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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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一、例题
问:诚信原则是我国什么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
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作用制约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近代民法由于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
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在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显著的影响,并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发展起来。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亦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做了如下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确立了理论依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实践需要
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起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表现在以下几点:(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代司法其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应该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为前题条件的。对于每一起案件,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为了过去,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这个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