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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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然而,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再加上历史的原因,新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即侧重通过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寻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宪法精神

目录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3)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3)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3)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4)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5)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5)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6)

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 (7)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7)

(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8)

(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9)

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发展 (16)

(一)中德信赖保护原则的异同 (16)

(二)借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原则的补充,更加注重法的精

神 (17)

(三)设立行政正当原则,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

民“程序正当权利” (17)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随便翻开一本书或一篇论文,可以发现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等。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始终摆脱不了成文法的局限,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立法的滞后性,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急需要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内最高层级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来统领行政法领域。中国行政法起步晚,再加上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从“行政管理说”到“行政控权说”。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我国当时尚处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初期,这一阶段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视为管理国家的法,把行政法视为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注重行政实体法,忽略行政程序法,注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维护,忽略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阶段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系国家管理法。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该阶段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阐明的观点为代表,而且也是至今的主流观点。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由两

部分构成,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另一个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该原则的出现不是偶然,有一定的背景环境,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一系列的政治体制改革措施,再加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行政权大幅度扩张到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大家认为,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和限制。于是在1989年,我国第一步《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罗豪才教授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为一级原则,在此基础上又具体分了二级原则。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将我国的行政立法引向更深层次,引发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大讨论。该段时期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基本趋向于“行政法治原则”,但是也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依法行政原则”。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从属于依法行政原则已基本上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我国从宪法上给予了确认。我国《宪法》第五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行政。此外,还有基本法律如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3条,《行政强制法》第4条,《行政许可法》第4条等均体现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无疑,西方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存在着形式上的差异,又有着深层次的共性特征。无论是差异,还是共性,均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国情基础。尤其是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均要符合各国国情,适应各国的法律传统、民族传统、政治体制及社会经济情况。由于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模式存在着较大不同。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通过比较,我们也可以寻求出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些共性特征和规律。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正如现代行政法发端于近代法治国思想一样,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之基本法律准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伴随着近代法治国思想的发展而形成的。虽然法治国思想发韧于德国,但是“大自然迫使人类去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1因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已被西方各国不同程度地确立为本国基本的治国原则。尽管早期在德国所表现出的“法治国”思想与在英国表现出的“法治”原理的确存在某些层面上的不同,但“就讲求法治国家的基本目的乃在于保障人权与抑制政府的滥权,使得法成为规范国家生活的惟一准则,此是英、德两国法治主义者所不争的事

法治的要义在于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在专制国家时代,公权力根本不受任何法律及司法的拘束,“在警察国家时代,国家公权力只服膺民法及受到民事审判的拘束,而法治国则更进一步,所有公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3发端于近代法治国思想的行政法,其任务就在于为行政权力的运作提供依据,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拘束。随着自由法治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的发展,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变迁,法治原则已不仅仅是判断权力运作合法性的准绳,而且也成为衡量权力运作正当性、公正性的重要根据。相应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也在此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成为衡量行政权力运作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的基本准则。可以说,法治原则不仅孕育了行政法基本原则,而且推动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逐步发展并完善,因而始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宪法的灵魂在于宪政,行政法德精髓在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现。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宪法系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的具体化。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精髓,一方面要受到人权、民主、法治等宪法原则和宪政理念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要具体承载着实现这些宪政基本价值和精神的巨大功2[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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