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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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

在实践应用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公共服 务和法治建设等领域。例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执 法等方面,行政法学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重点
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当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行政程序法制化程度不高、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加强行政法律制
中国行政法学在未来发展中有着广阔的空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学的需求将不断增长。未来, 行政法学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方案。同时,行政法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学科的交流与互动,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为构建完善的法 律体系做出贡献。
三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经历了许多标志性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 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外,中国行政法 学界还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里程碑人物,如应松年、马怀德等,他们 的学术研究成果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内容二
稳健发展的中国行政法学:行政 法学研究综述
本次演示旨在回顾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 析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和不足,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我们希望通过梳理 和评价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 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周佑勇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1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和适当性等几个方面。

下面将逐一进行论述。

合法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法性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依法进行。

在我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不得凭个人意志或特权行使处罚权力。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公正性也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性意味着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正、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对象。

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三,程序性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性意味着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包括听证、申辩、举证等环节,确保被处罚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和申诉权,从而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正义。

适当性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适当性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方式应当适当,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被处罚人进行适当的处罚,既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又最大限度
地保护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和适当性。

这些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这些原则的遵守和贯彻,不断完善行政处罚的制度和机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比例原则,实有研究之必要。

本研究经文献探讨结果,在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概念发展及适用范围;并从比较的观点,评述法治先进国家及我国之立法例;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意见,供我国行政机关参考。

尤其对我国警察机关言,比例原则的精神一直指遵与补充着警察行政行为,甚且比例原则亦明文化于监察行政法规,例如:警械使用条例第五条、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第二六条、及社会秩序稚序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

此乃我国顺应法治先进国家立法趋势之具体立法成果,监察机关亟应探究之。

贰、比例原则的内涵段产生对人民负担间的考量。

在比例原则下,严格禁止一切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国家行为。

所以,比例原则是一种「目的一手段」的关系。

当前在德国公法上广泛被使用,并且承认其具有宪法位阶,对国家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等之行使,都适用比例原则。

本章依序说明比例原则的意义,比例原则概念的发展,及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一、此例原则的意义比例原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

此种分法是源自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判决的「药房案」(Apothekenurteil)。

在药房案中,法院对于人民自由权利(本案是营业权)之侵犯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所谓「三阶理论」一就是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及「比例性」原则。

以后的法院审判实务也就将这「三阶理论」成为「比例原则」的内容。

法院对于「比例原则」的适用,则先审查「适当性」,再次审查「必要性」,最后才决定「比例性」问题,井然有层次之分(注2)。

后来,学界附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见解,逐渐形成比例原则的通说。

〔一〕适当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系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之谓也。

亦即国家所采取之限制手段须适当及有助于所欲追求之目的达成。

如果经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较易达成,那么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对于该成果或目的是适当的。

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见解,即使只有部分能达成目的,也算是符合这个原则的要求(注3)。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行政程序比较研究

行政程序比较研究

( )美国。美 国的《 三 联邦行政程序 法》 虽没有 明确规
定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但该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制度 、 行 政调查制度 、 报 自由制度 、 情 行政听证制度等, 均体现 了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 当程序的意思是 , 正式 行动必须 符合 对个人 的最低公正标准。 正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所
规定的 ,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 、 “ 自 由或财产” 鉴于此 , 。 更要全面理解非正式行政决策的实际 运转 , 更加 注重 法定的行政 管理 以促进 基本公正性 , 同时 把正 当程序条款专门用于真正严重的对个人权利的剥夺 , 以完善 由行政机关 实施 的正义的质量。 ( 日本。日本行政程序 的原则概括来说是公正程序 四)
规定 , 有关人员不得主持相关行政程序 。 、 3 职权调查原则。 该原 则要求 , 行政 机关应成 为公 共利益 的受托人 , 它应 自
由地行使一切手段来查明各种详尽的事实 , 以获得正确 的
结论 , 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 , 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 、 4 听
关键词 : 行政程序 ; 立法 ; 原则 ; 听证
中图 分 类 号 : 9 21 D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8 ( 0 0)4 0 0 — 2 10 — 8 12 1 0 —2 10 行 政 程 序 的立 法概 况
审原则 。 2 条规定 , 第 8 行政机关在做 出干涉相对人的行政
行为之前 , 必须 给予 当事人对 与决定有关 的重要事实表示 意见的机会 。5 当事人 阅卷原则 。6 保密原则。当事 人有 、 、 权请求行政机关保密 , 尤其是有关属于个人生活 范围的秘 密, 以及营业或业 务之秘密 , 行政 机关不得未 经授权将其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摘要: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是两大法系各自发展起来的、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它们使行政法从形式法治走向了实质法治。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在早期的法治国中,行政权处于立法权的有效控制之下,“无法律则无行政”。

