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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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调解协议书是信访调解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晰,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信访调解协议的内容第六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背景和纠纷的具体描述;(三)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和诉求;(四)调解参与人员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五)调解过程的记录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六)调解结果和约定的具体内容;(七)当事人对协议的确认和签字。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信访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补偿金额、时间要求、行为要求等具体细节。

第八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经过双方确认和签字,确保合法有效。

第三章信访调解协议的程序第九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应当经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和组织,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客观。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积极推动协议达成,并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签署信访调解协议书前有权进行咨询、研究并确保了解协议的内容和影响。

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在协助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前,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三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应当在双方完全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确保真实、有效。

第四章信访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十四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人员应当积极跟踪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信访事项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处理信访事项效率和质量,结合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协调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需要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党委和政府部门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根据职能管理实际,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信访人员根据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召开协调会,与协调事项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参加。

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

第五条协调会前,相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对要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形成协调处理预案或意见,以便协调会上研究确定。

第六条信访部门负责协调会有关讨论事项的记录,并收集相关材料,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到参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七条协调会上所形成的材料,要注意完整性,及时积累完善,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协调会参会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xx街道党工委农村(社区)信访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xx街道党工委农村(社区)信访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xx街道党工委农村(社区)信访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制度一、统一接案制度。

调解小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值班室集中受理案件,值班人员定位负责,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及纠纷,做到有访、有纠纷必接。

对接待情况值班人员要作详细记录。

对群众的咨询、值班人员应当场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需要调处的案件要及时向调解小组组长汇报。

二、例会制度。

为搞好民间纠纷分析研究预测,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每半月由调解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纠纷苗头,检查已发生纠纷的调处情况和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每月参加由街办调解中心例会,研究部署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措施和办法,交流工作经验。

三、分级负责制度。

为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调处纠纷的效率和质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纠纷不出片,由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由调解室负责,较大纠纷不出办事处,由街道调解中心负责”。

不断落实分级负责制,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造成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纠纷登记制度。

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印制民事纠纷登记表、层层下发。

做到每件民间纠纷及调处情况进行登记并由村(社区)委调解小组组长和街道调解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每月一次上报区、街办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发挥上级民调组织对下级民调组织的指导、管理、监督作用。

1、建立纠纷登记簿。

调解小组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簿,每月各小组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室登记簿内。

调解室每月汇总后报街道调解中心。

2、纠纷登记。

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解室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填写记录日期。

3、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室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通常是在组织、机构内部建立的一套用于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的框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阐述建立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组织内信访问题的频发或需要更加高效解决问题的要求。

2.目的:明确制度的目的,即通过会商调解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组织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二、制度流程1.信访登记:•描述信访问题发生后的登记流程,包括信息采集、登记表格和责任人。

2.问题初核:•设定初核流程,由专业团队或责任人初步核实信访问题的真实性、紧急性和重要性。

3.召开问题会商:•规定召开问题会商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召集人、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

4.问题调解:•详述会商中进行的调解步骤,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等。

5.协议达成:•设立达成协议的条件和方式,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责任。

6.监督执行:•规定监督执行的程序,确保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责任和权限1.责任人:•指定负责信访问题会商调解的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会商组织:•确定问题会商的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团队、领导小组等。

四、信息保密1.信息保密原则:•阐明在整个会商调解过程中,信息保密的原则和措施。

五、评估和改进1.制度评估:•设立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的机制,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改进措施:•明确收集反馈意见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途径,对制度进行不断改进。

结语通过建立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组织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组织内部和谐稳定。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应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个性化调整。

访调诉调工作制度

访调诉调工作制度

访调诉调工作制度是指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通过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信访问题处理的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下是访调诉调工作制度的详细内容:一、访调对接机制1. 设立访调对接机构。

在各级信访部门设立访调对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访调解工作。

2. 建立调解员队伍。

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信访业务、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

3. 制定调解工作流程。

明确调解工作的程序、步骤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4. 建立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对调解不成的信访问题,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二、访调诉调工作流程1. 接待来访。

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诉求,了解矛盾纠纷具体情况。

2. 初步判断。

根据来访诉求,判断矛盾纠纷是否适合调解处理,对适合调解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

3. 开展调解。

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矛盾焦点,引导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4. 制作调解书。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进行公开宣告。

5. 跟踪回访。

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协议得到落实。

6. 诉讼引导。

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提供相关法律指导和服务。

三、访调诉调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访调诉调工作领导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访调诉调工作顺利开展。

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访问题处理信息互联互通。

3. 加强调解员培训。

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4. 落实调解经费。

保障访调诉调工作经费,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5. 强化考核评价。

对访调诉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 构建多元化调解格局。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信访调解工作,形成多元化调解格局。

