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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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制定的农药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农药使用前必须进行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 农药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中的使用指导进行,并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

3. 农药使用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以防止农药对身体造成伤害。

4. 农药使用前必须仔细核对农作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病虫害情况,确保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和剂量。

5. 农药使用时必须注意风向和风速,避免农药飘散到非靶标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6. 农药使用后必须注意清洗和消毒相关的工具和器材,以及服装和防护装备,防止交叉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

7. 在种植、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8. 农药使用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总之,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农药的使用,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1. 农药登记和备案: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确保其经过审查合格,安全无害。

2. 农药购买和使用的资质要求:农药的购买和使用需要相关资质,如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格证书或经营许可证等。

3. 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责任:农药销售商和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商要保存销售记录,并配备熟悉农药使用知识的销售人员,使用者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农药,并遵守施药等待期限。

4. 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标识清晰明确,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

5. 农药存放和处置要求:农药的存放需要专门的存放场所,防止由于不当储存而引发事故或污染,农药容器要彻底清洗,包装物要妥善处理,防止破损或再次使用。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各行业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与标准,以确保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文将就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一、农药种类及选择农药种类繁多,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在使用农药时,应根据目标害虫、病害和草害的种类,选择合适的农药。

选择时应严格按照农药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以免因不当使用引发安全隐患。

二、农药使用技术要求1.使用农药前应认真查看并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了解农药的用量、浓度、使用方法、作物适宜期等信息。

2.在使用农药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农药,以免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3.农药使用后,应及时清洗使用工具,妥善保存剩余农药,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意外事件。

4.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和伪劣农药,以免影响农作物质量和农产品安全。

三、农药使用记录与登记在使用农药时,务必做好详细的农药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农药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名称、用药日期、用药人员、用药剂量和浓度、目标害虫等。

这样的记录可以为日后的农药合理使用提供参考,并在检查、评估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农药残留检测与控制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们的健康安全,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和控制是必要的。

农药残留检测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采用科学的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为了避免农药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农药的包装和储存管理至关重要。

农药应采取专用标识、标志、包装和容器等措施,以确保农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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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本条例制定如下关于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农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国家规定,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杀虫剂,辐射性物质等非
有效农药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条:国家对正规生产、销售的有效农药,规定应当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工艺标准、注册审查、质量管理、安全储存等。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产许可、注册证及有效期限,建立有效的管理
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完善记录。

第六条:批发贩卖、使用、存储、流转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
管理,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七条:经营者(商家)销售、使用农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准确使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于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provide使用说明的标准。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经营者、使用者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流转出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国家规定使用者生产、储存、流转及使用农药时应当检验其规格,做好标识
管理,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及污水排放。

第十条:采用农药管理中心、农药管理網等管理模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水源保护、
可再生资源保护等措施,防止农药泄露、污染环境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农药管理监督检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公布谴责
农药违法行为情况,严肃打击农药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授权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各管理领域及农药产业技术发展提出指导性
意见及发布法规、规范文件。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和使用剂量,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的原则是: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安全使用、依法使用。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和农民。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使用效果,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农药应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按照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要求进行使用。

第七条农药的采购应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经营农药的合法单位购买,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农药。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放农药的场所进行划定,划定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将农药放置于食品、饮水区域。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存储的农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台账中。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过期或废弃的农药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农民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农民应选择适宜的农药品种,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民应根据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期,选择合适的施药时间和施药方式,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一)农药名称;(二)规格;(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四)净重或净容量;(五)生产厂名、地址;(六)农药类别;(七)使用说明;(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九)生产日期或批号;(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农药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药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申请表;(二)农药产品说明书;(三)农药产品标签;(四)农药产品样品;(五)农药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六)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农药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八)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九)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农药登记批准后,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第三章农药经营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农药管理规定

农药管理规定

农药管理规定农药管理规定篇一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农药管理规定篇二根据公司各部门工作需要,公司为部分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使用。

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机,加强手机使用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一、使用工作手机分类1. 公司配备工作手机;2. 工作手机根据岗位发放,在发放之日开通使用。

二、工作手机使用话费规定公司与联通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为公司办理福建省范围内单项收费卡,;基础费用每月71元(月租、来显、手机邮箱都包含),由公司统一支付。

