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2怪力乱神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作者:刘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
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
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的本位法治作者简介:刘杰,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05-02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
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
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
中西方的法律,都出现甚早,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也大致相同,但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往往徒有空文,无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未对之有足够的尊重?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太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甚至越是重要的事情,就越是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更多因素。
我们可以这样解答: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而为了追求正义,法律只是众多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的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必然是最好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为之惋惜。
西方法制思想的脉络a)基本概念的演进当一个社会物质极度匮乏时,生存是唯一的目标,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什么分配问题的,因为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大家都能吃到足够活下去的食物。
在分配的问题出现时,这一定是指多出来的财富,根据某种规则与习惯,人们进行分配,分配得让大家满意时,中国人会称之为“公平”,而在古希腊思想中称之为“分配正义”。
亚里斯多德就将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也就是受到损害之后得到适当的补偿。
b)理性与法律罗马法学家们运用理性的思维,不断的努力,试图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使得罗马法成就惊人。
在罗马,有神论,特别是明确的基督教的一神论,很晚才确立其正统地位,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的法制思想,要到中世纪才开始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的公法并不发达的原因。
c)人与神的契约基督教出现,经过早期教父们的努力,上帝、圣约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意味着:自然是上帝的创造,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律法,这律法中与人相关的部分,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于《旧约》与《新约》之中,而这样的契约,成为人类得救的保证,上帝的最终审判,也成为世间一切道德的基础和保证。
d)回归人性历史不断的前进,回归人性的历程也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是人与上帝的关系。
人与人的契约与人与上帝的契约始终存在,所谓回归人性,是指对于这两种契约的解释权回到了人手中。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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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思维方式不同
中国传统哲学不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强调整体观。“天 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
西方的哲学是一种构成论,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
中医和西医: 中医是一门哲学(艺术),常常围魏救赵,四两拨千斤。 西医是一门科学(技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内经》:上工守神,下工守形 中医治未病,西医治已病。
能靠吃素和喝纯水而减轻病情。
孔子名言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道不同,不相为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朝闻道,夕死可矣。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中国: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日益集团化,维护皇权为终极目的。
西方:在古希腊便具有自由开放精神,形成了保护个 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 “法治”思想的差异。
中国: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 辅。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法”、汉代“德 主刑辅,礼刑并用”、唐代“礼法合一”。 西方: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渊源比较广泛,有 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 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
有人将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
公元前399年,在号称民主法治源头的古 希腊雅典城邦举行了一次重要审判。由500 名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通过,判 处苏格拉底死刑。罪名:不信神和腐蚀青年 。
关押期间,拒绝越狱逃走。 “恶法亦法”
“我去死,你们去活,究竟谁过得更幸福, 惟有神知道。”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怪力乱神:东西方文化里的神怪故事
怪力乱神:东西方文化里的神怪故事作者:来源:《新作文·初中版》2018年第12期子不语怪力乱神。
说的是孔子不谈有关怪异、强力、叛乱、鬼神的事。
孔子又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未知生,焉知死?”可见孔子并不喜欢或相信这些怪异的东西。
然而,在人类发展过程中,鬼神精怪的传说却一直流传至今,依然不绝,这当然是有它们产生的自然土壤的,是人类朴素地解释这个世界的艺术。
东西方在远未发生联系的古代社会,就发展出了各自的神鬼文化。
高晓松说,人类社会就是一个艺术和科学交替解释世界的过程。
当科学不发达的时候,就由艺术来解释这个世界,当科学追上来的时候,艺术就居后一些。
而到如今这个科学昌明的年代,依然有人相信朴素的神明鬼怪,我们可以说这是迷信,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神与鬼,妖与怪,已经成为人类文化不可缺失的一部分。
西方·神話·西方神话,最著名的毫无疑问是希腊神话了。
众神之主宙斯、众神之后赫拉、太阳神阿波罗、海神波塞冬、美神阿佛罗狄忒、智慧女神雅典娜……还有《荷马史诗》里那些耳熟能详的人物故事,为了争夺世上最漂亮的女人海伦,以阿伽门农及阿喀琉斯为首的希腊军进攻帕里斯及赫克托尔为首的特洛伊城的十年攻城战。
其中的特洛伊木马,阿喀琉斯之踵,阿伽门农,都是被人津津乐道的。
当然这只是浪漫的神话,事实上是因为特洛伊地处交通要道,商业发达,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裕。
于是亚细亚各君主结成联军,推举阿伽门农为统帅。
他们对地中海沿岸最富有的地区早就垂涎三尺,一心想占为己有,于是以海伦为借口发动战争。
这才是特洛伊战争的真正原因。
而罗马神话其实只是希腊神话的异曲同工。
譬如希腊神话里的宙斯,在罗马神话里叫朱庇特;朱诺相对应于希腊神话的赫拉;密涅瓦是智慧女神,相对应于雅典娜;维纳斯是美神、爱神,相对应于阿佛洛狄忒;福波斯是太阳神,相对应于阿波罗。
在八O后中广受欢迎的日漫《圣斗士星矢:圣域传说》就是讲述了以星矢为代表的“五位青铜圣斗士”勇闯圣域12宫,打败众多黄金圣斗士,拯救女神雅典娜的故事。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作者:陈柳翀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中国和西方由于在社会经济形态、社会结构状况、传统伦理思想以及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在法文化上向来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差异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5-02“西法东渐”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一个尤为醒目的变革趋势。
