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节 票据权利及其抗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 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二)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一)主权利与从权利 (二)先序权利与后序权利 (三)原本权利与辅助权利 (四)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与实质上的 票据权利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 (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 担什么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 遭拒付,他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 手追索? (5).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 要求E、C、D返还汇票?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返回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与票据运作中形成的 非票据关系的法律 二、票据法的特征 (一)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二)票据法具有二元性 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 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规范 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 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
3.票据抗辩的限制,即票据债务人不 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 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 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 抗持票人。
澳克公司与利京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结算方式为银 行承兑汇票。为此,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 契约,其中约定承兑申请人(利京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 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Leabharlann Baidu行(利京支行);承兑申 请人到期日之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 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同日,利京公司、利京支行、 澳克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澳克公司为 利京支行与利京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后,利京支行如约对利京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出 票人利京公司,收款人澳克公司,付款人利京支行,票据 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利京支行予以承兑。但当澳克 公司依法向利京支行提示付款时,利京支行以“与澳克公 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澳克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 同时将汇票扣留。澳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 京支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担付款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学理上的分类: (1)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 (2)固有的票据行为与限制的票据行 为
四、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即票据权利能力 和票据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票据行为的解释 (一)外观解释原则 (二)文义解释原则 (三)有效解释原则 六、票据代理 (一)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具有确定性 (三)表见代理的广泛适用 返回
1、出票:绝对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前款 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票据种类(汇票)表明票据种 类(本票)表明票据种类(支票)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 金额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 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 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
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2、票据返还关系 3、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 4、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 返还关系 5、利益偿还关系 6、损害赔偿关系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 3、票据资金关系 返回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 (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 担什么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 遭拒付,他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 手追索? (5).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 要求E、C、D返还汇票?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例: 甲在路上拾得一张票据,赠送其女朋 友乙,乙到银行请求付款遭拒绝。 问: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1) 出票 (2)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转让 (2)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3) 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 事由而取得
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 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 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 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 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 40万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 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100万元的债务。
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票据概述 票据法概述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票据的涂销与丧失 票据的抗辩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 票、仓单、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 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票据法所称之票据,为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当事 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A、C、D。债权人是B、E。 (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 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对价, 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他可以通过行使追 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属 于票据的伪造,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 物作为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可以 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D可以通过核实C的身份发现C的票据伪造行为,但D 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所以,D不能向其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自己的 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失,因而不构成表 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因恶意或重 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因此,B可 以要求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票 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票据的沿革 五、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一)性质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2、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记载被背书 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付款人由此成为票据主债务人。见票 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 3、保证: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总结:出票、背书是各种票据共有行为,而承 兑为汇票特有。保证则为汇票、本票所有。)
2.对人的抗辩 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一定关 系而产生,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抗辩,包括: (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 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 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 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持 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 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4)持票 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 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5)持票人以重大 过失取得票据。
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 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 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 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 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 40万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 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100万元的债务。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原则 1、善意原则: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 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对价原则: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 的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比 如税收、继承和赠与。
四、票据的抗辩 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 据债权人作出的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所产生、票据债务人可对任 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包括:(1)欠 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 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 时效;(3)背书不连续;(4)票据尚未 到期;(5)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 (6)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 出抗辩。
第三节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特征 1、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3、权义的多重性和多数性 4、由票据法调整
(三)票据关系的种类和内容 1、票据发行关系 2、票据背书关系 3、票据承兑关系 4、票据保证关系 5、票据参加关系 6、因履行票据债务所形成的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行为 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 后果。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一)要式性 (二)文义性 (三)无因性 (四)抽象性 (五)独立性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主要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两种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法律上的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 兑、保证、保付六种
五、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一)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 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 权利的行为 票据法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 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40条: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 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拓展与反思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思考票据抗辩,作为技术 性规则并非完全拒绝适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票据抗 辩限制就是无牵连的连带之债产生无牵连抗辩之 故,票据债务与基础债务互不影响。此外,对于票 据抗辩无限制之性质,可以通过债务同一性得到解 释.籍此实现票据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上的平衡。 ——引自黄周炳:“票据抗辩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二)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1、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 2、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3、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 4、汇票、本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