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制度1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本身乐意公正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本身乐意、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敬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敬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仇;三、不得羞辱、惩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一、受理纠纷:1、当事人恳求调解的纠纷适时调解;2、发觉纠纷要自动受理适时调解;二、调查分析:受理纠纷,要快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适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讨论分析;三、调解: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性疏导,学习法律规定,除去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三、重点活动和紧要工作部署适时向党委会汇报;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管;三、重点疑难案件的讨论讨论,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点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调解工作制度2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师生调解工作。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学校校长侯庆权同志亲任“调委会”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及骨干老师构成。

2、适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

组织学习、培训。

在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后,我校适时传达会议精神,引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

一年来,调解人员参加学习率达100%,广阔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紧要性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必需性的认得普遍得到了提高。

3、不绝加强学校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

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我校创新思路,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石洞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系
会议制度
一、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由镇司法办、镇纪委、镇法制办、镇信访办、镇综治办、镇维稳办和镇派出所组成。

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为牵头单位。

每次会议的具体参加单位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即每年的7月中下旬和次年的1月中下旬各召开一次。

若因工作需要~经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同意~也可临时召开。

三、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通报“大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研究预测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提出化解预案,
3、讨论“大调解”工作年度安排和年终总结,
4、研究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5、对上级党委、政府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其他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

四、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主持~镇“大调解”协调中心承办具体事项。

五、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对每次会议议定的
事项形成纪要~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将纪要分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负责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信访问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听证规则

信访问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听证规则

街道信访问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听证规则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听证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辖区居民提出的信访诉求,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街道、社区认为需要举行听证,或者信访人申请听证的信访诉求和矛盾纠纷,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投票表决等方式,明晰事实,确定结论。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听证当事人和参加人的意见,对信访诉求和矛盾纠纷进行综合评价。

二、听证受理第四条由信访人申请举行的听证或者街道办事处决定需要听证的事宜,按照以下途径受理:(一)社区居民申请举行的听证,一般由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二)原畜牧农场居民关于两安问题申请举行的听证,由青园街道“两安”办公室受理。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接收有关证据;(六)维持听证秩序;(七)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八)确定听证结论。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矛盾纠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当事人、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1—5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听证员按照以下办法产生:(一)原畜牧农场关于“两安”问题的信访事项或矛盾纠纷,从原11个生产队中分别选举产生11名听证员,与街道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起共同担任。

(二)纯居民中或辖区单位内部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听证员由社区从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负责人、楼栋长、志愿者中指定选出人员与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担任。

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信访事项调解工作。

第四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排查、接访、调解、回访、通报、督办等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信访事项调解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信访事项调解室,负责信访事项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信访事项调解室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的调解员,负责信访事项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信访事项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三、信访事项调解程序第八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收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二)对信访事项进行排查,了解信访事项的实际情况;(三)与信访人沟通,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和意见;(四)根据信访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解;(五)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六)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调解员团长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四、信访事项调解协议的履行和监督第十条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撤回信访事项的,视为对调解协议的认可。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当事人有违反调解协议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五、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信访事项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掌握信访案件的调解技巧

掌握信访案件的调解技巧

掌握信访案件的调解技巧工作总结一、引言近期在工作中,我主要负责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

通过积极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掌握了一定的信访案件调解技巧,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果。

本文将从信访案件调解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流程入手,探讨在信访案件中应用的一些调解技巧。

二、信访案件调解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流程1. 目标信访案件调解的目标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在信访案件调解中,我们应以维护公平、公正、公开为宗旨,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2. 原则信访案件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和快捷原则。

在进行信访案件调解时,我们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保障各方在调解中的平等地位,绝对保守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并积极争取尽快调解达成协议,减少社会消耗。

3. 基本流程信访案件调解的基本流程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座谈、调解协议和执行。

在进行信访案件调解前,我们应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确定调解的目标和方案。

在调解座谈中,我们应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他们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争议。

最终,我们需要制定出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信访案件调解技巧1. 政务能力作为信访案件调解人员,我们需要具备较高的政务能力,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并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

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进行信访案件调解工作。

2. 沟通技巧信访案件调解的关键在于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增进相互理解。

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学会倾听,尊重双方的观点和感受,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我们还需要善于引导对话,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避免激化矛盾。

3. 调控能力信访案件调解涉及到权益平衡和利益协调,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控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对待双方的诉求和利益,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我们可以采用明察暗访、内外调查等手段,深入了解纠纷矛盾的本质,并通过调整双方当事人的预期来实现最终解决。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专业机构,具有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工作制度。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调解人员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严守调解纪律。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熟悉调解程序和调解方法。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推动调解。

(四)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抗压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作出调解决策。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设有首席调解员、高级调解员和普通调解员三个职级,其中首席调解员为正职,高级调解员为副职,普通调解员为中职。

不同职级的调解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和责任不同。

第八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情况,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务,接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后,由调解员受理。

(二)调查研究:调解员应当对争议或纠纷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三)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或纠纷。

(四)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根据调解会议的结果,制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

