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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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综合评价题库及答案

2020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综合评价题库及答案

2020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综合评价题库及答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1.宪法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1840年开始,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以后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英勇的斗争。

4.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是(以上都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7.(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8.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9.我国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1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人民民主专政)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12.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3.我国国家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14.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

15.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6.下列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是(以上全是)。

1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逮捕)。

18.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不受侵犯。

1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以上都对)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浅谈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

-1 7Βιβλιοθήκη 3 着 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
关键词 : 实信用 ; 诚 权利与义务 ; 法律责任 我 国于 19 年颁布 的《 同法 》 99 合 是调整平 违约方 的法律责任 , 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 , 护 至失败而产生 的纠纷 。 保 等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问设立、 变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合 同法》 5 条规定 : 《 第 2 “ 一 诚信原则在解决这一类纠纷中起着 至关重 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方 以欺诈 、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害国家利 益 要的作用。 损 其 中的合同是 指平等 主体 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 同无效”《 同法》 5 条规定 :因重 大 合 。合 第 4 “ 很 明显 , 纠纷产生的原因是 “ 这类 当事人合 关于建立、 变更 、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 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 同时显失公平 的合 同条款 的理解产生分歧” 由于交易双方 的认知 。 同一经成立 , 即具有法律效力 , 在双方当事人 之 同; 一方 以欺诈 、 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 使 能力 、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存在着不 同程度的 间就发生了权 利和义务关系 。当当事人一方 或 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下订立 的合 同 , 受 差异 , 同的履行中 , 在合 当事人对于一些文字词 双方未按合 同履行义务 ,就要依照合 同或法律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 句的理解有分歧是较常见的情形 。 当然 , 也存在 规定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 者撤销” 这些条款和规定都是 从一定程度上保 着故意玩文字游戏 、 。 钻文字漏洞 的情况 , 这就牵 《 同法》 合 第六 条规定 : 当事人行使权 利、 护受侵害方的正当利益 的,也是对诚信原则在 涉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 同如何解释以判明是 “ 履 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 信原则是 交易过程中的实 际运用和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 非 、确定责任的问题 。合 同解释有一些基本原 。 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 , 同时 , 也是市场经济的基 本 要求 。 则 ,而这些原则都是在诚信原则 的指引下形成 原则 。 