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阳小区整治方案公告
南阳小区整治方案公告一、背景南阳小区是我们居住的社区,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建筑老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需要进行整治和改善。
为了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社区决定制定南阳小区整治方案,对小区进行全面整改。
二、目标南阳小区整治方案的目标是改善小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具体目标包括:1.改善小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提升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
2.更新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提供更可靠的服务。
3.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和污水,改善环境卫生状况。
4.修缮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建筑物,提升小区的整体美观度和舒适度。
三、整治方案1. 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改善首先,我们将进行小区道路的重新规划和修复。
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居民出行需求,我们将对主干道和次干道进行扩建和改造,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将在适当的位置增设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方便居民的步行和停车。
另外,我们还将安装交通信号灯和路灯,提高夜间道路照明效果。
在小区的各个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和标线,引导车辆和行人合理通行。
2. 基础设施的更新为了提高小区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我们将进行以下更新工作:•检修和更换老化的供水管道,确保供水的安全和稳定。
•对电力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和升级,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更新小区的供暖系统,改善供暖效果和节能性能。
3. 环境卫生的改善为了改善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每天定时清理小区的公共区域,保持道路、人行道和绿化带的干净整洁。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运垃圾。
•对小区内的污水管道进行检修和清理,确保污水的顺利排放。
4. 修缮公共区域和建筑物为了提升小区的整体美观度和舒适度,我们计划对公共区域和建筑物进行修缮和改善工作:•对公共绿化带进行美化和种植草坪、花卉等绿植,打造绿色环境。
•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外墙进行清洗和粉刷,提升建筑的外观质量。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宛政办[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结果。
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模板一: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阳市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阳市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附件: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警和其他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居民住宅区:指供居住的房屋建筑群、住宅小区等。
3. 预防为主:指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火灾的发生可能性,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
4. 综合治理:指通过整合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提高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 依法管理: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6. 分级负责: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给不同的管理主体,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模板二: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阳市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阳市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全民参与的原则。
...附件: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指在生活和工作中,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宛政[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宛政〔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1994年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
附件2。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2年3月4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管辖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涉及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管理;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3. 维修养护安全管理;4.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5. 特种行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的电气、供水、供暖、通风、照明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设备设施的清洁和整齐。
第四章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其结构和功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房屋维修养护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在进行维修养护工程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负责房屋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防止垃圾积存、污水横流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遵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良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9]3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九日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化开发企业办事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各项建设指标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检验。
第四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备案工作。
市国土、规划、房管、供电、广电、电信、邮政、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房[1997]4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区建设局:为了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房屋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市、地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的安全使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安全检查系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安全鉴定系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综合治理系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城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安全鉴定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必须委托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资格的单位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宛政〔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2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管理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南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应优先布局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防灾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适度布局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地下物流仓储设施等,不应布局居住、养老、学校(教学区)和劳动密集型工业设施等。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2014]4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2014〕40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3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3〕92号),进一步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工作流程,使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更加便捷、规范,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一、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无偿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建筑面积后,按10%配建保障性住房。
三、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自行改造,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通过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扣除企业安置住房面积后,按10%配建保障性住房。
四、配建可采取就地建设或交纳异地建设资金两种形式。
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自由选择。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宛建建[2011]107号签发人: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直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各施工企业: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期我厅在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时,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构件表面强度不够、碳化深度偏大等问题出现较多,影响了结构的耐久性和整体强度,也暴露出施工现场监管不严等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是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企业的产品,施工单位在定购合同中应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延续时间,不宜超过测得的初凝时间的1/2,已超过初凝时间而没有卸完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
验收内容包括:(1)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2)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4)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当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预拌商品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应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泵送和施工过程中,严禁加水,已浇筑的应及时分层振捣。
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月2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智慧2022年2月23日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租赁登记和信息采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五)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宛政[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宛政〔2013〕19号)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以南区域。
第三条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施工;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属违法销售。
第四条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以下统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督查、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宛政办〔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宛政办〔201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高效有序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等事项的通知》(宛编〔2015〕44号)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的重要意义,以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登记与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为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实施。
二、职责分工(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争议调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管理。
主要包括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管理(建立、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存量房转让备案审核;抵押备案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档案管理与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宛政[2014]2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财政、公安、房管、人防、消防、价格、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南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售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
市本级回收、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
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到市场上租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货币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对于确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以政府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模式筹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企业不得借公共租赁住房名义,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不正当的分配住房福利,不得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
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08
•【字号】宛政办文[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
的通知
(宛政办文〔2013〕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和学民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廖玉安市住建委主任
成员:郭晗市监察局副局长
郭廷献市财政局调研员
XXX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建生市规划局书记
王宏旭市城管局副局长
马四海市安监局副局长
吕秀成市物价办副主任
贾晓斌市房管中心副主任
夏明晓市人防办副主任
王怀雨市住建委副主任
马艳锋南阳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王怀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8日。
南阳建筑消防方案
南阳建筑消防方案南阳市建筑消防方案1.背景介绍南阳市是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建筑消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全市建筑的火灾防控能力,特制定以下建筑消防方案。
2.目标通过有效的建筑消防措施,提高南阳市建筑的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措施3.1 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全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机制,培训建筑物管理人员和居民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提高他们的火灾防范和自救能力。
3.2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有高层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都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这样,一旦发生火灾,可以迅速报警并采取措施。
3.3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所有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消防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如防火门、水泵、消防栓等。
对于已建成的建筑,要进行防火改造,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3.4 增加应急疏散通道所有建筑物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能被堵塞。
3.5 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建筑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4.责任部门南阳市消防局将负责全市建筑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消防工作的具体落实。
5.资源保障为了保证建筑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南阳市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消防人员和设备,提供充足的消防宣传材料和培训资源。
6.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南阳市建筑的火灾防控能力。
一旦发生火灾,可以及时报警并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总结南阳市建筑消防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加强消防宣传、提高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我们相信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的城市。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居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增强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行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学生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第七条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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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
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财政、公安、房管、人防、消防、价格、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
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
房屋建筑质量影响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
发现安全隐患时,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六)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住宅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六)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爆破及有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两倍范围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一年鉴定一次;第(二)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五年鉴定一次;第(三)、(四)、(五)项的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六)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鉴定。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不得伪造、变造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
第四章危险房屋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治理措施;被鉴定为危房的人防工程,需拆除的,应依法报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普查出的成片危险房屋优先纳入
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因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危机公共安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拒不治理造成事故损失的,房屋所有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造成事故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由房屋使用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
故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由鉴定机构和责任鉴定人员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由于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县(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军队、人防工程、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宛政〔200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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