公务卡管理人员需对公务卡账务和使用记录及时备案管理和审核。

五、制度的实施1、公务卡制度应时时监督、更新,以保证其运作的有效性。

2、制度实施过程需对制度进行推广和培训,使所有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充分了解制度的意义和规定。

3、进行定期检查,对制度正常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办公务卡单位证明

办公务卡单位证明

办公务卡单位证明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的需求,我将在此为大家撰写一篇关于办公务卡单位证明的文章。

以下是具体内容:办公务卡是一种为单位提供个人消费及公务支出管理的金融工具。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务支出、提高工作效率,越来越多的单位选择为员工办理办公务卡。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个人的办公务卡可能无法直接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因此,单位证明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办公务卡单位证明的相关内容。

一、单位证明的重要性办公务卡单位证明是为了证明持卡人所消费的款项符合单位的相关政策。

通过单位证明,可以明确显示持卡人所付款项的用途以及所属的项目或部门。

这样一来,单位可以清晰地了解持卡人的使用情况,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公务支出,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二、单位证明的内容要求办公务卡单位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信息:证明上需要包含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等基本信息,以便他人能够准确识别单位。

2. 持卡人信息:证明上需要明确指明持卡人的姓名、职务、工号等个人信息,以便核对持卡人的身份。

3. 卡片信息:证明上需注明办公务卡的银行卡号、有效期、发卡银行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进一步验证身份和核对账单的依据。

4. 消费信息:证明需要清楚记录持卡人的消费明细,包括消费日期、消费金额以及消费地点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单位了解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管。

5. 审核签字:证明上需要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在证明上签字确认,以确保单位证明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单位证明的使用场景办公务卡单位证明可以被使用在一系列场合,以下是常见的使用场景:1. 报销:持卡人在公务出差或公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可以通过提交单位证明进行报销。

单位证明可作为报销凭证,证明该笔费用是属于公务需要,并符合单位政策的要求。

2. 汇款:持卡人在与供应商或合作单位发生费用结算时,有时需要提供单位证明以便对方确认款项的用途和合规性。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第二条在项目计划阶段,牵头科科要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用款计划),明确项目的任务安排、组织形式、实施进度和投资总额,并与主管局领导、相关科科、办公科及财务科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合理确定项目的开支内容。

第三条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量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参加人员,安排内外业任务,与批复计划一起留存财务科。

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科比照批复计划和任务安排,共同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算,做到任务完成与资金支出同步,资金使用与用款计划一致,定期对帐、检查监督项目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完成的项目,年终时,项目负责人要编写资金结转或结余理由,决算时由财务科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委托业务的财务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致。

收到业务委托单位的业务委托书(函)后,项目负责人与业务委托单位协商工作经费,签订业务委托协议,除项目组留存外,交总工办、办公科、财务科各一份,凭业务委托书和生效的协议由财务科开具税务发票并组织完成委托业务。

三、出差派遣制度第六条为推动我局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林业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林办规[2017]86号)有关规定,对我局原有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如下制度:第七条出差实行前置审批科科一般人员出差由科科主任派遣,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科主任、副主任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副局长、纪检书记、总工程师出差由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局长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出差由局长审批。

如多人共同出差,由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前置审批办法所有人员出差实行前置审批办法,先审批,后出差。

出差前将出差审批单签字后,第一联即财务报销联报财务科留存,由财务科专人管理;有明确领导批示具体人员参加的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可以代替出差审批单。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海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开海口市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差实际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第六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三)正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八条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乘坐非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末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连续计算,己住宿的,乘车时间实行分段计算。

公务卡正确使用方法

公务卡正确使用方法

公务卡正确使用方法公务卡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公务开支管理和审批制度而发放给公务人员的一种特殊信用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规定都非常严格,所以正确使用公务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从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报销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正确使用公务卡的方法。

一、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支出。

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办公用品、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

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包括购物、娱乐、餐饮等。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是非常严格的,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用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流程1.申领流程公务卡通常由行政单位的财务部门或者专门的公务卡管理部门进行发放。