在市场交易 中讲究和强调诚信 , 不仅是交 同时 , 同法》 《 合 还引入 了“ 预期违约” 制度 , 和发展的 , 它们也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 无论何 易双方个人的道德需求 ,也反 映了市场经济规 即 “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 为表 种解释 , 都应符合诚信原则体现的公平合理、 利 范运作 的基本要求。诚信 原则作为合 同法的一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 益平衡 的精神 。《 同法》 1 5 合 第 2 条规定 : 当事 “ 条基本原则 ,对合同行为的全过程进行 了规范 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诚信原则 人对合同条 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 当按照合 同 。 应 和约束 , 因而 , 它在维 持交易秩序 、 保护 交易安 在合同订立后至合 同履行期到来前这一 阶段 中 所使用 的词句 、 合同的有关条款 、 合同的 目的、 全、 降低交 易费用 、 鼓励 交易成功 、 解决交 易纠 所起 的作用 ,它能够使交易的一方可 以从 已不 交易习惯 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 确定该条款 的真 纷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 。 可能成功 的交易中及时解脱 出来 ,不用将时 间 实意思 ” 如果交易双方能够 自行协商解决有关 。 1 坚持诚信 原则, 以维持市场秩序 , 可 保护 花 费在没有实际意义的等待上 , 而浪费更多 的 合同解 释的纠纷 , 也要以诚信原则为指导 , 以善 交易安全 交易费用 。 这在一定程度上 , 也是诚信 原则在 降 良 诚实 、 守信不欺 的态度妥善处理 , 尽可能地推 市场经 济活动 表现为 商品及其 生产要 素 低交易费用上所 起的作用 。 动交易成功 。 相互之间的交换 ,合同法 明确了鼓励交 易的基 3 坚持诚信原则 , 以维护合 同权益 , 可 鼓励 诚信是社会文明的尺度 ,诚信是 民族素质 本原则。 因为 , 市场交易越频繁 、 越活跃 , 经 交易成功 市场 的体现 , 当然 , 也是市 场成熟的标志 , 没有 诚信 济就能够得 到更大 的发展 。 市场交易讲求公平、 在市场经济中, 交易是最基本 、 最频繁的活 原则就不可能建立起安 全、文 明的市场经济秩 公正和安全 ,合 同法中的诸多条款很大程度上 动 , 无数的交 易构成 了完整的市场 , 也丰富了市 序。市场经济的发展 , 社会文明的推进 , 都需要 都 渗透 了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 意图。因为从某 场。 同时 , 也为市场的规 范管理带来了更大的困 每个人做出积极 的努力 。特别是市场经济活动 种程度上说 , 保护交易安全 , 也就保护 了当事人 难。 没有交易也 就不成其为市场 , 不管是国家还 中的经营行为 , 都需要 当事人遵循 既有的市场 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 保护 了交易双方 的基 是法律 , 对于合法的交易都是持鼓励 和支持 态 准则 , 按照诚信原则 , 平等互利 , 良性竞 争 , 同 共 本利益 。 度 的, 并尽可能地促成彼此之间的交 易, 实现 当 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 , 市场交易活 事人订立合 同、 顺利交易的的 目的 , 并保护交易 参考文献 动 出现 了更深 、 更广 、 更频 繁的趋势 , 交易 安全 双方 的合法权益 【 陈健. 同法 中关于诚信 原则的 比较研 究【. 1 1 合 J 】 就显得更为重要 、 为迫切 。《 同法》 4 条 更 合 第 2 坚持诚信原则 , 就是鼓励 交易成功 , 这是法 中国外资, 0 . 2 8 0 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违背诚实信 律 的要求 , “ 也是市场的要求 。 根据《 民法通则 》 【] 文, 的 2 胡伟 戴志明. 同示范文本的契约诚信 与 合 用原则的行 为并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当承担 规定 , 应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 、 迫、 胁 乘人之 危的行 和谐发展叨冲 国工商管理研究, 1 . 2 0 0 损害赔偿责任 ” 这 是保证交易安 全的法律 规 为是无效的 , , 因此订立 的的合 同也是无效的 , 因 【 秦燕 江. 3 ] 市场经济应遵循诚信 原则叨. 时 职业 定, 明确了责任方要 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 缔 为它违背 了合同 自愿原则 与诚信原则 。 同时 , 空, 0 . 。“ 但 2 7 0 约过失责任 ”是诚信原则保护交 易安全 的突出 诚信原则在此也有 了更为灵活 的处理方式。当 【 乔秋珍 . 市场 经济条件 下诚 信原则 的功能 4 ] 论 体现 , 诚信原则通过 明确“ 缔约过失 责任 ”促使 交易一方有欺诈 、 , 胁迫行为时 , 另一方可选择变 及 立法完善[ _ 时代, 0 . J 商业 ] 2 9 0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 中遵守交易准则 ,实现公平 更 或撤销合 同。 也就是说 , 如果受欺诈方觉得通 【 王金峰. 同法诚 实信用原 则在合 同领域 的 5 】 合 交易, , 这样 就能够更好地防范和制约商业诈欺 过变更合同可以继续交易 ,并且认为从交易成 适 用f . 商务, 1. J 大众 1 2 0 0 行为, 保护交易安全。 功中获得 的利益将大于其 因欺诈行为所 受的损 [ 热西丹. 德力斯. 实信用原则f . 作经 6 1 依 论诚 J合 1 2 坚持诚信原则 , 可以明确法律责任 , 降低 失 , 则法律尊重他的选择 , 可以变更合 同。这一 济与科技 , 0 . 2 9 0 交易费用 立法规定说 明了诚信原则在合 同法 中的立场有 交易费用也指交易成本 , 的是在 完成一 了变 化, 指 它不仅对非诚信行 为持否定态度 , 而且 笔交易时 ,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 更注重对这种行为的纠正与引导 , 鼓励交易成 与此交易相关 的成本 ,它一般包括交易准备阶 功 。 段的费用、 交易过程 中的费用 、 针对未来 的不确 4 坚持诚信原则 , 以规范合 同解释 , 可 处理 定性和风险预测 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 。同 交易纠纷 时, 还包括度 量 、 鉴定和保护产权 的费用 、 企业 一般来说 , 纠纷分为两类 , 中的一类 交易 其 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 的费用等。 就是 当事人 双方对合 同条款 的理解产生分 歧 , 坚持诚信 原则 , 可以明确交 易双方特别是 导致权利义务不清 ,致使交易不能顺利进行乃