这种严格法治主义使传统的行政法把行政裁量视为暴政的同义词,“法律终结的地方,便是暴政开始的地方”(348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事务也日益繁杂,并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已无法及时、全面、科学地对社会现实加以规范,行政裁量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而被作为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公正的有效措施积极地发展起来了。

但行政裁量权的膨胀使传统的公法控制手段无法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便成为现代行政法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可以说,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在谋求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探索中,英美国家和大陆国家通过判例发展起了各具特色的审查原则,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合理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

这两大原则有着相似的目的和发展过程,却又带有各自的鲜明特点,共同为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飞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合理原则(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合理原则存在的一个基本认识前提是:所有的权力均应受法律限制。

“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制度中,无约束的政府裁量权是自相矛盾的命题”(68页)。

在英国,合理原则的历史可追溯至16世纪,1598年的鲁克案首开其端。

水利委员会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堤后仅对原告鲁克课征修护费,鲁克因之提起诉讼,主张所有受益人应公平负担此修护费,而不能仅因原告的土地紧邻河流即令原告个人负担所有开支。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标签:标题]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在美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的萌芽史上理论发展的最初浓缩为几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词汇。如“信赖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等。在美国,最早应用信赖规则的案件是慈善性捐赠案件,许诺人许诺捐赠教会、学校或其他类似机构一笔款项,受诺人依据信赖许诺做出了某项义务,如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图书馆或学校,尽管许诺的款项是捐蹭给受诺人的,但许诺人仍不得以误对价为借口拒绝履行其许诺。美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之间相互信任的有关规定,禁止翻供、一事不再理、以及遵守先例等规则而得以体现的。
4.1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研究
4.1.1信赖保护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行政主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安排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比较广,因而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已经受到了我国学者的关注。
在抽象行政行为中贯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有法理依据的,即法律(法规)应该保持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法律(法规)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该法律(法规)对相对人有所授益。这些适用于刑法、民法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法。笔者认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这些基本法学原理的要求就是在抽象行政行为中贯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如果说德国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从宪法权利的角度引申出来的话,那么英美国家的信赖保护原则则更多地从私法领域发展而来,笔者认为,这是和英美法系深厚的私法理论尤其是契约法文化分不开的。
3.3两者的比较研究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虽然在两大法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理论来源也不尽相同,但是有着相同的价值去向,即追求实质正义。在现代各国,公共事务领域急剧扩张,行政权也伴随着不断扩大,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乎重大。为了顺应民主化的趋势,各国行政法均从不同的路径发展出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时间:2009-10-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412次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内容提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是平衡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公法问题、软法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性 ADR 、行政执法研究和案例行政法的发展。

总结分析这十个问题希望对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en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se are the balance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law soft law the enac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mendment mechanis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AD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ase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 Through summarizes these ten questions people can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Which can guid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o the depth develop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ivil Rights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之平衡论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传统的行政法都以行政权为核心来建构理论体系。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经供参考,杜绝不修改!神的门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特别领域的原则。

