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施工和验收规范
1总那么1.0.1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标准的规定。
2根本规定2.1质量管理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当。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立、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展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展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展检查检查合格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展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展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立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2.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
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展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新旧规范对比
新旧规范对比1 总则2 基本规定3 施工3.3 系统部件的安装4系统调试4.3 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4.8.4 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5 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6 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g内点亮并保持;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7 应对具有指示报警部位功能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检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2001年4月目录1 总则1.0.1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与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务必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务必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施工2.1 通常规定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务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含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有关记录。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2 布线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2.3在管内或者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者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2.4不一致系统、不一致电压等级、不一致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者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2.2.5导线在管内或者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者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者用端子连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2)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l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
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系统运行第4.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操作规程;3.值班员职责;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1.操作规程;1.值班员职责;1.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1.1.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附录一调试报告年月日编号:附录二系统竣工表用户填写验收时间:续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 一般规定
•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 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 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 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 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 (4)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技术条件
•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 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3人;
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 余量。
• ⑻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
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 ⑼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定。
• ⑽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
(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 ⑾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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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 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 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 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 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 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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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布 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166-92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 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可以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各类建筑物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档旨在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流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需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 施工规范3.1 设计方案在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物的需求和功能要求,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系统的布局图,标明各个探测器、报警器和控制设备的位置以及其数量。
•系统的接线图,标明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线缆规格。
•系统的预案和操作流程,指导用户对系统的操作和应急处理。
3.2 材料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材料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可靠性: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和可靠性,能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兼容性:材料应能与系统的其他组件和设备相互兼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可维护性:材料应具备方便维护和更换的特性,以便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老化设备。
3.3 施工步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步骤如下:1.安装探测器:根据设计方案,安装各类探测器,包括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
2.安装报警器:根据设计方案,安装各类报警器,包括声光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和广播报警器等。
3.安装控制设备:根据设计方案,安装控制设备,包括主机、控制面板和备用电源等。
4.连接线路:根据设计方案,连接各类设备之间的线路,确保信号传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测试和调试:完成安装后,进行系统的测试和调试,确保各类设备和功能正常运行。
3.4 安全注意事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禁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护设备,确保工作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一、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3佥;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火灾探测器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8年3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2、 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墓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一、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3佥;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火灾探测器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7-08-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发表时间:2005-3-25 11:41:20 来源:hc360慧聪网消防行业频道点击: 2488 次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消防火灾报警施工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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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
第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火灾控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进地坪0.1-0.2m。
第2.5.2条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线、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
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至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至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至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至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件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至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至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至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自动喷火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至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至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至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