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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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理理论概念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是建立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它强调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不一致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起源

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1979),他是最早发现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他在《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现代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伯利和米恩斯(1932),他们指出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但是,此时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他们的理论还仅限于“两权分离”的问题。到了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深入“黑箱”内部,研究企业内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才真正发展起来。

三、委托代理问题表述

由于代理人委托人双方目标函数不一致,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并监督,就会出现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代理问题。

代理成本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样一个事实。经济学的假设是人都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定总是相同,而且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因而使得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容易产生一种非协作。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可能对代理人做到完全激励,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实行监督的成本有可能大于其收益,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

肯尼思·阿罗(1985)将委托代理问题区分为两种类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就是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逆向选择就是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

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四、委托代理问题在中国的表现

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是单一的全名所有制企业,由国家来统一支配、调拨。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缺乏活力。企业资本难以流动。同时,国家作为非人格化的出资人机构和经营机构,难以满足资本对利益的追求,严重束缚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

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现实和委托代理理论对国企进行再认识,重视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并进行研究,解决好委托代理问题。下面对国企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1)、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对于委托代理机制来说是客观存在的,其表现可分为两个方面:一类是逆向选择问题。即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自身商品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道德风险问题,其基本含义是在经济活动中,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实际行业运作情况和公司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与收益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掌握取决于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委托人很难获得,或者因为取得的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因此立约的一方凭借信息优势可能会为最大程度增加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

就自然会出现代理人行为与委托人目标不一致的情况。(2)、国企委托代理链冗长,且“中间代理链条”非经济性失效委托代理链条的有效性与其长度及链条中每一环节的组合有关。由于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全民不能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即国有资本的最终代理人直接进行交易,必须先将资本委托给一个专业化的中间代理人,然后再由该中间代理人与最终代理人进行交易,形成了全民——国家政府——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委托代理链条。随着委托代理的环节增多,源自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作用衰减也增多,也就决定了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经营效率的巨大差距。正如张维迎博士所言:“当共同体扩大时,每个委托人分享到的份额减少,同时等级体系膨胀的结果使监督成本提高,因此最优监督积极性下降,代理人受监督的工作积极性也下降。”另外,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也加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利益而放弃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代理问题就更加严重。中间链条的非经济性失效是指初始委托代理环节只是作为整体的全民与政府之间的一种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授权过程中是一种政治性的个人意志集中过程,而不是经济上财产权的集中过程。因此政治体制的性质和效率超过了经济刺激对国企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3)、国企所有者缺失从名义上讲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国有资产的运作过程中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的是各级政府机构及官员。这样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则人民大众的利益就会受损害。(4)、“后行政人控制”问题虽然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可以凭借其所有者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干预,政府依然可以支配董事会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企难以避免政府“一股独大”的局面,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影响控股公司进而影响企业的运作。

五、解决办法

1、减少委托——代理层次

2、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应包括:(1)基本工资与福利,用于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生活;(2)与短期效益挂钩的奖励;(3)与长期效益挂钩的奖励。长期激励的比重应相对较大,这样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改善企业的长远盈利能力。目前采用的长期激励多为远期薪金,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不同,以不低于一年为时间跨度确定经营者的报酬。但仅依靠远期薪金是不够的,可以考虑给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更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发展。如股权激励可使经营者的收入报酬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尽可能一致,而且是长期的动态正相关关系,因此可采用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赠与计划等。

3、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权力相互分离和制约的机制,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确保各个企业机构职权的独立性,使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其职,各权力要素具有各自的重心和边界,相互制衡。其次,要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使任何权利都无法摆脱责任的约束。(2)充分发挥职工或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企业制度的创新不应导致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弱化,而应使国企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这一传统继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企业职工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状况和经营者行为有所了解,同时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利益,因此不应忽视职工或职代会的监督作用。(3)规范财务制度,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能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者的贪污、挥霍公款等行为;财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助于委托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因此,财务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财务部门应具有独立性,不能完全由经营者控制。高级财会人员的任用也应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决定,其收入应由所有者给付的监视费和奖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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