由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的变迁,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制文明成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法制文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囫囵吞枣,而应取齐精华,去其糟粕。
因此运用比较的方法探究中西法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就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认识和了解这种差异,就有助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现实进程中,有针对性地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文明成果,自觉吸纳人类社会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培育和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
一、人治与法治(一)中国古代法文化:人治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国家政治主要应依赖贤人,其次才是法律。
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便是典型。
意即治国的根本,第一位的是贤人,法律是第二位的。
贤人何以比法律更重要?儒家以为:一是法要贤人来制定;二是法要贤人来执行。
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法以纠正,而善法如让小人去执行, 只会祸害无穷。
①但以法家为代表,包括汉以后的某些先人,则认为法律比贤人更重要。
一为贤人难得,而法律唾手可得。
韩非认为,象尧舜这样的贤明君子,千世才出一个。
世上更多的是智慧平平之君。
他们如掌握了法律这武器,一定治得好天下。
二为贤智虽好,却无强制力,只有法律或刑罚才能立竿见影令人服从。
在经历了春秋时期政治保守派(儒家)“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的观点与政治革新派(法家)“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观念的大碰撞之后,终于在西汉中期确立了由儒家学派提出的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思想,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内容提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显著的差异。
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中国以及世界学者之间一直都有对中西两种法律文化差异地探讨。
关键字:法律文化差异缘由什么是法律文化呢?第一个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他在一篇《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文化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现在,虽然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有诸多分歧。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而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而法制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所以,想要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就有必要了解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缘由。
综合起来看,我认为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具有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是以“刑”为核心和内容的。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以扬善、法以惩恶”①、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上,中国人习惯于将刑、律、法等概念等同起来,法即使刑法。
西方的法律观念则是建立在权利之上的。
“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②可见,在西方,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利的结果。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文化之差异在正式进入这个论题之前,我想有必要解释一下法律文化的概念,弗里德曼在其一篇著作《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一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
法律文化集中地体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一些基本特征。
(1)、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依附性;(2)、法律文化具有政治功能;(3)、法律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4)、法律文化具有实践性、实用性;(5)、法律文化具有历史连续性;(6)、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7)、法律文化具有互融性。
至于中西方法文化的差异产生的原因,笔者从大量的文献资料中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这四种原因:1、人类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
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
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
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
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
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
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
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
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
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
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坎坷。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因素,笔者结合上课时老师的讲授以及众多文献,从而概括出了以下的七点差异之处。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2怪力乱神
彼得大帝
拿破仑
孔子并非一个简单的落魄文人,孔子同 样很强悍。以思想闻名后世的孔子,其实勇 武过人,谋略非凡,但孔子并不主张以武力 统一天下,实行王霸之道,而力主通过制度 建设和教育教化改造世界,这才是中国古典 思想的精髓。但主张文治的孔子,事实上是 有着武功的实力,有武力而不以依仗武力, 所以孔子能成为圣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罪犯逃脱法 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 多。”
一和尚偷妇人,为女夫追逐,既跳墙, 复倒坠。见地上有光头痕,遂捏拳印指痕在 上,如冠子样,曰:“不怕道士不来承认。”
中国古代,由于受到以刑为主、重刑轻 民的法律传统影响,侦查制度十分发达,尤 其是侦查技术和侦查பைடு நூலகம்段在唐宋就已经达到 相当的水平,涌现出了一批侦查奇才,比如 写出《洗冤集录》的宋慈等人,加之明清时 的侦查机关与特务机关日趋专业化,比如锦 衣卫、五城兵马司;所以我们才有产生“神 探狄仁杰”这样的法律文化土壤。