该套餐每月赠送不少于730分钟全国通话,超过一分钟拨打全国各地1毛5资费,接听电话全国各地免费;每月月送流量1080M;短信送200条每月。

(超出基础月费71元,由个人支付超出话费。

)工作手机使用实际费用超出指定套餐标准,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增加费用指标,使用人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更换手机使用套餐资费标准。

三、工作手机使用约定1.原则上公司配备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或不可抗拒力量等其他原因损坏的,由丢失人自行购机,拒不购机的,公司从使用工作手机员工工资里,一次或分期缴扣(丢失机型)的同等价值金额;不在保修范围内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工作手机本人在最短时间内自行修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农药生产安全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生产的规定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农药生产车间应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农药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农药生产原料、中间体、成品等应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第八条农药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农药经营安全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药购销台账,确保农药来源合法、渠道正规。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专用的农药储存库,库房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农药库存,确保农药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农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四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知识,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防止农药残留超标。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防止农药残留对农产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处理农药废弃包装和农药残留,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章农药储存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农药储存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农药储存库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条农药储存库应实行双人管理,确保农药安全储存。

第六章违章处理与奖惩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发展,保护农民和环境的健康,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依法守信,采取预防、监测、监控等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加强科研、技术推广、培训等工作,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农药注册管理第六条农药的注册应依法进行,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农药注册应提供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用法、用量、毒性等信息,并报送相关的安全评价数据。

第八条农药注册应按照其对作物、环境和人的影响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其使用范围、用量进行规定。

第九条农药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条农药注册后,应公开其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证书的编号、有效期、注册农药的名称和生产企业等。

第三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格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药品库存和生产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数量和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培训,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将农药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记录在册。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符合相关的经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清晰的进货、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的卫生和农药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农药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经营资格)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使用对象、使用地点、使用数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等进行限定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1. 农药使用对象: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农药使用证书或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禁止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私自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地点:规定农药使用仅限于农田、果园、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场所,禁止在城市与居民区等非农业用地使用农药。

3. 农药使用数量:规定农药的使用数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制,禁止过量使用农药。

4. 农药使用方法:规定农药的使用方法必须符合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禁止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如稀释浓度、喷洒方式等。

5. 农药使用时期: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生长季节、作物阶段和天气条件下进行,禁止在禁用期或不适宜时期使用农药。

6. 农药储存和运输:规定农药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向非农业场所、水体、食品储存区等不安全地点储存和运输农药。

7. 农药残留限制:规定农药残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超标残留农药。

8. 农药包装和标签要求:规定农药包装和标签必须清晰、完整,包含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禁止买卖无标记或伪造农药。

这些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合理利用农药,减少农药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的危害。

各国和地区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二)农药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当使用农药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规范农药的使用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农药。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农作物生产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农药的选择和购买1. 农药的选择应根据作物病虫害的种类和程度来确定,以达到有效防治并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目标。

2. 购买农药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购买人员应有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农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农药的储存和保管1. 农药的储存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的措施。

2. 农药应储存在专用柜中,每种农药应有专门的存放位置,并在柜门上粘贴标签,标明该柜内存放的农药种类和数量。

3. 农药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温度要求进行,禁止与其他化学品混存。

四、农药的使用方法1. 农药的使用应遵循农药标签上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严禁超量使用。

使用前应详细阅读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

2. 使用农药时应选择适宜的天气条件,避免在风力较大、高温或雨天使用。

3. 农药的喷洒应均匀,避免漏洒和重复喷洒。

4. 农药使用后应将使用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农药残留造成二次污染。

五、农药的废弃处理1. 农药包装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理,包装物应尽量清洗干净后投放指定垃圾桶内。

2. 农药残渣可通过焚烧或专门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倒入水体或土壤,以防止环境污染。

六、农药使用管理记录1. 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台账,记录农药名称、批号、规格、使用日期、使用量等关键信息。

2. 农药使用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监管部门的检查。

七、农药使用安全1. 农药使用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并在使用过程中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使用后及时清洗双手和暴露部位。

2. 农药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农药使用安全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农药使用管理规范、农作物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农药是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的病虫害,提高产量和质量。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严格的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十分重要。

