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放行条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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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行条责任制度
公司放行条工作责任制度
1、执行《放行条管理条例》,规范所有部门及外包车间载货车辆的出入秩序,以保证各部门及外包车间的财产安全。条例基础原则:不同的部门使用不同的放行条,不同分类的放行条作为不同货物的出入凭证,公司部门放行条与外包车间放行条执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一、放行条的分类
(一) 公司各部门放行条
1. 物流部放行条:适用于成品管、半成品管、配件、销售钢带出入凭证。
2. 生产车间放行条:适用于半成品管、生产设备出入凭证
3. 原料放行条:适用于原材料出入凭证
4. 废料放行条: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的废料、边丝、不定尺出入凭证。
5. 辅料放行条:适用于辅料、气体出入凭证
6. 总务用品放行条:适用于总务用品、辞职员工行李出入凭证
(二) 外包车间放行条
1. 压延车间放行条:适用于压延原材料、压延生产设备、压延车间总务用品出入凭证。
2. 铭冠车间放行条:适用于铭冠车间生产的成品管、半成品管及铭冠车间原料、辅料、生产设备、总务用品出入凭证。
3. 压花车间放行条:适用于压花车间半成品管、压花生产设备、压花车间总务用品出入凭证。
4. 打包车间放行条:适用于打包车间外购的废料、边丝、不定尺出入凭证。
二、放行条的制作流程:由公司统一定版制作,各部门及各外包车间必须使用公司制作的放行条,自制放行条一律不允许作为出入凭证,并对自制放行条者从重处理,一经发现先罚1000元再赔偿损失。公司各部门放行条制作费用计入该部门运营成本,外包车间放行条制作费用由外包车间承担。
三、放行条的发放流程:公司各部门放行条及外包车间放行条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各部门放行条负责人到人力资源部领用,并配合人力资源部作好登记存档工作。
四、已领的放行条保管、盘点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放行条:由各部门放行条开具人保管,每月最后1天下班前盘点存量放行条的页数及编码,上报人力资源部核对,若有盘亏者罚款100元/页。
(二)外包车间放行条:由各外包车间放行条负责人保管,每月最后1天下班前盘点存量放行条的页数及编码,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对,若有盘亏者罚款100元/页。
五、放行条开具权限规定:各部门及各外包车间负责人制定放行条开具权限名单,每月最后一天由部门或外包车间负责人把下月放行条开具权限名单及签名样式报到人力资源部,月中调整名单的在当班通知到人力资源部。
(一) 公司各类型放行条开具权限规定
1. 物流部放行条:
2. 生产车间放行条:压花管由车间经理、压花负责人开具;模具由各车间经理或车间经理指定的前段管理员开具。
3. 原料放行条:由原料仓主管及主管指定的原料仓管员开具。
4. 废料放行条:由统计部经理指定的废料管理员开具。
5. 辅料放行条:由统计部经理指定的辅料管理员开具。
6. 总务用品放行条: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或经理指定的人力资源部员工开具。
(二) 外包车间放行条开具权限规定:打包车间放行条由公司统计部废料管理员开具,其它外包车间放行条由外包车间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开具。
六、放行条的填写规则
(一) 详细填写放行条各项内容:单位、车牌号码、货物类型、数量、经手人、日期时间。
(二) 经手人必须本人签全名,不得代签放行条,一经发现必重罚。
(三) 放行条有效时间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的放行条作废,保安将不给予放行。特殊:物流部放行条中的夜班厂车放行条,加备注”夜班厂车”,只填写日期不需要填写时间。
(四) 放行条不得作任何涂改,否则作废,保安将不给予放行。
(五) 超时、涂改或取消任务等作废放行条必须与存根一起上交到人力资源部,并在放行条上注明作废原因;重开放行条时必须收回作废放行条。
(六) 放行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与相同编码的放行条一致,在次日上午9:00前上交到人力资源部。
七、放行条的核对操作流程
(一) 人力资源部在每月最后一天把下月放行条开具权限名单及签名样式递交保安班,月中调整名单的在当班通知到保安班。
(二) 保安在放行前必须认真核对经手人签名是否有假、车上货物与放行条类型是否相符,核对无误放行时在放行条背面写上放行时间及签全名,次日上午9:00前将放行条上交到人力资源部。
(三) 人力资源部每天核对保安部上交的放行条和各部门上交的放行条存根,核对内容包括填写内容、编号、签名,核对无误的登记编号存档。
(四) 人力资源部收到的放行条遗失报告时,必须即时告知保安班遗失编码,保安班不得放行使用已报失放行条的车辆。
(五) 人力资源部每月核对各类型放行条上交的存量盘点表,核对内容包括数量、编号。
(六) 人力资源部每天核对放行条与《外来车辆出入登记表》、《厂车出入登记表》是否一致,核对完成后提交给监察部李铭森
八、放行条奖惩制度
(一) 放行条与存根内容、编号不一致的,给予开具放行条人员5元/次处罚。
(二) 模拟他人笔迹开具放行条的,视情节轻重从重处罚。
(三) 未验收放行条即放行的,给予100元/次罚款,并全额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 人力资源部未尽到核对、监督责任的给予10元/次处罚。
(五) 由人力资源部发现开具放行条负责人遗失放行条者,给予100元/页罚款;验收及核对部门遗失放行条者,给予10元/页罚款。
(六) 及时发现放行条遗失并通知人力资源部,能准确告知遗失放行条的编码,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罚款10元/次。
(七) 私自制作放行条者,罚款1000元/次,并全额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 发现重大违纪恶性侵吞公司财产事件并及时制止者,给予挽回经济损失的20%金额作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