(五)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应当依法履行执行,确保调解的有效性。

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

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

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1. 引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涉及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诉求和意见。

如果信访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的目标、原则、具体操作步骤及应采取的措施。

2. 目标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管理、高效调查和妥善处理信访案件,解决信访民众的合理诉求,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3. 原则在制定和实施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时,应遵守以下原则:3.1 公平公正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信访民众的诉求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估和处理。

同时,要确保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公开透明,与信访民众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3.2 问题导向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分析和研究信访问题的根源,从制度、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入手,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原因,达到长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3.3 多元化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注重多元化解决方式的运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访案件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3.4 预防为主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通过加强对信访案件的预警、预防与化解,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引导信访民众依法维权、合理诉求。

4. 操作步骤信访案件调处化解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4.1 诉求登记与分析通过信访接待、信访电话等渠道,对信访民众的诉求进行登记和分析。

对每个信访案件进行分类、统计,了解主要问题、涉及人数等信息。

4.2 问题评估与调查根据信访民众的诉求和相关情况,进行问题评估和调查。

对信访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制定解决方案的基础。

4.3 协调沟通与调处处理在问题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沟通与调处处理。

通过与相关部门、组织或个人的沟通,协商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调解服务工作制度

信访调解服务工作制度

信访调解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调解服务工作,是指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信访调解服务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访调解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信访调解服务工作。

第五条信访调解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一)接受信访人的咨询、投诉、举报等;(二)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问题;(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五)为信访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六)其他与信访调解服务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信访调解服务流程第六条信访人向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诉求及其理由等。

第七条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信访人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第九条信访调解服务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条信访调解服务结束后,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信访人和相关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访调解服务措施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信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调解服务制度,加强对信访调解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信访调解服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总结(精选五篇)

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总结(精选五篇)

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总结(精选五篇)第一篇: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总结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工作的情况汇报我街道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以创建社会的和谐模范区为目标,在我辖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四大活动”开展以来,我街道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使街道干部深刻认识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加快街道发展,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

我街道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曾庆盈担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班正德担任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确保了工作的组织领导。

并将“四大活动”工作纳入街道和村干部量化管理考核内容,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责任,并落实到个人。

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一)大排查为了开展好各项工作,我街道制定了工作计划,并对17类67项突出问题进行排查。

全面排查了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各个工作计划,认真落实计划内容。

“四大活动”开展以来先后进行了两次矛盾纠纷排查两次普法宣传,根据我办事处实际情况,宣传了土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土地使用、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大接访、大调解我街道非常重视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把维护稳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一是领导接待日制度。

每周都由两名领导值班,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每天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信访接待、登记、交办等事宜。

二是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包案制度。

对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落实领导包案制,集中时间人力着手解决处理。

信访工作十项制度

信访工作十项制度

信访工作十项制度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申诉的行为。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效果,需要建立一些制度来指导和管理信访工作。

下面是信访工作的十项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指明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以确保信访工作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

职责制度应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信访接待制度三、信访登记制度信访登记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和归档的程序和要求。

登记制度应包括登记表格的内容、登记人员的职责、登记流程等,以便于信访工作的统计和分析。

四、信访处理制度信访处理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登记的信访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处理制度应包括信访核实、调查、反馈、协调、决定等环节,以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五、信访回复制度信访回复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登记的信访案件进行回复的程序和要求。

回复制度应包括回复形式、内容、时限等要求,以确保信访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答复。

六、信访调查制度信访调查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调查制度应包括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以便搜集相关证据和了解真相。

七、信访协调制度信访协调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涉及多方利益纠纷的信访案件进行协调解决的程序和要求。

协调制度应包括协调范围、协调方式、协调结果等要求,以便于化解矛盾和纠纷。

八、信访统计制度信访统计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的程序和要求。

统计制度应包括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统计周期等要求,以便于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九、信访宣传制度信访宣传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工作宣传的程序和要求。

宣传制度应包括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宣传对象等要求,以便于增强群众的信任和对信访工作的理解。

十、信访督查制度信访督查制度是指规定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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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第四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市维稳办。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

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维稳办。

第六条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社区、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由值班领导负责在群工办接待群众。

第二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群工办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

纠纷调处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纪委办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社区和单位。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社区、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社区、单位予以处理;调解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社区、单位在接到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督办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办事处调解中心对各社区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办事处调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办事处大调解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

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5、接到群众投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群众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劳动保障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3、经济发展、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经济发展办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各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办事处建管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7、安全、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渡口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交通管理站、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计生办、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3、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4、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5、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6、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市、办事处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大调解办结时限制度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市、办事处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按照辖区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领导对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交办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1、每月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协调处理。

2、对一些涉及面广、人数多、协调处理难度大或情况特殊的信访,列为重大信访问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办。

3、对个别时限很强,必须尽快办理的特事特急案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4、对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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