诚信原则及其法律适用(2篇)

诚信原则及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原则,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诚信原则不仅体现在道德层面,更贯穿于法律的各个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1. 定义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恪守诺言、诚实经营、公平交易的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态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内涵(1)诚实守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隐瞒事实、夸大事实或虚构事实,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2)恪守诺言: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承诺事项时,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公平交易: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1. 民法领域(1)合同法: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权法: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刑法领域(1)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犯罪。

(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犯罪。

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良,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即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A昌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它标志着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的转变。

诚信原则将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兼有法律调控和道德调节的功能。

本文主要对诚实信用的概念、特征、意义、历史发展,及诚实信用的功能,法律效力,诚实信用适用范围的限制进行阐述,从而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字:诚实信用,概念,特征,意义,历史发展,功能,法律效力,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道德的升华,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很重要的,有的说它是“一般条款”,有的称它为“帝王条款”,是贯穿全法域的基本原则。

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将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今后的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概述(一)诚实信用的概念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为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为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为其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有的认为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这个定义的优点是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较为符合国情的界定,既非过窄地限定于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又未盲目地扩展到整个法域。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初步建立和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及所涉及的诚信体系应界定为民商法和经济法两大部门法内部的问题。

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甚为密切,二者有许多通用的概念、范畴、制度和原则,而诚信原则恰恰是跨越这两大法的“共通之桥”;另一方面限制在民法和经济法部门内可以显现出诚信原则、诚信体系的明确针对性,不至于因其过分扩张适用领域而导致泛化、形式化。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

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

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

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作者:潘亚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17期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

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

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

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中...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综述**: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42学号: *******指导教师: 孙永军职称: 讲师2007 年05月22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老师孙永军摘要:曾经长期统治民法等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我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及功能,结合道德法律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综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等,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诉讼模式;自由裁量权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Civil Procedur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utor Sun Y ongjun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been ruling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for a long time in china. But it is a very controversial problem whether this principle can also become on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public law. Bu ananlyzing the requests and funct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s fundamental principles , legalization of ethics , the trend of public law of private law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judicature in china, this article confirm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and status of good faith inn our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suggestions .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lawsuit mode ; discretion right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经典条款”。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信原则摘要:诚实守信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

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关键字:诚实信用渊源内涵及本质特征地位合同法“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

《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

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8-2017 年第 9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地位;作用;债权法;物权法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二、诚实信用的地位及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唯有如此,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

因此,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

它的根本属性来源于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现代民法精神的根本体现。

现代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在民事领域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而作为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有同等的价值内涵。

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

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具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更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

本文主要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它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所确立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因而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很高的实践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与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吸取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化理观念为基础,惟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

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万变都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而上升为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西北政法大学姚廷廷71006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因此,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

此次新民诉法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国家接轨。

因此,本文试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上,探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必要性以及功能,希望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此原则的认识,以期促进此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①。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然而,随着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与增多,因此,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即通过调整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诉讼可以在诚实、协同的氛围中进行,进而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②。

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其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解读7: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七,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解读7: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七,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解读7: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七,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作者:洪巾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洪巾晶(1992-),女,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被视为“帝王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合同法》第六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过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外法律观点的对比,进一步讨论了它在现实中的适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民法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一般意义上,“诚”指诚实诚恳,“信”指信用信任。

德国学者拖塔姆勒(Stammler)把诚信原则看作是优越于一般规则的规则,他认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爱人如已的人类最高理想,行为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这种理想处在高于法律和契约的地位,诚信原则就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

[1]国内学者们认为:诚信原则虽起源于债法,但并不仅以债法为自己的适用范围,理应从债法中抽象出来而适用于全部民法。

[2]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在时间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大体经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在内容上,它主要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民法里发展起来。

(一)罗马时代在罗马时代,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与严正契约相对立。

严正契约要求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对严正契约诉讼的处理,审判官无自由裁量权。

诚信契约对当事人与审判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当事人不仅具备履约的义务,还要具备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审判员可以清除某些约定中一些不公正的条款。

(二)近代时期诚实信用原则的近代时期是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撰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其间的主要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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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一、例题问: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答: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二、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作用制约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

近代民法由于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

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

《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

”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

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

在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

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显著的影响,并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发展起来。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亦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做了如下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确立了理论依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实践需要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

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起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表现在以下几点:(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

现代司法其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应该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为前题条件的。

对于每一起案件,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为了过去,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这个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那些是有效的证据,只能这样才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才能成为确定适用具体的法律的基础。

(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

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又是不允许经常改变。

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足或规定不清时,就要求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合理地解决纠纷,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3)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消极的履行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在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时承认有真实的陈述以达到对自己有利条件。

法官一经发现就要对其陈述作出撤消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以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

(二)在民事诉讼中以证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1)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探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是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怀法机制。

我国民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更强调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权和以往相比明显扩大,因而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对此就更加需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

(2)在实际诉讼中,确实有大量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

诉讼当事人有诚实的提供案件证据的诉讼行为,有诚实的供述案件事实经过的诉讼义务,不得利用贿赂法官的手段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也更加要求法官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公正执法以确保诉讼案件实现公正、效率、效益。

(3)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使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债权债务的行使中、合同的履行中等社会经济关系中不做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擅自撕毁合同等违法违约行为规范经济活动。

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律条款加以规定,使经济关系运行更加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就也显得更为迫切。

三、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制约作用(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之法理依据1、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诉讼法作为公与私法有着严格的不同,因此作为私法领域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能适用于作为公法的诉讼法中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司法领域国家干预的进一步扩大,私法与公法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渗透。

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助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互弥补。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权威性的、最终判断的法律。

由于国家的介入,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了由国家进行的公法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能在法院和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而且他们之间的诉讼关系只能由民事诉讼法来调整,它属于在公法领域内。

但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以公法形式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更加有必要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制约和约束他们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甚至约束他们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

将私法所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公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诉讼活动中不能无限止的使用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以诚实的、善意的心态来对待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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