[2]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理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3] 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国家机构组织、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行政法只是宪法搭建起来的有机结构当中的法律再生产。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赖于学者们的概括、总结,而不同的学者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所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差异,因此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周佑勇主编的《行政法原论》中,作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三项:一是,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法定原则,相当于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作者又细划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优先原则作为法律位阶在行政法中具体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强调国家立法权限与行政法立法权限划分的同时,侧重于要求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高位阶的法律为规范依据;而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做出规定。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最小损害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本文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尚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妥当性——最小损害——均衡原则,以此顺序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则可以思维脉络上的相对清晰,步步为营,最终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准确地考量。

二则能尽量减少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的主观恣意,限制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比例原则妥当性最小损害自由裁量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分析比例原则最早由奥托迈耶提出。

奥托迈耶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比例原则并作出如下定义:“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采行最小侵害以及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

这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经典描述,以后学者对比例原则的研究与探讨虽然日益深化,但终究不能脱离于该定义之外。

德国学者哈姆雷特·毛雷尔认为比例原则指:“目的与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渡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际活动对公民的限制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除表述文字上不同之外,二者的定义再无其他分别,而且学界提炼出来的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在二人的描述中也都有体现。

所谓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分别是: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与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一)妥当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实际上能够达到法定目的。

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被证明与目标相悖或是无助于目的的实现,那么该行为就违背了妥当性原则。

有学者曾举一例来说明此原则:“警察要求凶猛的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在狗身上挂上警铃,就是不确当的措施。

而要防止狗伤人,妥当的措施是带上给狗带上口罩。

”该原则主要从目的导向上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要行政主体能够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能够达致其所宣称的目的,该行为即通过了妥当性原则的检验。

妥当性原则只关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理关联而不考虑其他。

(二)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权力行使以达到目的为限。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作者:邵萍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2期在普通法系,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国。

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定对世界行政法学领域,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晚于英美法系。

但德国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并没有直接确定合理性原则,而是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比例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合法、成比例。

在目的上两者同样要求达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保护公众利益。

如果我们仅仅基于对二者进行纯粹概念式的比较,进而得出二者异同、孰优孰劣的结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比较法的方法论功能主义原则为我们分析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基础。

功能主义原则认为,“人们不能够对不可能比较的事物作有意义的比较,而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

”任何以比较法研究作为出发点的论题必须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

我们在比较借鉴国外尤其是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似制度或理论时,必须进行功能主义式的比较和充分考虑本国的现实情况,在建构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上尤其如此。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①在英国的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借助或者是依托于具有与时俱进品格的越权无效原则,才得以为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资源。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它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行政机关有权在有限范围内做任何决定,但是不得超越权限。

否则,法院既可宣告其无效或者撤销它。

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分别是英国法和德国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技术或手段。

二者都是在合法性的层面运作,即违反了二者就意味着违法。

但这二者确实存在着不同。

1996 年发生的Smith 案,英国法院运用合理性原则和欧洲人权法院运用比例原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第一章:引言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既受到国家文化、历史、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国家间交流和影响的作用。

因此,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促进各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发展。

第二章:法系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定法的依据,法学界将各国法律制度分为不同的法系。

常见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

它们在法学思想、立法原则、法官判决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第三章:刑事法制度比较研究刑事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行审判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制度在犯罪定义与界定、罪刑结合、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比如,中国的刑法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刑罚力度较重;而北欧国家的刑法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平衡的维护,刑罚较为宽松。

第四章:民事法制度比较研究民事法是对私人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制度在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德国的民事法以合理性、公平性为原则,注重维护契约双方的利益平衡;而英国的民事法以法官判例为依据,注重个案的具体判断和裁决。

第五章:行政法制度比较研究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在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权力监督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法国的行政法制度注重行政权力的垂直分立,行政程序规范严格;而美国的行政法制度注重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平衡,行政程序较为灵活。

第六章:宪法法制度比较研究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基本权利等。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在宪法内容、修宪程序、宪法解释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比如,美国的宪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几乎没有被修改过;而日本的宪法在二战后由占领军制定,强调和平、民主和基本人权。

