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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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

交通事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

在受伤后,受伤人员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来康复。

针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的标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治疗,尽快康复。

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背景1.1 交通事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2 受伤人员需要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以尽快康复,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制定原则2.1 以保障受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2.2 以科学的医疗标准和技术为依据,根据受伤程度和康复需要制定治疗时间标准。

2.3 充分考虑受伤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需求,尽量减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具体内容3.1 轻微受伤:一般情况下,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为1-2周,主要以休息和药物治疗为主。

3.2 中等受伤:中等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为2-4周,需要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3.3 重大受伤:重大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为4周以上,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长期康复训练。

四、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执行和监督4.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治疗时间进行执行,并及时报告治疗情况。

4.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治疗。

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意义和作用5.1 保障受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2 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3 促进社会各界对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结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受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尽快康复。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导读: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

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二、怎样进行交通事故鉴定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

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热门城市:武川县律师正定县律师衢州律师东河区律师灵寿县律师舟山律师昆都仑区律师高邑县律师淮北律师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伤者伤残的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对事故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那么▲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一般是多久呢?可能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分析介绍。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是多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

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二、怎样进行交通事故鉴定▲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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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给受害者身体伤很大的损伤,甚至是永久性创伤,而这受伤是属于工伤,按照相关法律是要得到一定的赔付。

而在工伤赔付之前是需要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可能会遇到医疗终结的问题,很多人对医疗终结不了解,那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给受害者身体伤很大的损伤,甚至是永久性创伤,而这受伤是属于工伤,按照相关法律是要得到一定的赔付。

而在工伤赔付之前是需要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可能会遇到医疗终结的问题,很多人对医疗终结不了解,那▲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医疗终结简介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

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

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治疗终结指的是医疗机构治疗诊治活动的结束。

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都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出现骨折,为了复位做手术在体内植入了钢板或钢针,医院什要求病人先出院,待几个月愈合后后又手术取出体内钢板或钢针,这样第二次手术出院后才能说是治疗终结.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医院的治疗终结应当分门诊和住院二部份,门诊病人主要由医生先开出一定疗程的药,根据恢复情况相应地进行治疗方案的调整.至医生认为不需要治疗为止.而对住院病人出院时医院都会开出院证和住院病情证明,上面会记载患者病情及住院所进行的治疗,出院时的康复情况及出院后及注意事项.至于调解,治疗终结并不是调解的最佳时机.因为如果存在伤残可能的话,刚出院就进行调解有可能忽略伤残方面的损失。

伤残鉴定评残,不影响后续治疗费的取得

伤残鉴定评残,不影响后续治疗费的取得

伤残鉴定评残,不影响后续治疗费的取得今天有位学习者在电话中向交通事故栏目组法律学习,其称在网上看到有人介绍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被评残后,就无法再获得之后阶段的医疗费赔偿,其想知道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该说法显然错误。

受害人被评残后,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今天有位学习者在电话中向交通事故栏目组法律学习,其称在网上看到有人介绍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被评残后,就无法再获得之后阶段的医疗费赔偿,其想知道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该说法显然错误。

受害人被评残后,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但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受害人活动能力、劳动能力永久性损伤的赔偿,该赔偿项目与受害人因受伤需要就医治疗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毫不相干。

因此即便受害人被法医司法鉴定评定具有伤残等级后,其评残后因治疗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主体仍需赔偿。

但同时需要注意,法医司法鉴定往往不会只对某个项目进行独立的鉴定,例如单独就伤残等级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法医司法鉴定,除了伤残等级鉴定外,一般都会连同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残疾器具辅助费等项目进行鉴定。

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的后续治疗费数额,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将之作为赔偿数额计算的依据。

因此法医鉴定中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其数额是否合理,需要引起受害人必要的注意。

另一方面,一旦受害人被司法鉴定认定具有伤残等级后,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其误工费就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

具体规定及该规定是否合理,可以参见“交通事故误工费时间的确定标准”该文内容。

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之所以有这么多网友对这个问题产生疑惑,可能是因为其对“治疗终结时间”一词产生了误读,他们可能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治疗终结时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或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就代表治疗已经终结,治疗终结后就不能再获得医疗费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评定时机

伤残评定时机

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时机应科学把握人体损伤有一个复杂的愈合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临床表现,检验结果也就各不相同,所以评定时机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对某一具体的交通事故来讲,事故处理也有一个时间限制,为某一问题而使事故处理久拖不决,不利于事故善后工作的落实,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也就使评定时机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复杂化。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治疗终结的概念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对临床效果稳定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在操作时难以把握。

