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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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主动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将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相结合,承担更多、更高层次的横向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研究项目,如从国内外的企业、事业、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等单位或个人获得资助所进行的研究项目、调查项目、咨询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及管理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要遵循自愿、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学校法人委托,对所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和确认。

对双方合同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承担提醒和防范的责任。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确认采用备案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项目合同书及项目经费拨入证明后,按项目类别编入学校年度科研项目并注册后,方可进入科研项目信息统计。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研究按时、按质完成。

第七条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应尽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实验室、资料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的安排等),监督经费的使用,控制项目的风险,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八条项目结项后,项目主持人须将项目研究成果、相关单位证明及鉴定意见书等全套材料提交科研处归档,并作为确认科研成果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主持人负责将项目经费划入学校横向项目经费专用账户,以作为科研工作考核和计量的重要依据,经费支配使用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按实际到帐金额的5%计提管理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计提3000元管理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计提5000元管理费,50万元以上计提1万元管理费,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的服务管理工作。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和委托单位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和签订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认真核实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承担横向项目都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所有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范本可在科研处网页上下载。

第十一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一律以“XX 学院”的名义,加盖“XX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凡无“XX 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科技服务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发生并且列入各级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常设基金所资助的项目(课题)等。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的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学校、院(所、中心)、项目(课题)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使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在《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三条科研项目(课题)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管理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四条学校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活动的唯一法人。

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申报项目(课题),审查项目(课题)合同,下达项目(课题)经费,执行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理项目(课题)结项(题)、鉴定和成果申报等手续;2.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项目(课题)组解决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3.对院(所、中心)的科研项目(课题)组织管理进行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年度报告;4.各类项目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裁定,具体《XX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另发;5.若存在《XX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不能确定的项目,由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后,由科研处实施执行,并增补到《XX大学主要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中去。

第五条院(所、中心)是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对申报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中的专业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项目(课题)组的研究能力等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向学校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保证责任;2.对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科研档案,及时向科研处反馈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年度报告;3.协助项目(课题)组完成合同任务,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时间,并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培正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我院学生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学生科研活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二条学生处牵头成立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年度申报的项目按学科或专业类别组成不同的学科立项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召集、项目评审(立项、结项)。

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制定我院学生科研活动总体思路与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系(部)具体负责学生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三条凡在广东培正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均有资格申报学生科研项目。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同时承担科研活动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1 个,同时参与在研科研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2 个.第五条未完成上年度科研任务的学生不得申报本年度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必须有指导教师。

第四章申报项目类别第七条学生科研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其中包括创业项目。

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八条学生自行组成2—5人的项目组,选择科研项目范围,设计研究方案,项目组需认真填报《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申请书》,阐明研究项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研究基础、研究计划、现有条件、所需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指导教师对项目的意义、科研的条件、项目的前瞻性、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意见,指导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并向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条学生处组织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评选出科学性、创新性较强的项目,经公示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六章经费使用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付的办法。

由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明确的科研活动经费概算和分阶段开支计划。

项目经费视具体项目活动内容、是否重点项目可做适当增减。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过程管理的公开、透明、公正和科学,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大学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根据来源层次,将项目做如下分类:(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二)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直属部级(含副部级)党政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三)厅局级项目: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含副厅级)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四)校级项目: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大学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指导服务、经费使用审核监督、项目验收统筹集成等方面全面负责。

学院(所、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必须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凡是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登记,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岗位招聘、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筹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学院(所、中心等)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为鼓励和支持在校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我校科研队伍建设,特设立XX大学校内科研基金。

二、XX大学校内科研基金主要资助学校重点学科研究,为申请人进一步申报省(部)级和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

三、校内科研基金的经费来源为校经费拨款和校科研管理费积累,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四、校内科研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工。

2.申请者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意识、治学严谨、学风端正、诚实肯干,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3.申请者为初级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

4.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五、校内科研基金资助范围1.每位申请者限报一项,已获得资助的各级各类在研项目的主持人,在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内科研基金项目。

2.已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且无经费资助的,申报校内科研基金时,将优先资助。

3.曾获得过校内科研基金资助者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4.校内科研基金优先支持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科研项目。

六、XX大学校内科研基金资助的金额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实行分类资助。

具体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资助经费采用分阶段性拨款。

七、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1.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申请每年5~6月份集中受理,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

采取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的原则予以资助。

2.申请者应填写《XX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专业所在系、部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科研处,同时提交申请书的电子文档。

3.科研处统受理项目申请,负责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通过后,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交科研处。

4.科研处将评审结果和校年度资助计划报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布资助项目名单,并通知申请人。

八、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1.批准的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在科研处备案,列入当年科研计划。

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促进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XX 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XX大学科研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理论研、应用基础研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研究项目(课题)。

第三条XX大学科研基金由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处归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及立项第四条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立项办法1.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是指由学校立项资助的本校教职员工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课题)。

每年度立项一次,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组织实施。

2.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有创新思想和明确研究目标的研究项目(课题);⑵有助于学科发展的研究项目(课题);⑶有良好应用前景并可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课题)。

3.校科研基金重点资助项目(课题)范围为:⑴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⑵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并可望争取或省部级资助的项目(课题);⑶与学校和地方改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