司法决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确立 以后,在日耳曼诸国中逐渐流行起 来。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 中叶,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 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 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 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 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 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 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 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回复名誉和地 位。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而且,随着司 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
第谷的一生在天文观测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为 近代天文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谷的最重 要发现是1572年11月11日观测了仙后座的新星爆发 。前后16个月的详细观察和记载,取得了惊人的结 果,彻底动摇了亚里士多德的天体不变的学说,开 辟了天文学发展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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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中西合璧 第二讲 怪力乱神 第三讲 和魂洋才 第四讲 他山之石 第五讲 数典忘祖 第六讲 遗编坠简
第二讲 怪力乱神
神明裁判是一种野蛮与文明融合的产物。 它产生在举证制度与侦查技术不发达的远古, 但神明裁判并非完全荒诞不经,善于运用它 的法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奇效。
司法决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确立 以后,在日耳曼诸国中逐渐流行起 来。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 中叶,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 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 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 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 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 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 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 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回复名誉和地 位。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而且,随着司 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
司法决斗是在日耳曼法中首先确立的。公元4世纪起, 日耳曼人灭亡了西罗马帝国,日耳曼各部族建立了法兰克 王国、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 国等。日耳曼法就是5世纪至9世纪在这些日耳曼国家中适 用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发展水平较低,许多制度比较简单,但在诉 讼证据上却颇有特色。日耳曼法最初沿袭的也是火灼、水 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 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公元501年,勃艮第国王耿多巴 德鉴于在诉讼中伪证泛滥,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 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并被日耳曼诸国 仿效,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
自由心证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 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 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 法官内心是否确信。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 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皋陶的獬豸虽然近乎神话,但西周 时司法审判中的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当事人发誓制度却 有据可查,而且发挥着巧妙的作用。
神明审判虽然听上去令人毛骨悚然,但 它更多地是一种有经验的法官能够驾驭并熟 练运用的心理战术,这种断案手段曾令古代 的法官博得“青天”之誉,也为各种小说话 本津津乐道。时至今日,心理战术在司法中 仍占用一席之地,尽管在人权保护的背景下 它的作用已经大大弱化了。
由于中国古代在证据制度上以法官 自由心证为主,不可避免地,法官就必 须要掌握“相面”的技术,比如“五 听”。“五听”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早期 的人工测谎。“五听”包括:辞听、色 听、气听、耳听、目听。
一提到决斗,人们往往首先想起的便是俄罗 斯诗人普希金的悲剧,或是大仲马小说里的法国 贵族们为了哪怕是想像中的一点点冒犯就生死相 博的情节。但事实上,决斗并不是骑士和贵族的 专利,也不仅仅是争夺爱情和捍卫名誉的危险游 戏,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史上,它还是一种渊源流 长的法律制度,一种影响深远的文化风尚。
第谷(Tycho Brahe),1546年12月14日生于 斯坎尼亚省基乌德斯特普的一个贵族家庭。其父是 律师。1601年10月24日,第谷逝世于布拉格,终年 57岁。
第谷于1559年入哥本哈根大学读书。1560年8 月,他根据预报观察到一次日食,这使他对天文学 产生了极大的兴趣。1562年第谷转到德国莱比锡大 学学习法律,但却利用全部的业余时间研究天文学 。1563年他写出了第一份天文观测资料——“木星 合土星”,记载了木星、土星和太阳在一直线上的 情况。1565年第谷开始到各国漫游,并在德国罗斯 托克大学攻读天文学。从此他开始了毕生的天文研 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第谷的一生在天文观测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为 近代天文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谷的最重 要发现是1572年11月11日观测了仙后座的新星爆发 。前后16个月的详细观察和记载,取得了惊人的结 果,彻底动摇了亚里士多德的天体不变的学说,开 辟了天文学发展的新领域。
死于决斗的名人,当然不止普希金一人,他们还有—— 莱蒙托夫(俄罗斯诗人):普希金死后,莱蒙托夫愤而创作出 《诗人之死》,指出杀害普希金的凶手是俄国上流社会。这首长诗使 莱蒙托付一夜成名,也使他成为沙皇等人的眼中钉。1841年,一些仇 恨诗人的彼得堡贵族唆使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与莱蒙托夫决斗,结果 诗人饮弹身亡,年仅27岁。 加卢瓦(法国数学家):作为一位天才数学家,加卢瓦的天分在 生前并未受到太多重视,他在考试中一再受挫,论文也被人随手搁置 甚至丢弃。1832年5月,21岁的加卢瓦因某个女孩而与朋友决斗,决斗 中他被击中腹部,第二天便不治而亡。 汉弥尔顿:他是华盛顿总统的助手、美国宪法的参与制定者,也 是美国最负盛名的政治家之一(10元美钞上印的就是他的头像)。 1804年,当时的美国副总统艾伦·伯尔因政治分歧向他提出决斗,46 岁的汉弥尔顿在决斗中受伤而亡。
司法决斗也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与其他神明裁判方法不同的是, 它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当时的法庭和司法程序还很粗陋,不仅没有 今天这样先进的取证技术,也没有后来发展出来的细致严格的法庭诘 辩程序。当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而又要辨明真伪、两者 必取其一的时候,就通过决斗来解决。法庭在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 会附带告知:“带着你的剑来。”有时候,当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 决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的陈述被认 为是事实,不决斗或者在决斗中败北的一方被认为是做了虚假的陈述, 所以胜利者同时胜诉,而败者则败诉。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崇拜和 敬仰神灵,人们笃信,主宰一切的神在冥冥之中关注着人世,说真话 的人能够得到神的保佑而胜出,无论他是强是弱都如此。决斗就是让 神来做出判断,决定诉讼双方的命运,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 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