第七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比较行政法

比较行政法

外国行政法专著: (一)法国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年 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 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 2、[英]L. 布朗、约翰•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 伟、王铠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3、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 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 4、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郑戈、 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
2、比较是其核心方法 比较法或比较法学的特征,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 研究法律。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 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 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3、比较对象的特殊性 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律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讲的 “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含义是相当广的。例如从空间而 论,一般指本国法和外国法之比,或不同外国法之比。仅 本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 范围。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和邦法 (包括美国各州的州法)之间以及各邦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也属于比较法学范围。 4、比较的过程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四个过程。第一个是掌握 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 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第三是分析同异的原 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最后是结合比较学者的本国现实研 究对比较的结论移植与继承问题。
(二)比较法的性质 :专业学科、研究方法
1、专业学科角度——近代产物 – (1)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 (2)部门法的制度比较
– (3)法学专题的比较 2、研究方法角度——由来已久
[德]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部分“概说” 。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包括权力公正、法律合法性、程序公正、合理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1. 权力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不得歧视个人或群体,不得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程序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适用的程序规定,采取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决策,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合法,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符合合理性和合理期待原则。

5.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的重要政策时,应当注重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保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适用和行政决策的基础。

利用这些原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学入门

行政法学入门

行政法学入门一、行政法学的定义和作用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行政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行政法学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法学的历史背景行政法学源于法国,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法国社会面临经济发展和政府权力扩张的双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行为。

法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开始研究行政法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为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2. 公正与公平原则:行政法学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

公正与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制定规章和政策等方面,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导向,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因此合法性原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政机关才能合法地行使权力。

四、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下面列举几个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1. 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行政法学也在迎来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跨国行政问题涌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

因此,研究国际行政法规范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方向。

2. 法律与科技的结合: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如何在数字时代有效管理行政行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都需要行政法学家去研究和解决。

3. 司法实践的借鉴:行政法学研究不仅仅是理论探讨,还需要借鉴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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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然而,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再加上历史的原因,新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即侧重通过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寻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宪法精神目录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3)(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3)(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3)(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4)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5)(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5)(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6)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 (7)(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7)(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8)(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9)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发展 (16)(一)中德信赖保护原则的异同 (16)(二)借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原则的补充,更加注重法的精神 (17)(三)设立行政正当原则,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民“程序正当权利” (17)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随便翻开一本书或一篇论文,可以发现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等。

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始终摆脱不了成文法的局限,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立法的滞后性,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急需要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内最高层级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来统领行政法领域。

中国行政法起步晚,再加上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从“行政管理说”到“行政控权说”。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我国当时尚处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初期,这一阶段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视为管理国家的法,把行政法视为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

注重行政实体法,忽略行政程序法,注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维护,忽略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阶段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系国家管理法。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该阶段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阐明的观点为代表,而且也是至今的主流观点。

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另一个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该原则的出现不是偶然,有一定的背景环境,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一系列的政治体制改革措施,再加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

行政权大幅度扩张到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大家认为,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和限制。

于是在1989年,我国第一步《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罗豪才教授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为一级原则,在此基础上又具体分了二级原则。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将我国的行政立法引向更深层次,引发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大讨论。

该段时期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基本趋向于“行政法治原则”,但是也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依法行政原则”。

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从属于依法行政原则已基本上形成共识。

更重要的是我国从宪法上给予了确认。

我国《宪法》第五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行政。

此外,还有基本法律如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3条,《行政强制法》第4条,《行政许可法》第4条等均体现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无疑,西方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存在着形式上的差异,又有着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是差异,还是共性,均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国情基础。

尤其是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均要符合各国国情,适应各国的法律传统、民族传统、政治体制及社会经济情况。

由于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模式存在着较大不同。

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

通过比较,我们也可以寻求出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些共性特征和规律。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正如现代行政法发端于近代法治国思想一样,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之基本法律准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伴随着近代法治国思想的发展而形成的。

虽然法治国思想发韧于德国,但是“大自然迫使人类去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1因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已被西方各国不同程度地确立为本国基本的治国原则。

