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冀政办字〔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一、专项经费管理依据(一)国家级文件1、《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二)省级文件《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三)市级文件《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专项经费使用要点(一)建立健全与专项经费相关的制度1、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强化法人责任。
2、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3、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制度,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制定单位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的审核、签批流程;制定预算调整的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制定预算执行及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管理制度、以及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等。
4、项目单位的有关制度应与国家的保持一致。
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制度;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及时转拨合作单位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经费;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管理;5、改进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其原始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判断是否建立审批程序的重要依据。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1、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项目任务书)执行。
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本项目的研究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均应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分别设收入和支出科目),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辅助明细账,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生均经费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提高本科高校综合水平提升经费和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奖补我省的本科高校生均经费和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
按照中央财教〔2010〕567号、财教〔2014〕352号文件规定,高校生均经费口径为地方财力预算安排用于高校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专项项目经费、学生资助经费)、其它支出。
考核高校生均经费水平是以预算“2050205高等教育”、“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地方年终决算数,按年底在校生人数计算,全省平均生均经费标准达到中央、省政府规定的年生均拨款水平(其中: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经费标准为年生均12000元,到2016年底与教育部共建院校达到年生均16000元;高职院校2015年达到年生均标准6000元,到2017年底达到12000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冀财教〔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0日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强势特色学科和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以下统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明确经费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的顺利有效实施,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列入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并分配到每个重点学科的经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学校筹集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的经费(包括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此项经费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学科基地建设。
主要用于拟重点突破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实验室改造,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冀财教〔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省属科研机构发展,规范和加强省属公益类法人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以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试点办法><河北省省属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科政〔2020〕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5月27日省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使用方案一、基本要求为促进省属科研机构发展,规范和加强省属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预算法》、《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省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试点补助经费使用方案》。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 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
第三条高校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创新引领作用,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河北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检查及验收(鉴定)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申报第五条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包括以下6类项目。
1.重点项目。
指以解决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2.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指鼓励优秀青年教师面向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
指以解决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4.青年基金项目。
指以鼓励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5.自筹经费项目。
指由申请人根据国家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6.专项任务项目。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特定目标,采取不定期申报的方式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
2.项目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3.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技骨干,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鼓励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支持成绩突出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学术骨干和优秀学术带头人;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专项任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发放指南,单独组织申报。
燕山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科研项目管理一、总则(一)宗旨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学院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促进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独立承担或由学院主持与其他单位协作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根据项目性质及来源可划分为: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2、以学院名义承接企、事业单位的横向项目;3、院属各部门或个人自筹资金承接的项目;4、本院自立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科研项目。
(三)内容学院科研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人文社科研究,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等。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合同管理,课题鉴定,成果转化与推广等。
二、申请立项原则与程序(一)原则学院科研项目的提出和确立,要以国家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为方针,以学院的长远发展和教师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根本出发点。
(二)评审立项程序1、项目申报部门或个人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2、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1)院级科研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立项项目。
(2)申报上级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要求,通过学术委员会审查推荐后,科研处负责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3、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后,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课题组与项目出资方(甲方)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
院级项目:合同书进行统一编号。
编号型式为:合同签定年份年度内项目顺序号三、科研项目管理(一)项目实施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报科研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冀财教〔2019〕5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冀财教〔2019〕5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以上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并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
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按规定程序拨付至承担项目的预算单位基本户或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账户)。
本规定适用的科研项目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省科技、教育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二)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科研自主权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三)中央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我省的科研项目资金;(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五)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的科研项目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未经过规范程序立项,不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科研资金不得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账户。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以下程序分类办理:(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拨付程序1.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预算编列主管部门的,在项目申报环节,主管部门应认定“科研项目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报送“科研项目认定意见”。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冀教财〔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冀教财〔2016〕10号厅直属各高等学校:党的十八大以来,直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国家对高校投入的不断增长,学校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来的巡视、监察、审计发现,一些高校财务管理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预算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经费和资产管理不规范、财会队伍建设薄弱,有的甚至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的经济活动,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精神,现就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按照这一要求,直属高校党委要严肃认真地担当起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本着对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会计法》规定的资历和条件,选好用好财务机构负责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支持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要做遵守财经纪律的表率,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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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经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
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科研经费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
市属高校、省属
中等职业学校及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科学研究规划,编制财政中期规划,会同省教育厅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根据省教育厅申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会同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评价进行抽查,总结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省教育厅根据省属高校科研工作实际编制科学研究规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规划论证、立项评审及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对项目预算安排提出审核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家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组织项目成果的总结,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利用,并会同省财政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七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明确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
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校(院)长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
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八条学院、系、所和国家、省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
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下同)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及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能够在财务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和核算,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统筹安排,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