实践中往往沿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疑》中对功能丧失鉴定时机的规定,确定评定时机为损伤3个月以后。

对人体损伤而言,这种作法是欠科学的。

临床中,较严重的颅脑损伤,临床效果稳定一般需3个月至12个月,四肢长骨骨折达到临床稳定也要在6个月左右。

所以这种把评定时期概定为损伤3个月以后的作法,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都是欠科学的。

笔者对5例损伤3月后因功能障碍而定残的案例,一年后进行回访,发现功能没有变化的1例,部分恢复的2例,基本完全恢复致不能定残者2例,占40%。

如事故受伤人员谭××,因事故致右桡骨骨折,损伤后3月检验,以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定为LX 级伤残,1年后,复检,右肘关节功能完全恢复。

笔者认为,对评定时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种损伤的特征,相应制定具体的治疗终结时间,并在《标准》中各级、各种损伤的具体条款后明确注明,以解决当前因对治疗终结时间理解不一,而影响评定结果客观性的问题。

(花垣县院易继业)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的确定及与后续治疗的关系要旨:未经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而内固定物存在足以影响伤残等级的高低,应认为伤残评定时机尚未成立,权利人主张伤残等级鉴定,要求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案情:2009年9月2日12时25分,程宝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4国道33KM+700M 处,与由东向西行驶吴根兴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程宝受伤,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轻重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轻重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轻重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交通事故导致轻伤、重伤的,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在什么时候做?一般受伤人员经过治疗之后,伤情稳定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做交通事故鉴定。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轻重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的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轻重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鉴定时机,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参考: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

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

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

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上海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根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所谓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

同时,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全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全文●治疗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 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者的伤势进⾏鉴定,确定最终的受伤情况,然后才能够清楚具体的赔偿标准等问题。

对于受害者的医疗鉴定是有时间上的限制,那么,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内,可以进⾏伤残伤残。

有的朋友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五⽇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内评定伤残等级。

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则⽆法再主张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另⼀种错误认识,如果要做⼆次⼿术,便认为治疗未终结不能做伤残鉴定。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发⽣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的治疗⽅案进⾏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遭受的伤残程度不⼀,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的,⼀般以三个⽉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之后提出,委托有伤残交通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治疗终结治疗终结,临床医学⼀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是指临床医学⼀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出具意见。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

并不是某些⼈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痂⽣长情况⽽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2013)(2015-06-04 19:19:04)转载▼分类: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88 —20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 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 nts2013 - 10 - 11 发布2013 - 12 -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cli 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cli nical stable con diti 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end of treatme 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

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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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 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5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5.1头皮损伤5.1.1头皮擦伤5.1.1.1 临床治愈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1.1.2 治疗终结时间2周。

5.1.2头皮血肿5.1.2.1临床治愈血肿消退,无感染。

5.1.2.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头皮下血肿2周;b)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c)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 2个月。

5.1.3头皮裂伤5.1.3.1临床治愈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

5.1.3.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 2个月;b)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等于10cm), 3个月。

5.1.4头皮撕脱伤5.1.4.1临床治愈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5.1.4.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等于100cm2), 2个月;b)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 4个月。

5.2颅骨损伤5.2.1颅盖骨折5.2.1.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合并的头皮伤愈合;b)引起脑受压或刺入脑内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并发症;c)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5.2.1.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b)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c)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5.2.2颅底骨折5.2.2.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b)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2.2临床稳定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2.3治疗终结时间3个月。

5.2.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2.3.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c)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3.2临床稳定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3.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3脑损伤5.3.1脑震荡5.3.1.1临床治愈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

5.3.1.2治疗终结时间2个月。

5.3.2脑挫裂伤5.3.2.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障碍。

5.3.2.2临床稳定a)意识清醒,但存在认知功能障碍;b)存在某些神经损害如部分性瘫痪等症状和体征,或尚存在某些精神症状;G)生活基本白理或部分白理。

5.3.2.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局限性挫裂伤,6个月;b)多发或广泛挫裂伤,8个月5.3.3原发性脑干损伤或弥漫性轴索损伤5.3.3.1临床治愈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

5.3.3.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主要症状、体征消失,或遗留后遗症趋于稳定或生活基本能够白理;b)尚遗有某些脑损害征象;G)生活尚不能完全白理。