尽管早期在德国所表现出的“法治国”思想与在英国表现出的“法治”原理的确存在某些层面上的不同,但“就讲求法治国家的基本目的乃在于保障人权与抑制政府的滥权,使得法成为规范国家生活的惟一准则,此是英、德两国法治主义者所不争的事法治的要义在于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

在专制国家时代,公权力根本不受任何法律及司法的拘束,“在警察国家时代,国家公权力只服膺民法及受到民事审判的拘束,而法治国则更进一步,所有公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

”3发端于近代法治国思想的行政法,其任务就在于为行政权力的运作提供依据,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拘束。

随着自由法治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的发展,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变迁,法治原则已不仅仅是判断权力运作合法性的准绳,而且也成为衡量权力运作正当性、公正性的重要根据。

相应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也在此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成为衡量行政权力运作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的基本准则。

可以说,法治原则不仅孕育了行政法基本原则,而且推动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逐步发展并完善,因而始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宪法的灵魂在于宪政,行政法德精髓在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宪法系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的具体化。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精髓,一方面要受到人权、民主、法治等宪法原则和宪政理念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要具体承载着实现这些宪政基本价值和精神的巨大功2[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

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英美法德均为法治发达国家,且均奉行“控制行政权力”为行政法基本价值,为什么四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差别如此之大?接下来我将选择英美法等三个法治发达国家,对其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原因分别作具体解释。

之所以如此选择,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在法治国家中,三国的行政法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其次,英美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则美国法治最为完善,但起源于英国;法国是世界上行政法的母国,且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英国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要探讨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从其宪法原则开始,因为其行政法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自于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

虽然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其存在由立法、判例法、有关议会的法律和习惯、以及宪法习惯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另一方面,英国行政法基本价值与英国的特定历史事实相互结合的结果。

通过考察英国行政权的历史,大致可以沿着两条路径:第一,议会至上;第二,普通法控权。

首先,英国是一个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世俗政权和教会并立的以及国王与贵族的相对分离。

这就从制度上,预备了权力分割与制约的宪政种子。

所谓“议会至上”即议会制定的法处于英国法的顶点,不存在优于它的法律,而且也不可能有审查它的机关。

它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宪法斗争胜利的结果,亦被戴雪称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同时,《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于非法行为,这就肯定了议会权力地位高于王权,王权的行使要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而确立了“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原则。

4其次,从普通法控权角度看,作为普通法内容之一的“自然正义”原则之所以能够存续至今,原因在于“英国普通法系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相对独立性。

那么普通法为什么能产生“自然正义”原则呢?因为自然正义的概念起源于自然法,而自然法表达的是一种公正和正义的理念它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力量支配的人,不同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因此,由自然法中孕育出自然正义原则也就还不奇怪了。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

与大陆法系“公法模式”的行政法相比,英国没有划分公私法的传统,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和同一法院—“普通法院”的管辖。

(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两国同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重视程序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传统,这种传统与美国所接受的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念相结合,形成了美国独具特色的“程序法治”观念。

通过考察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历史,笔者通过时间顺序做出具体分析。

首先,美国的前身是英国在北美的13个殖民地,在建国前已通过与宗主国的革命战争赢得了各自的独立,并且彼此互不统辖,仅有一个松散的联邦。

其次,美国建国时间是在19世纪末,此时距英国18世纪末的立宪政体建立已近一个世纪之后了,此时不仅有英国宪政思想的影响,而且洛克的自由主义观念以及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观念早已经深入人心。

再者,19世纪下半叶以来,美国独立管制机构急剧增加,美国文职公务人员的人数也日益膨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罗斯福“新政”时期和二战期间所实施的行政措施,程序极为简易,涉嫌专制。

为了克制这种问题,再加上美国受英国自然公正思想的影响,最终形成了美国独具特色的法治观念—程序法治理念。

(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不显得杂乱无章,虽然范围广博但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在谈及法国行政法时自豪地说:“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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