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2怪力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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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决斗也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与其他神明裁判方法不同的是, 它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当时的法庭和司法程序还很粗陋,不仅没有 今天这样先进的取证技术,也没有后来发展出来的细致严格的法庭诘 辩程序。当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而又要辨明真伪、两者 必取其一的时候,就通过决斗来解决。法庭在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 会附带告知:“带着你的剑来。”有时候,当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 决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的陈述被认 为是事实,不决斗或者在决斗中败北的一方被认为是做了虚假的陈述, 所以胜利者同时胜诉,而败者则败诉。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崇拜和 敬仰神灵,人们笃信,主宰一切的神在冥冥之中关注着人世,说真话 的人能够得到神的保佑而胜出,无论他是强是弱都如此。决斗就是让 神来做出判断,决定诉讼双方的命运,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 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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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决斗,人们往往首先想起的便是俄罗 斯诗人普希金的悲剧,或是大仲马小说里的法国 贵族们为了哪怕是想像中的一点点冒犯就生死相 博的情节。但事实上,决斗并不是骑士和贵族的 专利,也不仅仅是争夺爱情和捍卫名誉的危险游 戏,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史上,它还是一种渊源流 长的法律制度,一种影响深远的文化风尚。
司法决斗是在日耳曼法中首先确立的。公元4世纪起, 日耳曼人灭亡了西罗马帝国,日耳曼各部族建立了法兰克 王国、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 国等。日耳曼法就是5世纪至9世纪在这些日耳曼国家中适 用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发展水平较低,许多制度比较简单,但在诉 讼证据上却颇有特色。日耳曼法最初沿袭的也是火灼、水 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 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公元501年,勃艮第国王耿多巴 德鉴于在诉讼中伪证泛滥,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 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并被日耳曼诸国 仿效,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
第谷的一生在天文观测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为 近代天文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谷的最重 要发现是1572年11月11日观测了仙后座的新星爆发 。前后16个月的详细观察和记载,取得了惊人的结 果,彻底动摇了亚里士多德的天体不变的学说,开 辟了天文学发展的新领域。
死于决斗的名人,当然不止普希金一人,他们还有—— 莱蒙托夫(俄罗斯诗人):普希金死后,莱蒙托夫愤而创作出 《诗人之死》,指出杀害普希金的凶手是俄国上流社会。这首长诗使 莱蒙托付一夜成名,也使他成为沙皇等人的眼中钉。1841年,一些仇 恨诗人的彼得堡贵族唆使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与莱蒙托夫决斗,结果 诗人饮弹身亡,年仅27岁。 加卢瓦(法国数学家):作为一位天才数学家,加卢瓦的天分在 生前并未受到太多重视,他在考试中一再受挫,论文也被人随手搁置 甚至丢弃。1832年5月,21岁的加卢瓦因某个女孩而与朋友决斗,决斗 中他被击中腹部,第二天便不治而亡。 汉弥尔顿:他是华盛顿总统的助手、美国宪法的参与制定者,也 是美国最负盛名的政治家之一(10元美钞上印的就是他的头像)。 1804年,当时的美国副总统艾伦·伯尔因政治分歧向他提出决斗,46 岁的汉弥尔顿在决斗中受伤而亡。
司法决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确立 以后,在日耳曼诸国中逐渐流行起 来。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 中叶,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 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 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 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 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 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 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 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回复名誉和地 位。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而且,随着司 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
皋陶的獬豸虽然近乎神话,但西周 时司法审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誓制度却 有据可查,而且发挥着巧妙的作用。
神明审判虽然听上去令人毛骨悚然,但 它更多地是一种有经验的法官能够驾驭并熟 练运用的心理战术,这种断案手段曾令古代 的法官博得“青天”之誉,也为各种小说话 本津津乐道。时至今日,心理战术在司法中 仍占用一席之地,尽管在人权保护的背景下 它的作用已经大大弱化了。
自由心证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 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 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 法官内心是否确信。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 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
第一讲 中西合璧 第二讲 怪力乱神 第三讲 和魂洋才 第四讲 他山之石 第五讲 数典忘祖 第六讲 遗编坠简
第二讲 怪力乱神
神明裁判是一种野蛮与文明融合的产物。 它产生在举证制度与侦查技术不发达的远古, 但神明裁判并非完全荒诞不经,善于运用它 的法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奇效。
由于中国古代在证据制度上以法官 自由心证为主,不可避免地,法官就必 须要掌握“相面”的技术,比如“五 听”。“五听”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早期 的人工测谎。“五听”包括:辞听、色 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谷(Tycho Brahe),1546年12月14日生于 斯坎尼亚省基乌德斯特普的一个贵族家庭。其父是 律师。1601年10月24日,第谷逝世于布拉格,终年 57岁。
第谷于1559年入哥本哈根大学读书。1560年8 月,他根据预报观察到一次日食,这使他对天文学 产生了极大的兴趣。1562年第谷转到德国莱比锡大 学学习法律,但却利用全部的业余时间研究天文学 。1563年他写出了第一份天文观测资料——“木星 合土星”,记载了木星、土星和太阳在一直线上的 情况。1565年第谷开始到各国漫游,并在德国罗斯 托克大学攻读天文学。从此他开始了毕生的天文研 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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