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保险培训-建筑工程一切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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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

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

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篇一:(OK)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篇二:平安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保险报价单就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财产险项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如下适用条款:“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扩展条款B”免赔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定义1.1 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帮助投保人和受益人在意外风险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补偿,以减少经济损失。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在建筑项目中的土地、房屋、设备、材料等相关物资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设施。

1.2.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署本保险合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个人或机构。

1.2.3 受益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二、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以下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2.1.1 火灾、爆炸或雷击引起的损失。

2.1.2 户外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1.3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1.4 机械故障或设备损坏导致的损失。

2.1.5 盗窃、抢劫或破坏行为引起的损失。

2.1.6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意外损失。

2.2 免赔条款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2.1 意外损失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2.2.2 意外损失是由于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事件导致的。

2.2.3 意外损失是由于不符合建筑工程规范或法律法规导致的。

2.2.4 意外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

三、投保要求和理赔流程3.1 投保要求3.1.1 投保人需要提供建筑工程的详细信息,包括施工计划、施工人员信息、工程材料等。

3.1.2 投保人需要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3.1.3 投保人需要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2 理赔流程3.2.1 受到意外损失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2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调查。

3.2.3 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的建筑工程进行赔偿。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平安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保护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各方利益而设立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包括施工期、维修期和试运行期,以及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雇主、第三方等角色的利益。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内,承包商、工程师、雇主和供应商都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施工期的保险范围包括工程物资、机械设备、劳动员工和临时设施等。

维修期的保险范围包括维护保养和维修、设备更换、设备磨损等。

试运行期的保险范围包括设备故障、意外事故等。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和金额进行计算。

保险费率根据工程风险评估、项目规模和施工周期等因素确定。

保险企业根据保险费用来支付理赔费用,以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利益。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

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终止合同等条款。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总之,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平安是保障利益的最终目的。

无论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方还是雇主方,都应当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保险产品,以确保平安顺利完成建筑工程项目。

中国平安建筑工程险

中国平安建筑工程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 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 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按下列约定计收: (一)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见费率表),由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 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 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 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 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费由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两部分构成,分别适用各自的费 率进行计算。 (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调整费率的,本保险合同续 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 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 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专为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综合性保险。

它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涵盖了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维修保养及保险期间内的一系列风险。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期间内的一系列意外风险,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第三方财产损失、机械设备损坏、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风险。

此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提供一些额外的可选险种,如施工延期险、环境污染险等,以满足不同项目的特殊需要。

保险公司会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保险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用和具体保险条款。

在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过程中,投保方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为工程项目的相关各方提供很大的经济保护。

例如,当施工现场发生人伤意外时,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和相关的附带费用;当施工设备损坏导致工期延误时,保险公司会赔偿所需的额外费用等。

然而,投保方也需要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如设备使用维护规范、施工安全措施等,以避免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总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出现为工程项目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项目相关各方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并在意外发生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建安工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建安工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空运费扩展条款B B2、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

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的明限额。

若被保险财产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空运费扩展条款C C3、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本条款年费率:本条款保险期限:自 至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建筑工程险

平安建筑工程险

平安建筑工程险
平安建筑工程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参与项目的各方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保险理赔服务。

平安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个人意外险等,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参与方的利益。

在建筑工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故障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工程延期、质量问题和人员伤亡等损失。

平安建筑工程险通过向参与方提供全面的保护,帮助他们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损失。

工程一切险是平安建筑工程险的核心保险责任,它包括工程全部阶段的物质损失和相关责任风险。

具体而言,工程一切险可以覆盖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装、试验、调试和保养等环节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

“一切险”意味着几乎所有与工程相关的风险都可以在该保险中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平安建筑工程险还提供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因施工方的疏忽、违规操作或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障。

个人意外险是为建筑工程项目参与者提供的一项附加保险责任,用于保障个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时所可能面临的意外伤害。