5.3.3.3治疗终结时间12个月。

5.3.4颅内血肿(出血)5.3.4.1临床治愈a)经手术或非手术治疗后血肿消失;b)脑受压已解除,颅内压正常,头痛等症状已消失;G)遗有颅骨缺损。

5.3.4.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血肿消失,尚有轻度头痛,肢体无力等表现;b)生活可以白理,尚有部分劳动能力。

5.3.4.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非手术治疗,4~6个月;b)手术治疗,8个月。

5.3.5脑肿胀5.3.5.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5.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脑肿胀(脑室受压,无脑干、脑池受压),3个月; b)中度脑肿胀(脑室和脑池受压),4个月;c)严重脑肿胀(脑室或脑池消失),6个月。

5.3.6开放性颅脑损伤5.3.6.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伤口愈合,可遗留颅骨缺损,无颅内感染;b)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c)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6.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伤口愈合,尚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包括肢体瘫痪、失语、癫痫等;b)生活基本白理或部分白理。

5.3.6.3治疗终结时间8个月。

5.4脑损伤后血管病变5.4.1外伤后脑梗死5.4.1.1 临床治愈意识清楚,血压平稳,肢体及言语功能恢复较好,能白理生活,可遗留轻度神经损害体征。

5.4.1.2 临床稳定意识清楚,肢体及言语功能有不同程度改善,趋于稳定。

5.4.1.3治疗终结时间6〜8个月。

5.4.2外伤性脑动脉瘤5.4.2.1 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经治疗后,病灶消失或大部分消失;b)神经系统症状恢复正常或稳定。

5.4.2.2 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病灶部分消失;b)神经系统症状缓解。

5.4.2.3 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5面部皮肤损伤5.5.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肿胀消退,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5.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皮肤挫伤治疗终结时间为2周;b)浅表创或创长度小于等于5cm治疗终结时间为3周; c)创长度大于等于6cm治疗终结时间为1.5个月;d)重度撕脱伤(大于25cm2),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5.6眼损伤5.6.1泪道损伤5.6.1.1临床治愈泪道冲洗通畅,溢泪消失。

5.6.1.2临床稳定泪道冲洗较通畅,溢泪减轻。

5.6.1.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2结膜损伤5.6.2.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2.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出血或充血,治疗终结时间为1个月;b)后遗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5.6.3角膜损伤5.6.3.1临床治愈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恢复;5.6.3.2临床稳定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无进一步改善。

5.6.3.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角膜擦伤为1个月;b)角膜挫伤为3个月;c)角膜裂伤为4个月。

5.6.4虹膜睫状体损伤5.6.4.1临床治愈单眼复视消失,前房积血吸收,角膜透明,视力恢复;5.6.4.2临床稳定前房积血吸收,可遗留一定程度的复视或视力减退。

5.6.4.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为3个月;b)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为3个月;c)前房出血为3个月;d)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为6个月;e)睫状体脱离为6个月。

5.6.5巩膜损伤5.6.5.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根据损伤位置,视力有不同程度恢复;5.6.5.2临床稳定伤口愈合,视力无进一步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5.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单纯性巩膜裂伤为3个月;b)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为6个月。

5.6.6晶体损伤5.6.6.1临床治愈手术伤口愈合,脱位之晶体被摘除,无明显刺激症状,无严重并发症, 视力稳定。

5.6.6.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晶体脱位为3个月;b)外伤性白内障为6个月。

5.6.7玻璃体损伤5.6.7.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玻璃体出血静止,出血全部或大部分吸收;b)进行玻璃体手术者,伤口愈合,出血清除。

5.6.7.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出血部分吸收;b)手术后伤口愈合,出血部分清除,有机化组织残留。

5.6.7.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8脉络膜破裂5.6.8.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8.2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9眼底损伤5.6.9.1临床治愈眼底水肿消退,黄斑裂孔封闭。

根据黄斑损伤情况,视力可有不同程度的恢复。

5.6.9.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视网膜震荡为2个月;b)视网膜出血为4个月;c)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为6个月;d)黄斑裂孔为6个月;e)外伤性视网膜病变为6个月。

5.6.10眼球后血肿5.6.10.1临床治愈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恢复正常或基本正常。

5.6.10.2 临床稳定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未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10.3治疗终结时间3个月。

5.6.11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5.6.11.1临床治愈异物取出,伤口愈合,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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