公务人员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取得公务卡。

申领公务卡时需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责任。

2.使用流程公务卡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填写使用申请、经费预算、审批流程等。

在使用公务卡进行支出时,必须及时登记报账,明确用途和金额,并经过审批才能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必须进行说明和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公务卡。

三、公务卡的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规定公务卡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严禁滥用公务卡进行个人生活消费。

公务人员必须明确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2.合理使用公务卡的使用必须合理、节约,不得超出经费预算,不得随意挥霍。

公务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支出,避免浪费。

3.及时报销公务卡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报销,清楚阐明支出的用途和金额,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报销。

对于不能及时报销的支出,必须进行说明和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报销。

4.注意安全公务卡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妥善保管公务卡和相关信息,防止遗失或被盗用。

一旦发现公务卡丢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报告单位并办理挂失手续。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国库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3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我县公务卡发卡银行为**省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组通过评审确定的代理银行(建行)《晋财库【2008】18号》,公务卡卡种统一为“628”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

预算单位应选择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表)的公务支出;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5千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报销票据的规范

报销票据的规范

目录报销票据的规范 (2)票据种类 (2)票据要素 (2)票据粘贴规范 (3)报销单据填写规范 (3)经费审批规定 (4)暂付款办理规定 (4)财务报销细则 (5)资金结算 (5)仪器设备费 (5)仪器设备购置 (5)仪器设备租赁 (7)材料费 (7)测试加工费 (7)科研经费转拨 (7)燃料动力费 (8)市内交通费 (8)差旅费 (8)报销探亲旅费 (9)会议费 (9)国际合作交流费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劳务费发放 (12)专家咨询费 (12)数据采集费 (13)其它费用报销 (13)国际汇款 (13)预借票据 (14)办事流程 (14)注意事项 (14)学费培训费认领入账流程 (15)温馨提示 (16)报销票据的规范票据种类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票据分为:1、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

发票上应盖有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

2、收款票据,由财政部门印制。

收款票据上应盖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3、收据,由民政部门印制。

收据上应盖有民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票据要素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客户名称)必须是学校或学校老师,摘要须详细,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完整;如果购买的物品种类很多,在一张票据上无法全部填写,可只填写总金额,但须附出票单位出具的详细清单(清单上需有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等(与票据上的章一致)。

一式多联的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票据不得涂改。

票据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复印原单据的记帐联,并加盖原开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并承诺不重复报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作为原始报销凭证。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省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我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持有,主要用于院基本事业费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院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个人消费必须与公务消费分开刷卡,不得与公务消费混合刷卡。

个人消费结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我院公务卡目前使用范围主要为省财政基本事业经费拨款支出。

第四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暂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

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今后是否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届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必须按地矿局及院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达到院规定结算起点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付款结算,严禁违规使用大额现金。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六条院统一公务卡账单日,以便财务集中办理还款。

院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5号,还款期为20-50天。

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由院统一批量办理,未办卡职工或新进职工因工作需要需零星办理的,自行到指定的院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路支行)办理,办理后须及时向银行申请将账单日修改为院规定时间(每月5号),同时将公务卡信息报院财务科。

第八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自行办卡职工必需照此额度办理。

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通知财务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被盗或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院财务科。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和《关于印发〈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党〔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所、馆、校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消费结算与报销。

第三条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具体经费项目类型见《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类型编号》(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原使用学校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POS签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据。

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的,可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并标示相应业务,作为公务卡消费凭据。

报销人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结算报销的票据单独粘贴。

报销人网上申报公务卡结算票据时,应选择将款项转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七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第八条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报销流程(一)因提供商品(服务)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如实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见附件二)或者由供货方提供不能刷卡的证明,方能报销。

KTV的财务管理办法_办法_

KTV的财务管理办法_办法_

KTV的财务管理办法ktv财务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ktv财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ktv财务管理办法一1、KTV商品柜台设置收银机付款,记录商品销售金额,汇总商品销售总金额,监督核对商品销售情况。