平安建筑工程险的投保流程相对简单,参与方只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即可。

一旦保险投保成功,参与方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
保障和理赔服务。

总而言之,平安建筑工程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与方的利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 的比例。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 赔偿金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 金额;

平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方案询价

平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方案询价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工业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工业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工业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 未完成或无保护的防堤、放浪堤码头或桥墩在此注明并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未完成或无保护的防浪堤、突堤,码头或桥墩所遭受的损坏或灭失,前提是此类未完成或无保护的工程的所有部分的总长度最多不超过一百 (100) 米。

2. 特定工程建筑险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如本保单明细表中所述,被保险标的场所为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财产所在地点。

本保险合同承保其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的地点上遭受的所有实质灭失或损坏,在下文中被免除责任者除外。

保险单的转让A. 除非法律规定或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保单的转让将为无效。

B. 如果出现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1)被保险人或受让人须及时就该所有权转移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使本公司得以评估任何风险的变化;2)如果该被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明显增加了风险程度,本公司可增加保费或在接获上述通知的三十日内终止保单;3)如果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根据本保单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且由于该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本保单下所承保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的产生和认可受限于上述和下述所有条款。

这些条款与其他可能添加至本保险合同的此类其他条款和协议共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3. 新增至“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除外责任”对于任何排水工程:a) 由于水量超出估计值而产生的额外排水费用,为恢复可获得赔偿的损坏或灭失而产生的费用除外。

b) 为排放径流和/或地下水,额外增加设备和设施产生的费用c) 因任何排水系统的故障引起,且若有足够的备用设备则可被避免的损坏或灭失4. 关于推进钻孔、顶管推进或定向钻孔工程的特殊条款在此注明并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给被保险人因下述情况而产生的费用:a) 钻孔错过目标或偏离预定方向b) 钻孔作业失败和/或任何试钻孔或钻孔设备遗弃c) 用于产生或扩大试钻孔的钻头、钻孔器和其他工具的丢失、损毁或损坏本公司对推进钻孔、顶管推进或定向钻孔工程的赔偿限额:对于任何一次丢失、损毁或损坏事件,不得超过钻孔费用加上遭受物质损坏或灭失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的材料价值。

平安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平安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遭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鉴定的残疾,本公司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附表)。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蓄意违章的;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十、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五条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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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 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 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平安

建筑工程一切险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定义、保险范围、理赔流程以及平安保险在该领域的优势。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风险提供保障。

它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机械设备损失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多个险种。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1. 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临时工程设施、材料、机械设备等。

2. 机械设备损失险机械设备损失险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进行保障。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机械、起重机械、挖掘机、扬重设备等,并扩展至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损失。

3.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在建筑工程中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伤残、身故等。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流程1. 出险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

2. 签订理赔申请书被保险方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

3. 现场勘察保险公司会派出理赔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4.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保险条款,作出理赔决定,并通知被保险方。

5. 理赔支付一旦理赔决定生效,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理赔支付。

四、平安保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领域的优势平安保险是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1. 专业的保险方案平安保险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确保为工程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2. 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平安保险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建立完善的理赔服务流程,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道路、地铁工程建安工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道路、地铁工程建安工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地铁工程建安工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第一部分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但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后果损失予以赔偿。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除外。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下列条件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1)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场地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征用的施工场地)发生的施工机器、设备的损失;(2)本公司对于任何领有行驶牌照的公路车辆或船舶不承担保险责任;(3)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本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4)在被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放置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以上的地点的情况下,本公司才对因洪水造成的施工机器、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冻灾、测试、维修、酒后或无有效证件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空运费扩展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

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的明限额。

若被保险财产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空运费扩展条款C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本条款年费率:本条款保险期限:自至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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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一)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也可负责赔偿;(三)本公司对第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五)xx或正常检修的费用;(六)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九)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十)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一、责任范围(一)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四)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六)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单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与被安装的保险设备有关的合同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或考核期限内对试车或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物质损失: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作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有关实物证据;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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