一、农药购买和储存在购买农药时,农民应选择经过国家农药登记批准的正规农药产品,并购买足够数量,避免频繁购买。

同时,在农药储存方面,应选择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食品,妥善密封包装,防止农药泄漏。

二、农药使用前的准备在使用农药前,农民应充分了解农药的使用说明书,了解农作物的病虫害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农药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此外,农民在使用农药前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以降低对人体的伤害。

三、农药使用的合理施用农药的使用方法和施用时间应根据具体的病虫害情况进行合理选择,避免过量使用或误用。

农民在农药施用中应遵循农药的正确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农作物、环境和人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农药使用后的处理农民在使用农药后,应妥善处理剩余的农药和农药包装物。

剩余的农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不能随意倒入水源或土壤中。

农药包装物应进行分类清理,分类储存或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五、农药使用安全教育农药使用安全教育是保证农民正确使用农药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农民普及农药使用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对农药使用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六、农药使用监管与执法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农药执法力度,对农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虚假农药和农药滥用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农药使用技术创新农药使用安全规范只是农药管理的一个方面,农业生产中还应积极推广农药使用技术创新,如生物农药的研发和应用、精准施药技术等,减少农药使用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第五条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第八条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和农产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 农药生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目标,并将其写入企业年度目标管理中。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要求1. 农药生产车间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防爆设备。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设备,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和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存储库,储存农药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四、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确保按计划生产,严禁擅自修改生产程序和配方。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和成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原料和成品的质量。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4. 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农药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销数据的分析和研判,及时跟踪农药市场的动态。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追溯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将每批农药产品的生产信息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品的追溯工作,确保农药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向农药产品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提示其正确、安全使用农药。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管理,以及农药批发商、零售商、农民和农村居民对农药的使用和运输。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依据科学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为原则,强调从源头控制和综合管理,采取风险评估和监测手段,加强农药的标识、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减少残留量和毒害风险。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体系,注重新农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生产环境友好型农药并推行绿色生产理念。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对购进的农药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和销售记录,定期对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农药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向农民和农村居民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对其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个人防护装备,减少接触农药的风险。

第十四条农民不得用于农产品生产、畜禽养殖和病虫害治理的农药,不得用作非法用途,不得贩卖或转让农药。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不得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和使用农药,禁止在农村居民区域内非法销售农药。

第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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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农药采购、存放、领用、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使用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的全部农药。

二、农药的采购管理
1、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审批计划后,应到三证齐全的正规单位购买,并核实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出厂日期、使用说明、保质期等内容;
2、禁止采购下列农药:国家规定的剧毒农药;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不明确的农药;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
3、农药购进入库前,须将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含量,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并记录在册。

三、农药的存放管理
1、农药必须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农药入库登记台账及记录;
2、仓库应具备卫生、防腐、避光、通风、干燥等条件;
3、仓库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4、农药要分类存放,并悬挂标识牌,设立警示标识;
5、农药堆放要合理,码放稳固,不宜过高,远离电源;
6、农药不能与食品、种子、粮食存放在同一房间内,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识的农药一律按有毒农药处理。

四、农药的领用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农药领用台账,并做好记录存档;
2、农药的领取应由使用单位(班组)负责人与配药人员一起领取,并在领用台账上签字;
3、农药的领用应以满足当次使用量为准,不得多领。

五、农药的使用管理
1、配药人进行配药时,使用人要进行监督;
2、配药人员配药时,要配戴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
3、配药前,应检查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的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按照标签上的用量、浓度配制,不得任意增加用量;禁止使用鉴别不清或过期的农药;
4、配制农药时要用有毒标识的稀释桶,先配母液后稀释,将农药混合均匀后再进行施用;使用人要监督配药人员将领用的药品全部稀释;如有剩余农药应监督配药人将农药退回仓库保管;
5、配药应远离饮用水源,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6、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
7、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堵塞处,然后排除故障,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8、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遇大风和中午高温天气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9、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有两人轮换操作
10、用高毒农药的绿化区域要竖警示标志,在安全间隔期内,谨防人畜中毒;
11、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使用人负责保管好所领用的农药;
12、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及时漱口,擦洗手、脸等暴露处,并及时送医院治疗;
13、施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14、使用完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交仓库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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