2、出售的商品都必须将金额输入收银机,按日销售汇总,总金额必须和“商品销售日报表”的汇总金额相符。

3、每日缴款时,必须把日销售总额打出,然后将记录纸撕下连日报表统一交给缴款员。

由专人负责核对“销售日报表”明细账是否和记录纸上的相符,如果有差错,要立即查清楚。

4、在使用收银机时,不能将收银机作为计算器使用,随便其他数字输入或做其他计算,如果由此造成记录、汇总金额和日报表、明细账不符,由当班营业员负责。

5、每次交接班应该交接清楚款账等事项,并在交接簿上作简明的工作情况记录,交办本班未完之事。

6、应辨别收取现金的真伪,唱付唱收,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执。

7、信用卡必须核对卡主签名,签名应与卡上原有的签名相同,信用卡上的名字应与卡上原有的签名相同;信用卡上的名字应与身份证明的名字相同;身份证的相片应与持卡人相同。

8、严禁向收银处借款和未经财务部经理签批将钱款外借他人;9、长、短款项要向上级反映、汇报及解释原因;10、不得以白条冲款账;11、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12、核查完毕,按照各种信用卡的签购单上的各个项目要求,填写信用卡票据。

填写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各项目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做到准确无误;13、票据填写完后,请持卡人签名,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是否和信用卡上签名一致如发果笔迹不一样,可以请顾客出示护照(身份证明)核实。

如果是冒充签名使用信用卡,应扣留信用卡;14、票据填写完毕,将“持卡人留存”联撕下交回顾客;15、未按信用卡使用原则去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手人负责。

ktv财务管理办法二一、日常管理制度1、作息时间:(1)白班13:00~22:00,晚班19:00~02:00,若有客人则待客人离店后下班。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适用于小额零星公务活动开支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不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在职工作人员一人一卡制度。

新增在职人员需及时向规划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

临时借聘人员借聘期超过一年以上,或因公务需要的,可由本人填写《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公务卡申请单》(附件1),处室(局)领导审核后,经规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公务卡可用额度上限与个人征信挂钩,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透支额度上限,一般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具体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卡人调整公务卡透支额度,需向规划财务处申请领取并填写《额度调整申请表》(由发卡银行提供),由财务人员代提交给发卡银行。

调整结果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批复。

第六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

对于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禁止提取现金。

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个人消费支出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申办、到期更换或遗失补办成功后,需将持卡人姓名及卡号等信息填写《公务卡信息登记表》(附件2)盖处室(局)章报规划财务处。

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挂接。

第九条公务卡遗失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职人员离职、调动或退休,临时借用聘用人员借用期满时,处室(局)应及时填写《公务卡停止使用登记表》(附件3),盖处室(局)章后报规划财务处,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取消挂接。

单位公务卡销卡管理制度

单位公务卡销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务卡管理,确保公务卡使用安全,规范公务卡销卡流程,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持有公务卡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务卡销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务卡信息安全,防止公务卡被盗刷、盗用;(三)及时性原则:公务卡销卡流程应简洁、高效,确保公务卡及时销户。

第二章公务卡销卡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务卡,应予以销卡:(一)公务卡丢失、被盗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二)公务卡持卡人离职或退休;(三)公务卡持卡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不再需要使用公务卡;(四)公务卡持卡人因个人原因要求销卡;(五)其他需要销卡的情形。

第三章公务卡销卡流程第五条公务卡销卡流程如下:(一)持卡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销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公务卡销卡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相关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退休证明等)。

(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销卡申请,确认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对销卡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通知发卡银行办理销卡手续。

(四)发卡银行收到销卡通知后,及时办理销卡手续,并告知持卡人销卡结果。

(五)财务部门将销卡结果通知持卡人,并将销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六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卡销卡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务卡销卡流程规范、及时。

第七条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及发卡银行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务卡销卡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流程办理公务卡销卡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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