4.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⑴我校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⑵具有良好的科研行为道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⑶除服务社会应用研究项目(课题)外,对主持过校级项目(课题)的科研工作者一般不予再次立项资助。

5.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包括指南申请项目(课题)、服务社会招标项目(课题)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课题)。

6.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对以下情况倾斜:⑴副高以下职称的中青年科研工作者申请的项目(课题);⑵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研究的项目(课题);⑶申请人所在院(所、中心)有配套经费的项目(课题)。

第五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程序如下:1.申请者根据当年科研处发布的项目申请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所在院(所、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排序后以院(所、中心)为单位上报科研处;2.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格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格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科研处审定后立项;3.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申报书等同于任务书,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由科研处下拨项目经费;同时,对未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反馈未立项的原因。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理论探索、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课外学术科研活动,规范对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发挥科研活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学生科研项目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研究人员,并经学校认可,同意实施的各类科学研究。

包括:专业性研究及创作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二条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一、项目申报条件(一)申请者必须是校内全日制非毕业班学生;(二)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组,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跨年级、跨专业的联合立项优先;(三)在学校已有立项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再立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材料为准);(四)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科研项目;(五)申请者必须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六)项目一般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

二、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一)项目申请者向所在院(系)分团委提交《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二)院(系)分团委组织本院(系)专业教师进行初评后报校团委;(三)校团委会同科研处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后,校团委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整理编号,发放《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确认通知书》。

第三条项目实施与管理一、学生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实施计划等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必须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一次研究进展;各分团委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科技处统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全校跨学院(中心、研究院等,下同)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

各院级单位负责科研项目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级别第三条科研项目包括、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项目,学校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指、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级项目指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

(2)部省级项目指除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部门,以及各省、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3)市厅级项目是指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指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3.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科技处在了解、掌握科技信息的基础上,组织本校专家参加、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申报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申请纵向科研项目,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报送学校科技处。

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明确XX大学为合作单位,认定为同级别纵向项目,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并加盖合作各方单位法人公章,科技处留存备案。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国家及xx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部分经过学校认定的社会募集基金的项目,简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及其他纵向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科技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级别分类按《xx学院政府计划类项目级别认定暂行办法》(沪电机院科技〔2018〕332号)执行。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后档案的归档、整理,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核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或购买)项目研究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对项目实施中生成的归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招投标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中需招投标的设备、材料、软件及服务等的采购。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管理和财务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查阅等管理。

第五条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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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以及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均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项目原则上以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管理为依据。

无经费或自筹经费项目,应有上级批文。

第十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归档与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励申报以及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权责第十一条学校对全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

学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招标采购、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对科研项目的立项、经费使用等行使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职权。

各院部、直属研究机构等科研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院部、直属研究机构等科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和实施,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基础科研条件,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经费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按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做好科研资料的保密、归档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申请和立项第十四条科技处根据立项部门具体通知要求,及时公布各类科技计划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依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申报材料并进行经费预算,申报材料内容填写应认真、详实,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申请人和参加人员请亲笔签名。

若申报材料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科研项目时应对项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若存在安全风险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评估申请,二级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将评估申请和评估报告报学校备案后签订合同。

对于隐瞒安全风险并出现事故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安全责任,并取消 5 年内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各科研单位要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和意识形态审查等基础性工作;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其研究团队前期研究基础和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经学术审查后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各科研单位初审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必要时科技处组织科研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大投入项目须报学校审批,择优推荐上报。

第十九条申请项目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科技处以适当方式发布通知,并组织填报合同(任务书)。

填报合同(任务书)时,除按照立项部门反馈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外,不得随意修改研究内容、降低预期成果和研究指标。

第二十条凡需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的项目,应在合同(任务书)中进行明确约定,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凡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分析测试加工的项目,对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委托经学校认定的校内分析测试平台或者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校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并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各科研单位要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项目负责人须确保外协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严禁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签订合作(外协)项目,严禁利用科研项目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五章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学校相关部门和各科研单位要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合同(任务书)要求,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研究任务的按期完成。

各科研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对于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手续。

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所在单位和项目组负责办理承接手续并继续做好项目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学校、各科研单位应对科研项目进展进行检查。

对国家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将重点管理,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实验工作的安全负责,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科研人员不得私自将科研项目交给各类公司管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单位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注重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学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第六章结题、验收和存档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立项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和评价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归档。

项目负责人负责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及程序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资料归档后,一般不予变更档案内容。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并提供立项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延期结题或因研究工作开展不力被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撤项)的科研项目,将根据对学校产生的不良后果,在项目经费、成果认定、奖励配套、限项申报推荐等方面给予惩戒。

第七章保密管理第三十二条涉密科研项目是指立项部门委托的带有密级的科研项目和其他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三条在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科技处负责学校涉密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科研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保密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科研项目保密工作的各级负责人应重视科研保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科研保密意识,并向所有涉密人员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

第三十五条从事涉密科研项目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立项部门制定的保密法规和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保密约定,坚决杜绝任何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出现泄密事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及时向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学校科研保密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第三十七条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注重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

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和实施过程中,要把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应用,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校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或者按照科研合同(任务书)约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能够形成专利、软件的成果,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经立项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在此之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于技术秘密、新技术、新工艺等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公开。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保护相关科研单位及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对学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或使用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加以约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转化和应用方面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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